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出炉# ,确保市场有序运行】4月21日,长沙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沙将按照“控总量、去存量、优增量”的工作思路,加强用地管理,促进房屋库存去化,多措并举,重点化解商业公寓、商务写字楼等类别房屋不合理库存,确保长沙非住宅商品房市场有序运行。详见>>https://t.cn/A66DaXsc
【长沙限购放开?购房者过度解读了!】4月19日,湖南省委实施“强省会”战略暨长株潭都市圈建设推进会在长沙召开。会议公布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强省会意见》),其中提到“放宽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长沙就业人员可即时申报落户,享受在长沙购房资格。推动高层次人才在长株潭三市自由落户”。消息一出,便引起了一些购房者的过度解读,认为通过大专落户就可以马上获得购房资格。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表示,关注到《强省会意见》,但目前没有接到限购调整的通知。4月20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得到的回复也是“暂时没有接到新的购房政策方面的文件,现在执行的购房条件与以前一致。” 详情:https://t.cn/A66ejR9X
男子买房以为捡到大便宜,没想到是个大坑!湖南长沙,销售向男子推荐了一套房子,说会赠送一个大露台。男子听后果断入手,想着以后可以在露台上种点花花草草。可是现在交房他根本笑不出来!承诺的露台是送了,但房子却被毁了一大半!
买房是人生大事,但因为买房的经验不足,很多人都会踩坑,而夏先生也不例外!夏先生想买套新房,如果可以的话,希望能有个大阳台,这样一家人的活动空间可以更大,也可以种点花草陶冶情操!听到夏先生的要求后,置业顾问向他推荐了一套完全能符合他要求的房子。
职业顾问说,这套房子附带了一个大露台,是白送的,不算面积,就是楼层稍微低点。夏先生一听,很是心动,想着楼层低点坐电梯也方便,还接地气,没有什么不好的。后来,在没有实地查看的情况下,夏先生就买了销售推荐的那套房子。
到了交房那天,夏先生一大早就带着家人去收房,可是开门以后他懵了!外面是大太阳,可自己家居然“暗无天日”,采光根本不行!通过客厅的玻璃移门往外看去,外面居然是一堵高墙,从左到右逐渐变高!就算矮的地方,也比夏先生高出几个头,夏先生这才知道被忽悠了。
买的时候,置业顾问根本没有和他提过露台上面会有一面高墙。这是小区外墙的装饰部位,拆也拆不掉。虽然露台有了,但这房子采光不行,还挡视野,根本看不到远处的景观,给人的感觉就是很压抑!这样的房子,人住在里面又怎么会舒服呢?
看到这里,我非常同情夏先生!有些置业顾问为了多卖房子,都不会把房子的不利因素告知客户,如果客户后面去质疑,销售就会说你自己没有问,或者就说合同里有备注的,你自己怎么不去看,很多人不懂,都吃了亏!
那么,买房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难道只能吃哑巴亏吗?
当然不是!置业顾问对该房子有高墙的事情做了隐瞒,才会让夏先生错误地选择了这套房子,置业顾问明显没有尽到告知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所以,夏先生是有权利拒绝收房的。
我国《民法典》第 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若开发商的员工故意隐瞒该房子的不利因素行为的性质达到欺诈的程度,那么夏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但仍需提醒的是,此处的欺诈性质认定难度比较大,需要结合不利因素是否对买房人居住影响的严重程度、双方买房合同的条款表述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并非开发商所有的隐瞒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欺诈。不过,夏先生这种情况还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
这里也提醒大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自行先对意向的小区周边进行调查后再做决定。在签订买房合同时,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刻意隐瞒不利因素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也是买房人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现在的期房坑真的多,如果真的退不掉,那就安慰自己有得必有失吧!虽然看不了远处,但密
性很好啊!再沿墙种些大型盆景,爬墙植物、造型等,再造个小池与假山,还能出去搞个烧烤。这样想想似乎也能心理平衡点!
那么,你对此事情有什么看法,为了一个露台多一堵高墙,你能接受吗?#社会##买房#
买房是人生大事,但因为买房的经验不足,很多人都会踩坑,而夏先生也不例外!夏先生想买套新房,如果可以的话,希望能有个大阳台,这样一家人的活动空间可以更大,也可以种点花草陶冶情操!听到夏先生的要求后,置业顾问向他推荐了一套完全能符合他要求的房子。
职业顾问说,这套房子附带了一个大露台,是白送的,不算面积,就是楼层稍微低点。夏先生一听,很是心动,想着楼层低点坐电梯也方便,还接地气,没有什么不好的。后来,在没有实地查看的情况下,夏先生就买了销售推荐的那套房子。
到了交房那天,夏先生一大早就带着家人去收房,可是开门以后他懵了!外面是大太阳,可自己家居然“暗无天日”,采光根本不行!通过客厅的玻璃移门往外看去,外面居然是一堵高墙,从左到右逐渐变高!就算矮的地方,也比夏先生高出几个头,夏先生这才知道被忽悠了。
买的时候,置业顾问根本没有和他提过露台上面会有一面高墙。这是小区外墙的装饰部位,拆也拆不掉。虽然露台有了,但这房子采光不行,还挡视野,根本看不到远处的景观,给人的感觉就是很压抑!这样的房子,人住在里面又怎么会舒服呢?
看到这里,我非常同情夏先生!有些置业顾问为了多卖房子,都不会把房子的不利因素告知客户,如果客户后面去质疑,销售就会说你自己没有问,或者就说合同里有备注的,你自己怎么不去看,很多人不懂,都吃了亏!
那么,买房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难道只能吃哑巴亏吗?
当然不是!置业顾问对该房子有高墙的事情做了隐瞒,才会让夏先生错误地选择了这套房子,置业顾问明显没有尽到告知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所以,夏先生是有权利拒绝收房的。
我国《民法典》第 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若开发商的员工故意隐瞒该房子的不利因素行为的性质达到欺诈的程度,那么夏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但仍需提醒的是,此处的欺诈性质认定难度比较大,需要结合不利因素是否对买房人居住影响的严重程度、双方买房合同的条款表述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并非开发商所有的隐瞒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欺诈。不过,夏先生这种情况还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
这里也提醒大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自行先对意向的小区周边进行调查后再做决定。在签订买房合同时,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刻意隐瞒不利因素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也是买房人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现在的期房坑真的多,如果真的退不掉,那就安慰自己有得必有失吧!虽然看不了远处,但密
性很好啊!再沿墙种些大型盆景,爬墙植物、造型等,再造个小池与假山,还能出去搞个烧烤。这样想想似乎也能心理平衡点!
那么,你对此事情有什么看法,为了一个露台多一堵高墙,你能接受吗?#社会##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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