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档?
死档是档案管理的一种专业术语,就是个人的人事档案由于一些其他原因不能流转了,失去了能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效应。
常见的原因有两种:1~档案丢失了,2~档案在自己手里长期自持。
您需要把丢失的档案补齐资料或将手中自持的档案,存入合法有效的人才市场
这样档案就是正常激活了,之后您的“档案”就可以流通调动了。
专业的档案服务,全国性人才合作伙伴,拥有快速渠道 ,办理档案材料正规,准确,迅速!
签订服务协议,限制时间内为办结,无条件退款!
高效率新建档案,免去您去人社局,学校档案室,毕业办,教育厅,各个领导,办事人员之间来回奔波,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和精力。
人事档案,对您自己非常重要!
您和您的档案,对于我们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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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董阿姨在楼下沙发处休息,随后坐电梯回家,发现手机不见了,她急忙跑下楼,并没找到手机,但却遇到一对可疑的祖孙俩,他们抱着厚厚的被单和抱枕,见到董阿姨下来找手机,2人纷纷转过头去,董阿姨怀疑,手机就是被他们拿走的。
但是没有证据,也不能随便冤枉人,董阿姨丢失的是一部白色手机。
由于父母过世,她的手机里,保存了大量父母的照片和视频,还有一些其他重要资料。
若是找不回来,对她来说,真的是损失惨重。
董阿姨上楼回家也就2/3分钟的时间,下来后手机就不见了,很明显是被人拿走了。
那么,董阿姨的直觉到底对不对?是不是这对祖孙俩拿的?
董阿姨找到物业,查看了当时的监控,果然不出她所料。
从监控中能看到,董阿姨走了后,这对祖孙俩来到楼下等电梯。
在按了电梯后,小孩直接走到沙发处,弯下腰拿起一部白色手机,迅速将其塞进被单里。
既然捡到了手机,为何没还给董阿姨呢?
董阿姨下楼寻找手机时,和祖孙俩擦肩而过,祖孙俩看到董阿姨在沙发上找东西,但是,都很默契的没有吭声。
每个人小时候,都会唱一首这样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捡到东西归还是一种美德。
老师和家长从小就教育我们,拾金不昧,可这个小孩捡到手机后,却想着占为己有,着实不妥,而奶奶看见后,更是帮其掩饰,这算不算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从祖孙俩举动来看,他们是很明显的想占为己有。
由于,不知道他们是哪一户人家,董阿姨选择了报警。
民警根据线索,找到了捡到手机的这户人家。
本以为,这下手机总能找回来了吧,小孩承认手机是自己拿的。
但是,却被他同学的哥哥,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了,而这笔钱也已经花光了。
如果要拿回手机,需要拿1000元去买回来。
而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在第一次问道小孩时,他说要给1000元才能归还。
这难道不是坐地起价,敲诈勒索吗?
拾得遗失物不交还行为本身不违法,这小孩是未成年人,满10周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负法律责任,但是,会由监护人或代理人承担责任。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但也有人提出疑问,捡到的东西是不是就应该归还?很多人抱有自己捡的,不偷不抢,还与不还都是自己的权力。
这种认知是否错误的,捡到东西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而将拾得遗失物卖掉,更是违法行为,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涉嫌侵占罪。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这件事中,手机已经卖掉,董阿姨该怎么办?
如果无处分权人拾得遗失物后,然后将其处置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注意这里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第一,要求无处分权人(小孩的监护人)赔偿手机损失。
第二,可以要求现有占有人(买手机的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处理,可以要求直接返还(无偿)。则不知情第三方,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小孩的监护人)赔偿损失。
最后,经过民警的协调,小孩的母亲承诺尽快找回手机,还给董阿姨。
所以说,我们捡到东西时,最好还是物归原主或者交给警察处理,不然可能会非法占有,招来不必要的官司,甚至是牢狱之灾,将东西还回去,我们既没有任何损失,同时还能得到表扬和尊重,何乐而不为?
但是没有证据,也不能随便冤枉人,董阿姨丢失的是一部白色手机。
由于父母过世,她的手机里,保存了大量父母的照片和视频,还有一些其他重要资料。
若是找不回来,对她来说,真的是损失惨重。
董阿姨上楼回家也就2/3分钟的时间,下来后手机就不见了,很明显是被人拿走了。
那么,董阿姨的直觉到底对不对?是不是这对祖孙俩拿的?
董阿姨找到物业,查看了当时的监控,果然不出她所料。
从监控中能看到,董阿姨走了后,这对祖孙俩来到楼下等电梯。
在按了电梯后,小孩直接走到沙发处,弯下腰拿起一部白色手机,迅速将其塞进被单里。
既然捡到了手机,为何没还给董阿姨呢?
董阿姨下楼寻找手机时,和祖孙俩擦肩而过,祖孙俩看到董阿姨在沙发上找东西,但是,都很默契的没有吭声。
每个人小时候,都会唱一首这样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捡到东西归还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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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祖孙俩举动来看,他们是很明显的想占为己有。
由于,不知道他们是哪一户人家,董阿姨选择了报警。
民警根据线索,找到了捡到手机的这户人家。
本以为,这下手机总能找回来了吧,小孩承认手机是自己拿的。
但是,却被他同学的哥哥,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了,而这笔钱也已经花光了。
如果要拿回手机,需要拿1000元去买回来。
而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在第一次问道小孩时,他说要给1000元才能归还。
这难道不是坐地起价,敲诈勒索吗?
拾得遗失物不交还行为本身不违法,这小孩是未成年人,满10周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负法律责任,但是,会由监护人或代理人承担责任。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但也有人提出疑问,捡到的东西是不是就应该归还?很多人抱有自己捡的,不偷不抢,还与不还都是自己的权力。
这种认知是否错误的,捡到东西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而将拾得遗失物卖掉,更是违法行为,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涉嫌侵占罪。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这件事中,手机已经卖掉,董阿姨该怎么办?
如果无处分权人拾得遗失物后,然后将其处置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注意这里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第一,要求无处分权人(小孩的监护人)赔偿手机损失。
第二,可以要求现有占有人(买手机的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处理,可以要求直接返还(无偿)。则不知情第三方,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小孩的监护人)赔偿损失。
最后,经过民警的协调,小孩的母亲承诺尽快找回手机,还给董阿姨。
所以说,我们捡到东西时,最好还是物归原主或者交给警察处理,不然可能会非法占有,招来不必要的官司,甚至是牢狱之灾,将东西还回去,我们既没有任何损失,同时还能得到表扬和尊重,何乐而不为?
生活品质日益提高,但幸福感的流逝及对外的交流日益下降。开心只有片刻但不能持久,如同47度下的室内。外界各式各样琳琅满目的新兴事物不断的冲击视界,以至于丢失了自己普通人的生活。不得不承认我是个天真的人,看到流浪的小狗就想往家带、交到朋友就想来往一生、谈个恋爱就想过一辈子。尽管有时候故作姿态说着一切要顺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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