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21#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
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1年,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了明确要求,提出“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原则。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上述原则,并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和进一步补充,正式确立了“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规则。
何谓“原始存储介质”
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
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
但由于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
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
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
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
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实践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方法灵活多样,既可以装入物证袋封存,又可以通过对电源接口以及机箱螺钉处加贴封条达到封存目的。
但是,对于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除采取普通封存方式(如装入物证袋封存)外,还应当附加其他保护措施,如拔出电池,设置为飞行模式且关闭“寻回”功能,或者直接装入屏蔽袋(盒)。
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提取电子数据(包括直接提取电子数据和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从实践来看,有些情况下难以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或者全盘复制、提取,比如网络服务器一般采取集中存储的方式,其硬盘动辄成百上千T,但其中很多内容与案件无关,不必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提取与案件相关的部分数据。
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由于这些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之上,自然无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且,这些信息必须在开机运行的状态下获取,一旦关机或者重新启动系统,电子数据就会消失,难以再次获取。
当然,此处的“存储介质”以稳定存储为前提,如果不作此限定,则传输电子数据的网线也可能瞬间存储电子数据,可以成为存储介质。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无法直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一般只能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于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
《电子数据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下电子数据的固定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具体而言,实践中,数额较小的网络侵财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大部分由派出所管辖,往往没有专业取证设备,无法提取电子数据,而受害人即使报案也不愿将手机交公安机关。
再如,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阅后即焚”的通信模式,即时通信软件具备了“阅后即焚”功能。信息接收者收到信息后,点击阅读信息后5秒左右自动删除,无法及时提取数据,并且难以恢复,即使扣押封存了也毫无意义。
又如,船舶的导航系统等部分工控系统,只有操作界面,无接口可以导出数据,也无法把整个船舶或者大型系统扣押。
基于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https://t.cn/A6foVN0Z
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
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1年,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了明确要求,提出“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原则。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上述原则,并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和进一步补充,正式确立了“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规则。
何谓“原始存储介质”
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
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
但由于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
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
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
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
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实践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方法灵活多样,既可以装入物证袋封存,又可以通过对电源接口以及机箱螺钉处加贴封条达到封存目的。
但是,对于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除采取普通封存方式(如装入物证袋封存)外,还应当附加其他保护措施,如拔出电池,设置为飞行模式且关闭“寻回”功能,或者直接装入屏蔽袋(盒)。
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提取电子数据(包括直接提取电子数据和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从实践来看,有些情况下难以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或者全盘复制、提取,比如网络服务器一般采取集中存储的方式,其硬盘动辄成百上千T,但其中很多内容与案件无关,不必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提取与案件相关的部分数据。
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由于这些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之上,自然无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且,这些信息必须在开机运行的状态下获取,一旦关机或者重新启动系统,电子数据就会消失,难以再次获取。
当然,此处的“存储介质”以稳定存储为前提,如果不作此限定,则传输电子数据的网线也可能瞬间存储电子数据,可以成为存储介质。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无法直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一般只能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于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
《电子数据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下电子数据的固定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具体而言,实践中,数额较小的网络侵财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大部分由派出所管辖,往往没有专业取证设备,无法提取电子数据,而受害人即使报案也不愿将手机交公安机关。
再如,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阅后即焚”的通信模式,即时通信软件具备了“阅后即焚”功能。信息接收者收到信息后,点击阅读信息后5秒左右自动删除,无法及时提取数据,并且难以恢复,即使扣押封存了也毫无意义。
又如,船舶的导航系统等部分工控系统,只有操作界面,无接口可以导出数据,也无法把整个船舶或者大型系统扣押。
基于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https://t.cn/A6foVN0Z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
