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科普|公众预防性消毒指引
为科学指导公众做好日常预防性消毒,掌握基本消毒知识和技能,正确选择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提高卫生健康素养,特制定本指引。
基本原则
1、家庭以日常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
2、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
3、不直接使用消毒剂对人进行消毒。
4、不使用高浓度消毒剂做预防性消毒。
5、不对水塘、水库等环境投加消毒剂。
6、严格遵循消毒产品说明书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主要方法
1、环境物体表面消毒
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也可采用经验证安全有效的物理消毒方法。
2、手卫生
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选用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无醇手消毒剂。
3、室内空气消毒
室内空气以通风换气为主,无需进行化学消毒剂喷雾消毒。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如需空气消毒,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无人情况下,还可用紫外线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方法对空气进行消毒。
家庭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日常情况下,家庭无需进行消毒,每日做好居家环境的清洁卫生和自然通风,衣服、被褥需经常清洗、晾晒。如确需预防性消毒,遵照以下方法:
1、物体表面
桌椅、床(炕)洗脸池家具等一般物体表面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或用有效的消毒湿巾进行擦拭消毒。
2、餐(饮)具
餐(饮)具清除食物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30分钟,或采用消毒柜等消毒方式,也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3、手机、钥匙等小物件
手机、钥匙等小物件的表面可用75%酒精擦拭消毒。
4、卫生洁具
洗手池、马桶等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500mg/L二氧化氯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清洁去残留。
5、地面、墙壁
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6、纺织品
毛巾、衣物等纺织品可用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7、手卫生
勤洗手,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必要时可用75%酒精等消毒湿巾、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消毒。
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
根据不同场所和环境等污染风险特点,分类使用不同的消毒剂、消毒浓度和消毒方式。对运行中的商超,宾馆,农贸市场、学校、交通工具(站点)、办公楼宇、建筑工地、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单位,每天至少开展2次预防性消毒,重点对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环境物体表面的加大消毒频次。已关闭的场所,在开业运行前要进行预防性消毒。
1、物体表面
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不耐腐蚀的物体表面也可用1000mg/L的季铵盐类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或用有效的消毒湿巾进行擦拭消毒。
2、餐(饮)具
公共场所应加强餐(饮)具的消毒,餐(饮)具清除食物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30分钟。或采用消毒柜等消毒方式,也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3、卫生洁具
对公共卫生间的地面、洗手水池便器等可用250-500mg/L二氧化氯或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清洁去残留。
4、垃圾桶、垃圾存储点
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对垃圾桶、垃圾暂存点进行消毒处理,可用有效氯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5、工作服等纺织物
工作服、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可根据实际需求,定期洗涤,消毒处理。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6、地面、墙壁
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
封管控区,老旧小区等重点区域的预防性消毒
1、封控、管控区内,重点对小区内核酸采样点、防疫物资保障场所(点)、垃圾储存点、快递集散点等区域环境开展预防性消毒,垃圾和污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处理。
2、成片老旧小区如环境卫生较差,开展消毒时可适当提高消毒剂浓度,以保证消毒效果。
3、家庭以日常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同时做好室内开窗通风。
4、合理设置快递物品的集中消毒区域。对零星送达的快递物品,在集中消毒区域设置置物架,按规定对快递物品外包装及置物架进行喷洒消毒。对批量送达的快递物品,划定专门区域集中卸货和消毒。
注意事项
1、选择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在购买使用前,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合规性查询。
2、用于低温消毒的低温消毒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有相应低温使用范围。
3、配置和使用消毒剂时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穿戴口置和手套等。
4、消毒剂有腐蚀性和漂白作用,怕腐蚀、褪色物品,消毒后应再用清水清洗,去除残余消毒剂。
5、表面污物会影响消毒效果,消毒前应做好清洁。
6、消毒剂应保存在干燥、避光、通风的环境下,应避免放置儿童可及处。消毒剂只可外用,不可内服。
为科学指导公众做好日常预防性消毒,掌握基本消毒知识和技能,正确选择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提高卫生健康素养,特制定本指引。
基本原则
1、家庭以日常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
2、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
3、不直接使用消毒剂对人进行消毒。
4、不使用高浓度消毒剂做预防性消毒。
5、不对水塘、水库等环境投加消毒剂。
6、严格遵循消毒产品说明书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主要方法
1、环境物体表面消毒
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季铵盐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也可采用经验证安全有效的物理消毒方法。
2、手卫生
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选用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无醇手消毒剂。
3、室内空气消毒
