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平台维权记录
近期在淘宝平台因两件事情与商家产生纠纷,在沟通无果情况下,申请淘宝客服人工介入,虽未全部维权成功,但也获得了些许补偿,以作记录告之。
事件一:商家延迟48h未发货
事件背景:在6.18前期,购买某饮料,商品详情页并未告知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发货,也未采用技术手段限制收货地为广东的消费者下单购买,该款产品目前仍能购买。
个人诉求:1.商家在两天内发货;2.商家退款,并提供专属红包,以便以同样优惠价格后续购入同产品。
商家应对:1.因疫情防控,无限期延迟发货。产品暂不退款,代可以发货时再行发货。2.原价退款,不予补偿任何差价。
淘宝订单页投诉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10分钟内,淘宝判定商家构成迟延发货,平台补偿5元红包。商家不作任何处理,换言之,后续我只能选择退货,或者等待无限期延迟发货。因货款金额较少,选择退款结束纠纷。
在疫情原因下,可以理解部分网购产品限制通行,但此情形下商家应尽提醒义务,在商品详情页甚至是消费者下单后发消息提醒,抑或是直接从技术手段限制该地区消费者购买产品。而该商家对延迟发货产品,未主动提醒,要么退款,给店铺加一笔订单,要么无限期延迟发货,总而言之,商家毫无利益损失。
事件二:质保期内维修,产品损坏是否为人工因素,由商家随意填写检测单认定,若维修便收费,并由消费者承担来回邮费
事件背景:购买某商品有两年质保期,前期与商家沟通维修,商家让自行邮寄,邮寄后过2天,直接说是人工原因,需要收取维修费50元,否则只能退回,并且需要消费者承担运费。
个人诉求:1.由商家履行质保期义务,无偿维修,由消费者承担运费;2.商家提供产品损坏系因人工原因导致的第三方公司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由消费者承担运费。
商家应对:1.提供手写质检单(未签名,无公章),认定系人为损坏;2.提供2019年产品的抽检报告,标题2页(非全文)。商家认为系人为原因导致,消费者举证不充分。
在无法沟通情况下,通过淘宝人工客服了解到可以申请淘宝小二介入,便申请淘宝小二介入,纠葛几天后,今日淘宝维权专员来电,分析情况说将商家态度及产品纳入记录监控,并补偿200元无门槛红包,但无法协调让商家维修,也无法强制更改更改商家认定人为因素的步骤。
该事件虽获得些许补偿,但是由淘宝平台提供,商家此后仍可以以同样理由拒绝质保期服务,维权显然失败。另外,该产品我支付运费,走商家退回。商家未付出任何经济成本。
网购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维权难度的提升,因为诉争太少,即使通过12345投诉,也无法实现相应诉求,在穷尽非诉救济基础上,再行诉讼成本太高,除非是在互联网法院审理,节约交通成本,但节约不了时间成本。
有空再写下某丰保价后物品损坏,某丰客服拒绝理赔后的纠纷拉扯过程。
近期在淘宝平台因两件事情与商家产生纠纷,在沟通无果情况下,申请淘宝客服人工介入,虽未全部维权成功,但也获得了些许补偿,以作记录告之。
事件一:商家延迟48h未发货
事件背景:在6.18前期,购买某饮料,商品详情页并未告知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发货,也未采用技术手段限制收货地为广东的消费者下单购买,该款产品目前仍能购买。
个人诉求:1.商家在两天内发货;2.商家退款,并提供专属红包,以便以同样优惠价格后续购入同产品。
商家应对:1.因疫情防控,无限期延迟发货。产品暂不退款,代可以发货时再行发货。2.原价退款,不予补偿任何差价。
淘宝订单页投诉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10分钟内,淘宝判定商家构成迟延发货,平台补偿5元红包。商家不作任何处理,换言之,后续我只能选择退货,或者等待无限期延迟发货。因货款金额较少,选择退款结束纠纷。
在疫情原因下,可以理解部分网购产品限制通行,但此情形下商家应尽提醒义务,在商品详情页甚至是消费者下单后发消息提醒,抑或是直接从技术手段限制该地区消费者购买产品。而该商家对延迟发货产品,未主动提醒,要么退款,给店铺加一笔订单,要么无限期延迟发货,总而言之,商家毫无利益损失。
事件二:质保期内维修,产品损坏是否为人工因素,由商家随意填写检测单认定,若维修便收费,并由消费者承担来回邮费
事件背景:购买某商品有两年质保期,前期与商家沟通维修,商家让自行邮寄,邮寄后过2天,直接说是人工原因,需要收取维修费50元,否则只能退回,并且需要消费者承担运费。
