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创刊50周年访谈丨孙延勋:我与《暖通空调》征文——尚能记得起的一些往事
撰稿:孙延勋(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暖通空调专业退休人员)
为庆祝杂志创刊50周年, 《暖通空调》正在征文,作为该杂志全程的老读者,也想趁着以前的一些记录和残存的一点记忆,写出以下不一定准确的文字,算是凑凑热闹吧,文中写得不对的地方,请看到此文的读者多多包涵。
声明一句:本文当需要提到某人时,都将直呼其名,并无不恭之意。
(一)
我同《暖通空调》的结缘是从这本杂志的前身开始的,这就是1964年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月刊《建筑译丛▪采暖通风和电气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译丛》)。该建筑译丛的文章均系翻译或编译自国外暖通空调制冷方面的杂志,主要是英文,例如美国的《供暖、管道与空气调节》(Heating Piping and Air Conditioning),例如俄文的《给水与卫生工程》(Водоснабжение и Санитарная Техника)等,很少有其他语种。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两德(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即东德和西德)尚未统一,但从当时的内部报刊《参考消息》披露的有限信息中已经知道西德的科技比较发达,产品比较精良,因此就很注意《建筑译丛》中是否会有译自德语的文章,但一直没有出现。说来也算凑巧,1972年,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任教的吴元炜讲师(以下简称吴老师)有机会返回北京照顾生病的母亲,同期在《建筑译丛》编辑部兼职,当时的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情报研究所非常器重他的高校专业背景和良好的外语功底,致使他不久就成了《建筑译丛》的事实上的负责人,并且一做就是很多年。
到了1975年,杂志升格为《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以下简称《暖通空调》),在浏览《暖通空调》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位名叫李宏谋的人懂德语,并且在1975年第1期暖通空调中看到了1篇摘译自西德杂志《供暖通风空调与房屋建造技术》(Heizung Lüfting Klimatechnik Haustechnik)的文章,译者恰恰就是已经入职原建筑科学研究院情报所暖通室任德文翻译的李宏谋。出于对德国在HVAC专业科技和产品的关注,我很希望认识这位李先生并向他请教。不久,我在出差北京时就通过吴老师的介绍认识了这位李宏谋。见面之后才知道他很年轻,是在部队中做德文翻译的退役军人。出于我对德文暖通空调专业文献的兴趣和他对暖通空调专业名词术语恰当翻译的追求,我们俩很快成了书信朋友,在通信中一起交流、探讨双方关心和感兴趣的问题,这种关系一直持续了好多年,而且这期间一有出差北京的机会,我必定会去车公庄大街19号拜访他。
但世事难料、生命无常,现实不幸应了“人们永远无法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这句话,没有几年的工夫,他就突发重症迅速被病魔夺去了生命,英年早逝,令人扼腕!2020年6月12日吴老师也走了,天国没有病痛,更没有死亡,愿他们在那里永享安乐时光!
