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你好##八月生活碎片##古北水镇#第二次去古北水镇,据说秋天特别美,因为各种树叶的颜色,因为长城的雄伟壮观。
古镇里的热闹让人心情愉悦,小桥流水,风景如画,商业食肆,琳琅满目。想着秋天再来一次,如果再来就住在里面的客栈或者酒店。
本来想爬夜长城,体力实在不行,往回返的时候知道在古镇里有无人机带着孔明灯的表演,赶早不如赶巧,看了一场夜晚的无人机秀~土老帽开眼了。
北京越来越漂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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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CE[超话]#
今天上午涨幅不理想,比昨天同时段少了一千
但昨天蓝版封面又很漂亮,试听也很好听
觉得还是和蓝版拼车太难抢不到有关
想说的是,如果实在很想要蓝版,有能力的直接入一套❗️按JYP的尿性后续肯定要断货,回血肯定不会差的,或者愿意加价的就去某宝看一下100r出头的指定版本[融化](问清楚计不计入销量❗️)最后,一两本随机拿到蓝的可能性其实不大...毕竟国外可以指定版本而且蓝版率先断货了,你说剩下的会是什么版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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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正常肠管切下来给病人家属看?”
刷人三观!近日,湖南长沙。某医院医生刘某被停职调查,通过网络曝出的信息来看,刘某的操作实在是令人发指、细思极恐!
如举报内容属实,刘某可能存在以下“医疗”行为:
1、把张三和李四的血混在一起,或者将血袋中的血擦在患者身上,告诉患者王五的家属,王五出血量好大,用了很多止血材料,让患者缴纳相关费用。
2、盗窃他人的恶性肿瘤,谎称是病人的胆管癌,然后在病人体内埋化疗泵,让患者缴纳相关费用。
3、机器人做不完全性肠梗阻,便手术开刀去找,开后也找不到梗阻段,就把正常肠管切下来给病人看,以显示自己技术高超和收取手术相应的费用。
目前,涉事医院已经对此作出了回应:8月16日停止刘某的工作以配合调查。初步调查发现,刘某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经医院研究,决定免去刘某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职务,停止其处方权及手术权限,事件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俗话说: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病人在花费大贵的价钱,把自己的生命健康交给自认为最值得信任的人的时候,却发现遇见的不是救死扶伤的天使,而是来自地狱的恶魔。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呢?
1、欺骗患者家属多使用止血材料的行为,如何评价?
刘某为了骗取更多的手术材料费用,利用患者家属急切治疗患者的心理,虚构患者大出血的事实,致使患者的家属向医院多缴纳原本不需要缴纳的手术材料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患者被切除的恶性肿瘤,谎称是病人的肿瘤,欺骗病人多花费治疗费用的行为,如何评价?
第一、盗窃患者被切除的恶性肿瘤,是否构成盗窃罪呢?恶性肿瘤是患者希望切除,是医者为治疗患者而切除的“人体垃圾”。盗窃罪中规定盗窃的对象应当具备三个特征①、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②、盗窃对象应当是能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③、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而被切除的恶性肿瘤并不具备经济价值,所以盗窃被切除的恶性肿瘤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拿着他人被切除的谎称是病人的肿瘤,欺骗病人多花费治疗费用的行为,系虚构了病人患病的事实,致使病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缴费相应的住院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将患者的正常器官切下病人看,谎称是存在肿瘤,以欺骗患者继续缴纳费用的行为,如何评价?
