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速看!延迟退休真要来了,这两省已试点】昨天,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这份一万八千多字的通知,对我国“十四五”期间养老事业和养老服务作出全面的规划,其中大家最为关注的是提到“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延迟退休,渐进式。
为什么要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中国面临着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发展的态势。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有2.64亿,占总人口的18.7%;65岁以上人口约有1.9亿,占总人口的13.5%;“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3亿人。
联合国曾预测照此趋势,2050年中国社会的人口年龄中位数将达到49.6岁,即一半人口都将在50岁以上,老龄化社会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延迟退休,很显然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相对偏低,中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这一规定制定颁布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也只有50岁左右。
这一退休年龄标准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均预期寿命、劳动条件、用工方式等诸多因素确定的,到现在近70多年没有调整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0多岁提高到了“十三五”期间的77.3岁。“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达78.3岁。
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退休年龄总体偏低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延长退休年龄是自然而然的事。
横向比较,延迟退休年龄也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普遍做法。近几十年来,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提高了退休年龄。
据不完全统计,全球30个主要国家中退休年龄普遍都在65岁以上。
世界银行曾发布一项报告,调查了全球139个经济体的官方退休年龄,其中中国目前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退休年龄虽然谈不上最早,也算是进入了“偏早行列”中。
欧美国家普遍的退休年龄都为65岁,美国为67岁,日本为男65岁,女60岁。
因此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人们的寿命不断提高,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
延迟退休,哪些人会受影响?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延迟退休正式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当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延迟退休主要涉及3个年龄群体,即原定退休年龄的60岁男性、55岁女干部以及50岁女工人。
我们假设延迟退休政策在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
一是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二是低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三是低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对于90后来说,到退休时估计已经完全赶上了新政。
怎么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究竟应该是“一刀切”还是“小步快走”,目前学界讨论较多的主要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先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到60岁,把女性多档退休年龄统一到一档,再同时延长男女退休年龄;
另一种方案是男女各自延长,女性延长步伐比男性快,最终统一男女性退休年龄。
这里就要说到第二个关键词,渐进式。
渐进式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推行延迟退休的时间“渐进”,即经过一段过渡时间达到新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大家按新规定执行;
一种是延迟退休的方式“渐进”。比如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一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到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郑秉文建议,延迟退休方案首先要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进行制定;其次一定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让不同年龄人群逐渐接受。
据了解,目前人社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延迟退休具体实施方案。
关于方案具体内容,去年2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方案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更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传统和历史沿革等。
从这句话来看,我国男性退休年龄很可能与世界接轨,提高到65岁,女性退休年龄也会相应提高。
延迟退休离我们还有多远?
很近了!根据《通知》要求,很可能“十四五”期间就将推出。江苏省,已经在开始试点了。
今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举个例子,一个人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他能力特别强,公司不希望他退休,他本人也想接着干。那么他就可以和公司协商,延迟退休。
这种模式更加科学,也更人性化。员工可以在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申请延迟退休,不是一刀切,企业和个人都能接受。
同样是今年1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延迟退休政策。
山东省的这份文件主要针对技术型工种,如果能够达到副高级职称以上,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延迟退休。在延迟退休的时间上,如果通过申请,也只能延迟1至3年,一般不会超过65岁。
延迟退休其他模式:第二职业
延迟退休,一般是指在本岗位上延迟,有没有其他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厨卫空间事业部系长刘廷曾提出,延迟退休涉及太广,单独一个政策方案不一定能够满足所有退休职工意愿,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建议是配套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作为延迟退休方案的补充。
所谓第二人生职业,就是在正常年龄退休后,可以选择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领域,从事相关方面工作。
“多出一个这样的选择,退休职工从心理层面更容易接受,这其实也就相当于退休年龄自动延迟了”。
刘廷在调研中发现,现在人均寿命普通提高了,杭州人均寿命已经超过80岁,只要身体允许,退休后再工作5-10年不成问题。
但也有现实阻碍。刘廷说,比如退休后工伤等保险企业没办法缴了,一旦出了问题,企业承担不起责任,也就不敢聘用了。
从顶层设计角度来说,需要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
来源:新华社
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延迟退休,渐进式。
为什么要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中国面临着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发展的态势。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有2.64亿,占总人口的18.7%;65岁以上人口约有1.9亿,占总人口的13.5%;“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3亿人。
联合国曾预测照此趋势,2050年中国社会的人口年龄中位数将达到49.6岁,即一半人口都将在50岁以上,老龄化社会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延迟退休,很显然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相对偏低,中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这一规定制定颁布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也只有50岁左右。
这一退休年龄标准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均预期寿命、劳动条件、用工方式等诸多因素确定的,到现在近70多年没有调整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0多岁提高到了“十三五”期间的77.3岁。“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达78.3岁。
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退休年龄总体偏低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延长退休年龄是自然而然的事。
横向比较,延迟退休年龄也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普遍做法。近几十年来,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提高了退休年龄。
据不完全统计,全球30个主要国家中退休年龄普遍都在65岁以上。
世界银行曾发布一项报告,调查了全球139个经济体的官方退休年龄,其中中国目前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退休年龄虽然谈不上最早,也算是进入了“偏早行列”中。
欧美国家普遍的退休年龄都为65岁,美国为67岁,日本为男65岁,女60岁。
因此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人们的寿命不断提高,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
延迟退休,哪些人会受影响?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延迟退休正式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当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延迟退休主要涉及3个年龄群体,即原定退休年龄的60岁男性、55岁女干部以及50岁女工人。
我们假设延迟退休政策在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
一是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二是低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三是低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对于90后来说,到退休时估计已经完全赶上了新政。
怎么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究竟应该是“一刀切”还是“小步快走”,目前学界讨论较多的主要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先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到60岁,把女性多档退休年龄统一到一档,再同时延长男女退休年龄;
另一种方案是男女各自延长,女性延长步伐比男性快,最终统一男女性退休年龄。
这里就要说到第二个关键词,渐进式。
