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达到退休年龄两年后,还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王冰冰律师
王冰冰律师近期在所办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中奥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发生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产生争议,王律师通过提交关键证据,成功为张某确认了与中奥公司长达16年的劳动关系。王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WINFA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日,张某入职于中奥公司,任保安一职。
2018年3月1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务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日终止,要求其于2020年4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
由于中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保,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奥公司在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3月1日)后,没有告知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且仍于2019年与张某签订期限从2019年 2月18日至 2020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也没有发生变化。
中奥公司直至 2020年4月1日才向张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双方也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并无不当。
中奥公司认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确认张某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于时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可以认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采用了第一种观点。中奥公司认为仲裁时效从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计算。但张某直到2020年4月26日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其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显然中奥公司也认可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仲裁时效,但其认为起算时间应从张某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双方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故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最终张某如愿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威法案例|达到退休年龄两年后,还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执业领域: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托则忠人事,小信诚则大信立
作者|王冰冰律师
王冰冰律师近期在所办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中奥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发生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产生争议,王律师通过提交关键证据,成功为张某确认了与中奥公司长达16年的劳动关系。王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WINFA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日,张某入职于中奥公司,任保安一职。
2018年3月1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务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日终止,要求其于2020年4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
由于中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保,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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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奥公司在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3月1日)后,没有告知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且仍于2019年与张某签订期限从2019年 2月18日至 2020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也没有发生变化。
中奥公司直至 2020年4月1日才向张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双方也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并无不当。
中奥公司认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确认张某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于时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可以认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采用了第一种观点。中奥公司认为仲裁时效从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计算。但张某直到2020年4月26日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其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已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显然中奥公司也认可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仲裁时效,但其认为起算时间应从张某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双方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发生于张某离职时,故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2020年4月1日中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开始起算,故张某的诉讼主张没有超过相应的时效规定。
最终张某如愿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与中奥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WINFA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威法案例|达到退休年龄两年后,还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执业领域: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托则忠人事,小信诚则大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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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北京朝阳,事情是这样的,照片中的人都想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自己的血汗钱。18年9月,我家亲戚在一家名叫大信资本的公司做业务,很多人都投钱了,我一直没有动心,业务员每月是十万的任务,我觉得就跟做保险一样。18年九月,他找到我,说本月的业绩还差点,听他介绍后,存钱最低两万,一年一存,百分之十的利息,每个月有资金返现的清单,于是我也就存了,出于帮助亲戚的目的,真没想贪心要利息。周围的同事也都投了小额的。当时签了合同,作为业务的弟弟介绍时说本金无风险,因为在西部有个做物流的公司有60%的股份。这不到一年的时间,今天通知我,老板携4.6亿跑了,当时听到后感觉不可思议,偌大的北京城,怎会出现这种事。我的钱都是我辛辛苦苦挣得血汗钱,还有我的同事们也无缘无故的被骗了。今天有人给我拉进了维权的群,大家都不知道怎么操作,都去朝阳立案了,因为有的人入的多,很着急,找律师,说走非法集资的说法,很慢。如果慢的话,这个公司的法人就会把钱挥霍一空了,或者逃到国外。相信中国的法律很公正,有没有高人,给我们支支招,怎么才能把本金拿回来,难道就叫这个骗子逍遥法外,很多投钱的都是农民。希望得到社会关注,早点立案,冻结这家公司法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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