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享一张今夏最佳官宣图,ex红牛功勋伊尔桑克加盟意乙热那亚!
然后如果您对莱比锡今夏以及明夏的一些动向感兴趣,请看下去。
在恩昆库续约之后,基本上确定球队留下了一年的时间来完成前场的换血构筑。但更重要的是,格瓦迪奥尔在恩昆库明夏基本上铁定离队的情况下,可能要到24年才会走。
今夏已经解决的是黄喜灿,他被狼队买断,这部分资金被重新投入购买了范德弗尔特,一进一出莱比锡盈利800万欧元。
再加上克劳斯、马特尔、扬克尔和雷比格等青训的出售,基本上目前赚了1200万欧元,这部分正好支付了施拉格尔的转会费,所以今夏到现在,莱比锡是自负盈亏。
那么今夏的其他转会基本上就将围绕在以下几名球员身上:
泰勒亚当斯(25年到期,球员有意愿离队,不知道能收回多少钱,当初转入价300万欧元,利兹联和马什感兴趣。)
海达拉(25年到期,解约金已经过期,球员愿意离队,转入价1900万欧元)
穆基埃莱(合同剩一年,目前莱比锡方面的要价在1000-1200万欧元)
卢克曼(24年到期,莱斯特城没有买断,不知道莱比锡的要价,是可能留队的)
索尔洛特(25年到期,土耳其方面只愿意出500万欧元,莱比锡要价估价在1000万以下,只想止损)
莫里巴(25年到期,今夏预计继续外租)
布罗比(25年到期,阿贾克斯没有正式报价,预计想要收回1200-1500万欧元)
如果能够出售亚当斯/海达拉,莱比锡会考虑引进特德斯科旧部克拉尔,但其他的位置上基本上是没有太大变化。
另外,明茨拉夫的态度是要强留莱默尔,这个问题很大,因为莱默尔对于特德斯科的体系非常重要。但如果真的拿到了2000万欧元以上的报价,也许莱比锡也会放人。
明年奥尔莫和索博斯洛伊会进入首发,然后24年其中一个应该会和恩昆库一起离队(大概率是奥尔莫),福斯贝里和坎普尔逐渐淡出首发。
然后如果您对莱比锡今夏以及明夏的一些动向感兴趣,请看下去。
在恩昆库续约之后,基本上确定球队留下了一年的时间来完成前场的换血构筑。但更重要的是,格瓦迪奥尔在恩昆库明夏基本上铁定离队的情况下,可能要到24年才会走。
今夏已经解决的是黄喜灿,他被狼队买断,这部分资金被重新投入购买了范德弗尔特,一进一出莱比锡盈利800万欧元。
再加上克劳斯、马特尔、扬克尔和雷比格等青训的出售,基本上目前赚了1200万欧元,这部分正好支付了施拉格尔的转会费,所以今夏到现在,莱比锡是自负盈亏。
那么今夏的其他转会基本上就将围绕在以下几名球员身上:
泰勒亚当斯(25年到期,球员有意愿离队,不知道能收回多少钱,当初转入价300万欧元,利兹联和马什感兴趣。)
海达拉(25年到期,解约金已经过期,球员愿意离队,转入价1900万欧元)
穆基埃莱(合同剩一年,目前莱比锡方面的要价在1000-1200万欧元)
卢克曼(24年到期,莱斯特城没有买断,不知道莱比锡的要价,是可能留队的)
索尔洛特(25年到期,土耳其方面只愿意出500万欧元,莱比锡要价估价在1000万以下,只想止损)
莫里巴(25年到期,今夏预计继续外租)
布罗比(25年到期,阿贾克斯没有正式报价,预计想要收回1200-1500万欧元)
如果能够出售亚当斯/海达拉,莱比锡会考虑引进特德斯科旧部克拉尔,但其他的位置上基本上是没有太大变化。
另外,明茨拉夫的态度是要强留莱默尔,这个问题很大,因为莱默尔对于特德斯科的体系非常重要。但如果真的拿到了2000万欧元以上的报价,也许莱比锡也会放人。
明年奥尔莫和索博斯洛伊会进入首发,然后24年其中一个应该会和恩昆库一起离队(大概率是奥尔莫),福斯贝里和坎普尔逐渐淡出首发。
【春运回家 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为您护航】
2022年春运从1月17日(腊月十五)开始,至2月25日(正月二十五)结束,共计40天。为做好2022年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高速交警四支队结合近年来春运期间的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多发事故路段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与研判,请广大交通参与者避开拥堵路段、时段,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平安出行。
假期安排
春节假期为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期间,高速公路对七座以下(含七座)客车免收通行费,时间为1月31日0时—2月6日24时。
交通流分析
一、返乡返程潮汐式高峰将不再明显。受疫情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影响,冬季疫情反弹和蔓延风险增加,各地倡导就地过年过节、“非必要不出省”,多数高校明确在春运前放假,务工返乡人群也从12月底陆续开始返回,使以往的学生潮、务工返乡潮高峰不再明显。
二、春节元宵两节旅游出行人数将减少。仍然受疫情影响,省内多家景区关闭或提高防疫检查等级,使以往节日期间省内火爆的短途出游现象将有所降温,春节期间虽然高速公路对七座以上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但流量预计仍呈下降趋势。