渐进式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推行延迟退休的时间“渐进”,即经过一段过渡时间达到新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大家按新规定执行;
一种是延迟退休的方式“渐进”。比如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一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到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郑秉文建议,延迟退休方案首先要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进行制定;其次一定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让不同年龄人群逐渐接受。
据了解,目前人社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延迟退休具体实施方案。
关于方案具体内容,去年2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方案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更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传统和历史沿革等。
从这句话来看,我国男性退休年龄很可能与世界接轨,提高到65岁,女性退休年龄也会相应提高。
延迟退休离我们还有多远?
很近了!根据《通知》要求,很可能“十四五”期间就将推出。江苏省,已经在开始试点了。
今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举个例子,一个人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他能力特别强,公司不希望他退休,他本人也想接着干。那么他就可以和公司协商,延迟退休。
这种模式更加科学,也更人性化。员工可以在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申请延迟退休,不是一刀切,企业和个人都能接受。
同样是今年1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延迟退休政策。
山东省的这份文件主要针对技术型工种,如果能够达到副高级职称以上,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延迟退休。在延迟退休的时间上,如果通过申请,也只能延迟1至3年,一般不会超过65岁。
延迟退休其他模式:第二职业
延迟退休,一般是指在本岗位上延迟,有没有其他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厨卫空间事业部系长刘廷曾提出,延迟退休涉及太广,单独一个政策方案不一定能够满足所有退休职工意愿,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建议是配套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作为延迟退休方案的补充。
所谓第二人生职业,就是在正常年龄退休后,可以选择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领域,从事相关方面工作。
“多出一个这样的选择,退休职工从心理层面更容易接受,这其实也就相当于退休年龄自动延迟了”。
刘廷在调研中发现,现在人均寿命普通提高了,杭州人均寿命已经超过80岁,只要身体允许,退休后再工作5-10年不成问题。
但也有现实阻碍。刘廷说,比如退休后工伤等保险企业没办法缴了,一旦出了问题,企业承担不起责任,也就不敢聘用了。
从顶层设计角度来说,需要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
来源:新华社
#2021个税年度汇算退税补税如何办#【@ 纳税人:2021个税年度汇算退税、补税如何办?了解一下→】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一起了解一下吧↓
办理退税
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提供简易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纳税人对预填服务中的数据有疑问的,也可以选择标准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阿法)
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一起了解一下吧↓
办理退税
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提供简易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纳税人对预填服务中的数据有疑问的,也可以选择标准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阿法)
#劳动法小知识# 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还签固定合同违法吗?(高院再审)
袁七姑系江苏某保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袁七姑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七姑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袁七姑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8年1月11日,袁七姑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袁七姑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袁七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应支付,数额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袁七姑、公司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均系袁七姑本人与公司签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七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无奈才签了固定期限合同
袁七姑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我在与公司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才与公司签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公司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双方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袁七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袁七姑关于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意见,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袁七姑与公司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袁七姑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与袁七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袁七姑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袁七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袁七姑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为:
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向我支付双倍工资。
高院裁定:二次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袁七姑虽然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公司已签订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袁七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七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七姑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袁七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袁七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苏民申1440号(当事人系化名)
袁七姑系江苏某保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袁七姑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七姑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袁七姑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8年1月11日,袁七姑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袁七姑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袁七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应支付,数额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袁七姑、公司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均系袁七姑本人与公司签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七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无奈才签了固定期限合同
袁七姑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我在与公司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才与公司签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公司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双方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袁七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袁七姑关于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意见,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袁七姑与公司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袁七姑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与袁七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袁七姑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袁七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袁七姑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为:
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向我支付双倍工资。
高院裁定:二次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袁七姑虽然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公司已签订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袁七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七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七姑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袁七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袁七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苏民申144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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