个人诉求:1.由商家履行质保期义务,无偿维修,由消费者承担运费;2.商家提供产品损坏系因人工原因导致的第三方公司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由消费者承担运费。
商家应对:1.提供手写质检单(未签名,无公章),认定系人为损坏;2.提供2019年产品的抽检报告,标题2页(非全文)。商家认为系人为原因导致,消费者举证不充分。
在无法沟通情况下,通过淘宝人工客服了解到可以申请淘宝小二介入,便申请淘宝小二介入,纠葛几天后,今日淘宝维权专员来电,分析情况说将商家态度及产品纳入记录监控,并补偿200元无门槛红包,但无法协调让商家维修,也无法强制更改更改商家认定人为因素的步骤。
该事件虽获得些许补偿,但是由淘宝平台提供,商家此后仍可以以同样理由拒绝质保期服务,维权显然失败。另外,该产品我支付运费,走商家退回。商家未付出任何经济成本。
网购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维权难度的提升,因为诉争太少,即使通过12345投诉,也无法实现相应诉求,在穷尽非诉救济基础上,再行诉讼成本太高,除非是在互联网法院审理,节约交通成本,但节约不了时间成本。
有空再写下某丰保价后物品损坏,某丰客服拒绝理赔后的纠纷拉扯过程。
#肖战起诉黑粉#什么黑粉,明明就是网爆犯,必须严惩,键盘侠只知道躲在键盘后面撒野!真正告了你,就各种逃避,除了会敲键盘还会干啥? 必须赔钱!记录案底!追究到底!20万一分都不能少!不要心软!!无语了,只能用起诉者居住地管辖权这种事情拖延,是对自己的犯罪暴行供认不讳吗?犯罪事实存在,造谣网暴侵犯他人社会评价和名誉,早晚都要付出代价!拖延的是打时间差,好让自己的腿毛继续网暴造谣吗?还要求起诉者提供自己的信息论证?
事情经过如下:我母亲和其它26人在出发前于5月7号,由我小姨在宋慈处代签旅游合同,但签定旅游合同旅行社方为:宜昌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5月12日出发前往江苏、上海旅游。由南京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于5月14日下午六点左右行程到达昆山市周庄古镇,广告宣传为升级住宿一晚水乡客栈,实为安排在周庄古镇的富贵园小区内一家酒店住宿(与宣传住宿严重不符,甚至旅行社明知游客大多数是老年人,住宿条件实为开发商烂尾的商住小区酒店内,酒店周围道路错综复杂、水道众多、河道无护栏、无物业、无路灯、无监控)。当天到达周庄古镇,导游在明知时间晚、天气恶劣、周边基础设施差的情况下,还组织游客外出吃当地特色小吃,观看周庄夜景,罔顾游客的人身安全。并且导游在出发前及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饭店地址和线路没有任何提醒、对相关的注意事项没有履行告之义务,使旅游者完全不知悉将面临的危险。
母亲一行几人(其中有两个亲妹妹)见天气不好,不愿意继续外出便在街边一家面馆吃面,吃完后没见到导游便自行回到酒店。
回到酒店后母亲发现茶杯落在面馆了,就回去拿茶杯(时间是5月14日晚上18点59分,有监控视频)。19点过10分,小姨和大姨还未见母亲返回,便自行寻找,同行游客也自发帮助寻找,这期间导游不知所踪。1个多小时还未有消息,同行小姨联系导游,导游才知晓旅客失踪。导游于晚上20点19分报警,周庄派出所随即帮助查看酒店监控。外出在周边寻找,后在富贵园商住区30栋北侧(离住宿酒店步行3分钟路程)河内发现母亲,民警联系120和刑大法医到场,经现场确认,母亲已经溺亡(监控不全没有直接的案发视频)。
事发之后,合同方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第一时间告知于我(电话记录为证),直到5月15日0点过9分才接到宋慈电话知晓母亲已溺亡,随后因天气因素,以及交通工具不便,直到下午三点赶到昆山。整个事情处理过程中,合同方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安排任何人陪同处理。没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和家人,一个电话,一声慰问都没有(电话记录为证)。态度生硬至极,人情冷淡至极,人文关怀淡薄至极。更有甚者是从始至终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经费支持(各类票据为证)。
在昆山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方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参与和沟通(电话记录为证)。把我们搁在昆山不理不睬,任由地接社南京市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打卡式处理事情。
