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90岁“诚信奶奶”陈金英十年还清2077万元债务的故事,在网络刷屏,许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感动之情。从退休后创办年销几千万元的企业,到经营困难时拒绝申请破产避债,再到耄耋之年仍在街头摆摊卖羽绒服筹钱,这位奶奶起伏跌宕的一生,每一步都让人动容。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孕育并颂扬了数不胜数的诚信事迹,这代表着中华名族的一种文化自信。目前的社会正需要一种诚信守法的价值观,来引领人们奋力前进,不断拼搏。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孕育并颂扬了数不胜数的诚信事迹,这代表着中华名族的一种文化自信。目前的社会正需要一种诚信守法的价值观,来引领人们奋力前进,不断拼搏。
浙江,嘉兴,某水果店促销力度非常大,好多老顾客都被吸引了过去,刘女士也是水果店的老顾客了,她也办了一张卡6000元,卡上余额竟高达十几万,出于对水果店的信任,老顾客们还纷纷介绍朋友过去,还众筹给老板买了运输车,没想到最后老板却跑路了。
刘女士家附近有一家水果店,都开了有7、8年了,老板一直都是诚信经营,信誉非常好。水果店有很多老顾客,刘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有一天,老顾客们突然被告知,水果店要搞大促销活动,买1000元直接就送3000元,老顾客们都去排队买,刘女士也去了。
接下来,活动是一波接着一波,5月20日那天,干脆就买520元,送4300元,到了第二天又说活动延期一天,又过了十来天,又来了一波买1000元送1000元的。
这么大的优惠力度,没有哪个老顾客能扛得过去的,出于对老板的信任,老顾客们还把朋友都介绍了过去,水果店的会员一下子猛增至600多位。
几波活动下来,刘女士前前后后一共充值了有6000多元,卡内余额竟高达十几万。刘女士看着手机上显示的余额,心里乐开了花,心想,这下终于实现水果自由了。
可刘女士还没开心几天呢,却发现水果店的价格已是水涨船高,一个本地西瓜要120元,原来一箱50多元的杨梅变成了250元,荔枝1箱200元,1小盒桃子95元,2串葡萄568元。有一次,刘女士去买了5种水果,居然花了1500元。
即便是这样的天价 ,刘女士私下里偷偷算了一笔账,还是觉得比外面要优惠得多,于是,惯性思维,便选择继续相信老板。
水果店生意越来越红火,一段时间后,老板便以生意好,需要自己拉货买运输车为由,开口向每位会员借1000元,虽然这次是借钱,会员们都比较谨慎,但因为都是老顾客,对老板非常信任,所以,还是有不少会员把钱借给了他。
老板筹到钱后,又说要去提车,需要关门歇业3天。令刘女士他们没想到的是,老板从此就没了踪影,彻底失踪了。而且,走之前,老板把水果店都搬空了。
老板虽然不见了,但当时电话还是通的,会员们便联系上了他。不过,老板不愿当面协商,只是给了会员一个解决方案,说是会员已经消费的金额可以按7折计算。
刘女士按照这个方案计算了一下,刘女士一共消费了13900元,按7折计算的话也就是9100多,而刘女士卡上只充了6000多,所以,这样算来,刘女士不但拿不到一分钱,而且还得贴钱给老板。于是,忍无可忍的会员们便联名把老板举报到了消协。
消协联系到老板,老板却称,由于亏损严重,他实在经营不下去了,已经把水果店关了,但他还是会给会员一个交代的。
无奈,会员们想再次联系老板协商此事,可是此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会员们都表示,假如联系不到老板,协商不成的话,他们将走法律途径。
那么,水果店老板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样去定性呢?
1、水果店的这种大幅度的促销活动,其实是建立在抬高水果价格的基础上的,因为会员购卡时,水果店并没作说明,侵犯了会员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会员来说,存在一种欺诈的故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的规定,以刘女士为例,水果店老板应该增加赔偿刘女士3×6000=18000元,退还部分应扣除刘女士消费掉的金额。
2、水果店老板利用会员对他的信任,以生意太好,需要买运输车自己运水果为由,向会员每人借了1000元,后又玩起了失踪,这种行为已构成了诈骗。
水果店老板向每位会员借了1000元,会员一共有600多位,虽然并不是每个人都借给他了,但估计总额也超过了3000-10000元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水果店老板已涉嫌诈骗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此法,根据水果店老板所借金额的不同,应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
平时消费的时候,尽量不要去贪图所谓的优惠,特别是那种办卡之类的提前消费,因为往往优惠的背后就是一个大坑,一不留心就被坑了。你觉得呢?