三、货运流量高位运行持续时间长。由于保供任务增加,可能使今年货车流量不像往年在春节前半月就明显减少,而是持续更长时间的货车高位流量。预计今年春运整体流量较为平稳,高峰期不明显,春节期间日均流量将略高于去年同期。
1月29日至31日(腊月二十七至除夕),预计将出现返乡高峰;2月2日至4日(正月初二至初四),将以探亲、中短途旅游为主,临汾、运城城区周边收费站流量将增加;2月5日至6日,将以返程为主,因京昆高速霍州段太原方向由三车道变为两车道,届时可能会出现通行缓慢的情况,高速交警将提前通过交通广播、微信群、微博以及路面可变情报板等发布路况信息,请大家及时关注。
事故特点
一、比较春运前期(第1天至第14天,即春节前)、春运中期(第15天至第30天,即除夕至元宵)、春运后期(第31天至第40天,即春节后)三个阶段,春运前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相对多发,近三年我支队辖区发生一般程序事故数占春运总事故数一半左右;
二、从全天时间看,11—13时、15—19时和21-23时交通事故多发。近3年春运期间简易事故时间分布大致呈“M”型,事故多发时段基本与出行高峰期一致。上午9时起开始上升,一直到13时到达全天最高值,之后有所回落,从14时再次呈上升趋势,15-16时达到峰值,一直持续到19时均为高发时段。19时之后事故起数下降为正常状态。
三、分心驾驶、行人违法上高速、醉酒驾驶和超速行驶为引发一般程序事故的主要原因。近3年春运期间因分心驾驶引发事故5起,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两起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因行人违法上高速引发事故3起,造成3人死亡;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3起;因超速行驶引发的事故2起,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四、春运期间小型客车肇事事故占比较高。近三年春运期间小型客车肇事占比57.1%,其中,春运前期、后期小型客车肇事占比分别为66.7%、75%。
五、近三年春节假期83.3%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辖区京昆高速霍州至河津段,且节尾2日事故多发。
安全提示
提前检查车辆。出行前应仔细检查转向、制动、灯光、喇叭、雨刮器、轮胎等关键部位,消除安全隐患。
提前规划线路。提前了解计划出行路段交通管制、车流量情况,借助电子地图规划好行车路线。
拒绝超员超载。超员、超载车辆处于超负荷状态,极易导致车辆制动、操作性能下降,且超出的成员没有安全带等保护设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损害后果。
拒绝超速驾驶。车速越快,车辆动能越大,冲击力和破坏力越大,发生事故碰撞后果越严重。
拒绝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拒绝酒后驾驶。酒后、醉酒后驾驶会导致驾驶人判断力下降、反应迟钝,容易操作失误,引发交通事故。
拒绝随意变道。高速公路车速快、假期流量大,随意变道极易引发连环碰撞交通事故。
乘车系好安全带。如果没有安全带的保护,紧急制动或发生交通事故时,人体的惯性和强大的冲击力会使车内人员瞬间离开座位,与其他事物发生撞击,甚至被甩出车外。
保持安全行车距离。要与其他车辆尤其是大型车辆保持安全的纵向、横向距离,注意合理避让。
做好应急处置。遇有交通事故或拥堵,切勿占用应急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谨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九字警句。
高速交警四支队报警电话:0359-6388330。
来源: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
2022年春运从1月17日(腊月十五)开始,至2月25日(正月二十五)结束,共计40天。为做好2022年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高速交警四支队结合近年来春运期间的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多发事故路段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与研判,请广大交通参与者避开拥堵路段、时段,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平安出行。
假期安排
春节假期为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期间,高速公路对七座以下(含七座)客车免收通行费,时间为1月31日0时—2月6日24时。
