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新闻# 【全县“五查五转五提升”作风整顿暨第二次疫情防控调度会议召开】8月11日,全县“五查五转五提升”作风整顿暨第二次疫情防控调度会议召开。县委书记王康亮出席会议并讲话,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春仲主持会议,县领导徐勤夫、刘志军、张学超、尤作锦、贾振凯、张其伟、王传喜、刘凯华、张新玉、李怀疑等在主席台就坐。

王康亮指出

这次会议,主要是对“五查五转五提升”作风整顿再部署、再安排、再推动,组织动员全县上下深入查摆作风建设突出问题,找不足、抓整改,打紧板、鼓干劲,给某些单位和个人再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给予警醒,以集中整顿为抓手,以过硬作风为保障,全力推动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王康亮强调

近期各类问题通报,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压力传导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归根到底是作风出了问题,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严不实。要大力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说实话、办实事,激发事争一流、唯旗是夺、争先创优的干劲,以优良作风、过硬能力、一流业绩,重塑兰陵良好形象。

王康亮要求

要树立“讲责任、重担当”的作风。对于疫情防控,要压实“四方责任”,落小落细落实各项措施,把压力传达到每一个“神经末梢”。要压实村居(社区)责任,压紧村党组织书记责任,早发现、快处置,提高科学防控、精准防控水平,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前沿阵地,确保全县大局安全稳定。要压实网格员责任,做实网格化管理,开展小单元作战,落实本网格责任,筑牢疫情防控屏障。要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巡查监管力度,加大疫情防控“红黑榜”曝光力度,切实提高相关领域人员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法律意识。要压实居民个人责任,继续加大疫情防控宣传力度,坚决打击拒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违法行为,营造群防群控、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要树立“讲落实、重执行”的作风。对于任何工作来说,抓而不紧,等于不抓;抓而不实,等于白抓。对于核酸检测,要坚持党委书记亲自抓,利用一周时间,彻底摸清人员底子,做到人员摸准、数据真实。要认真查摆整改问题,梳理问题不足,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全力抓好整改提升。对于扫码验码,要坚持严格管理,逢进必扫、逢扫必验,杜绝“走形式、走过场”。对于外来人员摸排管控,要紧盯运输从业人员,家中有事人员,季节性、规律性返乡人员,来兰经商务工、旅游甚至是路过人员,明知故犯人员等五大类易失控漏管群体,持续加强排查管控,严格落实报备制度,做好人员闭环管理,确保及时、彻底、全面防住疫情。要树立“讲真格、重实效”的作风。干工作,关键是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解决问题。体现到疫情防控上,重点是用好真督实导的手段。县督导问效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带着“显微镜”“放大镜”,到现场、用数据、从最能体现结果的地方查。各条线督导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克服“好人主义”“温情主义”,在督导中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要狠抓反面典型,对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严不实不力的,一律提级处理,首先问责领导干部。要树立“讲正气、重导向”的作风。最大的正气就是信赏必罚,最好的导向就是奖优罚劣。要公开晾晒疫情防控工作考核成绩,“干得差的要处理,干得好的要奖励,出问题的必须问责”。要坚持“零容忍”,从严顶格提级处理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查作风漂浮、行动迟缓、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能力,彻底解决问题。要在疫情防控火线、重点项目一线识别考察干部,以“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

李春仲在主持会议中指出

要抓好会议贯彻落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作风整顿作为政治任务,结合市委“3+1”理论武装体系建设和“学悟见创”活动,举一反三,构建长效机制,统筹好疫情防控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领头羊”“排头兵”“火车头”作用,带头正作风、勇担当、抓落实,推动作风整顿活动走深走实。要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摸清核酸检测底数,健全核酸追检补检机制,夯实基层防疫基础。要加快推进场所码规范应用。增强规矩意识、法律意识,通过开展教育培训,以党员示范引领,充分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全力筑牢疫情防控“铜墙铁壁”。要切实加强疫情外防输入工作,严格落实入鲁返鲁人员分类管控措施,加强物品风险防范、口岸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

针对当前重点工作,李春仲要求,要确保“夺旗打榜”和各项经济指标取得好名次,结合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大力发扬“严真细实快”作风,紧盯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大项目建设力度,迅速掀起招商引资热潮,做大做强经济总量。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做好考核情况公开,用考核成绩来检验作风整顿效果。要梳理好年度工作,注重总结归纳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保障,加强工作调度、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速度,确保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要提前谋划好项目,牢固树立超前意识,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主动靠上对接,积极借助“外脑”,做到抢抓先机、掌握主动。要守好“一排底线”,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守牢守住“一排底线”。要筹备好各类观摩会,统筹做好项目推进和观摩准备,提炼项目优势,展示兰陵亮点和特色。

会上,副县长李怀疑通报全县疫情防控工作考核排名情况;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尤作锦通报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新兴镇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引发舆情的处理情况,安排核酸检测工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张新玉安排重点人员摸排管控工作;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学超解读“夺旗打榜”“十快、十慢项目”“大练兵、大比武、大竞赛”实施方案,安排“三管三必须”工作;下村乡作典型发言,卞庄街道、庄坞镇作检查发言,新兴镇就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引发舆情作检查发言;南桥镇介绍了核酸检测追检工作经验,县公安局对核酸检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进行了培训。

