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娱乐新闻# 「周渝民夫婦被詐騙保費逾900萬..」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央社報道,台灣地區藝人「仔仔」周渝民與演員妻子喻虹淵多年來與馮姓保險經紀人簽署儲蓄險保單,馮女涉嫌假藉以現金代為支付保費,向喻女詐得新台幣3,447萬餘元(約港幣902萬元)。台北地檢署昨天依詐欺罪起訴馮女。
據指,馮女與喻虹淵本為朋友,2人於2018年間簽署6年期儲蓄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周渝民,雙方約定保險費用共分6期繳納,每期684萬餘元新台幣,最初以喻女名下賬戶自動轉賬方式繳納。
據檢控方表示,馮女其後借故要求喻女以現金交付保費,由她代表保險經紀人公司向壽險公司繳款。喻虹淵後來陸續將保險費用給予馮女,總計3,447萬餘元新台幣。喻虹淵於去年10月間陸續收到壽險公司的保險費用催繳訊息,才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 https://t.cn/R2WxksT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央社報道,台灣地區藝人「仔仔」周渝民與演員妻子喻虹淵多年來與馮姓保險經紀人簽署儲蓄險保單,馮女涉嫌假藉以現金代為支付保費,向喻女詐得新台幣3,447萬餘元(約港幣902萬元)。台北地檢署昨天依詐欺罪起訴馮女。
據指,馮女與喻虹淵本為朋友,2人於2018年間簽署6年期儲蓄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周渝民,雙方約定保險費用共分6期繳納,每期684萬餘元新台幣,最初以喻女名下賬戶自動轉賬方式繳納。
據檢控方表示,馮女其後借故要求喻女以現金交付保費,由她代表保險經紀人公司向壽險公司繳款。喻虹淵後來陸續將保險費用給予馮女,總計3,447萬餘元新台幣。喻虹淵於去年10月間陸續收到壽險公司的保險費用催繳訊息,才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 https://t.cn/R2WxksT
【台媒:周渝民夫妇被骗3447万元新台币】#周渝民夫妻遭诈骗775万# 艺人周渝民与妻子喻虹渊此前投保了6年期的高额储蓄险,承办的冯姓保险经纪人与喻虹渊是好友,她利用喻虹渊的信任,陆续以巨额转账会被查税、可能被误认为是洗钱等理由,直接向喻虹渊收取现金,共诈骗3447万余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75万元)。台北地检署今天(1日)依“诈欺罪”起诉冯姓女士。
报道称,检方起诉指出,冯女士与喻虹渊为朋友,2人在2018年间签署6年期的储蓄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周渝民,双方约定保险费用共分6期缴纳,每期684万余元新台币,以喻虹渊名下账户自动转账方式缴纳。
冯女士2019年四五月间向喻虹渊谎称,若以转账方式缴款,因保险费用额度很高,恐引起税务部门查税,并被金管部门误认为洗钱,她要求喻虹渊以现金交付保费后,由她代表保险经纪人公司向寿险公司缴款。
检方查出,喻虹渊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陆续将第2、3、4期保险费用交给冯女士。冯女士谎称若预缴第5、6期保险费用,可获预缴优惠347万余元新台币,喻虹渊后又分别将第5、6期费用交付给冯女士。喻虹渊先后共交付冯女士3447万余元新台币。
喻虹渊2021年10月间陆续收到寿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催缴信息,才发现受骗而报警处理。台北地检署8月1日依“诈欺罪”起诉冯女士。
周渝民所属经纪公司今天中午对此回应称:“一切交给律师、司法全权处理。”(环球网)
报道称,检方起诉指出,冯女士与喻虹渊为朋友,2人在2018年间签署6年期的储蓄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周渝民,双方约定保险费用共分6期缴纳,每期684万余元新台币,以喻虹渊名下账户自动转账方式缴纳。
冯女士2019年四五月间向喻虹渊谎称,若以转账方式缴款,因保险费用额度很高,恐引起税务部门查税,并被金管部门误认为洗钱,她要求喻虹渊以现金交付保费后,由她代表保险经纪人公司向寿险公司缴款。
检方查出,喻虹渊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陆续将第2、3、4期保险费用交给冯女士。冯女士谎称若预缴第5、6期保险费用,可获预缴优惠347万余元新台币,喻虹渊后又分别将第5、6期费用交付给冯女士。喻虹渊先后共交付冯女士3447万余元新台币。
喻虹渊2021年10月间陆续收到寿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催缴信息,才发现受骗而报警处理。台北地检署8月1日依“诈欺罪”起诉冯女士。
周渝民所属经纪公司今天中午对此回应称:“一切交给律师、司法全权处理。”(环球网)
【法律一分鐘】保單贈與是否要課贈與稅?
作者:黃莉婷律師
實務上,常有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人身保險,並透過變更保單要保人之方式,將保單移轉給子女。
然依國稅局及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變更人身保險契約要保人屬於「保單價值金額」之贈與,應依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又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小孩後兩年內死亡,因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兩年之贈與,則亦須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
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有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遺產稅,將依法課處罰鍰,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亦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作者:黃莉婷律師
實務上,常有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人身保險,並透過變更保單要保人之方式,將保單移轉給子女。
然依國稅局及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變更人身保險契約要保人屬於「保單價值金額」之贈與,應依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又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小孩後兩年內死亡,因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兩年之贈與,則亦須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
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有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遺產稅,將依法課處罰鍰,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亦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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