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1年,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了明确要求,提出“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原则。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上述原则,并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和进一步补充,正式确立了“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规则。
图片
何谓“原始存储介质”
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
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
但由于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
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
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
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
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
图片
图片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实践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方法灵活多样,既可以装入物证袋封存,又可以通过对电源接口以及机箱螺钉处加贴封条达到封存目的。
但是,对于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除采取普通封存方式(如装入物证袋封存)外,还应当附加其他保护措施,如拔出电池,设置为飞行模式且关闭“寻回”功能,或者直接装入屏蔽袋(盒)。
图片
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提取电子数据(包括直接提取电子数据和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从实践来看,有些情况下难以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或者全盘复制、提取,比如网络服务器一般采取集中存储的方式,其硬盘动辄成百上千T,但其中很多内容与案件无关,不必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提取与案件相关的部分数据。
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由于这些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之上,自然无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且,这些信息必须在开机运行的状态下获取,一旦关机或者重新启动系统,电子数据就会消失,难以再次获取。
当然,此处的“存储介质”以稳定存储为前提,如果不作此限定,则传输电子数据的网线也可能瞬间存储电子数据,可以成为存储介质。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无法直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一般只能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于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图片
图片
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
《电子数据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下电子数据的固定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具体而言,实践中,数额较小的网络侵财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大部分由派出所管辖,往往没有专业取证设备,无法提取电子数据,而受害人即使报案也不愿将手机交公安机关。
再如,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阅后即焚”的通信模式,即时通信软件具备了“阅后即焚”功能。信息接收者收到信息后,点击阅读信息后5秒左右自动删除,无法及时提取数据,并且难以恢复,即使扣押封存了也毫无意义。
又如,船舶的导航系统等部分工控系统,只有操作界面,无接口可以导出数据,也无法把整个船舶或者大型系统扣押。
基于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图片
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
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1年,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了明确要求,提出“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原则。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上述原则,并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和进一步补充,正式确立了“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规则。
图片
何谓“原始存储介质”
与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
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
但由于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
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
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
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
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
图片
图片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实践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方法灵活多样,既可以装入物证袋封存,又可以通过对电源接口以及机箱螺钉处加贴封条达到封存目的。
但是,对于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除采取普通封存方式(如装入物证袋封存)外,还应当附加其他保护措施,如拔出电池,设置为飞行模式且关闭“寻回”功能,或者直接装入屏蔽袋(盒)。
图片
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提取电子数据(包括直接提取电子数据和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从实践来看,有些情况下难以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或者全盘复制、提取,比如网络服务器一般采取集中存储的方式,其硬盘动辄成百上千T,但其中很多内容与案件无关,不必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提取与案件相关的部分数据。
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由于这些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之上,自然无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且,这些信息必须在开机运行的状态下获取,一旦关机或者重新启动系统,电子数据就会消失,难以再次获取。
当然,此处的“存储介质”以稳定存储为前提,如果不作此限定,则传输电子数据的网线也可能瞬间存储电子数据,可以成为存储介质。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无法直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一般只能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于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图片
图片
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
《电子数据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既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又不能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下电子数据的固定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具体而言,实践中,数额较小的网络侵财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大部分由派出所管辖,往往没有专业取证设备,无法提取电子数据,而受害人即使报案也不愿将手机交公安机关。
再如,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阅后即焚”的通信模式,即时通信软件具备了“阅后即焚”功能。信息接收者收到信息后,点击阅读信息后5秒左右自动删除,无法及时提取数据,并且难以恢复,即使扣押封存了也毫无意义。
又如,船舶的导航系统等部分工控系统,只有操作界面,无接口可以导出数据,也无法把整个船舶或者大型系统扣押。
基于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图片
酱香酒的好处,你真的知道的全么?一文阅尽酱香酒!
