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不可赦!两天278人被查!曝光一批,有你认识的吗?
炎热盛夏,啤酒烧烤......邀朋小聚,何以释怀,唯有小酒?!
相信很多朋友发现,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加上天气炎热,尤其是晚上吃饭小聚的人多了起来,很多人嚷着白天太热没胃口,到了晚上就食欲大增。有句话怎么说来着?烧烤配啤酒,日子越过越有,真的是这样吗? 吃饭喝酒人之常情,但许多人怀着侥幸心理,饭局结束之后,不叫代驾、不打车、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偏偏要酒驾!!!这不,出名啦!
为有效预防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近日,潍坊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重拳出击,开展酒驾醉驾夏季夜查整治行动,全面提高路面见警率,疏堵保畅、预防事故、强化巡查管控、纠违法、消隐患、严查酒醉驾、对酒驾醉驾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夏季群众出行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拒不完全统计,仅6月25日至26日两天时间,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240起,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38起。
曝光一批,看看有你认识的吗?
这下,不想出名都难!
奎文:小伙心存侥幸酒驾被查
6月25日晚,奎文交警大队三中队在健康街潍州路口开展酒醉驾整治行动。21时25分许,民警对驾驶员王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72mg/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该驾驶员今年23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9年,知道饮酒驾车的危害,却因心存侥幸,将交通安全抛于脑后,犯下错误。
潍城:男子酒驾把车开进胡同
6月25日21时许,潍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不料该驾驶员不仅未停车,反而将摩托车开进了路边小胡同,民警发觉其情况异常,便紧跟该车将其查获。后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27mg/100ml,其涉嫌酒后驾驶,该驾驶员对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悔恨不已。
坊子:男子酒后驾车“吹”出醉驾
6月25日22时14分许,坊子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执勤时,对驾驶员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宋某带至坊子区仁康医院进行抽血,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2份并封存固定。随即将案件移交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处理。
寒亭:男子酒后驾车坦诚“认罪”
6月26日凌晨1点40时许,寒亭交警大队在志远北路与民主街设酒醉驾检查点,在对一辆白色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涉嫌酒驾嫌疑,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2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面对检测数值及交警问话,驾驶员承认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青州:周末朋友相聚 深夜酒驾被查
6月25日22时40分许,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对驾驶员钟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1mg/100ml,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进一步询问得知,钟某因周末晚上与朋友喝了几杯,以为已到深夜交警已经下班,所以冒险上路,不想被逮个正着。
诸城:两杯啤酒也是酒驾
6月25日晚10时左右,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在诸城市兴华路大桥处开展酒醉驾统一行动时,对驾驶员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称“当天晚上跟朋友吃饭喝了两杯啤酒,以为骑摩托车应该没事。”没想到回家的路上被交警查获。张某持有C1D驾驶证,因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昌邑:男子酒后无证骑车载人被查
6月25日晚,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北海路市府街路口开展酒驾醉驾行动时,一辆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其身上有淡淡的酒气,但驾驶人称自己并未喝酒。经检测,该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且为无证无牌驾驶,又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合并处罚1450元。面对确凿证据,驾驶人表示:“自己确实喝了一瓶啤酒,以为骑着摩托车不会查自己,心存侥幸心理,没想到自己会被查住。”
临朐:男子酒驾乡间小路被查
6月25日14时57分左右,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汽车行驶异常,民警立即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驾驶人王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将其带至中队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为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自认为交警不会在乡间小路查车,心存侥幸没想到被交警当场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昌乐:男子凌晨酒后驾驶被查
6月26日0时,昌乐交警在辖区内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当晚0时12分,执勤民警在永康路路段卡点检查时,对驾驶员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员刘某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重要提醒:
潍坊公安交警
严查酒驾醉驾常态化
全天候、无缝隙
24小时不间断严查酒驾醉驾
不论何时何地
白天或者晚上
城市道路还是乡村小路
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坚决做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同时驾乘车辆要系好安全带
敬畏法律 尊重生命
文明驾驶 安全出行
资料:潍坊公安
坊子融媒编辑:杨敏 彭海程
炎热盛夏,啤酒烧烤......邀朋小聚,何以释怀,唯有小酒?!
相信很多朋友发现,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加上天气炎热,尤其是晚上吃饭小聚的人多了起来,很多人嚷着白天太热没胃口,到了晚上就食欲大增。有句话怎么说来着?烧烤配啤酒,日子越过越有,真的是这样吗? 吃饭喝酒人之常情,但许多人怀着侥幸心理,饭局结束之后,不叫代驾、不打车、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偏偏要酒驾!!!这不,出名啦!