这样一拖,我们便滞留了6天,直到5月20日仍然没有任何进展,南京市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协商解决,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也没有任何行动。我丈夫只好主动与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王柠电话,然而王柠不仅不为此前一系列行为负责,反而言词生硬,态度极差,此次沟通没有任何结果。。
第7天(5月21日)上午周庄司法所告知我们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答应我们任何合理的要求,也不会派人过来协助我们处理事情。我们只能车费自己结,住宿自己交,餐饮自己解决,于5月21日,带着悲痛,气愤与仇恨独自前往昆山市殡仪馆处理相关事宜,办理相关证明。
第8天(5月22日)上午9点30分,我们前往周庄司法所与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邱晓蓉协商,没想到邱晓蓉代表,言词凶狠,态度恶劣,说话咄咄逼人,推翻前面在周庄司法所调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解决。又因为双方诉求相差太大而再次没达成调解。下午我们再次带着悲痛,气愤与仇恨独自前往昆山市殡仪馆处理母亲遗体火化事宜。
第9天(5月23日)早晨我们一行六人,满怀悲痛,眼含泪水,带着一身疲惫和痛苦,带着母亲的骨灰坐上了回宜昌的动车。回到宜昌东站,我们才第一次见到了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王柠。下午在长阳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二组江尚酒店进行了一次协商,协商过程中法人王柠,工作人员邱晓蓉,长阳联络人宋慈,态度恶劣,窃窃私语,谈笑风生,受到了各方领导的强烈谴责。最后在长阳各方领导的谴责下,初步达成愿意先付5万元用以安葬。
第9天(5月24日)下午4点23分,我们一行六人再次在长阳档案馆三楼会议室举行了二次协商。又因支付收据中增加了部分陷阱文字而双方无法达成协商而结束。(以上陈述均有录音为证)。
母亲发生意外到今天已经12天,除了第9,10天与我们表面协商,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我们不做任何有诚意的沟通。甚至一个电话和短信都没有。在他们的眼中只有利益,从来不知道什么是人情,什么是人性。连一丝丝的同情心都没有。连最基本的预付丧葬费,还要增加其它条件才愿支付。
以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此毫无人情,毫无人品,毫无人文,毫无人性,不负责任的的不良公司。怎么从事接待游客出行团队的服务行业。这必定成为宜昌市旅游服务行业的一个黑点,一个毒瘤,一份不和谐的因素,也必将成为爆发旅游问题的隐患。如不能给这样的不良公司一个处罚,一次警告,天理难容。
5月12日出发前往江苏、上海旅游。由南京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于5月14日下午六点左右行程到达昆山市周庄古镇,广告宣传为升级住宿一晚水乡客栈,实为安排在周庄古镇的富贵园小区内一家酒店住宿(与宣传住宿严重不符,甚至旅行社明知游客大多数是老年人,住宿条件实为开发商烂尾的商住小区酒店内,酒店周围道路错综复杂、水道众多、河道无护栏、无物业、无路灯、无监控)。当天到达周庄古镇,导游在明知时间晚、天气恶劣、周边基础设施差的情况下,还组织游客外出吃当地特色小吃,观看周庄夜景,罔顾游客的人身安全。并且导游在出发前及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饭店地址和线路没有任何提醒、对相关的注意事项没有履行告之义务,使旅游者完全不知悉将面临的危险。
母亲一行几人(其中有两个亲妹妹)见天气不好,不愿意继续外出便在街边一家面馆吃面,吃完后没见到导游便自行回到酒店。
回到酒店后母亲发现茶杯落在面馆了,就回去拿茶杯(时间是5月14日晚上18点59分,有监控视频)。19点过10分,小姨和大姨还未见母亲返回,便自行寻找,同行游客也自发帮助寻找,这期间导游不知所踪。1个多小时还未有消息,同行小姨联系导游,导游才知晓旅客失踪。导游于晚上20点19分报警,周庄派出所随即帮助查看酒店监控。外出在周边寻找,后在富贵园商住区30栋北侧(离住宿酒店步行3分钟路程)河内发现母亲,民警联系120和刑大法医到场,经现场确认,母亲已经溺亡(监控不全没有直接的案发视频)。
