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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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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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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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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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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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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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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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内敛不争: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是不争之法
“曲则全,枉则正,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
是以圣人抱一,以为天下牧。
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
故长。
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
古之所谓曲全者,岂语哉?诚全归之。

本章是老子的读后感。何以见得呢?老子讲,“古之所谓曲全者/ 岂语哉”,所以说,“曲则全/ 枉则正……”是古人说的话,老子读过之后写下自己的感悟和体会。类似的引用古人的文字,后面还有几处。这说明,老子不仅受到了生活场景的启发,也受到了古人思想的启发,经过独立思考,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
本章讲述的,是低调内敛的处事方式,是处下的智慧。

一、把内敛、处下作为处事之道
老子引用了一段古语,“曲则全/ 枉则正/ 洼则盈/ 敝则新/ 少则得/ 多则惑”。这六种情形,是古人总结生活经验所得。正式解读之前,要先弄懂这六种情形之间的逻辑关系。关键字是各句的“则”字,它可以有多种解释,比如,“就能”,寓因果关系;“反能”,寓转折关系;“才能”,寓顺承关系。不同的逻辑关系,会形成不同的意境。哪个才是老子的理解呢?
我倾向于顺承关系,意为“才能”。因为,老子所主张的是顺其自然,不是因果论,也不是突然的转变。
“曲则全”,一般理解为,委屈才能保全。我对这个解释存有疑惑。第一,从后几种情形看,枉与直、洼与盈、敝与新,它们的字意都是相反的,而曲与全,解释为委屈与保全,并不是反义。第二,“曲则全”是古语,所出现的年代是怎么释义“曲”和“全”的?在那个年代,似乎还没引申出委屈、保全的含义,理解为委屈、保全会不会是后世附会的呢?
为搞清楚这几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字的本义寻找答案。全,本义是纯色的玉,引申为完整无缺。按照二字反义的逻辑,曲,应当有不完整、缺陷的意思。那么,“曲则全”的意思就是万物都有各自的不足,咱们顺着这些不足,也能让万物成长。这是一种理解。另一种理解,曲,指有弧度的线。只有弧线,才能围出一个完整的范围。这都是观察具体事物得到的结论。从中衍生的哲理,以南怀瑾先生所讲最为经典。他讲,一走曲线就一切圆满了。
接下来一句是“枉则正”。枉,本义是树木弯曲。木料是弯的,那就把它裁正了,“枉则正”意为弯曲的东西才能被拉直。第三句,“洼则盈”,低洼、凹陷的地方,才能蓄满。第四句,“敝则新”,东西老旧了,衣服穿坏了,要换新的。第五、六句,“少则得/ 多则惑”,少了才能得到,比如,自己少资源,就会去努力,自然就会多一些的。而多了就乱了,因为没法规整清楚。当然,也有其他的理解,比如少就是收获,多了反增困扰。这种理解已是从生活场景转到了心理层面,属于衍生的意思。
老子列举这六种情形,究竟想说明什么?老子的读后感就是要解释这个问题。老子讲,“圣人抱一/ 以为天下牧”。这就是老子的读后感。“牧”,是指治理手段和工具。“圣人抱一/以为天下牧”的意思,通俗点说,就是圣人用一招就通吃天下。哪一招?“抱一”。第十章讲“载营魄抱一”,我的理解是身与心合,抱定一个想法,不散不浮不躁。抱定哪一个想法?就是紧紧地持守道这个想法。处理天下一切的事务,都要把道作为工具,也就是说,道是一切行为的范式和处理天下复杂矛盾的法则。
不过,这样的抱一(持守道),还是有点抽象。结合六种情形,结合后两句的内容(四个“自”以及“不争”),我觉得,老子在这里讲的“一”(也就是道)是有具体所指的。那么,是指什么呢?细细揣摩六种情形各自的重点是什么,就能明白。前面讲到,这六种情形,是顺承关系,有自然而然、顺其自然的意味在其中。如果仅是这样理解,还无法说清与后两句内容的关联。所以,在此之外,还有一层,就是每句话的重心,是前一个字——“曲”“枉”“洼”“敝”“少”。这都是低调的,是老子赞赏的。(最后一句的“多则惑”,是反面事例。)从这个角度说,在这里,抱一的具体体现,就是内敛、处下。

