【#妹妹卖掉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房#,法院帮助追回!】今天,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据统计,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有着与健全人不一样的需求,需要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更加需要关心和帮助。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vai.人民法院报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vai.人民法院报
【#妹妹卖掉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房#,法院帮助追回!】今天,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据统计,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有着与健全人不一样的需求,需要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更加需要关心和帮助。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历史那些事[超话]#1939年,傅雷爱上了成家榴,离了她就无心工作。他的妻子朱梅馥做出了一个常人想不到的决定:她立刻给成家榴打去了电话“你快来吧,你来了他才能好好写作”。然而当傅雷和成家榴在家里面谈情说爱时,没想到朱梅馥却在厨房精心准备好吃的,伺候两人。
1913年,朱梅馥出生在上海,她的父亲朱鸿是清朝的秀才,平日里以教书为生,所以她从小也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在那个年代,属于少见的知书达理的女性。
没几年,她的父亲便蒙冤入狱,母亲为了给父洗刷冤屈而东奔西走,也无暇照顾幼小的女儿,致使她的两个弟弟与一个妹妹死去。
朱梅馥小傅雷5岁,算是傅雷的表妹,他们从小一起长大,双方的家长还给他们定下了娃娃亲。
或许女人似乎生来就有一些母性,当她爱上一个男人,她就会不自觉地像宠爱孩子似的宠爱他。而朱梅馥对傅雷就有一种全然迁就 宠爱。
傅雷四岁的时候,父亲傅鹏飞受人陷害,含冤而死。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他的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也相继天折。他曾说他的童年“只见愁容,不闻笑声”。
1931年,傅雷留学回国并在上海美术专科学校任教,第二年两人结婚。
朱梅馥也过起了家庭主妇生活,上午做家务,下午给傅当秘书。傅雷写过的书稿,哪怕是给儿子的家书,她都要工整地誊抄一遍。
傅雷喜欢种花,有时候半夜爬起来去花园做嫁接实验,她就打着手电筒帮丈夫照亮黑夜。傅雷喜欢音乐,她一个下午就做了五百多张唱片的卡片,方便傅雷取用……
除此之外,她还要应对丈夫的暴脾气。
因为傅雷总是喜怒无常,脾气更是如同炮仗,一点就着,如果他发现孩子们偷听大人讲话,傅雷就下死劲将他们一顿毒打;与朋友玩牌输了,傅雷便怒而将牌一撒,责怪妻子朱梅馥不给他出主意。
1936年,朱梅馥与傅雷结婚的第四年,傅雷到了洛阳工作,在那里他认识了一位美丽的青楼女子,他甚至给好友写信,称赞那位女子是难得一见的美人。
对于丈夫的这个行为,朱梅馥选择了原谅。
后来或者是傅雷良心发现,他明白青楼女子只不过是自己人生中的一个过客,自己是离不开朱梅馥的,不久后便自行与那女子断了联系。
1939年,傅雷又结识了上海艺专的成家榴,成家榴是影星萧芳芳的小姨,长得十分漂亮,性格活泼,傅雷对她痴迷不已。
这次与往常不同,成家榴使傅雷爱的无法自拔。成家榴毕业后回到了家乡云南,她走后,傅雷变得颓废消沉,整日茶不思饭不想,只想见到成家榴。
更过分的是,他还不远万里奔赴云南去找成家榴,丝毫不顾及朱梅馥的感受。
傅雷那时视成家榴为“女神”,甚至大言不惭地对朱梅馥说:“没有她,就没有了工作的灵感和热情。”
从云南回来,朱梅馥就觉得丈夫变了一个人,无心工作,若有所思,甚至有些茶饭不思,后来朱梅馥意识到,应该是丈夫对成家榴思念成疾,于是朱梅馥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
她给成家榴打了电话,一开口便是:“请你快来吧,你了来了,他才能写下去”。
之后因为有了成家榴陪在身边,傅雷的翻译事业达到了顶峰,可那也是朱梅馥最痛苦的时期。
他们关起房门弹钢琴,谈艺术,唱英文歌,而朱梅馥却在厨房一角,她心平气和地接纳成家榴,为他们下厨做饭,阻止孩子们用异样的眼神打量成,已然把成家榴当做家庭的一员。
朱梅馥看着丈夫和别的女人和和谐的画面,虽然心酸却也为丈夫开心。
朱梅馥的坦荡,这样超乎寻常的包容,连成家榴都为之震惊,她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愧于朱梅馥,在向好友张爱玲倾诉以后最终还是决定离开。
1966年,傅雷被打成了“右派”,他们夫妇被迫跪在地上,挨了四天三夜的批斗。这让傅雷怎么受得了,于是决心自s。而朱梅馥也与丈夫一同自缢。
“你走了,我也不苟活。”
正如朱梅馥在信中说的那样:“我们是终身伴侣,缺一不可的”。在她的心中,傅雷就是一切。
朱梅馥曾经对傅雷说过:“为了不使你孤单,你走的时候,我也一定要跟去。”
此刻,她实现了自己的诺言。为防踢倒凳子的声音吵醒邻居,他们还事先在地上铺了一床棉被……