(二)
杂志办刊的过程中,个人觉得有些时间节点可以提一提,有些往事可以说一说,当然这些都是我亲历的、能记得的、少量的,但远非全部。
我们现在所说的50周年,是从1971年创刊的《建筑技术通讯》算起的,到了1975年, 《建筑技术通讯》开始按建筑结构、施工技术、建筑设计、给水排水和暖通空调等5个专业分开出刊,于是诞生了《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分册。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和逐渐深入,很多杂志,主要是和电子计算机相关的杂志,开始摸索着是否可以参照国外杂志刊登广告的做法大胆地尝试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动静,结果发现并没有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更谈不到处罚,而读者却因为额外得到了若干产品的免费信息大为满意,于是这些率先趟出一条路的杂志就开始毫无顾忌地刊登广告并且由此一发而不可收。由于我当时正在进行计算机编程工作,很关心电子计算机方面的杂志,于是也就顺便看到了这些杂志上的广告信息,觉得我们的杂志也可以效仿一下,于是我把这个信息告诉了当时的杂志负责人郑远非(《暖通空调》当前的名誉主编王曙明的前任),并且给她寄了几本有关的杂志,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和观察,我们的杂志也终于开始刊登广告了,这应该是1980年的事,我个人也因为作出这点小小的贡献而暗暗高兴了一阵子。
1985年9月,我作为公派访问学者去了美国国家标准局(NBS)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即现在的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在这个研究中心的图书馆里竟然看到了我们的《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杂志,这让我感到惊讶和兴奋,高兴之余,当即将这个情况写信告诉了郑远非,并且建议她在每一篇文章中加上英文译名和英文摘要以利于国际交流。可惜因为一些原因,这个事情被拖了下来,直到1995年才得以实现并一直持续至今(注:原期刊目次上有文章标题的英译,后来增加了英文摘要)。
为了将杂志办得更有权威、更有档次、更有代表性,撰稿、审稿、改稿的质量更高,《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希望邀请国内行业的著名专家学者参与办刊工作,以便随时得到他们的学术指导、把握办刊方向、及时报导行业的最新成果,于是决定建立编审委员会。第1届编委会会议于1986年12月在北京西城区文兴东街的国务院第一招待所(即现在的国谊宾馆)召开,这是个带有标志性的事件,值得在我们的刊物发展史中写上一笔,也应该是值得我们铭记的一件事。由于是首届,编辑部还特意给大家准备了纪念品,是一匹唐三彩的骏马,被我视为珍品转送给我属马并做暖通空调设计工作的儿子,至今一直摆放在他家的显眼位置上。1991年,《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更名为《暖通空调》, 但编审委员会的工作模式却一直延续下来。截至2018年,编委会已经召开了14届,编委会的构成和组成人员的层级及代表性,与第1届编委会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这是大家都看得到的。(完整版请关注公众号:hvac1971)
撰稿:孙延勋(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暖通空调专业退休人员)
为庆祝杂志创刊50周年, 《暖通空调》正在征文,作为该杂志全程的老读者,也想趁着以前的一些记录和残存的一点记忆,写出以下不一定准确的文字,算是凑凑热闹吧,文中写得不对的地方,请看到此文的读者多多包涵。
声明一句:本文当需要提到某人时,都将直呼其名,并无不恭之意。
(一)
我同《暖通空调》的结缘是从这本杂志的前身开始的,这就是1964年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月刊《建筑译丛▪采暖通风和电气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译丛》)。该建筑译丛的文章均系翻译或编译自国外暖通空调制冷方面的杂志,主要是英文,例如美国的《供暖、管道与空气调节》(Heating Piping and Air Conditioning),例如俄文的《给水与卫生工程》(Водоснабжение и Санитарная Техника)等,很少有其他语种。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两德(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即东德和西德)尚未统一,但从当时的内部报刊《参考消息》披露的有限信息中已经知道西德的科技比较发达,产品比较精良,因此就很注意《建筑译丛》中是否会有译自德语的文章,但一直没有出现。说来也算凑巧,1972年,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任教的吴元炜讲师(以下简称吴老师)有机会返回北京照顾生病的母亲,同期在《建筑译丛》编辑部兼职,当时的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情报研究所非常器重他的高校专业背景和良好的外语功底,致使他不久就成了《建筑译丛》的事实上的负责人,并且一做就是很多年。
到了1975年,杂志升格为《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以下简称《暖通空调》),在浏览《暖通空调》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位名叫李宏谋的人懂德语,并且在1975年第1期暖通空调中看到了1篇摘译自西德杂志《供暖通风空调与房屋建造技术》(Heizung Lüfting Klimatechnik Haustechnik)的文章,译者恰恰就是已经入职原建筑科学研究院情报所暖通室任德文翻译的李宏谋。出于对德国在HVAC专业科技和产品的关注,我很希望认识这位李先生并向他请教。不久,我在出差北京时就通过吴老师的介绍认识了这位李宏谋。见面之后才知道他很年轻,是在部队中做德文翻译的退役军人。出于我对德文暖通空调专业文献的兴趣和他对暖通空调专业名词术语恰当翻译的追求,我们俩很快成了书信朋友,在通信中一起交流、探讨双方关心和感兴趣的问题,这种关系一直持续了好多年,而且这期间一有出差北京的机会,我必定会去车公庄大街19号拜访他。
但世事难料、生命无常,现实不幸应了“人们永远无法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这句话,没有几年的工夫,他就突发重症迅速被病魔夺去了生命,英年早逝,令人扼腕!2020年6月12日吴老师也走了,天国没有病痛,更没有死亡,愿他们在那里永享安乐时光!
