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政:三年内全市规上工业企业都建研发中心】前,市科技局发布《关于引导推动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的通知》,提出力争三年内,对尚未建有政府认定研发中心的规上工业企业,引导推动企业自建或共建各类研发中心。

企业研发中心泛指由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专门从事开发活动的机构,包括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国防科技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根据市科技局调研摸底,全市目前尚有3050家规上工业企业未建立研发机构。

研发中心建设采用备案制,凡是具备研发活动、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研发场所、研发设备等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备案。备案通过后统一确认为“青岛市企业研发中心”。对于基础坚实、体制健全、运行良好、绩效显著的企业研发中心,将择优推荐为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在项目研发、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引导推动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对于目前有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主要是针对未建有政府认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有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于2021年8月底前全部进行备案。对于尚未有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引导企业通过开展合作,与高校院所、产业链创新企业共建共享研发中心,逐步实现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中心覆盖。其中,企业探索通过合作研发、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等方式,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的研发中心,可备案为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心”;企业依托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共建的研发中心,对本地产业链中符合研发中心设立标准的核心企业确定为“链主”单位,围绕“链主”单位形成的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可备案为“链主”单位的“产业链共建研发中心”。(来源/青岛日报)

【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地产零距离# #西安新闻# #西安身边事#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日

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运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档案。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省、市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诚信合规经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经营行为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主动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第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企业申报、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获取。信用信息的申报、反映、提供等,均应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电话、邮箱等便于申报、反映、提供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经核实申请异议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及应用

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记分管理,根据信用记分结果,评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79分,评为B级住房租赁企业;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69分,评为C级住房租赁企业;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D级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评价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三条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列入守信“红名单”;

(二)优先获得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三)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四)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比表彰;

(六)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三)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三)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惩戒:

(一)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暂停使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四)限制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及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申请资格;

(五)向社会公示,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六)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报送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视住房租赁企业违规情况,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且整改完成的,经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可不再扣减信用分值。

第二十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评价情况,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50分或不整改的D级住房租赁企业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资源规划、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及社会房源发布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执法办案十大典型案例】
7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民生领域执法办案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特种设备、汽柴油、广告宣传等。 

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执法办案“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不合格汽柴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及节令食品、“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构建“铁军”、打出“铁拳”、查办“铁案”,以案促治,维护市场稳定健康,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了解,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继续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执法办案“铁拳”行动,做到利剑高悬、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一、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投诉,随即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在售的42°巴拿马二十年汾酒(规格475ml)等4类产品共计38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且当事人曾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38盒,并罚款175000元。

二、阳泉市梦想金话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泉梦想金话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宣传栏宣传标语含有“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等表述,现场放置的宣传页印有“品牌优势CCTV央视上榜品牌”等字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查证,阳泉梦想金话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西新永鑫铸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钢管脚手架扣件案

2020年9月,运城市绛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山西新永鑫铸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钢管脚手架直角扣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绛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0元。

四、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充装案

2021年3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忻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购买的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氧气瓶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充装,经查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忻州市原平轩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1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原平市轩岗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一事进行检查,经查,举报线索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原平市轩岗加油站给予: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8826.46元的行政处罚。

六、运城市山西佰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无照生产饮料宣传治疗疾病案

2021年7月9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山西佰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佰舒佰润饮料无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为假冒伪劣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负责人王某某在稷山县清河乡生态园生产场所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涉嫌宣传治疗疾病,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产品1772箱及包装材料宣传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因案件涉及多个区域,案件正在办理中。

七、大同市段某某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防冻液案

2021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山橡集团旧厂区内的生产窝点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段某某未提供营业执照及生产销售防冻液等资质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忻州市吉达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1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吉达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经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多部门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640只;2.罚款34万元。

九、太原市山西农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6月9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柏林区河西农产品市场A区21号的山西农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私自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十、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易酒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犯“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9月11日,临汾市洪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洪洞仓储库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库房的145箱杏花村老酒涉嫌侵权,经查,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白酒、饮料等食品线上销售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其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目前,该案已由洪洞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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