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不要只考虑自己,要为对方考虑。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爱,你才能够自在。……你怎样对待别人,别人也会怎样对待你,不要总是怨天尤人,不要总是挑别人的毛病,看别人不顺眼,不要总想去改变别人,先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修好自己的心,一切境都会随心转。

——南怀瑾

留置权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刚结完工资,还没走出办公室的门,主管便跑来跟老板说:电路出了问题,机器全部停了,老板赶紧把目光转向我,并用命令的语气指挥我说:你,马上去修一下,修好了再走,我看了下手里的钱,直接对老板说:你是要大一点吗?叫我修就修,想要修可以,给钱。
我是工厂的一名老电工了,为人憨厚老实,年龄46岁,从事电工行业已有20年了,技术相当了得。第一天上班就把工厂的线路全部排查了一遍。
我发现,工厂里频繁发生电路故障,是因为工厂很多线路已经完全老化,而之前的电工肯定是嫌麻烦,每次出了问题,都是只修不换,所以才导致故障频繁发生,查到了故障的主要原因后,我花费了半个月的时间,将工厂里的老化线路全部更换了一遍,每天累得是汗流浃背,甚至很多时候,大家都下班了,我也要把一台机器的线路换完了才肯下班。
老板看了是特别欣慰,觉得我这个电工招得不错,做事够勤快,很是喜欢,还当面找到我狠狠的夸了我一顿,我听了非常开心,干活更卖命了,拿出了自己看家的本领,把工厂里的线路,理的是整整齐齐的,自从我来了之后,机器是很少出问题,开机的员工还在埋怨我,自从我来了以后,连想偷下懒,都没有时间了,真是老板的救星。
自从我把厂里的线路全部更换了一遍过后,机器就很少出问题,除非是来了新人会出现误操作,或者说是换了新产品会发生线路问题,否则其余时间我根本无事可做,几乎都是在玩,久而久之,老板开始觉得:花那么多钱请我这个电工来,是不是有点多余,完全就是请了个闲人,天天在这玩,还要给我付工资,真是太亏了,越想越生气,于是逐磨着,要让我这个电工闲人,给公司创造一点价值才行。
第二天一上班,老板便交代主管说:从今天开始,就别让我这个电工待在机器车间东逛西逛了,第二天主管直接把我带到焊工车间,拿个焊材料的图纸给我,指着地上的一大堆材料说:你今天没事就帮一下忙,把这堆材料按图纸的要求切割好,焊一下。
我刚开始以为是焊工请假了,老板怕另一个焊工忙不过来,又看我没事做,所以让我过来帮一下忙。我就想着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就去帮忙焊了,没多久,另一个焊工正好把他的事做完,过来帮我做,他很奇怪地问我:你不是电工吗,怎么被调过来焊东西了,不做电工了吗?
我一听就觉得很奇怪,不过既然老板叫我焊了,应该有他的道理吧,既然你让我拿着修机师傅的工资,干普工干的活,我也认了,但是如果下面有什么机器问题想让我去修,我也不会给你去干,我气呼呼的找了一张凳子过来,坐在一个同事旁边干起了流水线普工的活,没想到,还没干到一个小时,方法都还没学会,车间主管就急急忙忙的跑了上来,找到我说:你赶紧下去,机器出问题了,停机了,快点下去修机器。
我听了,不慌不忙的告诉主管说:那可不行,我现在是流水线普工,我可不能去帮你修机器,主管听了:气得不行,说别闹了,机器停了,那可不是小事,一个小时可能就要损失上千块,我说:关我什么事,你要弄清楚,我现在是普工,主管看拿我没则,赶紧跑下去又把老板叫了上来,老板很生气的对我说:你这是干什么,主管叫你去修机器,你为什么不去,我说;就不去。
老板看我态度强硬,也气得不行,说你不去试试看,不去你就不用干了,我寻思,他真的是以为他6000的工资很大了吗?心里想了一下,也没必要帮这种老板干了,于是指着他说:我还不想干了呢,你真还以为你这是美差啊,马上结工资给我,我立马走人,老板听了好像非常开心,说你等下过来拿工资。
我在车间聊了不,不一下子,财务的就过来叫我了,说老板叫你进办公室去拿工资,我拿了钱签了个字,看都不想看他一眼就走出了办公室,刚出门,就碰见了车间主管急匆匆的跑过来找老板说:车间线路出了问题了,几台机器全停了,老板听完赶紧追出来叫住了我,说:你先别走,机器线路出了问题,你赶快跟主管过去看看,把问题解决了再走,我听了可真是来火。
我说:凭什么啊,我为什么要帮你去看,你要弄清楚我现在己经不是你的员工了,车间主管看我这样说:赶紧解围说:你就过去帮忙看看嘛,以你的能力应该一下子就搞定,我说:不可能,想要我去看可以,拿钱来,老板看见自己没理了,赶紧说:你帮我去修一下,我等一下额外给你100块,我听了真是想笑,100块,你打发乞丐呢,技术还没有那么廉价,你还是自己修吧,说完就走。
老板看我要走,急的要命,吼着对我说:你就一点情义都不讲吗?我说:你对我讲过情义,老板迟钝了下说:你说吧,你到底想怎么样?开个价,我说我们也不浪费彼此的时间了,
就3000块,你要是修就转钱过来,我帮你去弄,不修就我就告辞了,看见几台机停在那里,老板着实心痛,想了下,还是同意了。

我怕他事后耍赖,让他先把钱转给我,花了一个多小时,顺利让机器重新运作了起来,大家看没问题了,都说我太过分,说我坐地起价,一个小时就赚了老板3000块,可是我觉得我没有错,我哪里错了?我只是做了我该做的。
大家说说,我做得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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