为有效预防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近日,潍坊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重拳出击,开展酒驾醉驾夏季夜查整治行动,全面提高路面见警率,疏堵保畅、预防事故、强化巡查管控、纠违法、消隐患、严查酒醉驾、对酒驾醉驾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夏季群众出行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拒不完全统计,仅6月25日至26日两天时间,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240起,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38起。
曝光一批,看看有你认识的吗?
这下,不想出名都难!
奎文:小伙心存侥幸酒驾被查
6月25日晚,奎文交警大队三中队在健康街潍州路口开展酒醉驾整治行动。21时25分许,民警对驾驶员王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72mg/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该驾驶员今年23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9年,知道饮酒驾车的危害,却因心存侥幸,将交通安全抛于脑后,犯下错误。
潍城:男子酒驾把车开进胡同
6月25日21时许,潍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不料该驾驶员不仅未停车,反而将摩托车开进了路边小胡同,民警发觉其情况异常,便紧跟该车将其查获。后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27mg/100ml,其涉嫌酒后驾驶,该驾驶员对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悔恨不已。
坊子:男子酒后驾车“吹”出醉驾
6月25日22时14分许,坊子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执勤时,对驾驶员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宋某带至坊子区仁康医院进行抽血,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2份并封存固定。随即将案件移交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处理。
寒亭:男子酒后驾车坦诚“认罪”
6月26日凌晨1点40时许,寒亭交警大队在志远北路与民主街设酒醉驾检查点,在对一辆白色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涉嫌酒驾嫌疑,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2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面对检测数值及交警问话,驾驶员承认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青州:周末朋友相聚 深夜酒驾被查
6月25日22时40分许,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对驾驶员钟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1mg/100ml,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进一步询问得知,钟某因周末晚上与朋友喝了几杯,以为已到深夜交警已经下班,所以冒险上路,不想被逮个正着。
诸城:两杯啤酒也是酒驾
6月25日晚10时左右,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在诸城市兴华路大桥处开展酒醉驾统一行动时,对驾驶员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称“当天晚上跟朋友吃饭喝了两杯啤酒,以为骑摩托车应该没事。”没想到回家的路上被交警查获。张某持有C1D驾驶证,因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昌邑:男子酒后无证骑车载人被查
6月25日晚,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北海路市府街路口开展酒驾醉驾行动时,一辆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其身上有淡淡的酒气,但驾驶人称自己并未喝酒。经检测,该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且为无证无牌驾驶,又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合并处罚1450元。面对确凿证据,驾驶人表示:“自己确实喝了一瓶啤酒,以为骑着摩托车不会查自己,心存侥幸心理,没想到自己会被查住。”
临朐:男子酒驾乡间小路被查
6月25日14时57分左右,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汽车行驶异常,民警立即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驾驶人王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将其带至中队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为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自认为交警不会在乡间小路查车,心存侥幸没想到被交警当场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昌乐:男子凌晨酒后驾驶被查
6月26日0时,昌乐交警在辖区内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当晚0时12分,执勤民警在永康路路段卡点检查时,对驾驶员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员刘某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重要提醒:
潍坊公安交警
严查酒驾醉驾常态化
全天候、无缝隙
24小时不间断严查酒驾醉驾
不论何时何地
白天或者晚上
城市道路还是乡村小路
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坚决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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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融媒编辑:杨敏 彭海程
无量光莲社
【修道若要成就,先达无我境界】
南无阿弥陀佛,修道并没有侥幸的,
每一人在修道的过程,都历尽了沧桑,或遭受到各种打击,才能成功。
而且平时在为人处世上,
需要做到尽善尽美,对宗教门户上,
更不能存有芥蒂,互相排斥。
在灵界,我看仙佛们的相处都很融和,相信唯富有包容心及抛弃私见的人,才能升华到灵界逍遥,否则灵界的灵团会产生剧烈火爆场面,圣界也将没有一片净土。
据我所见,凡是能够在灵界往来的圣灵,他们虽然各具有自己的宗教意识,
可是在他们的悟境上,
都能达到万物与我一体,
并能超出物外的见解,
才能够生存在无极的境界,反之,
他们的灵体一到这种无我境界,
既惯于生前的我执,
自然被排斥在无极圈外,
无法进入真空无极清净界内的。
——摘自《天堂游记》