室内空气以通风换气为主,无需进行化学消毒剂喷雾消毒。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如需空气消毒,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无人情况下,还可用紫外线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方法对空气进行消毒。
家庭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日常情况下,家庭无需进行消毒,每日做好居家环境的清洁卫生和自然通风,衣服、被褥需经常清洗、晾晒。如确需预防性消毒,遵照以下方法:
1、物体表面
桌椅、床(炕)洗脸池家具等一般物体表面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或用有效的消毒湿巾进行擦拭消毒。
2、餐(饮)具
餐(饮)具清除食物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30分钟,或采用消毒柜等消毒方式,也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3、手机、钥匙等小物件
手机、钥匙等小物件的表面可用75%酒精擦拭消毒。
4、卫生洁具
洗手池、马桶等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500mg/L二氧化氯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清洁去残留。
5、地面、墙壁
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6、纺织品
毛巾、衣物等纺织品可用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7、手卫生
勤洗手,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必要时可用75%酒精等消毒湿巾、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消毒。
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
根据不同场所和环境等污染风险特点,分类使用不同的消毒剂、消毒浓度和消毒方式。对运行中的商超,宾馆,农贸市场、学校、交通工具(站点)、办公楼宇、建筑工地、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单位,每天至少开展2次预防性消毒,重点对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环境物体表面的加大消毒频次。已关闭的场所,在开业运行前要进行预防性消毒。
1、物体表面
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不耐腐蚀的物体表面也可用1000mg/L的季铵盐类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或用有效的消毒湿巾进行擦拭消毒。
2、餐(饮)具
公共场所应加强餐(饮)具的消毒,餐(饮)具清除食物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30分钟。或采用消毒柜等消毒方式,也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3、卫生洁具
对公共卫生间的地面、洗手水池便器等可用250-500mg/L二氧化氯或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清洁去残留。
4、垃圾桶、垃圾存储点
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对垃圾桶、垃圾暂存点进行消毒处理,可用有效氯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5、工作服等纺织物
工作服、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可根据实际需求,定期洗涤,消毒处理。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6、地面、墙壁
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或250mg/L二氧化氯擦拭或喷洒消毒。
封管控区,老旧小区等重点区域的预防性消毒
1、封控、管控区内,重点对小区内核酸采样点、防疫物资保障场所(点)、垃圾储存点、快递集散点等区域环境开展预防性消毒,垃圾和污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处理。
2、成片老旧小区如环境卫生较差,开展消毒时可适当提高消毒剂浓度,以保证消毒效果。
3、家庭以日常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同时做好室内开窗通风。
4、合理设置快递物品的集中消毒区域。对零星送达的快递物品,在集中消毒区域设置置物架,按规定对快递物品外包装及置物架进行喷洒消毒。对批量送达的快递物品,划定专门区域集中卸货和消毒。
注意事项
1、选择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在购买使用前,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合规性查询。
2、用于低温消毒的低温消毒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有相应低温使用范围。
3、配置和使用消毒剂时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穿戴口置和手套等。
4、消毒剂有腐蚀性和漂白作用,怕腐蚀、褪色物品,消毒后应再用清水清洗,去除残余消毒剂。
5、表面污物会影响消毒效果,消毒前应做好清洁。
6、消毒剂应保存在干燥、避光、通风的环境下,应避免放置儿童可及处。消毒剂只可外用,不可内服。
【罚20万!江阴市澄江街道鸣馨艾灸馆#虚假宣传# 案曝光】
近期,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江阴市澄江街道#鸣馨艾灸馆#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向老年消费者推销电子产品“全能调频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全能调频仪”并非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张贴产品宣传牌、组织开展现场PPT讲课、发放宣传资料及产品体验活动等方式,宣传经涉案产品处理过的水具有“提高新陈代谢、改善细胞营养、促进毒素排出、延缓细胞衰老”等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性能作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告诫提醒: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自觉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江阴市场监管)
近期,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江阴市澄江街道#鸣馨艾灸馆#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向老年消费者推销电子产品“全能调频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全能调频仪”并非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张贴产品宣传牌、组织开展现场PPT讲课、发放宣传资料及产品体验活动等方式,宣传经涉案产品处理过的水具有“提高新陈代谢、改善细胞营养、促进毒素排出、延缓细胞衰老”等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性能作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告诫提醒: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自觉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江阴市场监管)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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