二、莫太把自己当回事

内敛、处下,我们该怎么实践?一句话,就是不能拽,不要觉得自己了不得,不要以自我为中心。处处显摆的话,只会陷于囧境,落得个孤家寡人的下场。
所以,接下来,老子用了四个排比句来说明内敛、处下的具体表现,即“不自见/ 故明/ 不自是/ 故彰/ 不自伐/ 故有功/不自矜/ 故长”。在后面的第二十四章会出现相同的提法。这四个排比句,有内在的关系,它们是依照做事的顺序展开的。我觉得,还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明、彰、有功、长,并不是说自己明、自己彰、自己有功、自己长,它们是指向事物,也就是说我们把各个环节做妥当了,做到位了,事情的本来面貌、解决方案、实施效果、长久影响就自然地体现了出来。我们按照做事的顺序一一解读这四个排比句,看看是不是这么一回事。
第一步是调查情况。老子讲,“不自见/ 故明”。“见”,现也。自己不出现,才能明察事理。在这里,自己不出现,不是不现身。自己不在现场,最多能了解一部分,有些事情还是需要亲自调研、躬身入局的。所以,老子还想说不自见的另外一些意思:第一,不马上亮明自己的观点、倾向,从而引导说出实情。第二,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他人。第三,不受自己的个性、好恶、欲望、情绪影响,不要看得顺眼的人说什么都听,看不顺眼的人说什么都不听,顺耳的就听,逆耳的就不听,喜欢听的就听,不喜欢听的就不听……这些只能说明眼光窄、心胸不开阔,容不得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如果做得正好相反,自见了,哪还有人坦诚相见,讲实话、讲真话呢?哪又能听到实话、真话,掌握事情的全貌呢?明察事理就只是一句空话、套话,得到的只是假信息或者部分的真相,一定会被蒙蔽,就做不到明白事理,通达人性。所以,做事情的第一步,是以不自见的方式搞清情况。
第二步,“不自是/ 故彰”。情况搞清楚了,就要做出处置,那就进入了研究方案的阶段。这个时候该怎么做呢?“不自是”, 不自以为是。这不只是指不傲慢,还有一个意思:不能只按自己的意见来,不能认为自己都是对的。如果听得进意见,吸纳多方的智慧,“故彰”,解决方案自然就呈现了出来。
可以想象,大家从不同角度去思考,方方面面都顾及,解决方案一定是很周全的。把大家好的想法汇集在一起,就能达成最大的共识,也就能聚集起合力,实施起来一定会是顺畅和有效的。
以这种方式做决策的人,一定能受到大家的爱戴和喜欢。这个决策者是不是在不经意间也被突显出来了呢?如果自以为是、自负全能,或者骨子里觉得高人一筹,表现出来的一定是态度傲慢、君临天下、惹人讨厌,这样的话,是不可能有合理决策的,个人也不可能做领头人了。这是做事的第二步。
方案定了下来,进入实施阶段。该怎么做?这就是第三步,“不自伐/ 故有功”。“伐”,自我夸耀。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不要自夸。自夸什么?夸自己有多厉害、有多少能耐,自我标榜、自我表扬。这样的话,那你一个人干算了,还会有人跟着干吗?所以,一定不要自夸,要带着团队一起干。第一,自己要会,至少核心问题是必须懂的,不能让别人看扁;第二,身先士卒,带好头;第三,帮衬着队员,抬人不抬己。这是一个好队长的表现!大家一起干,当然很快就干成了、出成绩了,那就是有功了。如果“不自伐”,其实,做事情的功劳,也会落到队长的头上,也是个人有功了。
事情做完,出成绩了,该做工作总结了,这是第四步。应该怎么样?“不自矜/ 故长”。“矜”,它的含义很多,我采纳一个解释——大也。不自矜,意思是不能自大,不要矜功,不要狂揽功劳。正所谓“成功而弗居”,要把功劳让给大家。这样的话,大家今后还会听从你,“故长”,事业能长长久久地做下去。这样的人,受到群众爱戴,群众基础扎实,自己还能干,是不是迟早会被提拔?已经当领导的,是不是可以长久地在领导岗位上了?这是另一个角度的长。
这就是做事情过程中低调、处下原则的实际应用。是不是觉得老子的思想不是高高在上了?还是很贴近实际的!