【修道若要成就,先达无我境界】
南无阿弥陀佛,修道并没有侥幸的,
每一人在修道的过程,都历尽了沧桑,或遭受到各种打击,才能成功。
而且平时在为人处世上,
需要做到尽善尽美,对宗教门户上,
更不能存有芥蒂,互相排斥。
在灵界,我看仙佛们的相处都很融和,相信唯富有包容心及抛弃私见的人,才能升华到灵界逍遥,否则灵界的灵团会产生剧烈火爆场面,圣界也将没有一片净土。
据我所见,凡是能够在灵界往来的圣灵,他们虽然各具有自己的宗教意识,
可是在他们的悟境上,
都能达到万物与我一体,
并能超出物外的见解,
才能够生存在无极的境界,反之,
他们的灵体一到这种无我境界,
既惯于生前的我执,
自然被排斥在无极圈外,
无法进入真空无极清净界内的。
——摘自《天堂游记》
“钱存在银行也会丢吗?”云南普洱,一男子在银行存了10万元,取钱时,发现55899元意外丢失,事后,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索赔未果,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那么,你认为是谁转的这笔钱呢?欢迎在下方话题中留言、讨论~
(案件来源:云南普洱中院)
男子叫唐某,某日,他开通了其福农卡的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指定收款人为刘某,银行职员李某为了测试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便从唐某的福农卡上,成功转走0.1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同日,唐某存入10万元到该卡,并给自己的卡转了55899元。
然而,次日,唐某通过查询发现,其账上的55899元却转到刘某的账户上。唐某纳闷儿了,自己还没授权,钱怎么就到了刘某的账户了呢?
疑惑之下,唐某找到职员李某,李某起初表明会调查原由,但事后却态度恶劣、不以为意,唐某要钱心切,要求银行给个明确的说法,不料,李某却告诉唐某,离柜概不负责,电话银行转账业务是自己自愿开通的,非银行迫使,并建议唐某如果着急要钱的话,其需自行联系收款人刘某,要回钱款。
唐某被柜员的话怼得哑口无言,唐某认为,银行的错,凭什么要自己开口要这钱?这个锅他不背,于是,唐某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55899元。
值得注意的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同意将其福农卡的0.1元转入银行职员李某的账户上,其有理由相信福农卡的转账方式安全可靠。存款过后,银行应全面履行为唐某保密的义务,保障唐某的存款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福农卡账中的存款被转走,系第三人刘某所为,但刘某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唐某的密码,并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内,涉及另外法律关系icon,银行在向唐某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求,由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再次将唐某反告上法院。
银行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1、银行提交的申请表中,在“本人自愿申请如上服务,已阅读并同意遵守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客户声明上,唐某是签了字的,签了字就表明知悉。
2、唐某主张银行操作不当,导致存款被他人骗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本应由唐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判却将举证责任转为银行承担,有悖于民事诉讼举证原则。
该项认定把民事责任无限扩大,银行不知原判认定的全面义务应当到何种程度,反而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责任转嫁至国有企业承担,该判决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经济原则,同时损害了国有利益。
3、银行与刘某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与银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仅据唐某提供姓名为“刘某”和账户提供个人电子银行平台服务,而没有与其产生经济往来关系。
因此,银行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唐某与刘某之间属买卖关系,转账款系购买农资材料款,且刘某已经收到材料款,应当由唐某向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材料预付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当庭两次用手机操作演示了电话银行的转账过程,即第一次输入账号和正确密码后转账100元成功的演示过程;第二次输入账号和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该账户被自动锁定无法再行使用的演示过程。
那么,本案的55899元到底是谁的错呢?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的登记信息显示,唐某所设定的电话银行指定信息收款人的姓名是刘某,从操作记录可以看出,银行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唐某办理了转账业务,且所转入的名称和账户也是唐某指定的名称和账户。
根据拨打的客服电话操作均成功的记录和银行当庭演示说明,假如没有输入正确密码,他人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账户加办关系等,就不可能操作成功。
因此,只能推定唐某自己向他人泄露了其账号、密码等由其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
按照央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后的协议明确说明,妥善保管存款凭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
唐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反而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账号等上述重要信息,其款被转应是由于自己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没有审查好对方的真实情况而导致了款被转走的后果。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设备及技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操作人通过输入账号及输入正确密码进行了转账,从而造成唐某账户上的款被转。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整个系统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改判为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00元,由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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