一、易挥发物质少,对人体刺激小
酱香型酒有“三高”的特点,蒸馏时接酒温度高达40度以上,比其他香型的酒接酒时的温度高出近一倍,高温下有效地挥发了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而且酱香酒要经过三年以上的贮存,容易挥发的物质更能挥发掉绝大部分,所以酒体中保存的易挥发物质少,对人体的刺激小,有利于健康。
二、酸度高,有利于健康
酱香型酒的酸度高,是其他酒的3至5倍,而且主要以乙酸和乳酸为主。根据中医理论,酸主脾胃、保肝、能软化血管。西医也认可,食酸有利于健康。道教和佛教也很重视酸的养生功能。
三、富含有益健康的有效成分
酱香型酒含有SOD,是氧自由基专一清除剂,其主要功能是清除人体内多余的自由基,抗肿瘤、抗疲劳、抗病毒、抗衰老的作用明显。酱香酒还能诱导肝脏产生金属硫蛋白,金属硫蛋白的功效又比SOD强得多。金属硫蛋白对肝脏的星状细胞起到抑制作用,使之不分离胶离纤维,也就不能形成肝硬化。
四、纯粮酿造,不添加外来物质
酱香型酒由纯粮酿造,是天然发酵产品。酱香酒的香气至今为止尚未找到主体香味物质,所以即使有人想通过添加合成剂作假也无从着手,这就排除了添加任何香气、香味物质的可能。
五、酱香酒的浓度科学合理
酱香酒的酒精浓度一般在53%(V/V)左右,而酒精浓度在53度时,酒精分子与水分子的亲和力最好,加之酱香酒的贮存时间较长,游离的酒分子少,所以对身体的刺激小,有利于健康是不言而喻的。
六、酱香酒的酚类化合物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趋向于选择红葡萄酒,原因在于干红葡萄酒含有较多的酚类化合物,有利于预防心血管疾病。酱香型酒的酚类化合物是其它名优白酒的3到4倍,可见酱香酒与干红葡萄酒有异曲同工之妙。
七、酱香型酒不准“加料”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酱香型白酒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需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制成,并对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均有详细规定。
八、是不是存期越久远的优质酱香酒越好喝?
答:酱酒存放年限越久其老熟度越高,香味越是幽雅,但是一般超过15年以上的老酒都是作为重要调味酒使用,直接饮用并不见佳。
九、为什么说适量饮用优质酱香酒还有利于身体健康?
答:1993年5月28日,新华社发文《国酒茅台新发现,天天饮用不伤肝》。这篇报道源于医院对当时茅台酱香酒厂职工的体检。检查发现,长期饮用茅台酱香酒的职工身体非常健康。这篇与传统医学理论相悖的报道引起肝病专家程明亮教授的注意,他大胆做了《贵州茅台酱香酒对肝脏的作用及其影响的研究》的课题。通过实验,专家们惊讶地发现,茅台酱香酒中含有抗衰老的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还含有能诱导肝脏产生具有抗肝纤维化作用的金属硫蛋白。
十、人在正常情况下每天饮用多少优质酱香酒为宜?
答:人体肝脏每天能代谢的酒精约为每千克体重一克。一个60千克体重的人每天允许摄入的酒精量应限制在100克以下。酱酒由于相对健康,每天饮用量控制在150克内为宜。
十一、为什么优质酱香酒会空杯留香?
答:空杯留香——即装过好的优质酱香型白酒的杯子,酒的气会保留很长时间,并且香气是绵绵不绝的沁人心脾。主要原因是聚合后的大分子酒精、多种含有芳香气味的酯类等挥发的速度慢,而一般的酱香型白酒的酒精分子小,具有芳香气味的酯类少,挥发的速度快,而劣质白酒会很呛人。
十二、喝优质酱香酒为什么不上头?不烧心?
答:优质酱香酒蒸馏时的接酒温度高达40℃以上,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如醛类及硫化物等有害物质。酱香酒中易挥发物质相对较少,不易挥发物质相对较多,对人的刺激小,所以饮后不上头、不辣喉、不“烧心”.
十三、同一种酒,两次喝,感觉口感不一样,消费者会以为酒的品质发生了变化,怎么解释?
答: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心情,会影响品酒的感受。所谓“酒入愁肠愁更愁”,一个人在情绪低落的时候,酶的分泌活跃程度难免下降,而“酒逢知己千杯少”,就是好朋友之间说话开心,从体内排出乙醛也多,而且喝的时间长,乙醛有更充足的时间被转化。不同的身体状态,以及不同的时间段,喝酒的味道会感觉不一样。
十四、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勾兑流程是?
答: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勾兑流程首先要选定库存到期酒、反复鉴定确认、类别选定、勾小样、小样调和记录、加增香酒和陈年老酒并记录、小样送检或复审小样成功、按比例换算勾兑各种酒数量、按计算量对照分类入酒槽、种类酒在槽内相互调和混为一体,勾兑成型。
十五、酱香型白酒可以添加外来物质吗?
