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嫦娥五号#”让#月球#有水“实锤” ,但水的来源依旧存争议
近日,中科院地质地球所行星科学团队在《科学进展》上发表论文,研究结果显示嫦娥五号探测器发现月壤、月岩中存在微量水,这是人类月球原位探测的重大发现,也让月球上是否有水的争议尘埃落定。那么,月球上的水来自哪里?是否可以为人类所用呢?
嫦娥五号采样区背景图和水含量
月球是否有水争论多年
月球是距离地球最近的大型天体,古时候人类对月球有着美好的想象,编织出如梦似幻的神话故事。然而,天文学家早就发现月球是一个没有大气,遍布陨石坑的“死星”。尽管如此,1952年氘的发现者、美国化学家哈罗德·尤里提出了月球上的永久阴影区可能存在水或类似的挥发性物质。
虽然当时人类没有能力探测和验证这一推测,但上世纪60~70年代的美苏探月和登月竞赛,为月球找水提供了可能。1969年,阿波罗11号载人飞船首次登月成功,但无论是月面仪器还是航天员带回的样品,都没有发现月球有水的证据。一时间,月球是干燥无水的星球成为共识。
美国航天员在月球上展示国旗
这一时期,苏联通过“月球16号”“月球20号”和“月球24号”3次成功的取样返回探测任务,采回了约300克月壤月岩样品。苏联科研人员通过分析月壤样品发现,月壤中存在微量的水。
事实上,“阿波罗”任务取回的样品也有类似发现,但美苏检测到月壤中水的含量都很低,更重要的是,都无法排除月壤返回地面后接触水蒸气的可能性,也就导致不能肯定地宣布月球上有水存在。
“阿波罗”载人登月任务中取回的月球岩石样本
随着遥感技术的进步,以及上世纪90年代月球探测的回潮,月球找水进入新阶段。1994年,美国科研人员通过克莱门汀探测器的雷达对月球两极进行了探测,发现疑似冰存在的证据。1998年,美国“月球勘探者号”通过伽马射线仪和中子频谱仪,探测到月球极区富含氢元素,为水的存在提供了旁证。
随后,各国加大探测力度,美国月球勘测轨道飞行器用更灵敏的种子探测器和莱曼-α探测器,在月球南极环形山中探测到水和羟基信号。印度“月船一号”上的M3探测器也在月球极区发现了羟基信号。2009年,美国使用LCROSS探测器撞击月球,携带的红外和紫外分光计发现了水和羟基信号。然而,3微米的红外波段不能区分水和羟基,无法作为不可辩驳的证据。
实际上,月球上的水不止存在于永久阴影区。2020年,美国宇航局宣布,SOFIA在2018年8月的飞行观测中,发现月球南部克拉维乌斯环形山附近有6毫米红外辐射。SOFIA是一个携带2.5米望远镜的波音747飞机,而6毫米红外光是水分子受热振动产生的,这个发现证明月球表面存在水分子而不仅是羟基。
SOFIA平台发现月球存在水分子
SOFIA发现克拉维乌斯环形山附近的水浓度为100~400ppm,也就是每吨月壤含有100~400克水。不过,月球有水的最新证据,是来自 “嫦娥五号”。
月球克拉维乌斯环形山
美国找到月球有水的证据,不是来自SOFIA这个地球同温层观测平台,就是月球轨道上的环绕器,而“嫦娥五号”软着陆对月壤进行原位探测,估算出了月壤含水约为120ppm,月岩含水量约180ppm,这是人类首次通过原位探测证明月球有水,算是实锤了月球有水存在的证据。
水的来源依旧存争议
月面白天温度最高可达160摄氏度,夜间最低能降到零下180摄氏度。在这样严酷的环境下,液态水早就蒸发殆尽。那么,月球上的水到底来自哪里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月球上并没有直接发现游离的液态水或冰,甚至没有发现主要成分是羟基的矿物,无论是遥感还是原位探测,月球上的水是通过水分子和羟基的红外信号,折算出来的含水量,这些“水”很可能是月球矿物晶格中的结晶水和结构水,或以其他诡异的状态苟延残喘。
