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今天——11月19日】1935年11月19日 直罗镇战役
中央红军进入陕北苏区后,蒋介石急忙调动5个师的兵力。采取南进北堵逐步向北压缩方针,以图消灭红军,向陕甘根据地发动进攻。
毛泽东、周恩来、彭德怀等领导人全面了解、认真分析了当时敌我双方的情况,认为敌人新的进攻形势严峻。敌军兵力3倍于红军,如果让敌人形成合水至鄜县、鄜县至延安的东西、南北封锁线,敌人对陕甘苏区的第三次“围剿”则不易打破,现有的苏区也不能巩固,中共中央在陕甘苏区立足将更加困难。为此,毛泽东和中央军委领导决定,抓住葫芦河这一战略枢纽,集中全军大部分兵力,力求歼灭沿葫芦河东进敌军的1到2个师,再视情况转移兵力逐个歼灭敌人,打破敌人的“围剿”。
1935年11月19日,西路敌人进至直罗镇以北地区。中共中央决定集中红军主力,选择直罗镇为战场 ,以打破国民党对陕甘根据地的“围剿”。
11月24日,直罗镇战役胜利结束,歼战1个师又1个团,共8300余人,其中俘敌5300余人,阻击溃退敌人3个半师的兵力,缴获枪支3500多支、轻机枪176挺、迫击炮8门、刺刀1359把、子弹22万发、无线电台两部、战马300匹以及其他军用物资。
直罗镇战役是自红军长征以来,组织的第一次进攻性战役,粉碎了敌人对陕甘革命根据地的“围剿”。毛泽东对于这场战役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直罗镇战役为党中央把全国革命大本营放在西北的任务,举行了一个“奠基礼”。

1935年11月19日 红二、红六军团开始长征
1935年11月19日,红二、红六军团主力1.7万余人离开湘鄂川黔苏区开始长征。傍晚,自桑植县的刘家坪和轿子垭地区出发。20日,红六军团在大庸和溪口间的澧水北岸张家湾附近突破敌人的防御,渡过澧水。接着急行军150里,于21日晚奔袭沅江渡口洞庭溪,歼敌1个营渡过了沅江。红二军团也于11月22日袭占大宴溪,突破了敌人沅江封锁线。随后,红军分两路向湘中广大地区展开。
1936年1月7日,红军在对“追剿”之敌进行沉重打击后,趁敌人不敢贸然前进的机会,由湘西南从容向黔东进军。8日,红二军团进入玉屏县田冲一带。9日,红六军团攻占江口县城。12日,红二军团进占石阡。与此同时,孤军留守根据地牵制敌人、执行掩护主力突围任务的红十八师几经辗转征战,也于1月9日在黔东江口的磨湾与红六军团主力会合。
至此,红二、六军团自桑植誓师突围到出湘入黔,历时近两个月,途经湖南26个县(市、区),转战数千里,浴血奋战,不怕牺牲,排除万难,成功地实现了原定战略意图,进入预定地区,为最后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奠定了坚实基础。

1946年11月19日 中共代表团返回延安
1946年11月19日,周恩来率参加政协的中共代表团成员乘飞机离开南京,返回延安。
11月15日,国民党单方面在南京召开所谓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撕毁政协协议。为抗议国民党这些行动,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决定返回延安。
16日,周恩来在行前举行告别性记者招待会,发表《对国民党召开“国大”的严正声明》。周恩来表示:中国共产党愿同中国人民及一切真正为和平民主而努力的党派,为真和平真民主奋斗到底。我们肯定要回来的,有两种可能,一种请回来,国民党被打得一败涂地,必定要再次请求谈判;再一种就是我们打回来,后一种可能性要大得多。
周恩来率领中共代表团进行的长时间谈判斗争,揭穿了美蒋反动派的战争阴谋,使他们陷于孤立;为中国共产党赢得了中间派和广大人民的拥护以及国际舆论的同情,对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国民党统治区形成包围蒋介石政府的第二条战线,起了重要作用。

1981年11月19日 邓小平谈中国的农业和工业问题
1981年11月19日,邓小平在会见罗马尼亚政府第一副总理丁卡时指出:现在我们农村的情况最好。农业政策的见效,主要是把权力下放,使生产队有自主权。这几年并没有增加机器,也没有增加投资,但政策对头,农民收入确实成倍增加。农业生产实行因地制宜,尊重科学,同样是一块土地,收入就会增加三倍甚至四倍。工业方面,根据农村的经验,我们也在逐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把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加强生产责任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工业管理体制不好,人也太多。现在我们考虑照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既要考虑到国民经济的增长率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也要考虑到长远发展的利益,为以后打下更好的基础。

1985年11月19日 邓小平强调中国始终是第三世界国家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
1985年11月19日,邓小平会见巴基斯坦总理穆罕默德·汗·居内久。在谈到中国的改革时,邓小平指出:农村改革中的一大特点就是发展乡镇工业,乡镇工业兴起和发展了,才能容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否则农村人口都要往大城市跑。这是我们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看来,这个路子走对了。
他还强调:不管今后怎么发展,中国始终是第三世界国家,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在客人提到他领导制定的国家现代化计划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时,邓小平说:并不单是我个人的作用,实际上是我们集体的作用。我只是出了点主意。个人的作用如果不同集体结合起来,就发挥不了大的作用。国际上普遍议论,如果中国某人不在了,中国现行政策是否能够持续下去。我们的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逐步年轻化就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1995年11月19日 中国从1996年起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
1995年11月19日,江泽民出席在日本大阪举行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时宣布:中国将从1996年起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降幅将不低于30%。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为推动区域合作和贸易自由化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实际行动。
江泽民指出,为使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顺利进行,应妥善处理以下五个问题:一、要把世界和亚太经济的持续发展作为开展合作的根本目标。二、要为发展中成员的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三、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四、要尊重差别,恰当把握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合理速度。五、要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与经济技术合作并重的方针。

1997年11月19日 全国金融工作会结束
党的十五大后,党中央、国务院把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放在突出位置。1997年11月17日到19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江泽民、李鹏、朱镕基都到会讲话。
江泽民在讲话中强调,要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他指出: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通观全局,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搞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和深化金融改革,切实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切实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秩序;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为金融良性循环创造好的经济环境。
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

2017年11月19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全面完成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全面完成。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党史网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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