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儿普法##非法集资系列知识点# 第十七弹司法实践中容易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其他疑难之经营情况。经营情况主要是判断行为人对资金的使用问题,虽然2010最高法《解释》中明确列举“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但在实践中,非法集资的时间跨度往往比较长,资金可能在长期流转的过程中,被首先用于经营,其后逐步资金链断裂,也就是说造成的损失可能特别巨大,但是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日积月累点滴形成的。这就对经营情况的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够排除行为人在经营后又肆意挥霍或用于其它开支的情形,也无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换言之,正如之前表述的“在现实中吸收被害人资金后,再起非法占有犯意的情形,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能够以集资诈骗罪进行评价。”
#雪儿普法##非法集资系列知识点# 第十六弹司法实践中容易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其他疑难之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节点。在犯罪认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行为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犯罪行为必须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非法集资之后的情形。集资诈骗罪应当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再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吸收被害人资金后,再起非法占有犯意的情形,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能够以集资诈骗罪进行评价。
#雪儿普法##非法集资系列知识点# 第十五弹—集资诈骗罪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携带集资款逃匿”的理解。首先,逃匿包含逃跑和藏匿的双重蕴义。以往司法文件中均表述为“逃跑”,最高法2010《解释》现修改为“逃匿”,意在突出行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一面,避免不加区分地将各种逃跑的情形一概作集资诈骗处理。其次,逃匿必须与携款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逃匿可能出于躲债、筹资等多种原因,只有携款潜逃的,才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拒绝返还集资款的主观目的。这是司法实践中容易走进的误区,在行为人改变联系电话、地点的情况下,容易直接推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问逃匿的原因及是否持有财产,需要在侦查和认定的过程中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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