三、不争,还是不争

四“不”,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它们有一个核心的共同点,即没有把自己放在中心位置。这与前句“抱一”中处下的意思是连贯的。接下来,老子的名言来了,“夫唯不争/ 故莫能与之争”。字面意思是清楚的,一般都理解为,不争名逐利,不一争高下,天下所有人就都无法跟你争了。为什么?因为争斗的对象不存在,哪会起冲突呢?也有另外一个讲法,认为这是老子的竞争策略,以不争为手段,来达到成功的目的。如果是这样,倒更符合法家的思想,与老子虚静、谦下、顺自然的理念背道而驰了。我不赞同这个讲法。

我仍然坚持前后有关联的观点来理解。不争,是对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的归纳。这四点,用一个词概括,就是不争。不争,就不会处于主动位,比如,不是突出自己的,不是盛气凌人的,不是到处宣扬的。已经低调了,大家还会针对你吗?处下了,最终的实际效果却是自己得益,这又有了第七章“圣人后其身而身先/ 外其身而身存”的效果。
不争,是第二次出现。前一次出现在第八章“水善/ 利万物而不争”中。当时解读不争,认为这是水(也是道的化名)的第二个优点,是不以主观努力的方式去做事。本章的不争,还延续这个含义。在调查阶段,多倾听而不是一手遮天;在决策阶段,纳言(接纳意见)而不是颐指气使;在实施阶段,配合而不是大包大揽;在总结阶段,荐贤居后而不是居功自傲。大家体会一下,这些是不是都是引导、顺应的行为?是不是没有刻意地去争取却也成了事?这就是不争在处理事务中的具体运用啊!
除此之外,本章还对不争的方式做了完善和补充。第八章讲不争,讲的是做事方法。第一,练好内功,做到心正;第二,加倍努力;第三,动善时,把握时机,伺机而动。本章则具体诠释了在处置事情的四大环节(调研、决策、实施、总结)中如何做到不争,这是对该如何加倍努力的解答,是与“予善天/言善信/ 政善治/ 事善能”呼应的。
能对做事方法有这等体悟,需要丰富的阅历。这也说明,老子不只是口若悬河的说道者,还是个实干家。所以说,老子《道德经》传播的不是消极遁世之道,而是积极面对人生的态度,是一种独特的智慧入世的方法。所以,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管理和工作以及自我修养都有很大的价值。
把本章与第八章“上善若水”结合起来看,会发现,这种处下的风格,正是“居众人之所恶”的水的特性。所以,在本章的最后,老子做了一个总结。老子说,“古之所谓曲全者/ 岂语哉/ 诚全归之”。古人讲的六种情形,哪只是嘴里说一说的呀?实在是有用得很,万事万物都要归结到这个“抱一”之上。
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是不争原则在处理事务中的运用。
其实,我们的一生,就是在处理各式各样的事务。王阳明讲“人在事上磨,方能立得住”,这是修行之法。依此,老子的这十二字,也可以是我们的修身四法。