医者在术中发现患者并未患病,不存在恶性肿瘤,而切下病人正常器官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一旦达成轻伤以上,将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中刘某的目的并非去伤害他人,而是为了让患者认为刘某的医术高超,并骗取患者继续缴纳费用。
如果刘某是在手术中才发现患者并无恶性肿瘤,为了让患者继续缴纳相应的费用,谎称患者患有恶性肿瘤的行为,则涉嫌诈骗罪。
如果刘某是在一开始就知道患者并无恶性肿瘤,便采取手术的方式切除患者正常器官的手段,以骗取患者继续缴纳治疗费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中被称之为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了数罪并罚,但绝大多数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对牵连犯采取得是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本案中刘某为了骗取患者的相应医疗费用,而采取伤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的牵连,一般从一重罪处罚。
从古至今,医生都是一个高尚、重要的职业,一直都是受人尊敬和爱戴的。医生们不但掌握了病人的生死大权,更是承担了整个社会的重要职责。一个医生有了良好的医德, 想建立起好的口碑不易,一个医院要树立起形象给人以良好印象更是不易,希望涉事医院能够及时查清事实,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尊重事实,给社会公众一个真相。
刷人三观!近日,湖南长沙。某医院医生刘某被停职调查,通过网络曝出的信息来看,刘某的操作实在是令人发指、细思极恐!
如举报内容属实,刘某可能存在以下“医疗”行为:
1、把张三和李四的血混在一起,或者将血袋中的血擦在患者身上,告诉患者王五的家属,王五出血量好大,用了很多止血材料,让患者缴纳相关费用。
2、盗窃他人的恶性肿瘤,谎称是病人的胆管癌,然后在病人体内埋化疗泵,让患者缴纳相关费用。
3、机器人做不完全性肠梗阻,便手术开刀去找,开后也找不到梗阻段,就把正常肠管切下来给病人看,以显示自己技术高超和收取手术相应的费用。
目前,涉事医院已经对此作出了回应:8月16日停止刘某的工作以配合调查。初步调查发现,刘某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经医院研究,决定免去刘某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职务,停止其处方权及手术权限,事件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俗话说: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病人在花费大贵的价钱,把自己的生命健康交给自认为最值得信任的人的时候,却发现遇见的不是救死扶伤的天使,而是来自地狱的恶魔。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呢?
1、欺骗患者家属多使用止血材料的行为,如何评价?
刘某为了骗取更多的手术材料费用,利用患者家属急切治疗患者的心理,虚构患者大出血的事实,致使患者的家属向医院多缴纳原本不需要缴纳的手术材料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患者被切除的恶性肿瘤,谎称是病人的肿瘤,欺骗病人多花费治疗费用的行为,如何评价?
第一、盗窃患者被切除的恶性肿瘤,是否构成盗窃罪呢?恶性肿瘤是患者希望切除,是医者为治疗患者而切除的“人体垃圾”。盗窃罪中规定盗窃的对象应当具备三个特征①、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②、盗窃对象应当是能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③、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而被切除的恶性肿瘤并不具备经济价值,所以盗窃被切除的恶性肿瘤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拿着他人被切除的谎称是病人的肿瘤,欺骗病人多花费治疗费用的行为,系虚构了病人患病的事实,致使病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缴费相应的住院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将患者的正常器官切下病人看,谎称是存在肿瘤,以欺骗患者继续缴纳费用的行为,如何评价?
医者在术中发现患者并未患病,不存在恶性肿瘤,而切下病人正常器官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一旦达成轻伤以上,将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中刘某的目的并非去伤害他人,而是为了让患者认为刘某的医术高超,并骗取患者继续缴纳费用。
如果刘某是在手术中才发现患者并无恶性肿瘤,为了让患者继续缴纳相应的费用,谎称患者患有恶性肿瘤的行为,则涉嫌诈骗罪。
如果刘某是在一开始就知道患者并无恶性肿瘤,便采取手术的方式切除患者正常器官的手段,以骗取患者继续缴纳治疗费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中被称之为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了数罪并罚,但绝大多数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对牵连犯采取得是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本案中刘某为了骗取患者的相应医疗费用,而采取伤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的牵连,一般从一重罪处罚。
从古至今,医生都是一个高尚、重要的职业,一直都是受人尊敬和爱戴的。医生们不但掌握了病人的生死大权,更是承担了整个社会的重要职责。一个医生有了良好的医德, 想建立起好的口碑不易,一个医院要树立起形象给人以良好印象更是不易,希望涉事医院能够及时查清事实,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尊重事实,给社会公众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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