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农业信息联播# 【寻甸县鸡街镇开展玉米化肥减量增效(测土配方施肥)试验示范第二次追肥工作】为做实做好测土配方相关工作,促进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切实控制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少化肥流失,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2年,寻甸县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工作站在鸡街镇实施化肥减量增效(测土配方施肥试点)项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示范面积2500亩,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验1组,供试作物为玉米。试验严格按照化肥田间试验要求执行,前期进行农户施肥情况调查25户、土样采集及分析化验32个、培训人员100人次、方案制定等,做到统筹规划、科学严谨,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目前,试验已开始第二次追肥,农业科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同步做好作物田间管理与观测记载。(寻甸县农业农村局 供稿)
2022年,寻甸县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工作站在鸡街镇实施化肥减量增效(测土配方施肥试点)项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示范面积2500亩,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验1组,供试作物为玉米。试验严格按照化肥田间试验要求执行,前期进行农户施肥情况调查25户、土样采集及分析化验32个、培训人员100人次、方案制定等,做到统筹规划、科学严谨,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目前,试验已开始第二次追肥,农业科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同步做好作物田间管理与观测记载。(寻甸县农业农村局 供稿)
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差异化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违法行为通过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被自行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初次发现,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但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条【适用对象】履责不罚、轻微不罚依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和 B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首查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履责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履责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 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八条【轻微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轻微不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 2 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 20%,且当场改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五)施工现场内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总量 20%,当场改正的;
(七)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 1 个,当场改正的。
第九条【首违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风险信用评定为 A、B 级的市场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首违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 10%,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四)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 1 处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第十条【首查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市场主体,除下列情形外,适用首查不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六)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责令整改】采取柔性执法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依法在相应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于按照首查不罚、首违不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对于适用首查不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的火灾警示教育, 同时,进行行政约谈告诫并形成工作记录。
对于适用其他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现场开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并在行政检查单中注明。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公示公开 和法制审核及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 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差异化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违法行为通过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被自行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初次发现,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但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条【适用对象】履责不罚、轻微不罚依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和 B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首查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履责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履责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 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八条【轻微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轻微不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 2 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 20%,且当场改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五)施工现场内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总量 20%,当场改正的;
(七)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 1 个,当场改正的。
第九条【首违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风险信用评定为 A、B 级的市场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首违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 10%,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四)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 1 处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第十条【首查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市场主体,除下列情形外,适用首查不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六)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责令整改】采取柔性执法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依法在相应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于按照首查不罚、首违不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对于适用首查不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的火灾警示教育, 同时,进行行政约谈告诫并形成工作记录。
对于适用其他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现场开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并在行政检查单中注明。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公示公开 和法制审核及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 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北京经开区今起有序开放经营性公共场所#】今天中午,北京市经开区发布消息称,今起有序开放经营性公共场所。通告全文——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首都本轮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科学精准做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更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北京经开区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自6月30日起有序恢复开放经营性公共场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序恢复开放的经营性场所
1、区内小便民店、小旅馆、小理发店等门店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
2、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含小餐饮)、茶楼、咖啡厅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合理布置餐台,保持安全距离,顾客隔位就坐,接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提倡打包、减少堂食,倡导刷卡或移动支付等无接触方式结算。
3、区内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健身、洗浴、足疗等场所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坚持“限量、预约、错峰”,按75%限流开放。
4、区内社会面培训机构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艺术类培训机构需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恢复。
二、继续暂停的经营性场所
1、有演艺、游艺、歌舞、蹦迪、交谊舞等活动的酒吧;
2、游泳馆及所有地下空间体育健身场所;
3、位于地下密闭空间的KTV、网吧、电竞、剧本娱乐(含剧本杀、密室逃脱)、棋牌室等场所。
以上场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继续落实暂停经营措施。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
1、按要求有序恢复运营的经营性公共场所,需签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开放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消毒。所有从业人员返岗前需提供全程接种疫苗证明和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岗后须按核酸检测频次要求进行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同时,要安排专人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验码、测温及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
2、各类场所主体务必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公共场所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鼓励全民参与防疫监督,对不履行防疫责任的主体和个人及时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全市疫情走势动态调整。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6月30日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首都本轮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科学精准做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更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北京经开区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自6月30日起有序恢复开放经营性公共场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序恢复开放的经营性场所
1、区内小便民店、小旅馆、小理发店等门店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
2、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含小餐饮)、茶楼、咖啡厅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合理布置餐台,保持安全距离,顾客隔位就坐,接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提倡打包、减少堂食,倡导刷卡或移动支付等无接触方式结算。
3、区内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健身、洗浴、足疗等场所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坚持“限量、预约、错峰”,按75%限流开放。
4、区内社会面培训机构经承诺后有序恢复经营开放,艺术类培训机构需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恢复。
二、继续暂停的经营性场所
1、有演艺、游艺、歌舞、蹦迪、交谊舞等活动的酒吧;
2、游泳馆及所有地下空间体育健身场所;
3、位于地下密闭空间的KTV、网吧、电竞、剧本娱乐(含剧本杀、密室逃脱)、棋牌室等场所。
以上场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继续落实暂停经营措施。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
1、按要求有序恢复运营的经营性公共场所,需签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开放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消毒。所有从业人员返岗前需提供全程接种疫苗证明和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岗后须按核酸检测频次要求进行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同时,要安排专人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验码、测温及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
2、各类场所主体务必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公共场所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鼓励全民参与防疫监督,对不履行防疫责任的主体和个人及时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全市疫情走势动态调整。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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