答:酱香型白酒里无法添加外来物质。原因是酱香型白酒所含的1400多种具体物质成分用现有科技手段尚未完全检测清楚,自然无法添加外来物质。所以在中国所有白酒中,只有正宗酱香型白酒是以酒勾酒,属于真正的纯粮食品。
十六、酱香型白酒有多少种香味成分?
答:据权威检测,酱香型白酒有1400多种香味成分。
十七、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制造过程有那几步骤?
答: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制造过程,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主要包括选料、制粬、酿酒、陈酿、勾兑、检验和包装,这样7个重要环节。这些环节决定着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最终产品质量,酒的风味。
十八、酱香型白酒的七个轮次酒各有什么特点及区别?
答:一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有酱香味,略有生粮味、涩味,微酸,后味微苦;酒精度≥57.0%(voI)。
二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有酱香味、味甜,后味干净,略有酸涩味:酒精度≥54.5%(v01)。
三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突出、醇和、尾净;酒精度≥53.5%(voI)。
四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突出、醇和、后味长:酒精度≥52.5%(v01)。
五轮次:无色(微黄)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突出、后味长、略有焦香味;酒精度≥52.5%(v01)。
六轮次:无色(微黄)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明显、后味长、略有焦糊味;酒精度≥52.0%(v01)。
七轮次:无色(微黄)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明显、后味长、有焦糊味:酒精度≥52.0%(voI)。
十九、酱香型白酒的年份酒是怎么勾调出来的?
答:年份酒的主体酒一般为存期在五年以上的基酒,再适量添加存期更久远的老酒勾调而成。具体勾调比例各有异同。
一、易挥发物质少,对人体刺激小
酱香型酒有“三高”的特点,蒸馏时接酒温度高达40度以上,比其他香型的酒接酒时的温度高出近一倍,高温下有效地挥发了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而且酱香酒要经过三年以上的贮存,容易挥发的物质更能挥发掉绝大部分,所以酒体中保存的易挥发物质少,对人体的刺激小,有利于健康。
二、酸度高,有利于健康
酱香型酒的酸度高,是其他酒的3至5倍,而且主要以乙酸和乳酸为主。根据中医理论,酸主脾胃、保肝、能软化血管。西医也认可,食酸有利于健康。道教和佛教也很重视酸的养生功能。
三、富含有益健康的有效成分
酱香型酒含有SOD,是氧自由基专一清除剂,其主要功能是清除人体内多余的自由基,抗肿瘤、抗疲劳、抗病毒、抗衰老的作用明显。酱香酒还能诱导肝脏产生金属硫蛋白,金属硫蛋白的功效又比SOD强得多。金属硫蛋白对肝脏的星状细胞起到抑制作用,使之不分离胶离纤维,也就不能形成肝硬化。
四、纯粮酿造,不添加外来物质
酱香型酒由纯粮酿造,是天然发酵产品。酱香酒的香气至今为止尚未找到主体香味物质,所以即使有人想通过添加合成剂作假也无从着手,这就排除了添加任何香气、香味物质的可能。
五、酱香酒的浓度科学合理
酱香酒的酒精浓度一般在53%(V/V)左右,而酒精浓度在53度时,酒精分子与水分子的亲和力最好,加之酱香酒的贮存时间较长,游离的酒分子少,所以对身体的刺激小,有利于健康是不言而喻的。
六、酱香酒的酚类化合物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趋向于选择红葡萄酒,原因在于干红葡萄酒含有较多的酚类化合物,有利于预防心血管疾病。酱香型酒的酚类化合物是其它名优白酒的3到4倍,可见酱香酒与干红葡萄酒有异曲同工之妙。
七、酱香型酒不准“加料”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酱香型白酒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需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制成,并对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均有详细规定。
八、是不是存期越久远的优质酱香酒越好喝?
答:酱酒存放年限越久其老熟度越高,香味越是幽雅,但是一般超过15年以上的老酒都是作为重要调味酒使用,直接饮用并不见佳。
九、为什么说适量饮用优质酱香酒还有利于身体健康?
