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解答来了】
3月13日,针对各单位和市民关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新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办理等问题,武汉市医保局向社会发布有关政策解答。

一、参保缴费相关问答
1、武汉市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根据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参保单位出现哪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形时,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 50%以上的;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3、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4、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待遇?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暂缓划入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暂缓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可以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

5、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能否延期缴纳?如何办理?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答:参保单位可采取“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费的,也可待我市疫情解除后补缴,即延期缴纳。延期缴纳原则上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对于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延期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可以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

6、灵活就业人员疫情期间医疗费能否延期缴纳?如何办理?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采取“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缴纳医疗保险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费的,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原则上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对于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可享受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7、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按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相关问答
8、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门诊发生的费用能否报销?
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全市定点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其门诊医疗费用全免,由财政部门统一保障。

9、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能否报销?
答: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保障。

10、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能否报销?
答: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保障。

11、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能否享受财政兜底报销?
答:对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据统计汇总及审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由财政部门从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疫情防控期间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问答
1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
答: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血管介入治疗术后5个病种可实行不见面办理,参保人员通过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资料交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26个病种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暂缓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申报,符合我市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规定的可追溯报销2020年1月31日以后发生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费用。

13、疫情防控期间新办理了门诊重症,如何购药?
答: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首次购药前,应先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开具用药处方,再凭医疗机构处方到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14、除社区代购外,门诊重症患者疫情防控期间还可采取什么方式就诊?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部分病种患者可在我市互联网医院进行网上复诊,互联网医院将处方信息流转至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药店进行医保结算后,通过快递公司完成药品配送。目前我市正在运行的互联网医院包括市中心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市一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及微医互联网医院;可复诊病种包括高血压3级、糖尿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阻肺3级及以上,血管介入治疗术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重症肝炎肝硬化、肾移植术后(抗排斥)10个重症慢病病种。

15、如何在微医互联网医院复诊?
答: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可登陆“互联网医院门户”微信公众号,进入微医互联网医院武汉专区,点击“医保重症复诊”,选择要复诊的病种后,按照程序指引完成实名认证、申领医保电子支付凭证,上传重症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开始线上复诊,线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后,参保人员确认信息并提交订单,处方即可流转至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药店收到处方后,与参保人电话确认结算及收款信息,完成结算后,由药店委托快递公司进行药品配送。

16、患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门诊重症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能否就近购药后申请报销?
答: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参保人员原则上仍应选择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待疫情解除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四、疫情防控期间住院就医有关问答
17、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18、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医疗费现金报销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19、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卡遗失能否住院就医?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因社保卡遗失、忘记社保卡密码等原因无法在我市医定点医疗机构持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凭参保人员身份证,使用无卡结算功能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结算等业务。

五、疫情防控期间异地就医有关问答
20、因疫情原因滞留在外地的,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答:参保人员可采用电话、QQ、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即时办理。

21、未进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疫情防控期间在异地住院的,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六、疫情防控期间生育保险经办业务问答
22、疫情防控期间生育登记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网上办理生育就医登记(操作程序为:手机登陆支付宝-武汉人社-生育就医登记),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可在定点机构持卡就医。

23、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疫情防控生育津贴实行网上申报,产假期满并符合生育(护理假)津贴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可将申报材料扫描后发往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申领生育、护理假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也可待疫情结束后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24、因疫情防控原因在异地产检及生产,能否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在异地产检及生产,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湖北经视记者:雷雪 编辑:杜乐康 编审:廖寿喜 责任编辑 骆璟)