更进一步说,月球表面的含水量是微乎其微的,月岩180ppm的含水量相当于1吨月岩中只有180克水,这点水不要说和大多数地球土壤相比,就是和干燥的沙漠对比都少得可怜。沙漠中沙子的含水量每吨一般在2公斤到十几公斤,而月壤中的水不到地球沙漠含水量的1/10。
目前,科研人员对月球上水的来源提出了3种不同说法:
第一种推测,月面的水是太阳风吹来的。太阳风不仅会吹走火星大气,它也含有大量的氢,当太阳风吹到月球表面时,太阳风中的氢和月壤矿物中的氧结合形成羟基甚至水分子,并在月壤中保存下来。科研人员认为,月壤中大部分的水是太阳风吹来的。
第二种假说,月面的水是彗星撞来的。来自外太阳系的彗星含有大量的水冰,它们进入内太阳系在阳光照耀下挥发,但也有些彗星撞击到月球,带来宝贵的水。彗星撞击时绝大部分的水都蒸发逃逸不复存在,但也可能有一部分水渗入月壤,保存下来成为月壤中的水。
第三种猜测,月球岩石本身就含有水。固态星球矿物含水本就顺理成章,以近期汤加火山大喷发为例,火山喷发的气体中绝大多数都是水蒸气。科研人员在“阿波罗”取回的月球样品中,发现部分矿物中含有极少的水,可以支持这个猜测,而嫦娥五号着陆器发现月岩含水量远高于月壤,尤其是它探测的那块月岩,本身形成于月球深处,是陨石撞击溅射出来的,这为月球水的内生说提供了有力证据。
航天员从月球上采集到的玄武岩
综上所述,月球上的水既可能是太阳风吹来的,也可能是月球形成时岩浆本身就有的,还可能是彗星等深空天体撞击带来的。根据“嫦娥五号”的探测分析结果,月壤中的水绝大部分是太阳风贡献的,而月岩的水多数应该是岩浆凝固前就有的。
月球取水还得看极地
月球有水的喜讯听到了多次,但较真地说,目前月球有水,还只是对水分子甚至羟基进行光谱探测的结果,最多只能证明月球表面存在水分子,要说存在水蒸气、水冰,甚至是液态水等货真价实的游离水,仍然有待发现。
水是生命之源,虽然科学探测发现月球上有水,但在严酷的环境下月球无法诞生生命。即使如此,水的存在也让月球成为了一个别具吸引力的地方。很多人甚至一些科研人员写的论文都在大胆畅想,如果能有效开采和利用月球上的水,将能帮助航天员维持在月球上的活动,甚至制取氢氧推进剂,服务载人登陆火星的计划。
美国商业公司表示,要利用月球上的水制取推进剂,为深空探测器、载人飞船和静止轨道卫星补加推进剂,让月球上的水成为有利可图的资源。
尽管如此,美国SOFIA和“嫦娥五号”对月面探测找水的结果,都表明月面的水含量太低,直接从月壤制取水的难度和成本太高,至少在月球探测和开发初期是缺乏经济价值的。
另外,目前的遥感探测表明,月球两极的永久阴影区应该存在丰富的水资源。虽然月球极区存在水冰或富含挥发水的矿物,还只是根据遥感探测数据的合理猜测,但月球基地永久阴影区的含水量要比SOFIA和“嫦娥五号”探测的月面中低纬度地区高很多。
蓝色区域显示月球南极可能存在水冰的位置
暴露在阳光下的月壤、月岩中存在水,固然是科学上的重大发现,但在工程上尤其是人类未来建设月球基地,甚至是月面制取推进剂,这么低的含水量显然缺乏实用价值,因此,人类要利用月球上的水,还得深入月球南北极的永久阴影区。
未来,我国“嫦娥七号”将携带飞跃探测器,对月球极区陨石坑的阴影区进行原位探测,我们期待它带来更劲爆的好消息。
文/张雪松
近日,中科院地质地球所行星科学团队在《科学进展》上发表论文,研究结果显示嫦娥五号探测器发现月壤、月岩中存在微量水,这是人类月球原位探测的重大发现,也让月球上是否有水的争议尘埃落定。那么,月球上的水来自哪里?是否可以为人类所用呢?