事发之后,合同方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第一时间告知于我(电话记录为证),直到5月15日0点过9分才接到宋慈电话知晓母亲已溺亡,随后因天气因素,以及交通工具不便,直到下午三点赶到昆山。整个事情处理过程中,合同方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安排任何人陪同处理。没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和家人,一个电话,一声慰问都没有(电话记录为证)。态度生硬至极,人情冷淡至极,人文关怀淡薄至极。更有甚者是从始至终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经费支持(各类票据为证)。
在昆山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方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参与和沟通(电话记录为证)。把我们搁在昆山不理不睬,任由地接社南京市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打卡式处理事情。
这样一拖,我们便滞留了6天,直到5月20日仍然没有任何进展,南京市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协商解决,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也没有任何行动。我丈夫只好主动与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王柠电话,然而王柠不仅不为此前一系列行为负责,反而言词生硬,态度极差,此次沟通没有任何结果。。
第7天(5月21日)上午周庄司法所告知我们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答应我们任何合理的要求,也不会派人过来协助我们处理事情。我们只能车费自己结,住宿自己交,餐饮自己解决,于5月21日,带着悲痛,气愤与仇恨独自前往昆山市殡仪馆处理相关事宜,办理相关证明。
第8天(5月22日)上午9点30分,我们前往周庄司法所与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邱晓蓉协商,没想到邱晓蓉代表,言词凶狠,态度恶劣,说话咄咄逼人,推翻前面在周庄司法所调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解决。又因为双方诉求相差太大而再次没达成调解。下午我们再次带着悲痛,气愤与仇恨独自前往昆山市殡仪馆处理母亲遗体火化事宜。
第9天(5月23日)早晨我们一行六人,满怀悲痛,眼含泪水,带着一身疲惫和痛苦,带着母亲的骨灰坐上了回宜昌的动车。回到宜昌东站,我们才第一次见到了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王柠。下午在长阳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二组江尚酒店进行了一次协商,协商过程中法人王柠,工作人员邱晓蓉,长阳联络人宋慈,态度恶劣,窃窃私语,谈笑风生,受到了各方领导的强烈谴责。最后在长阳各方领导的谴责下,初步达成愿意先付5万元用以安葬。
第9天(5月24日)下午4点23分,我们一行六人再次在长阳档案馆三楼会议室举行了二次协商。又因支付收据中增加了部分陷阱文字而双方无法达成协商而结束。(以上陈述均有录音为证)。
母亲发生意外到今天已经12天,除了第9,10天与我们表面协商,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我们不做任何有诚意的沟通。甚至一个电话和短信都没有。在他们的眼中只有利益,从来不知道什么是人情,什么是人性。连一丝丝的同情心都没有。连最基本的预付丧葬费,还要增加其它条件才愿支付。
以宜昌市花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此毫无人情,毫无人品,毫无人文,毫无人性,不负责任的的不良公司。怎么从事接待游客出行团队的服务行业。这必定成为宜昌市旅游服务行业的一个黑点,一个毒瘤,一份不和谐的因素,也必将成为爆发旅游问题的隐患。如不能给这样的不良公司一个处罚,一次警告,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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