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纬23度缤纷彩虹梅500g】
趣评测售价:33.9元/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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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果,加州西梅,蜂蜜杨梅,加应子,日式大青梅,乌酸梅,轻青梅,蓝莓味李果,九制梅干,一次吃到8种梅子口味,每种口味都好吃。山姆会员售价59元/1包,我们特价33.9元/2包包邮,厂家直发,全网低价。
健康而且非常解馋的小零食,追剧必备,一包500g,颗颗独立小包装,无菌锁鲜装,新鲜梅子制作,颗颗饱满肉厚,看得见的新鲜,富含超多维生素和膳食纤维,酸甜可口开胃,随手一把放兜里,随时随地来一颗,8种不同口味,2大包足足2斤,简直不要太划算。
日式大青梅:果色青翠,肉质丰厚,酸酸甜甜嘎嘣脆。
加应子:酸甜爽口儿时味道,果肉饱满回味久久。
九制梅干:古早风味,酸中带甜,果香四溢。
轻青梅:酸甜适中,软硬适中,清甜软糯。
乌酸梅:颗粒均匀乌黑亮泽,皮薄肉厚,酸甜回甘。
加州西梅:颗颗乌黑亮泽,酸甜适中,清甜软糯。
樱桃果:色泽红亮,果肉饱满,超级美味。
蜂蜜杨梅:酸酸的杨梅被甜蜜中和,超级解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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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呈组团趋势#【月入3万?1年诉讼800余起?#记者潜入职业打假群#】一则“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是三无产品,法院判其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新闻登上热搜,这让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获利的群体——再次进入人们视野。
记者潜入“打假群”并采访多位法官及律师后发现,当前不少人靠打假赚钱,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专业的“打假公司”。法官面对众多此类案件常常犯难,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损害。
职业打假,“月入3万元”
“兄弟,这样搞我不好吧,我最多赔你5000元。”
“我只是想讨回一个公道,如果到法庭上见的话,那就是10倍的赔偿,两万元!”
在一个十几个人的微信聊天群里,群主“红枫”正在给徒弟们直播一场在线打假:“红枫”以购买的2000元营养补品是假货为由,在某网络平台上传证据并投诉卖家,后卖家为让其撤销投诉不再纠缠,讨价还价一番后,最终转来9500元的私了费。
记者以“交流打假”为由,添加了一位自称为“职业打假人”“红枫”的微信好友,随后被拉入一个“拜师打假交流”群组。当晚,这位“红枫”直播分享了这次打假过程。
“不要盲目打假,起码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一定要将所有购物的信息、小票、截图等保存下来,这样获得赔付的把握更大一些”……直播中,“红枫”分享打假技巧。
“我专职打假有6年了,有私了的,也有到法院起诉的,现在每个月都能打成四五单,月入3万元没问题。”“红枫”告诉记者,不少打假圈的“大佬”比他厉害,早已赚得盆满钵满。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得假货,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少售卖假货的卖家怕被抓住尾巴,就会用钱息事宁人,如果被起诉了,打假人就可能拿到10倍的赔偿金。”“红枫”说。
职业打假人群体特点显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叶宇介绍,职业打假人精通法律知识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长期游走在各类店铺,寻找假货,并全程记录商品信息,以固定证据。他们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了专业的“打假公司”。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旭光说:“职业打假具备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特征,部分职业打假人将该类案件大量诉至法院,有人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商品再次起诉。”
争议不断,法官犯难
1995年,22岁的王海因购得12副假冒“索尼耳机”,起诉卖家获得赔偿,兴起我国民间打假潮,职业打假被广泛认为是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当然,也有不少人谴责职业打假人是“钓鱼打假”,是另类行骗、故意敲诈,浪费了司法资源。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1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中指出,在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不支持其十倍赔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又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诉求。
此外,广东省职业打假人陈某某一年内曾向法院提出诉讼800余起,他在2021年底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认定其“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已涉嫌敲诈勒索。
某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面对许多职业打假人案件,虽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相关指导意见不明确,法官常常在工作中犯难。
谨防司法公信力受损
记者注意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称,“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了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此外,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该类问题具体如何处理。“加之不同地方的产业政策、经济状况、社会舆论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法院在成文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梁旭光认为,“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曾给国民留下惨痛回忆。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打击制假贩假的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不过,当前各方对这类维权方式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如果出现大量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判决,必然会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https://t.cn/A6XJofV6(来源:半月谈)
记者潜入“打假群”并采访多位法官及律师后发现,当前不少人靠打假赚钱,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专业的“打假公司”。法官面对众多此类案件常常犯难,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损害。
职业打假,“月入3万元”
“兄弟,这样搞我不好吧,我最多赔你5000元。”
“我只是想讨回一个公道,如果到法庭上见的话,那就是10倍的赔偿,两万元!”
在一个十几个人的微信聊天群里,群主“红枫”正在给徒弟们直播一场在线打假:“红枫”以购买的2000元营养补品是假货为由,在某网络平台上传证据并投诉卖家,后卖家为让其撤销投诉不再纠缠,讨价还价一番后,最终转来9500元的私了费。
记者以“交流打假”为由,添加了一位自称为“职业打假人”“红枫”的微信好友,随后被拉入一个“拜师打假交流”群组。当晚,这位“红枫”直播分享了这次打假过程。
“不要盲目打假,起码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一定要将所有购物的信息、小票、截图等保存下来,这样获得赔付的把握更大一些”……直播中,“红枫”分享打假技巧。
“我专职打假有6年了,有私了的,也有到法院起诉的,现在每个月都能打成四五单,月入3万元没问题。”“红枫”告诉记者,不少打假圈的“大佬”比他厉害,早已赚得盆满钵满。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得假货,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少售卖假货的卖家怕被抓住尾巴,就会用钱息事宁人,如果被起诉了,打假人就可能拿到10倍的赔偿金。”“红枫”说。
职业打假人群体特点显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叶宇介绍,职业打假人精通法律知识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长期游走在各类店铺,寻找假货,并全程记录商品信息,以固定证据。他们往往组成一个个团体,甚至发展成了专业的“打假公司”。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旭光说:“职业打假具备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特征,部分职业打假人将该类案件大量诉至法院,有人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商品再次起诉。”
争议不断,法官犯难
1995年,22岁的王海因购得12副假冒“索尼耳机”,起诉卖家获得赔偿,兴起我国民间打假潮,职业打假被广泛认为是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当然,也有不少人谴责职业打假人是“钓鱼打假”,是另类行骗、故意敲诈,浪费了司法资源。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1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中指出,在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不支持其十倍赔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又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诉求。
此外,广东省职业打假人陈某某一年内曾向法院提出诉讼800余起,他在2021年底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认定其“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已涉嫌敲诈勒索。
某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面对许多职业打假人案件,虽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相关指导意见不明确,法官常常在工作中犯难。
谨防司法公信力受损
记者注意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称,“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了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此外,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该类问题具体如何处理。“加之不同地方的产业政策、经济状况、社会舆论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法院在成文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梁旭光认为,“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曾给国民留下惨痛回忆。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打击制假贩假的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不过,当前各方对这类维权方式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如果出现大量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判决,必然会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https://t.cn/A6XJofV6(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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