答:1993年5月28日,新华社发文《国酒茅台新发现,天天饮用不伤肝》。这篇报道源于医院对当时茅台酱香酒厂职工的体检。检查发现,长期饮用茅台酱香酒的职工身体非常健康。这篇与传统医学理论相悖的报道引起肝病专家程明亮教授的注意,他大胆做了《贵州茅台酱香酒对肝脏的作用及其影响的研究》的课题。通过实验,专家们惊讶地发现,茅台酱香酒中含有抗衰老的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还含有能诱导肝脏产生具有抗肝纤维化作用的金属硫蛋白。
十、人在正常情况下每天饮用多少优质酱香酒为宜?
答:人体肝脏每天能代谢的酒精约为每千克体重一克。一个60千克体重的人每天允许摄入的酒精量应限制在100克以下。酱酒由于相对健康,每天饮用量控制在150克内为宜。
十一、为什么优质酱香酒会空杯留香?
答:空杯留香——即装过好的优质酱香型白酒的杯子,酒的气会保留很长时间,并且香气是绵绵不绝的沁人心脾。主要原因是聚合后的大分子酒精、多种含有芳香气味的酯类等挥发的速度慢,而一般的酱香型白酒的酒精分子小,具有芳香气味的酯类少,挥发的速度快,而劣质白酒会很呛人。
十二、喝优质酱香酒为什么不上头?不烧心?
答:优质酱香酒蒸馏时的接酒温度高达40℃以上,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如醛类及硫化物等有害物质。酱香酒中易挥发物质相对较少,不易挥发物质相对较多,对人的刺激小,所以饮后不上头、不辣喉、不“烧心”.
十三、同一种酒,两次喝,感觉口感不一样,消费者会以为酒的品质发生了变化,怎么解释?
答: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心情,会影响品酒的感受。所谓“酒入愁肠愁更愁”,一个人在情绪低落的时候,酶的分泌活跃程度难免下降,而“酒逢知己千杯少”,就是好朋友之间说话开心,从体内排出乙醛也多,而且喝的时间长,乙醛有更充足的时间被转化。不同的身体状态,以及不同的时间段,喝酒的味道会感觉不一样。
十四、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勾兑流程是?
答: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勾兑流程首先要选定库存到期酒、反复鉴定确认、类别选定、勾小样、小样调和记录、加增香酒和陈年老酒并记录、小样送检或复审小样成功、按比例换算勾兑各种酒数量、按计算量对照分类入酒槽、种类酒在槽内相互调和混为一体,勾兑成型。
十五、酱香型白酒可以添加外来物质吗?
答:酱香型白酒里无法添加外来物质。原因是酱香型白酒所含的1400多种具体物质成分用现有科技手段尚未完全检测清楚,自然无法添加外来物质。所以在中国所有白酒中,只有正宗酱香型白酒是以酒勾酒,属于真正的纯粮食品。
十六、酱香型白酒有多少种香味成分?
答:据权威检测,酱香型白酒有1400多种香味成分。
十七、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制造过程有那几步骤?
答: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制造过程,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主要包括选料、制粬、酿酒、陈酿、勾兑、检验和包装,这样7个重要环节。这些环节决定着茅台镇传统酱香酒的最终产品质量,酒的风味。
十八、酱香型白酒的七个轮次酒各有什么特点及区别?
答:一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有酱香味,略有生粮味、涩味,微酸,后味微苦;酒精度≥57.0%(voI)。
二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有酱香味、味甜,后味干净,略有酸涩味:酒精度≥54.5%(v01)。
三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突出、醇和、尾净;酒精度≥53.5%(voI)。
四轮次:无色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突出、醇和、后味长:酒精度≥52.5%(v01)。
五轮次:无色(微黄)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突出、后味长、略有焦香味;酒精度≥52.5%(v01)。
六轮次:无色(微黄)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明显、后味长、略有焦糊味;酒精度≥52.0%(v01)。
七轮次:无色(微黄)透明、无悬浮物:酱香味明显、后味长、有焦糊味:酒精度≥52.0%(voI)。
十九、酱香型白酒的年份酒是怎么勾调出来的?
答:年份酒的主体酒一般为存期在五年以上的基酒,再适量添加存期更久远的老酒勾调而成。具体勾调比例各有异同。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