连死去都是温柔的,朱梅馥的一生幸福与否,或许在她决定追随傅雷而去的那一刻,都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据傅家保姆回忆,那天朱梅馥让她少买点菜,并让保姆早睡,神态也与平常一样平静,完全没有要自尽的预兆,次日买菜回来,却看见二人双双上吊自尽。
成家榴晚年时,遇到傅雷的儿子付聪时说:“其实我很爱你的爸爸,但是我不能对不起你的妈妈,我也做不到像你妈妈那样无私伟大,所以我不得不离开。”
爱到极致是放手,如果不能让自己喜欢的人幸福,那又有什么意义呢?爱的最高境界就是包容,而包容的程度也是因人而异的,所以如果爱了,可能就无惧风雨,怎样都是合理。
张爱玲所说的“因为懂得,所以慈悲”,大概就是对朱梅馥一生的诠释吧。
爱人是一种能力,爱自己也是一门功课,所以爱人更要爱自己。
#创作力计划#
1913年,朱梅馥出生在上海,她的父亲朱鸿是清朝的秀才,平日里以教书为生,所以她从小也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在那个年代,属于少见的知书达理的女性。
没几年,她的父亲便蒙冤入狱,母亲为了给父洗刷冤屈而东奔西走,也无暇照顾幼小的女儿,致使她的两个弟弟与一个妹妹死去。
朱梅馥小傅雷5岁,算是傅雷的表妹,他们从小一起长大,双方的家长还给他们定下了娃娃亲。
或许女人似乎生来就有一些母性,当她爱上一个男人,她就会不自觉地像宠爱孩子似的宠爱他。而朱梅馥对傅雷就有一种全然迁就 宠爱。
傅雷四岁的时候,父亲傅鹏飞受人陷害,含冤而死。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他的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也相继天折。他曾说他的童年“只见愁容,不闻笑声”。
1931年,傅雷留学回国并在上海美术专科学校任教,第二年两人结婚。
朱梅馥也过起了家庭主妇生活,上午做家务,下午给傅当秘书。傅雷写过的书稿,哪怕是给儿子的家书,她都要工整地誊抄一遍。
傅雷喜欢种花,有时候半夜爬起来去花园做嫁接实验,她就打着手电筒帮丈夫照亮黑夜。傅雷喜欢音乐,她一个下午就做了五百多张唱片的卡片,方便傅雷取用……
除此之外,她还要应对丈夫的暴脾气。
因为傅雷总是喜怒无常,脾气更是如同炮仗,一点就着,如果他发现孩子们偷听大人讲话,傅雷就下死劲将他们一顿毒打;与朋友玩牌输了,傅雷便怒而将牌一撒,责怪妻子朱梅馥不给他出主意。
1936年,朱梅馥与傅雷结婚的第四年,傅雷到了洛阳工作,在那里他认识了一位美丽的青楼女子,他甚至给好友写信,称赞那位女子是难得一见的美人。
对于丈夫的这个行为,朱梅馥选择了原谅。
后来或者是傅雷良心发现,他明白青楼女子只不过是自己人生中的一个过客,自己是离不开朱梅馥的,不久后便自行与那女子断了联系。
1939年,傅雷又结识了上海艺专的成家榴,成家榴是影星萧芳芳的小姨,长得十分漂亮,性格活泼,傅雷对她痴迷不已。
这次与往常不同,成家榴使傅雷爱的无法自拔。成家榴毕业后回到了家乡云南,她走后,傅雷变得颓废消沉,整日茶不思饭不想,只想见到成家榴。
更过分的是,他还不远万里奔赴云南去找成家榴,丝毫不顾及朱梅馥的感受。
傅雷那时视成家榴为“女神”,甚至大言不惭地对朱梅馥说:“没有她,就没有了工作的灵感和热情。”
从云南回来,朱梅馥就觉得丈夫变了一个人,无心工作,若有所思,甚至有些茶饭不思,后来朱梅馥意识到,应该是丈夫对成家榴思念成疾,于是朱梅馥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
她给成家榴打了电话,一开口便是:“请你快来吧,你了来了,他才能写下去”。
之后因为有了成家榴陪在身边,傅雷的翻译事业达到了顶峰,可那也是朱梅馥最痛苦的时期。
他们关起房门弹钢琴,谈艺术,唱英文歌,而朱梅馥却在厨房一角,她心平气和地接纳成家榴,为他们下厨做饭,阻止孩子们用异样的眼神打量成,已然把成家榴当做家庭的一员。
朱梅馥看着丈夫和别的女人和和谐的画面,虽然心酸却也为丈夫开心。
朱梅馥的坦荡,这样超乎寻常的包容,连成家榴都为之震惊,她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愧于朱梅馥,在向好友张爱玲倾诉以后最终还是决定离开。
1966年,傅雷被打成了“右派”,他们夫妇被迫跪在地上,挨了四天三夜的批斗。这让傅雷怎么受得了,于是决心自s。而朱梅馥也与丈夫一同自缢。
“你走了,我也不苟活。”
正如朱梅馥在信中说的那样:“我们是终身伴侣,缺一不可的”。在她的心中,傅雷就是一切。
朱梅馥曾经对傅雷说过:“为了不使你孤单,你走的时候,我也一定要跟去。”
此刻,她实现了自己的诺言。为防踢倒凳子的声音吵醒邻居,他们还事先在地上铺了一床棉被……
连死去都是温柔的,朱梅馥的一生幸福与否,或许在她决定追随傅雷而去的那一刻,都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据傅家保姆回忆,那天朱梅馥让她少买点菜,并让保姆早睡,神态也与平常一样平静,完全没有要自尽的预兆,次日买菜回来,却看见二人双双上吊自尽。
成家榴晚年时,遇到傅雷的儿子付聪时说:“其实我很爱你的爸爸,但是我不能对不起你的妈妈,我也做不到像你妈妈那样无私伟大,所以我不得不离开。”
爱到极致是放手,如果不能让自己喜欢的人幸福,那又有什么意义呢?爱的最高境界就是包容,而包容的程度也是因人而异的,所以如果爱了,可能就无惧风雨,怎样都是合理。
张爱玲所说的“因为懂得,所以慈悲”,大概就是对朱梅馥一生的诠释吧。
爱人是一种能力,爱自己也是一门功课,所以爱人更要爱自己。
#创作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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