《震惊!文学少年为看小说竟做出这事!》
——粉丝来信·福州站 不专业repo

本来想起个不正经的标题,无奈我这个人真的非常缺乏幽默细胞,所以只能正经地聊聊。仅仅是一些个人的、非常延迟的粉丝来信repo,大家感兴趣的就看看,不感兴趣就划过去。

【预警:极其不专业的私人repo】

为了避免对人物有太多的预设,我虽然了解过FL的剧情,但是没有去看过原版。然而还是不可避免地对人物有个预设,说实话,有些人物和我预想的样子相差很大(笑)。
因此,就根据我这两天看下来的感受简单写一写repo。但仅仅从我看的卡司和我的个人感受出发,如果有什么感受和您不一致的地方,咱们求同存异就好。同时接受合理讨论和建议,但讨论不一定参加、建议不一定采纳。

先说结论:
置景精致,灯光舞美效果惊艳,有的配合会让人惊叹出声。每首歌都好听,舞蹈的编排配合很恰当,是加分项。整体来说很喜欢。
不过我原先对剧本的了解中,这部剧的灵魂人物应该是海鸣,由他的行为牵引他人命运。但是在我所看的卡司演绎下(粉丝来信·福州站:https://t.cn/A6a9utY9),我所看到的灵魂人物是郑微岚。

因此以下主要围绕着微岚、海鸣、夏光这三个角色展开。

其实标题更适合用《男孩、女孩和永无乡》,原因看到后面会解释。

这个版本给我最直观的感受是属于郑微岚的、属于文学的、孩子一样的灵魂。因此他的怯实实在在,爱也是直白热烈的爱。
书信里的热情和私底下的痴迷是他,面上不敢多靠近一步的也是他,多单纯的、令人愉悦的孩子的爱。在这样的逻辑之下,他慌不择路地选择构筑一个谎言以维系自己生命中得之不易的爱也是多情有可原的事。

孩子、孩子,这样漏洞百出才是孩子。
这是郑微岚的孩子的灵魂。

不过还是要说,在我看的这一版本卡司中,我能感受到的微岚对海鸣的眷恋,远低于海鸣对微岚——或者说夏光——的依赖(这部分在最后重新解释了一下对比角度)。
第一日就说过一点点我的感受,第二日看下来还是觉得如此。海鸣对夏光的爱其实应该是一种幻想式的不合逻辑的爱,可是我看到的海鸣爱得好理所当然:这让我觉得海鸣是“先认为夏光是女性,而后爱上她”,而不是“爱上她,由自己的取向推导认为对方是女性”。

——在后者的逻辑里面,性别其实是不重要的。可是如果是前者,那么性别相当重要,并且终将庸俗化这种感情。

以至于我在第一日看完以后认为海鸣是一个“绝望的普男”。因为他仅仅能让我感受到他爱夏光这一位女性,她的文学才能是她的附加,而不是爱上文学上的心意相通。
(并且我现在仍旧这么觉得。)

而郭郭版的夏光在我心里非常贴近一个引诱者的形象。强大、掌控欲旺盛而有魅力的缪斯女神。拿着一只苹果,一路引诱海鸣步向死、步向艺术。
当然,我也觉得她在引诱着微岚,可是她到底引诱着微岚到了哪里?我觉得自己并不能定义。我不觉得谎言是错,所以她没引诱他向错。那么是哪?

最后我想她引诱他到永无乡。
在neverland永远做孩子,只有孩子把被爱与不被爱当做大事。
郑微岚就此活在爱的诅咒里。

觉得这是夏光的狡猾:她要活着,或者死也要郑微岚付出代价。

接下来就说说微岚,他也是我看见的我认为的灵魂与核心。

我用孩子形容他,而孩子是我很爱的一个词。
十六岁的是孩子,十九岁的也可以是,孩子在我心里其实指代着一种心理性别的模糊感。作为非二元性别论的支持者,我其实反对将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进行区分,那些都是人类的特质。然而成人不可避免地被驯化,只有孩子才能有这样一片模糊的灵魂。

