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十条意见】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十项措施的通知》,山东省公安厅研究出台十条意见,在严打涉疫情物资违法犯罪基础上全面打击食品、药品、环境和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全力保障复工复产。
十条意见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把落实“十项措施”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建立落实“十项措施”联席会议机制,研究细化措施,统筹推进落实;明确职责任务,各相关警种树牢“一盘棋”思想,细化分工、精准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和非法采砂等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工程建设领域制售假劣产品犯罪、影视网络培训领域侵权盗版犯罪、涉野生动物犯罪,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实现重心转移,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明确打击重点,拓展打击范围,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办案效率,围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认真梳理涉及企业的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提升办案质效,做到打击非法、保障合法;深化信息研判,推动智慧导侦,依托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不断提升主动发现能力水平。
同时要求,相关警种部门要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推动协同共治,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新趋势,找准工作切入点;深入走访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及时了解、帮助解决复工复产涉法问题困难;密切行刑衔接,推动联勤联动,适时提前介入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力促行政监管部门主动移交案件线索;同时,针对打击犯罪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以建议函等形式通报行政监管部门,推动源头治理和共建共治。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执法尺度和流程,注重证据搜集固定,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大要案件侦办盯靠、案件审核纠错、内部执法检查等制度;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完善重大复杂案件会商机制,通过提请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形式确保办案质量,推动快诉快判。以严格督导推动“十项措施”落实落地,以精准指导确保贯彻“十项措施”不变形不走样。落实“市县一体化”、“所队联侦”侦查办案机制,坚持大案牵引,强化工作指导,加强督导调度,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此外,山东公安机关还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受理举报,对群众举报线索,迅速组织核查,及时立案侦办或移交处罚;创新宣传方式,增强社会、企业和职工的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营造“食药环假犯罪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李璐)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十项措施的通知》,山东省公安厅研究出台十条意见,在严打涉疫情物资违法犯罪基础上全面打击食品、药品、环境和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全力保障复工复产。
十条意见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把落实“十项措施”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建立落实“十项措施”联席会议机制,研究细化措施,统筹推进落实;明确职责任务,各相关警种树牢“一盘棋”思想,细化分工、精准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和非法采砂等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工程建设领域制售假劣产品犯罪、影视网络培训领域侵权盗版犯罪、涉野生动物犯罪,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实现重心转移,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明确打击重点,拓展打击范围,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办案效率,围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认真梳理涉及企业的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提升办案质效,做到打击非法、保障合法;深化信息研判,推动智慧导侦,依托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不断提升主动发现能力水平。
同时要求,相关警种部门要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推动协同共治,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新趋势,找准工作切入点;深入走访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及时了解、帮助解决复工复产涉法问题困难;密切行刑衔接,推动联勤联动,适时提前介入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力促行政监管部门主动移交案件线索;同时,针对打击犯罪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以建议函等形式通报行政监管部门,推动源头治理和共建共治。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执法尺度和流程,注重证据搜集固定,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大要案件侦办盯靠、案件审核纠错、内部执法检查等制度;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完善重大复杂案件会商机制,通过提请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形式确保办案质量,推动快诉快判。以严格督导推动“十项措施”落实落地,以精准指导确保贯彻“十项措施”不变形不走样。落实“市县一体化”、“所队联侦”侦查办案机制,坚持大案牵引,强化工作指导,加强督导调度,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此外,山东公安机关还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受理举报,对群众举报线索,迅速组织核查,及时立案侦办或移交处罚;创新宣传方式,增强社会、企业和职工的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营造“食药环假犯罪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李璐)
权威发布 |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临夏市公安交警 今天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下。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程序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临夏市公安交警 今天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下。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程序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海南预计6月底前实施】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4日,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结合我省实际,预计6月底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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