刘女士家附近有一家水果店,都开了有7、8年了,老板一直都是诚信经营,信誉非常好。水果店有很多老顾客,刘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有一天,老顾客们突然被告知,水果店要搞大促销活动,买1000元直接就送3000元,老顾客们都去排队买,刘女士也去了。
接下来,活动是一波接着一波,5月20日那天,干脆就买520元,送4300元,到了第二天又说活动延期一天,又过了十来天,又来了一波买1000元送1000元的。
这么大的优惠力度,没有哪个老顾客能扛得过去的,出于对老板的信任,老顾客们还把朋友都介绍了过去,水果店的会员一下子猛增至600多位。
几波活动下来,刘女士前前后后一共充值了有6000多元,卡内余额竟高达十几万。刘女士看着手机上显示的余额,心里乐开了花,心想,这下终于实现水果自由了。
可刘女士还没开心几天呢,却发现水果店的价格已是水涨船高,一个本地西瓜要120元,原来一箱50多元的杨梅变成了250元,荔枝1箱200元,1小盒桃子95元,2串葡萄568元。有一次,刘女士去买了5种水果,居然花了1500元。
即便是这样的天价 ,刘女士私下里偷偷算了一笔账,还是觉得比外面要优惠得多,于是,惯性思维,便选择继续相信老板。
水果店生意越来越红火,一段时间后,老板便以生意好,需要自己拉货买运输车为由,开口向每位会员借1000元,虽然这次是借钱,会员们都比较谨慎,但因为都是老顾客,对老板非常信任,所以,还是有不少会员把钱借给了他。
老板筹到钱后,又说要去提车,需要关门歇业3天。令刘女士他们没想到的是,老板从此就没了踪影,彻底失踪了。而且,走之前,老板把水果店都搬空了。
老板虽然不见了,但当时电话还是通的,会员们便联系上了他。不过,老板不愿当面协商,只是给了会员一个解决方案,说是会员已经消费的金额可以按7折计算。
刘女士按照这个方案计算了一下,刘女士一共消费了13900元,按7折计算的话也就是9100多,而刘女士卡上只充了6000多,所以,这样算来,刘女士不但拿不到一分钱,而且还得贴钱给老板。于是,忍无可忍的会员们便联名把老板举报到了消协。
消协联系到老板,老板却称,由于亏损严重,他实在经营不下去了,已经把水果店关了,但他还是会给会员一个交代的。
无奈,会员们想再次联系老板协商此事,可是此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会员们都表示,假如联系不到老板,协商不成的话,他们将走法律途径。
那么,水果店老板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样去定性呢?
1、水果店的这种大幅度的促销活动,其实是建立在抬高水果价格的基础上的,因为会员购卡时,水果店并没作说明,侵犯了会员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会员来说,存在一种欺诈的故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的规定,以刘女士为例,水果店老板应该增加赔偿刘女士3×6000=18000元,退还部分应扣除刘女士消费掉的金额。
2、水果店老板利用会员对他的信任,以生意太好,需要买运输车自己运水果为由,向会员每人借了1000元,后又玩起了失踪,这种行为已构成了诈骗。
水果店老板向每位会员借了1000元,会员一共有600多位,虽然并不是每个人都借给他了,但估计总额也超过了3000-10000元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水果店老板已涉嫌诈骗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此法,根据水果店老板所借金额的不同,应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
平时消费的时候,尽量不要去贪图所谓的优惠,特别是那种办卡之类的提前消费,因为往往优惠的背后就是一个大坑,一不留心就被坑了。你觉得呢?
#阳光信用[超话]#信用的意思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是难得易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行而失掉。它还是指我们过去的履行承诺的正面记录,它还是一种行为艺术,是一种人人可以尝试与自我管理的行为管理模式。从伦理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 "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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