会议采用视频形式通过兰陵党建可视化信息平台召开。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疫情防控工作最差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兰陵经济开发区、兰陵农高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相关人员在分会场收听收看。

#甘肃身边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符合共建共享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维护抢修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可能影响电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员进入他人场所,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场所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详见:https://t.cn/A6SAj1Jm

(来源:甘肃人大)

普法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未完待续)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也就是说,生活总会给你答案,但不会马上把一切都告诉你。也就是说,生活总会给你答案,但不会马上把一切都告诉你。
  • 主题:垃圾分类微博:行走的五花肉时间:2024年6月2日我们在生活中会制造出很多垃圾,如果不注意分类,会给我们带来很多麻烦。#生活手记#整个星期都下雨,今天煲个
  • #棉花美娃娃[超话]#【宣娃】❤️恋与制作人凌肖属性棉花娃娃❤️姓名:小凌通属性:恋与制作人凌肖身高:20cm产房:【娃厂】饭团玩偶定制蹲蹲君羊:862 29
  • 2023年全球光模块市场,旭创科技首次排名第一[献花花],Co­h­e­r­e­nt(Fi­n­i­s­ar)排名第二,华为排名第三。2023年全球光模块市场,
  • 然而,我们也要明白,修行不仅仅依赖于外在环境,更重要的是培养内心的修行态度。只能说,粉丝素质有待提高[微笑]用火树老师的话来说,“你要这么(指重合词语和字)算抄
  • #菅支糖浆# Sugaさん(· ̄︶ ̄)大好きです[音乐]风带来故事的种子这里糖浆 普通人 常年低浮上 不住在wb努力出喜欢的角色cos 技术不自信➕内耗掉落一些
  • 中国赞德佑回购首选手口湿巾便携(26.9)[害羞] 也许,自己在暑假之歌中,感受着不同旋律,也在暑假戏剧中演绎不同人物。一生很短,短的来不及享用美好年华,就
  • 抖音刷到关注很久的情侣博主 夏美和王洋洋 看到两个人的微博 真的好感动 躺在床上 突然就开始流眼泪 手机里放着我最近超喜欢的歌 拿着pad在马桶上看他知道风从
  • 今年以来,酒泉市政务服务中心坚持线上全要素公开、线下面对面推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数据赋能和“一网通办”带来的政务服务便利。酒泉市以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为主
  • 话头看得纯熟,对外边的音声不动心不动念,内不起贪嗔痴,这就是一个大修行人,就是一个了不起的人!说依智不依识,识就是分别心,你若执著你那个法,执著你那个功夫,执著
  • 还有,杜甫不是说“文章憎命达”嘛,最近我等社畜风里来雨里去,偶尔看看超话调剂下焦虑,却见老师刷手机看剧本考驾照撸猫咪逛市场……还说理想状态是干一个月休息十一
  • 《企业改革与管理》主办单位: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出版周期:半月ISSN:1007-1210CN:11-3793/F邮发代号:82-511(2022版)复合影响因子:
  • 花很多时间 跟你相同水平的人在一起 你不会得到提高就像你天天跟与你水平一样的人下棋你下10年 也不会提升棋艺如果你去跟比你水平差的人下棋你的棋艺只会变差要想提
  • #成毅[超话]##够纯粹才美味#成毅老公(傅詩淇)✨✨✨✨再接再厲;步步高升;越來越好! ​#成毅赴山海#成毅#成毅萧秋水李沉舟肖明明#我算是知道了,们ie真
  • 在和女性相处时,齐卡提洛非常羞涩:他青年时期的唯一一次性行为是在17岁,他将其妹妹11岁的朋友按倒在地并与之打斗,女孩在试图挣扎出齐卡提洛的控制时,齐卡提洛获得
  • ——巴菲特悟空的道-张志华1.很多事情做起来都会有利可图,但是,你必须坚持只做那些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我们没有任何办法击倒泰森。但是我们只要来到的这市场上,
  • 此次活动,在合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关键期,给更多本地企业带来了数据治理、数据安全、数据资产管理的新工具、新应用,为企业全面数字化夯实了基础。华为云数据安全资深专
  • 国际新闻日本多家车企存在违规行为,政府指示暂停出货,本田、丰田致歉6月3日,日本国土交通省因大发等公司在获取汽车和发动机量产所需型号认证的过程中接连发生违规行为
  • 暑假的本真,就在琐碎的过程中,尝到苦甜滋味。暑假的本真,就在琐碎的过程中,尝到苦甜滋味。
  • 〖商业空间〗ANGLE展厅 / DeeSen登胜设计|在设计空间时,建筑师创造惊喜,鼓励人们去看,去探索,去发现。@DeeSen_陶胜佳作欣赏:南京泰康之家苏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