嫦娥五号采样区背景图和水含量
月球是否有水争论多年
月球是距离地球最近的大型天体,古时候人类对月球有着美好的想象,编织出如梦似幻的神话故事。然而,天文学家早就发现月球是一个没有大气,遍布陨石坑的“死星”。尽管如此,1952年氘的发现者、美国化学家哈罗德·尤里提出了月球上的永久阴影区可能存在水或类似的挥发性物质。
虽然当时人类没有能力探测和验证这一推测,但上世纪60~70年代的美苏探月和登月竞赛,为月球找水提供了可能。1969年,阿波罗11号载人飞船首次登月成功,但无论是月面仪器还是航天员带回的样品,都没有发现月球有水的证据。一时间,月球是干燥无水的星球成为共识。
美国航天员在月球上展示国旗
这一时期,苏联通过“月球16号”“月球20号”和“月球24号”3次成功的取样返回探测任务,采回了约300克月壤月岩样品。苏联科研人员通过分析月壤样品发现,月壤中存在微量的水。
事实上,“阿波罗”任务取回的样品也有类似发现,但美苏检测到月壤中水的含量都很低,更重要的是,都无法排除月壤返回地面后接触水蒸气的可能性,也就导致不能肯定地宣布月球上有水存在。
“阿波罗”载人登月任务中取回的月球岩石样本
随着遥感技术的进步,以及上世纪90年代月球探测的回潮,月球找水进入新阶段。1994年,美国科研人员通过克莱门汀探测器的雷达对月球两极进行了探测,发现疑似冰存在的证据。1998年,美国“月球勘探者号”通过伽马射线仪和中子频谱仪,探测到月球极区富含氢元素,为水的存在提供了旁证。
随后,各国加大探测力度,美国月球勘测轨道飞行器用更灵敏的种子探测器和莱曼-α探测器,在月球南极环形山中探测到水和羟基信号。印度“月船一号”上的M3探测器也在月球极区发现了羟基信号。2009年,美国使用LCROSS探测器撞击月球,携带的红外和紫外分光计发现了水和羟基信号。然而,3微米的红外波段不能区分水和羟基,无法作为不可辩驳的证据。
实际上,月球上的水不止存在于永久阴影区。2020年,美国宇航局宣布,SOFIA在2018年8月的飞行观测中,发现月球南部克拉维乌斯环形山附近有6毫米红外辐射。SOFIA是一个携带2.5米望远镜的波音747飞机,而6毫米红外光是水分子受热振动产生的,这个发现证明月球表面存在水分子而不仅是羟基。
SOFIA平台发现月球存在水分子
SOFIA发现克拉维乌斯环形山附近的水浓度为100~400ppm,也就是每吨月壤含有100~400克水。不过,月球有水的最新证据,是来自 “嫦娥五号”。
月球克拉维乌斯环形山
美国找到月球有水的证据,不是来自SOFIA这个地球同温层观测平台,就是月球轨道上的环绕器,而“嫦娥五号”软着陆对月壤进行原位探测,估算出了月壤含水约为120ppm,月岩含水量约180ppm,这是人类首次通过原位探测证明月球有水,算是实锤了月球有水存在的证据。
水的来源依旧存争议
月面白天温度最高可达160摄氏度,夜间最低能降到零下180摄氏度。在这样严酷的环境下,液态水早就蒸发殆尽。那么,月球上的水到底来自哪里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月球上并没有直接发现游离的液态水或冰,甚至没有发现主要成分是羟基的矿物,无论是遥感还是原位探测,月球上的水是通过水分子和羟基的红外信号,折算出来的含水量,这些“水”很可能是月球矿物晶格中的结晶水和结构水,或以其他诡异的状态苟延残喘。
更进一步说,月球表面的含水量是微乎其微的,月岩180ppm的含水量相当于1吨月岩中只有180克水,这点水不要说和大多数地球土壤相比,就是和干燥的沙漠对比都少得可怜。沙漠中沙子的含水量每吨一般在2公斤到十几公斤,而月壤中的水不到地球沙漠含水量的1/10。
目前,科研人员对月球上水的来源提出了3种不同说法:
第一种推测,月面的水是太阳风吹来的。太阳风不仅会吹走火星大气,它也含有大量的氢,当太阳风吹到月球表面时,太阳风中的氢和月壤矿物中的氧结合形成羟基甚至水分子,并在月壤中保存下来。科研人员认为,月壤中大部分的水是太阳风吹来的。
第二种假说,月面的水是彗星撞来的。来自外太阳系的彗星含有大量的水冰,它们进入内太阳系在阳光照耀下挥发,但也有些彗星撞击到月球,带来宝贵的水。彗星撞击时绝大部分的水都蒸发逃逸不复存在,但也可能有一部分水渗入月壤,保存下来成为月壤中的水。
第三种猜测,月球岩石本身就含有水。固态星球矿物含水本就顺理成章,以近期汤加火山大喷发为例,火山喷发的气体中绝大多数都是水蒸气。科研人员在“阿波罗”取回的月球样品中,发现部分矿物中含有极少的水,可以支持这个猜测,而嫦娥五号着陆器发现月岩含水量远高于月壤,尤其是它探测的那块月岩,本身形成于月球深处,是陨石撞击溅射出来的,这为月球水的内生说提供了有力证据。
航天员从月球上采集到的玄武岩
综上所述,月球上的水既可能是太阳风吹来的,也可能是月球形成时岩浆本身就有的,还可能是彗星等深空天体撞击带来的。根据“嫦娥五号”的探测分析结果,月壤中的水绝大部分是太阳风贡献的,而月岩的水多数应该是岩浆凝固前就有的。
月球取水还得看极地
月球有水的喜讯听到了多次,但较真地说,目前月球有水,还只是对水分子甚至羟基进行光谱探测的结果,最多只能证明月球表面存在水分子,要说存在水蒸气、水冰,甚至是液态水等货真价实的游离水,仍然有待发现。
