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动支撑的木棍,院墙就不会倒。”江苏淮安,朱某用4根木棍抵住墙体上,防止倾倒。邻居刘某搬运树干路过时,觉得木棍妨碍搬运,于是拿掉2根木棍,墙体发生倒塌,刘某受伤,要求朱某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icon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你觉得朱某该承担这个责任吗?他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你不动支撑的木棍,院墙就不会倒。”江苏淮安,朱某用4根木棍抵住墙体上,防止倾倒。邻居刘某搬运树干路过时,觉得木棍妨碍搬运,于是拿掉2根木棍,墙体发生倒塌,刘某受伤,要求朱某赔偿8万元。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

71岁的刘某是特困供养五保老人,与其弟弟共同居住。

刘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

两户房屋均坐西朝东,朱某家南侧院墙与刘某家北侧院墙间有一条长约6米、宽约1.2米的小路。因需前往屋西侧菜地,刘某经常使用该小路,朱某家及其他邻居也会使用该小路。

2020年,因朱某家的南侧院墙未使用水泥浇筑,该墙体向南侧发生倾斜,朱某担心倒塌,便在该小路的位置用4根木棍抵在墙体上,以维持平衡。

2021年5月,刘某与其弟弟请前来村里买树的孙某夫妇,将刘某屋西侧枯死的洋槐树锯成三段树干,刘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搬运树干至屋东侧时,需经过两户之间的小路。

在搬运第二根树干过程中,刘某与其弟弟认为支撑墙体的木棍妨碍其搬运,遂依次将第1、2根木棍拿掉,在拿掉第2根木棍时,该墙体发生倒塌后将刘某砸伤。

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14天。

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鉴定意见为,此次外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鉴定费2182元。

刘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2080.6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刘某说,围墙倾斜后,曾多次要求朱某家维修,但朱某没有理会。木棍影响自己的通行,所以才去拿掉木棍的。朱某明知围墙存在倒塌危险,而拒不修缮,最少是重大过错,故要求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刘某提出维修意见后,我们每次都有回复他家,但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打算在收完麦子后进行维修。木棍本身就是支撑墙体的,已经明显是提醒有安全隐患,我们也明确告知了刘某不要走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户明知案涉围墙存在倾斜倒塌的危险,经刘某户催促后仍未能及时予以修缮,造成刘某被墙体倒塌后砸伤,朱某户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刘某在明知木棍的支撑和警示作用,即取走木棍就可能发生墙体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墙体倒塌事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0792.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0800元。
残疾赔偿金50276.16元。
交通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768.22元。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36307.29元(90768.22元×40%)。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认为,一审认定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

刘某说,朱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和我相比,负有更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更加了解自家围墙的结构和危险程度,应更加认识到木棍影响他人通行时拿掉木棍围墙很可能立即倒塌的事实,朱某未做任何必要的防范和注意提醒,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然是案涉房屋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明知围墙倾斜倒塌的危险性而未及时修缮,对刘某的损害负有责任。但刘某明知木棍对围墙的支撑作用和防止围墙倒塌的警示作用,仍贸然将木棍取走,最终导致围墙倒塌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刘某承担60%责任,朱某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院墙好好的,虽然有危险,但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采取了措施,以为可以确保没事。哪知别人去取了下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院墙虽然有危险,但如果刘某不去拿木棍,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法院判刘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对朱某来说,这算是飞来横祸,幸好判了次要责任,算是幸事了,虽然多少也有点冤。

