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小说,正常生活中上当受骗多的事,别讲虚拟网络空间,购物要当心,好像人都假,美颜和化妆,你很看到真面目,你别讲其他物品了,跟现实生活差的太远,比喻文玩,你若是能石头还好了,木头还好了,大部分都是,塑料化工原料和成的物品,可能对身体健康有帮助吗?江湖套路深,这个世界好像变成人骗人人害的流通,看不到诚信二字,你可能是1吗?在我眼睛里都是商人,你愿意卖我愿意买,谈的利益,其他谈不上,你以为我不知道江湖套路深,我就是按假的买的。我喜欢我喜欢玩。我高兴。
能感觉到自己的分享欲越来越小了…
甚至想删掉wb…五年时间 我发了一千多条wb 平均1-2天一条…
也不是因为没什么可分享的…生活每天都好精彩…就是发现自己有时候会因为别人po出来的生活影响到自己的心情和想法…这是以前没发生过的现象…网络始终是虚拟的 所以影响到现实心情的行为我不能接受…
还有就是wb的熟人越来越多了…好像也不是自己什么心里话都可以讲的小花园了
猛的就想起了嘤嘤姐刚开始说的那句话:“我像你这个年纪的时候也一天发十条动态”
甚至想删掉wb…五年时间 我发了一千多条wb 平均1-2天一条…
也不是因为没什么可分享的…生活每天都好精彩…就是发现自己有时候会因为别人po出来的生活影响到自己的心情和想法…这是以前没发生过的现象…网络始终是虚拟的 所以影响到现实心情的行为我不能接受…
还有就是wb的熟人越来越多了…好像也不是自己什么心里话都可以讲的小花园了
猛的就想起了嘤嘤姐刚开始说的那句话:“我像你这个年纪的时候也一天发十条动态”
北京通州,一男子发现妻子在某短视频平台打赏男主播14万余元,认为妻子与该男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便将妻子、男主播及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前述款项,不料法院竟然驳回了男子的请求。(来源:潇湘晨报)
男子李某虽然知道妻子韩某喜欢玩短视频,但并不知道韩某在平台内购买了虚拟货币,用来观看直播、购买礼物及打赏。其中,韩某向男主播管某打赏了14万余元。
但这么多钱以及韩某频频观看管某的直播,不由得李某产生怀疑。知道韩某打赏管某的金额后,李某便认定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变得更加气愤。
但愤怒之余,李某还是想拿回前述财物。于是,李某将韩某、管某及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韩某与管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理由是那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不是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同时,赠与前述财物是为了维系两人的不正当关系。
法庭上,管某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与韩某之间没有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是在涉事平台进行的消费,自己也提供了直播服务,韩某是正常的消费。
平台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韩某在平台上充值打赏,自己提供了直播服务,双方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并非韩某与管某建立赠与合同关系。
2.并无证据证明韩某、管某存在暧昧、甚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整理出3个争议焦点:
1.韩某打赏管某的法律性质
管某系游戏主播,提供了游戏直播服务。韩某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打赏,享受了精神愉悦。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网络服务合同。
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中的日常生活需要除了物质需求,还应该包括精神追求。而本案韩某选择打赏游戏主播的原因就是主播的直播服务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愉悦。
同时,韩某并非一次性打赏管某14万余元,这14万余元的支出存在长期性、每次金额较低,但频度较高的事实。法院认为不能对前述金额进行累计评价,需要单笔看待。
从单笔来看,韩某每次打赏的金额并不高,没有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所以,韩某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但韩某属于有权代理,行为有效。
3.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有此项规定,但李某作为主张一方,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院指出,即使前述事实存在,也不是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无法成立,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认为李某的请求不应该被支持,最后李某也没有上诉,但这个事情必然会给李某、韩某的感情造成不利影响,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消弭误解、重新前行?
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我们,当我们选择领取结婚证,组建家庭之后,我们应该了解作为配偶的权利义务。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如果韩某消费之前与李某进行充分沟通,可能就避免此事的发生。
我们对于财物所有权的意识往往停留在给到我就是我的,不会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前述共同财产的意识,恐怕在进行相应的支出时都会进行深入的思考,也会尊重另一半的意见和想法!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男子李某虽然知道妻子韩某喜欢玩短视频,但并不知道韩某在平台内购买了虚拟货币,用来观看直播、购买礼物及打赏。其中,韩某向男主播管某打赏了14万余元。
但这么多钱以及韩某频频观看管某的直播,不由得李某产生怀疑。知道韩某打赏管某的金额后,李某便认定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变得更加气愤。
但愤怒之余,李某还是想拿回前述财物。于是,李某将韩某、管某及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韩某与管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理由是那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不是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同时,赠与前述财物是为了维系两人的不正当关系。
法庭上,管某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与韩某之间没有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是在涉事平台进行的消费,自己也提供了直播服务,韩某是正常的消费。
平台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韩某在平台上充值打赏,自己提供了直播服务,双方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并非韩某与管某建立赠与合同关系。
2.并无证据证明韩某、管某存在暧昧、甚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整理出3个争议焦点:
1.韩某打赏管某的法律性质
管某系游戏主播,提供了游戏直播服务。韩某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打赏,享受了精神愉悦。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网络服务合同。
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中的日常生活需要除了物质需求,还应该包括精神追求。而本案韩某选择打赏游戏主播的原因就是主播的直播服务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愉悦。
同时,韩某并非一次性打赏管某14万余元,这14万余元的支出存在长期性、每次金额较低,但频度较高的事实。法院认为不能对前述金额进行累计评价,需要单笔看待。
从单笔来看,韩某每次打赏的金额并不高,没有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所以,韩某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但韩某属于有权代理,行为有效。
3.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有此项规定,但李某作为主张一方,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院指出,即使前述事实存在,也不是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无法成立,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认为李某的请求不应该被支持,最后李某也没有上诉,但这个事情必然会给李某、韩某的感情造成不利影响,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消弭误解、重新前行?
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我们,当我们选择领取结婚证,组建家庭之后,我们应该了解作为配偶的权利义务。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如果韩某消费之前与李某进行充分沟通,可能就避免此事的发生。
我们对于财物所有权的意识往往停留在给到我就是我的,不会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前述共同财产的意识,恐怕在进行相应的支出时都会进行深入的思考,也会尊重另一半的意见和想法!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