(二)
杂志办刊的过程中,个人觉得有些时间节点可以提一提,有些往事可以说一说,当然这些都是我亲历的、能记得的、少量的,但远非全部。
我们现在所说的50周年,是从1971年创刊的《建筑技术通讯》算起的,到了1975年, 《建筑技术通讯》开始按建筑结构、施工技术、建筑设计、给水排水和暖通空调等5个专业分开出刊,于是诞生了《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分册。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和逐渐深入,很多杂志,主要是和电子计算机相关的杂志,开始摸索着是否可以参照国外杂志刊登广告的做法大胆地尝试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动静,结果发现并没有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更谈不到处罚,而读者却因为额外得到了若干产品的免费信息大为满意,于是这些率先趟出一条路的杂志就开始毫无顾忌地刊登广告并且由此一发而不可收。由于我当时正在进行计算机编程工作,很关心电子计算机方面的杂志,于是也就顺便看到了这些杂志上的广告信息,觉得我们的杂志也可以效仿一下,于是我把这个信息告诉了当时的杂志负责人郑远非(《暖通空调》当前的名誉主编王曙明的前任),并且给她寄了几本有关的杂志,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和观察,我们的杂志也终于开始刊登广告了,这应该是1980年的事,我个人也因为作出这点小小的贡献而暗暗高兴了一阵子。
1985年9月,我作为公派访问学者去了美国国家标准局(NBS)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即现在的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在这个研究中心的图书馆里竟然看到了我们的《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杂志,这让我感到惊讶和兴奋,高兴之余,当即将这个情况写信告诉了郑远非,并且建议她在每一篇文章中加上英文译名和英文摘要以利于国际交流。可惜因为一些原因,这个事情被拖了下来,直到1995年才得以实现并一直持续至今(注:原期刊目次上有文章标题的英译,后来增加了英文摘要)。
为了将杂志办得更有权威、更有档次、更有代表性,撰稿、审稿、改稿的质量更高,《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希望邀请国内行业的著名专家学者参与办刊工作,以便随时得到他们的学术指导、把握办刊方向、及时报导行业的最新成果,于是决定建立编审委员会。第1届编委会会议于1986年12月在北京西城区文兴东街的国务院第一招待所(即现在的国谊宾馆)召开,这是个带有标志性的事件,值得在我们的刊物发展史中写上一笔,也应该是值得我们铭记的一件事。由于是首届,编辑部还特意给大家准备了纪念品,是一匹唐三彩的骏马,被我视为珍品转送给我属马并做暖通空调设计工作的儿子,至今一直摆放在他家的显眼位置上。1991年,《建筑技术通讯▪暖通空调》更名为《暖通空调》, 但编审委员会的工作模式却一直延续下来。截至2018年,编委会已经召开了14届,编委会的构成和组成人员的层级及代表性,与第1届编委会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这是大家都看得到的。(完整版请关注公众号:hvac1971)
“如果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投资,最务实的做法往往就是最明智的做法。许多有能力的企业家都是透过稳健的原则,而在自己的事业取得了成功,但令人惊讶的是,他们在华尔街的操作,却完全违背所有的稳健原则。每一种公司的证券,都应该被视为是某特定企业的一部分拥有权或债权。如果某人打算透过证券买卖来获利,他就等于是在从事自己的风险业务,如果他想要有成功的机会,就必须按照公认的经营原则来行事。”《智慧型股票投资人》第20章
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投资,一语中的![good]
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投资,一语中的![good]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