渔樵问对(一)
渔者垂钓于伊水之边。有一樵者路过,放下柴担休息,坐在大石头上,问鱼者:“能钓到鱼吗?”
答:“能。”
问:“鱼钩上不放鱼饵能钓到吗?”
答:“不能。”
问:“钓到鱼不是鱼钩而是鱼饵,可见鱼因吃食而受害,人因吃鱼而受利,都是因吃其利一样,而结果不一样。请问这是为什么?”
渔者说:“你是打柴的,与我工作不一样,又怎么能知道我的事呢?然而我可以给你解释一下。鱼的利和我的利是一样的,鱼的害和我的害也是一样的。你只知其一,未知其二。鱼受利于食,我也受利于食,鱼受害于食,我也受害于食。你只知鱼终日有食吃而为利,又怎知鱼若终日无食吃而为害呢?如此,食物的害处太重了,而钓鱼的害处却轻了。你只知我终日钓到鱼而为利,又怎知我若终日钓不到鱼而为害呢?如此,我受到害太重了,而鱼受到的害却轻了。若以鱼为本,人吃了鱼,则鱼受到了伤害;若以人为本,以鱼为食,人无食吃则人受到了伤害。更何况在大江大海里钓鱼,又是多么的危险?鱼生活在水里,人生活在陆地,水与陆地不同,其利益一样。鱼受害于饵,人受害于财,饵与财不同,其害处一样,又何必分彼此呢!你说的,只是事物的本质,而不知事物的变化。”
樵者又问:“鱼能生吃吗?”
答:“煮熟之后可以吃。”
问:“那必然用我的柴煮你的鱼了?”
答:“当然。”
问:“那我知道了,我的柴因你的鱼而发生了变化。”
答:“你知道你的柴能煮我的鱼,可你不知道你的柴为什么能煮我的鱼。用柴煮鱼的方法早就有了,在你之前人们就知道,可世人却不知道柴的作用是火。如果没有火,你的柴就是堆积如山又有何用呢。”
樵者:“愿意听你说其中的道理。”
渔者:“火生于动,水生于静。动静相生,水火相息。水火为用,草木为体。用生于利,体生于害。利与害表现在感情上,体与用隐藏于性情中。一明一暗,只有圣人才懂柴与火的道理。就像我的鱼,没有火烧煮直到腐臭烂掉,也不能吃,又怎能养人身体呢?”
樵者问:“火的功能大于柴,我已经知道了,那为什么易燃物还要柴引燃呢?”
答:“柴是火的本体,火是柴的作用。火本无体,通过柴燃烧后才有体。柴本无作用,待火烧起后才为有用。因此,凡是有体的物体,都可以燃烧。”
问:“水有体吗?”
答:“有。”
问:“水能燃烧?”
答:“火的性质,遇水后能与之对立而不能与之相随,所以灭了。水的性质,遇火后能与之相随而不能与之相对立,所以热了。因此有热水而无凉火,是因为水火相息的原因。”
问:“火的功能来于用,它有体吗?
答:“火以用为始,以体为终,所以火是动的。水以体为始,以用为终,所以水是静的。因此,火有体,水有用,二者既相济又相息。不止水火,天下的事物都如此,就在于你如何应用。”
问:“如何应用呢?”
答:“通过意识得到的,是事物的本性;通过语言传授的,是事物的外在表现;通过眼睛观察的,是事物的形状;通过数量计算的,是事物的多少。如何应用,阐述万物的奥妙,只可意会,而不能言传。”
问:“不可以言传,你又如何知道的?”
答:“我之所以知道,我就不是言传得到的,并非我一人不能言传,圣人也不能用语言来传授。”
问:“圣人都不能用语言来传授,那六经不是语言传授的?”
答:“那是后人编的,圣人又说了什么?”
樵者闻听,赞叹说:“天地的道理具备于人,万物的道理具备于身,变化的道理具备于神,天下的各种道理都具备了,还有什么可思虑的!我从今天开始,才知道事物的变化如此之大,还没有入门,真是白活了。”
于是,樵者解开柴生火煮鱼。二人吃饱了后而论《易》。
评:《渔樵问对》是北宋儒家五子之一邵雍所作。邵雍学贯易理,儒道兼通,他毕生致力于将天与人统一于一心,试图把儒家的人本与道家的天道贯通起来。
