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贷款疑云:借款人变担保人,80万元去哪儿了? [复制链接]四川省宜宾市市民曹福梅,最近遇上了一桩令她怎么都想不通的官司。3月24日,曹福梅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16.SH)宜宾分行(以下简称“宜宾分行”)告上了法院。源由,为装修宾馆,曹福梅曾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签订合同申请80万元贷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催促她签字摁手印,连合同内容都没看。不过,她不仅没有拿到贷款,反而成了为他人借款的担保人。而曹福梅表示,借款人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用三套房,为不认识的人借款来提供担保呢?”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曹福梅及借款人还款。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发回重审。红星资本局多次联系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多位律师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分析认为,该案件疑点较多,建议警方介入调查,再经过法院审判,或许真相才会水落石出。民生银行宜宾分行80万贷款有74万未还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根据曹福梅提供给红星资本局的裁判文书,2019年4月26日,周韦、雷庆中与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填写并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向宜宾分行申请授信金额93万元,曹福梅为担保人,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本息,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抵押物为曹福梅的三处房产抵押,申请表中有三人签字。同时,曹福梅与宜宾分行也填写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在抵押栏处,三人手写签字摁手印。在该表的声明授权部分,曹福梅在担保人一栏处单独签字摁手印。裁判文书2019年5月17日,宜宾分行与上述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并“划定到指定交易对象高焕杰的账户”,周韦是此次借款的还款人。 借款合同同日,曹福梅与宜宾分行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曹福梅愿意以其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人民币1330000元。”合同载明,曹福梅以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三栋房屋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曹福梅还分别在三份抵押财产清单的抵押人处签字摁手印。同日,曹福梅提交了房产交易(抵押)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出具不动产担保具结书。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将三处不动产,建筑面积共255.76平方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贷款作抵押担保,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曹福梅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2019年5月20日,涉案房屋取得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债务人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担保主债权数额为80万元。同日,宜宾分行向收款人高焕杰转账80万元,完成了此次借款的出借。之后,周韦通过其银行账户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11月6日,宜宾分行向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发送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截至2020年11月5日,应偿还贷款金额本金749215.4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32888.83元。 贷款提前到期通随后,宜宾分行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还款。担保人提出三大疑问银行未提醒催促签订合约庭审中,周韦对宜宾分行的诉求未异议。据了解,周韦和雷庆中是夫妻关系。裁判文书显示,曹福梅曾到宜宾分行以个人名下三套房产办理个人抵押贷款80万元,用于装修宾馆,并签订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不过,最终她没有申请到一分钱。2021年1月29日,红星资本局曾前往曹福梅的宾馆内,看见装修工人仍在忙碌着装修。“现在宾馆装修所用的东西都是赊的。”曹福梅称。 2021年1月29日,曹福梅的宾馆内还在装修对于该案件,曹福梅提出了三大疑问:第一、签订合约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何不提醒?“有天中午12点左右,银行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我去签合同。”曹福梅称,“整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在催促我,尽快签字摁手印,整个过程并未提醒。”曹福梅称,当时签订约有10多份合约,“那么多文件,即使细看也不可能看过来!”第二、申请的个人贷怎么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10月21日,她收到了宜宾分行提供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才知道申请的该笔贷款在2019年5月20日已经放贷。2020年11月26日,她拿到贷款合同原件。不过,从贷款合同来看,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我当初申请的是个人贷,可为何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呢?”第三、为何要为陌生人提供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周韦、雷庆中、高焕杰三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为他们的借款提供担保呢?”曹福梅告诉红星资本局,签合约时,上面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为何最终出现了上述不认识人的名字呢?曹福梅认为,所有的合同是银行工作人员未提醒下催促签订而成,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从而背上了80万债务,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庭审中,她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抵押。此外,她向法院提起反诉讼,认为自己装修宾馆一事耽搁,损失了64万元,请求法院判定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承担。一审:判决偿还贷款二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裁判文书显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述合同中,三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小额授信申请书,也签订了相关文件,且曹福梅认可合同或者文件上其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曹福梅未提供基础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中存在胁迫等情形,从证据链上能够印证涉案金融进款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宜宾分行借款本金749215.46元、违约金40000元和利息等,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对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过,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宜宾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上述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曹福梅表示,“我承认在签合约的过程中,因没有看合同内容,我自身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不过,一审的判决结果却让我承担得太多、太重了。”为此,她期待法院重审能够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在曹福梅看来,由于该案疑点太多,她希望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判。
二审驳回一审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曾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为保证司法公正性以及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证据材料暂无法提供。对于法院二审裁定重审问题,截至发稿时,宜宾分行暂未给予最新的回应。律师:案件疑点较多最好由警方介入调查截至发稿时,红星资本局一直未联系上案件当事人雷庆中和高焕杰。对于此案,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青青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各环节需要签字照相合影等。如果曹福梅所说的是事实,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同时,在陆青青看来,曹福梅既然签字摁手印了,无论是否看合同内容,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曹福梅说谎,不排除其为第三方担保、吃高利息的可能。”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向红星资本局分析称,如果曹福梅说谎,借款人及高焕杰都认识,只是事后不承认。那么,银行就可找相关的客户经理及证据出来指证。另外,如果曹福梅所说是事实,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其内控存在重大问题。“包括贷款的审核发放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张卫平主任律师指出,“如果曹福梅在签合同的过程中,确实被银行工作人员催促,致使自己根本没有时间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从而不知道签订了什么,从民事角度而言,可能存在着欺诈、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那么当事人可以反诉撤销担保合同。同时,从刑事方面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套路贷的可能性。”上述律师均认为,该案件由于存在诸多疑点,最好的方式是由警方介入调查。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同时还提供了之前的报警记录加以证明。
​但是,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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