郑微岚就有这样一个模糊的灵魂。

有湿润的热情和蛊惑人心的细腻落笔,多秀丽的情怀。就是这样一个单纯笨拙的灵魂,却勾勒出一个神秘危险的夏光,多令人惊叹的才能。
因此微岚与夏光之间的张力,让我觉得远胜于夏光与海鸣的。毕竟那些痴男怨女的戏码早就腻歪,夏光则是一个从作家笔下挣脱的角色。并且她试图去操控那个创造她的人,这样“角色”与“作家”之间的博弈并不多见。
所以看到微岚与夏光的分歧时,脑海里常常盘桓着作者意志与角色意志的话题,不过跟这部剧没什么关系,就是我的思维逸散。
在他们的博弈中,郑微岚——卑怯的天才作家,选择尊重他的角色、他的夏光,让她依照自己的灵魂、走向自己的命运。

连她最后的死其实也是她的命运。

(看的时候我有时会觉得海鸣也是里面的一个角色,主角与作家为了他的生死争执不休。后来觉得他该是读者,迷恋上作家笔下虚构人物的可怜读者。)
(可见海鸣这一角色在我的认知里真的很弱。)
(不过看起来不弱,感觉一个能打微岚十个。)

郑微岚,给我最大的印象就是单纯。
是男孩也是女孩,他是他自己也是夏光。他是孤独的孩子。我更多觉得他眷恋的并不是谁的爱,他眷恋的是爱本身,而去爱也是一种被他眷恋的爱。
不得不说一句朔真的很适合这样的角色,笨拙清澈、拙稚可爱。
非常触动我的一个细节是在决心坦白自己就是夏光的那一幕,面对刚睡醒的海鸣的时候,他受伤的手一直被他藏在身后。

是孩子啊孩子。
伤也要藏起来的小孩子。

同时综合以上的这些在前期演绎中建立的认知,微岚最后的挣扎我感受到的是“孩子的纯真善良”与“孩子对爱的不择手段”之间的挣扎。
当然其中很大原因也是由于海鸣这个角色的“弱”,他接不住那么浓烈的感情,因此我能感受到的这份挣扎是出自于微岚自身的真善美,而不是为了海鸣。
因此在最后“我的爱慕之心只属于信件另一头的你”这部分,他们之间的情感张力也让我觉得比较弱,甚至海鸣视角的这句话让我感受不到什么爱,而是一种成人对孩子的宽慰。

当微岚在唱起“我的春天在今天说再见”时,他仍旧是那个孩子,仍旧“沉溺于爱的各种形态里”。
而孩子的爱不具有形态,爱仅仅作为爱存在。
是郑微岚和爱的故事。

我看到的,是孩子和永无乡。

(可以看到一个非常仓促的收尾,因为太晚开始写很多之前想到的东西都忘记了。总之,以上。)

前面似乎有所歧义,因此再补充一点:

在这次的这篇repo中、在这两组人物(微岚对海鸣、海鸣与微岚/夏光)之间的感情对比里面,其实更多的我在比较的是这种感情在我心中可被信任的程度。
也就是更多的是指我在心中认为这个被爱慕的一方或被依赖的一方是否承接得起对方的感情以及对方的浓度。

因此,之所以我说我能感受到的微岚对海鸣的眷恋低于海鸣对微岚的依赖,是由于我认为这一版本的海鸣没有那么完整强大的、能够承接住微岚所表达出强烈情感的人物形象。
微岚/夏光,作为海鸣幻想的承接对象,TA的人物形象是可以让我信服的。
而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其实可以感受到微岚/夏光的人物是高于海鸣的,也就是像我前文所说的一样:海鸣这个角色太弱了,他像是唯一一个普通人。

因此我会产生“我能感受到的微岚对海鸣的眷恋,远低于海鸣对微岚——或者说夏光——的依赖”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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