《渔樵问对》着力论述天地万物、阴阳化育和生命道德的奥妙和哲理。通过樵夫问、渔父答的方式,将天地、万物、人事、社会归之于易理,并加以诠释,目的是让樵者明白“天地之道备于人,万物之道备于身,众妙之道备于神,天下之能事毕矣”的道理。《渔樵问对》中的主角是渔父,所有的玄理都出自渔父之口,在书中,渔父已经成了“道”的化身。
——记于2021.12.02.
【原文】
渔者垂钓于伊水之上。樵者过之,弛担息肩,坐于磐石之上,百问于渔者。曰:“鱼可钩取乎?”曰:“然。”曰:“钩非饵可乎?”曰:“否。”
曰:“非钩也,饵也。鱼利食而见害,人利鱼而蒙利,其利同也,其害异也。敢问何故?”
渔者曰:“子樵者也,与吾异治,安得侵吾事乎?然亦可以为子试言之。彼之利,犹此之利也;彼之害亦犹此之害也。子知其小,未知其大。鱼之利食,吾亦利乎食也;鱼之害食,吾亦害乎食也。子知鱼终日得食为利,又安知鱼终日不得食为害?如是,则食之害也重,而钩之害也轻。子知吾终日得鱼为利,又安知吾终日不得鱼不为害也?如是,则吾之害也重,鱼之害也轻。以鱼之一身,当人之食,是鱼之害多矣;以人之一身,当鱼之一食,则人之害亦多矣。又安知钓乎大江大海,则无易地之患焉?鱼利乎水,人利乎陆,水与陆异,其利一也;鱼害乎饵,人害乎财,饵与财异,其害一也。又何必分乎彼此哉!子之言,体也,独不知用尔。樵者又问曰:“鱼可生食乎?”曰:“烹之可也。”曰:“必吾薪济子之鱼乎?”曰:“然。“曰:“吾知有用乎子矣。”曰:“然则子知子之薪,能济吾之鱼,不知子之薪所以能济吾之鱼也。薪之能济鱼久矣,不待子而后知。苟世未知火之能用薪,则子之薪虽积丘山,独且奈何哉?”樵者曰:“愿闻其方。”曰:“火生于动,水生于静。动静之相生,水火之相息。水火,用也;草木,体也。用生于利,体生于害。利害见乎情,体用隐乎性。一性一情,圣人能成子之薪。犹吾之鱼,微火则皆为腐臭败坏,而无所用矣,又安能养人七尺之躯哉?”
樵者曰:“火之功大于薪,固已知之矣。敢问善灼物,何必待薪而后传?”曰:“薪,火之体也。火,薪之用也。火无体,待薪然后为体;薪无用,待火然后为用。是故凡有体之物,皆可焚之矣。”曰:“水有体乎?”曰:“然。”曰:“火能焚水乎?“曰:“火之性,能迎而不能随,故灭。水之体,能随而不能迎,故热,是故有温泉而无寒火,相息之谓也。”曰:“火之道生于用,亦有体乎?”曰:“火以用为本,以体为末,故动。水以体为本,以用为末,故静。是火亦有体,水亦有用也。故能相济又能相息,非独水火则然,天下之事皆然。在乎用之何如尔。”樵者曰:“用可得闻乎?”曰:“可以意得者,物之性也。可以言传者,物之情也。可以象求者,物之形也。可以数取者,物之体也。用也者,妙万物为言者也,可以意得,而不可以言传。”曰:“不可以言传,则子恶得而知之乎?”曰:“吾所以得而知之者,固不能言传,非独吾不能传之以言,圣人亦不能传之以言也。”曰:“圣人既不能传之以言,则六经非言也耶?”曰:“时然后言,何言之有?”
樵者赞曰:“天地之道备于人,万物之道备于身,众妙之道备于神,天下之能事毕矣,又何思何虑!吾而今而后,知事心践形之为大。不及子之门,则几至于殆矣。”乃析薪烹鱼而食之饫,而论《易》。
(出处:北宋·邵雍《渔樵问对》)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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