交通流分析
一、返乡返程潮汐式高峰将不再明显。受疫情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影响,冬季疫情反弹和蔓延风险增加,各地倡导就地过年过节、“非必要不出省”,多数高校明确在春运前放假,务工返乡人群也从12月底陆续开始返回,使以往的学生潮、务工返乡潮高峰不再明显。
二、春节元宵两节旅游出行人数将减少。仍然受疫情影响,省内多家景区关闭或提高防疫检查等级,使以往节日期间省内火爆的短途出游现象将有所降温,春节期间虽然高速公路对七座以上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但流量预计仍呈下降趋势。
三、货运流量高位运行持续时间长。由于保供任务增加,可能使今年货车流量不像往年在春节前半月就明显减少,而是持续更长时间的货车高位流量。预计今年春运整体流量较为平稳,高峰期不明显,春节期间日均流量将略高于去年同期。
1月29日至31日(腊月二十七至除夕),预计将出现返乡高峰;2月2日至4日(正月初二至初四),将以探亲、中短途旅游为主,临汾、运城城区周边收费站流量将增加;2月5日至6日,将以返程为主,因京昆高速霍州段太原方向由三车道变为两车道,届时可能会出现通行缓慢的情况,高速交警将提前通过交通广播、微信群、微博以及路面可变情报板等发布路况信息,请大家及时关注。
事故特点
一、比较春运前期(第1天至第14天,即春节前)、春运中期(第15天至第30天,即除夕至元宵)、春运后期(第31天至第40天,即春节后)三个阶段,春运前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相对多发,近三年我支队辖区发生一般程序事故数占春运总事故数一半左右;
二、从全天时间看,11—13时、15—19时和21-23时交通事故多发。近3年春运期间简易事故时间分布大致呈“M”型,事故多发时段基本与出行高峰期一致。上午9时起开始上升,一直到13时到达全天最高值,之后有所回落,从14时再次呈上升趋势,15-16时达到峰值,一直持续到19时均为高发时段。19时之后事故起数下降为正常状态。
三、分心驾驶、行人违法上高速、醉酒驾驶和超速行驶为引发一般程序事故的主要原因。近3年春运期间因分心驾驶引发事故5起,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两起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因行人违法上高速引发事故3起,造成3人死亡;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3起;因超速行驶引发的事故2起,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四、春运期间小型客车肇事事故占比较高。近三年春运期间小型客车肇事占比57.1%,其中,春运前期、后期小型客车肇事占比分别为66.7%、75%。
五、近三年春节假期83.3%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辖区京昆高速霍州至河津段,且节尾2日事故多发。
安全提示
提前检查车辆。出行前应仔细检查转向、制动、灯光、喇叭、雨刮器、轮胎等关键部位,消除安全隐患。
提前规划线路。提前了解计划出行路段交通管制、车流量情况,借助电子地图规划好行车路线。
拒绝超员超载。超员、超载车辆处于超负荷状态,极易导致车辆制动、操作性能下降,且超出的成员没有安全带等保护设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损害后果。
拒绝超速驾驶。车速越快,车辆动能越大,冲击力和破坏力越大,发生事故碰撞后果越严重。
拒绝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拒绝酒后驾驶。酒后、醉酒后驾驶会导致驾驶人判断力下降、反应迟钝,容易操作失误,引发交通事故。
拒绝随意变道。高速公路车速快、假期流量大,随意变道极易引发连环碰撞交通事故。
乘车系好安全带。如果没有安全带的保护,紧急制动或发生交通事故时,人体的惯性和强大的冲击力会使车内人员瞬间离开座位,与其他事物发生撞击,甚至被甩出车外。
保持安全行车距离。要与其他车辆尤其是大型车辆保持安全的纵向、横向距离,注意合理避让。
做好应急处置。遇有交通事故或拥堵,切勿占用应急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谨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九字警句。
高速交警四支队报警电话:0359-6388330。
来源: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
【“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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