【安阳八部门联合印发意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2月25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市公积金中心等八个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安住建〔2020〕18号)。
该文件共包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合理调整施工事项、保障民生生产生活、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推动网上服务事项七个方面22条具体措施。文件的出台对于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推动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建筑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安阳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省住建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4号)和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缓解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压力和影响,推动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房地产建设项目复工开工,要按照《安阳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开(复)工相关规定的通知》(安控尘办〔2020〕11号)的要求,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复产复工基本条件,完善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提交承诺书,做好人员筛查管控。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单位要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协助辖区政府为企业协调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房地产商品房销售、中介销售等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要按照《安阳市服务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安疫防指办〔2020〕24号)的要求落实。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线上网络销售。在落实防疫措施、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备案线上办理效率,畅通线上网签备案办理程序。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开复工流程,做好企业复工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科学编制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二、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4.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
5.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6. 疫情防控期间(暂定1月1日至6月30日),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原则上至年底前缴清;特殊情况的可再申请延期缴纳,累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项目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6个月,原则上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结清,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特殊情况下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7.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8.适度放宽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审核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加大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多可以使用监管本企业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98%。
9.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0.适度延长相关规费缴纳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凡涉及住建局及下属单位、机构的应由企业缴纳的相关规费,在原缴纳时限的基础上,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后,均可延长3个月缴纳,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1.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财政补助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
三、合理调整施工事项
12.有效化解合同履约风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计取标准按照河南省住建厅最新规定为准。
13.允许重新确定施工周期。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保障民生生产生活
14.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推动保障房项目开工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年度任务两不误。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因疫情防控而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15.做好水气暖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热、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五、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
16.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不低于同期贷款额的,作为政府激励的依据。
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17.做好线上线下业务保障。倡议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河南省政府服务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等线上平台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无法线上办理的业务,请在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对确因紧急需要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实行电话预约和错峰办理,减少职工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18.确保缴存人贷款权益。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疫情解除后60天内办理补缴,补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职工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房产证明等手续,因疫情影响造成申请时限超时的,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次月。
19.延长贷款还贷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60天内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七、推动网上服务事项
20.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远程审批”,项目单位可通过登录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系统查看办事指南、进行项目网上填报、上传电子材料、获取审批结果文书。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实行线上申请、网上预审。积极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等业务全流程不见面,在银行“一站式办结”。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21.优化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大力推行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沟通办理,确有必须可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商品房网签审批服务,并同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实行“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2.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应严格遵照执行。(来源:安阳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抗击肺炎,安阳在行动# #抗击疫情我们始终在一起# ②

【明年起沈阳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政策、待遇等统一】近日,《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从2020年1月1日起,沈阳市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

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范围、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待遇、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等问题。

参保范围可概括为四类人群

沈阳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为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制度覆盖面,沈阳市将除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该项制度保障范围。具体分为四类:

年满18周岁,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年满18周岁,取得沈阳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简称为“成年居民”。

沈阳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的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可简称为“在校学生”。

具有沈阳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持有沈阳市居住证、且在沈阳辖区内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累计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含现役军人)的非在校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简称为“非在校未成年人”。

持有沈阳市居住证(或来往通行证)的未就业港澳台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并提供境外人员在沈临时住宿证明的外籍人员。

门诊报销起付标准每季40元报销比例55%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由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认定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承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参保人员如果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这也扩大了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就医范围。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5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每人不超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自然年度可重新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非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大学生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销起付线分5级成年人最低200元起付

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原居民成年人、未成年人8万元、12.5万元统一提高到15万元,新农合参保人员保持15万元不变。

《实施细则》对住院患者报销的起付线也作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一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特三级(包括中国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200元,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

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等四种疾病患者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会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肿瘤治疗的,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沈阳市定点机构范围内从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其他按重新住院办理。

报销比例分5级最高报销90%最低报销70%

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方面,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90%、一级85%、二级80%、三级75%、特三级70%。

其中,成年居民在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支付,1.5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0%。

在沈阳市县域(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均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域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连续计算起付标准,并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在沈阳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统筹基金比例支付为60%。

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规定,因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发生的保疗费,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含剖宫产单、多胎)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生育住院后给与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

每年9月到12月为集中参保期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市教育局、民政局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特定群体的参保组织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为成年居民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含重度残疾人)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学校(学院)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本校学生办理参保缴费。

同时,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继续沿用由市医保中心名义开立的商户运行目前的医保APP、微信、支付宝等居民缴费途径。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期,沈阳市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的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当年中途参保业务,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缴费标准缴费。其中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当年参保业务的,应同时缴纳下一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不同时间参保待遇期不同

沈阳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特遇。沈阳市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通。母亲妊娠后,可凭夫妻身份证提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特遇。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方可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中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员包括: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费用的人员、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断保后续保的在校学生、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非在校未成年居民。

以中小学生(或大学生)身份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来成年居民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成年居民的待遇期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特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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