水是生命之源,虽然科学探测发现月球上有水,但在严酷的环境下月球无法诞生生命。即使如此,水的存在也让月球成为了一个别具吸引力的地方。很多人甚至一些科研人员写的论文都在大胆畅想,如果能有效开采和利用月球上的水,将能帮助航天员维持在月球上的活动,甚至制取氢氧推进剂,服务载人登陆火星的计划。
美国商业公司表示,要利用月球上的水制取推进剂,为深空探测器、载人飞船和静止轨道卫星补加推进剂,让月球上的水成为有利可图的资源。
尽管如此,美国SOFIA和“嫦娥五号”对月面探测找水的结果,都表明月面的水含量太低,直接从月壤制取水的难度和成本太高,至少在月球探测和开发初期是缺乏经济价值的。
另外,目前的遥感探测表明,月球两极的永久阴影区应该存在丰富的水资源。虽然月球极区存在水冰或富含挥发水的矿物,还只是根据遥感探测数据的合理猜测,但月球基地永久阴影区的含水量要比SOFIA和“嫦娥五号”探测的月面中低纬度地区高很多。
蓝色区域显示月球南极可能存在水冰的位置
暴露在阳光下的月壤、月岩中存在水,固然是科学上的重大发现,但在工程上尤其是人类未来建设月球基地,甚至是月面制取推进剂,这么低的含水量显然缺乏实用价值,因此,人类要利用月球上的水,还得深入月球南北极的永久阴影区。
未来,我国“嫦娥七号”将携带飞跃探测器,对月球极区陨石坑的阴影区进行原位探测,我们期待它带来更劲爆的好消息。
文/张雪松
【河北唐山汉沽管理区私挖基本农田卖土遭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陈长英女士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原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将可种植的红线耕地好土陆续私自卖出,土方量为6万余立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约4万余平方米(60余亩)。卖出的耕地土方全部被运往天津市用于种植绿化。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河北唐山汉沽管理区私挖基本农田卖土遭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陈长英女士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原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将可种植的红线耕地好土陆续私自卖出,土方量为6万余立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约4万余平方米(60余亩)。卖出的耕地土方全部被运往天津市用于种植绿化。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耕地土方
2010年-2013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借用清淤之名欺上瞒下获批准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农业总公司涉合同欺诈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避重就轻 罔顾事实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是丰南法院认定《外运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没有依《外运协议》约定及事实进行认定,而是以无土可取这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倒推合同履行完毕,逻辑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违约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损失数额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陈长英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查清汉沽农场、汉沽农场土地局、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私自挖取基本农田土地倒卖行为;可以合理赔偿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来源:中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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