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广东肇庆,大街上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一辆红色大货车在大街上正常行驶时,前方逆行驶来一辆白色小轿车顶在前面。大货见对方顶得太近,或许可能不够位置打方向盘,于是主动后退,给白色小轿车让个空间。
可不曾想,白色小汽车并没有打方向盘,而是直接又往前开,逼着大货车继续后退。大货车是正常行驶,白色小汽车是逆行,哪里有让大货车一路后退的道理。
大货车司机也是个暴脾气,直接往前开,撞上小汽车,并一直往开推行小汽车。小汽车司机也是倔脾气,不急没有马上挂倒挡,还想螳螂挡车,踩刹车和拉手刹,结果被大货车顶到原地转圈。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小汽车司机太欺负人,大货车的做法令人“解气”。
也有网友表示,小汽车司机明明是自己逆行,还要人家违反交通规则,后退给其一直让步,太过份了。大货车司机恰到好处地,给小汽车司机一点教训,做得“太对”了!
1、笔者认为双方的做法都不妥,对于大货车司机来说,就是典型的以违法对抗违法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大家都知道,马路上的汽车必须各行其道,在城市道路上不允许逆行,因此小汽车司机逆行的行为,一开始就违法了。如果此时大货车司机报警的话,交警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其扣分,并处罚款。
其次,正如前面所说,汽车本应该各行其道,这是交通法规定的交通规则,也是社会的公共秩序。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用任何方式,阻挡他人正常通行,否则就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即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具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可处5-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如果当时大货车司机报警求助,小汽车仍然不听劝阻的话,不仅会被扣分、罚款。还会被拘留,可并处罚款。
2、有网友说,大货车司机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
实则不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式危害不特定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本案中,大货车只是轻踩油门,顶撞小汽车,其行为危害性属于可控范围内,且仅限于针对小汽车。因此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大货车司机顶着小汽车,一路狂奔,那就另当别论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犯罪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通过监控可以我们可以发现,大货车司机并没加大油门顶撞对方,因此小汽车司机构成轻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3、那么大货车司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通过现场视频,我们可以发现,大货车当时是被小汽车司机的行为,激怒后,通过用大货车撞顶对方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的。也就是说,大货车司机当时是想在尽量不伤着人的情况下,通过破坏小汽车的方式,强行通过的。因此大货车的行为更符合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注意!如果司机当时主观目的,是想撞伤小汽车司机,来发泄心中不满的话,则可能会被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法》第23条第4款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高可处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或单处200-500元罚款。
最后,对于大货车司机来说,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对其处罚,都是不值得的,因此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们,遇事务必要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违法对违法”!
可不曾想,白色小汽车并没有打方向盘,而是直接又往前开,逼着大货车继续后退。大货车是正常行驶,白色小汽车是逆行,哪里有让大货车一路后退的道理。
大货车司机也是个暴脾气,直接往前开,撞上小汽车,并一直往开推行小汽车。小汽车司机也是倔脾气,不急没有马上挂倒挡,还想螳螂挡车,踩刹车和拉手刹,结果被大货车顶到原地转圈。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小汽车司机太欺负人,大货车的做法令人“解气”。
也有网友表示,小汽车司机明明是自己逆行,还要人家违反交通规则,后退给其一直让步,太过份了。大货车司机恰到好处地,给小汽车司机一点教训,做得“太对”了!
1、笔者认为双方的做法都不妥,对于大货车司机来说,就是典型的以违法对抗违法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大家都知道,马路上的汽车必须各行其道,在城市道路上不允许逆行,因此小汽车司机逆行的行为,一开始就违法了。如果此时大货车司机报警的话,交警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其扣分,并处罚款。
其次,正如前面所说,汽车本应该各行其道,这是交通法规定的交通规则,也是社会的公共秩序。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用任何方式,阻挡他人正常通行,否则就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即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具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可处5-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如果当时大货车司机报警求助,小汽车仍然不听劝阻的话,不仅会被扣分、罚款。还会被拘留,可并处罚款。
2、有网友说,大货车司机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
实则不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式危害不特定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本案中,大货车只是轻踩油门,顶撞小汽车,其行为危害性属于可控范围内,且仅限于针对小汽车。因此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大货车司机顶着小汽车,一路狂奔,那就另当别论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犯罪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通过监控可以我们可以发现,大货车司机并没加大油门顶撞对方,因此小汽车司机构成轻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3、那么大货车司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通过现场视频,我们可以发现,大货车当时是被小汽车司机的行为,激怒后,通过用大货车撞顶对方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的。也就是说,大货车司机当时是想在尽量不伤着人的情况下,通过破坏小汽车的方式,强行通过的。因此大货车的行为更符合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注意!如果司机当时主观目的,是想撞伤小汽车司机,来发泄心中不满的话,则可能会被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法》第23条第4款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高可处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或单处200-500元罚款。
最后,对于大货车司机来说,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对其处罚,都是不值得的,因此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们,遇事务必要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违法对违法”!
10点开始封控,一大部分人已经出门上班了,今天上午解封,要求昨天听从政府工作在公寓内做核酸的依旧卡时间点在公寓内做,导致大家今明两天不能上班。
本身阳的不是原本一直被集中管控的区域么。是没管理好?有人偷跑出来了?封控正常区域?哪栋楼阳了?
政府知晓樱花园公寓基本都是政府周边公司的宿舍么?
是什么病毒?同住一个屋檐下,说让谁得谁就得?
本身阳的不是原本一直被集中管控的区域么。是没管理好?有人偷跑出来了?封控正常区域?哪栋楼阳了?
政府知晓樱花园公寓基本都是政府周边公司的宿舍么?
是什么病毒?同住一个屋檐下,说让谁得谁就得?
现在的状态:现充,忙(虽然也不知道自己在忙什么),闲下来就搞搞舟游,学学英语(?),刷刷剧,有啥CP看着合适吃两口,不深搞
对gjnb的瘾上来了就去b站磕点综艺啊控啊什么的
由于情绪还算稳定输出所以基本不内耗写同人(产量出高的时候基本都是情绪极度不好天天做噩梦的状态),另外主要是懒(……)二是没时间
写东西了就上来发一下,没写基本就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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