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本土+73,北京0新增!山东涉疫奶枣已流入9省市】1月30日0时至24时,北京市无新增报告本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无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1例。
31省区市新增73例本土确诊
1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疫情数据。1月3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92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9例(上海7例,辽宁3例,广东3例,福建2例,陕西2例,江苏1例,四川1例),本土病例73例(吉林63例,黑龙江9例,河北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35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469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减少2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309例(其中重症病例5例),无现有疑似病例。累计确诊病例4708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4399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月30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1668例(其中重症病例76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3218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9522例,现有疑似病例2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966100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8895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9例(境外输入14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58例(境外输入1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7例(境外输入14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910例(境外输入296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11355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0399例(出院9362例,死亡179例),澳门特别行政区47例(出院46例),台湾地区909例(出院823例,死亡8例)。
河北省新增1例确诊
1月30日0—24时,河北省新增1例本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为石家庄市报告。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新增治愈出院98例。
1月30日0—24时,河北省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8例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1月30日0-24时,石家庄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目前,对所有追踪到的密切接触者已全部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各项防控措施有序进行。现将其行动轨迹公布如下。
确诊病例:男,71岁,藁城区增村镇小果庄村人,为1月15日第24号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月3日至9日居村无外出,期间3日、5日、7日3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月10日转运至藁城区指定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核酸检测均为阴性;1月30日核酸检测呈阳性,当日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建华院区,诊断为确诊病例。
吉林省新增63+1
1月30日0-24时,吉林全省新发现确诊病例6例(长春市1例、通化市5例),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1例(通化市1例),均是通过对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开展主动检测筛查发现;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57例(长春市4例、通化市53例)。有14例(通化市14例)确诊病例达到新冠肺炎出院标准,治愈出院;有2例(通化市2例)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黑龙江省新增9+4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健委获悉,2021年1月30日0—24时,黑龙江省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9例(绥化市望奎县4例,哈尔滨市呼兰区2例,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2例,哈尔滨市道里区1例);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8例。当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例(绥化市望奎县1例,哈尔滨市呼兰区3例);当日解除无症状感染者医学观察3例。
山东涉疫奶枣已流入9省市
近日,山东枣庄涉疫奶枣流入多地并检出多例阳性样本一事,引发网友关注。
据统计,截至发稿,此批奶枣除流入山东省内的济南烟台外,已流入天津、山西、江西、浙江、贵州、安徽、黑龙江、河南、江苏等9个外省市,当地开展紧急排查,通报最新检测结果。(此前报道:4省检出阳性!涉疫奶枣已流入市场,多地紧急排查)
天津8份奶枣样本核酸阳性
记者1月30日从天津市防控指挥部获悉,部分枣庄涉疫奶枣通过线上渠道流入天津市,目前全市共有8份奶枣样本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相关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月29日,天津市接到山东省枣庄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通报,该市一批奶枣的生产原料乌克兰进口乳清粉样本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部分奶枣通过线上渠道流入天津。经查,涉疫奶枣,产地山东省枣庄市,奶枣生产原料所使用的乌克兰进口乳清粉,与天津市之前涉疫乌克兰进口乳清粉为同一批进口。
截至1月30日21时,天津市共采集涉疫奶枣、内外包装等样本209份,除8份奶枣样本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外,其余检测结果为阴性。采集相关环境样本13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共排查涉疫奶枣食用或暴露人员及密切接触者265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其中,阳性奶枣食用或暴露人员14人,10人因末次食用或暴露时间在14天内,已采取集中隔离措施,4人超过14天,均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其他251人也均采取了相应健康监测措施。
部分涉疫奶枣流入河南
1月29日,漯河市接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阳性货物相关人员排查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山东枣庄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通报涉疫奶枣产品有关信息的风险提示函》,山东久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作生产奶枣原料的进口乳清粉,部分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其中,部分奶枣产品通过线上渠道(难忘食客食品保健旗舰店、沙老板线上销售)流入漯河市。
目前各县(区)正在排查该批次涉疫物品使用、流通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为进一步做好追踪排查管理,请购买该公司奶枣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与辖区疾控中心联系。
齐齐哈尔10人网购涉疫奶枣
1月29日晚,齐齐哈尔市接到枣庄市的协查函,一批由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进口乳清粉生产的奶枣流入齐齐哈尔市。经查,山东枣庄奶枣产品,共涉及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克东县、克山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碾子山区8个县(市)区10人购买,均是网络平台交易,通过快递公司发至消费者家中,均为消费者自食,没有转送或销售行为。
截至1月30日15:00,县(市)区指挥部已对产品涉及“人、物、环境”进行全部管控处置。对购买食用、快递配送等接触人员全部居家隔离、核酸检测;对快递场所设备环境、居家环境等核酸采样、全面消杀;对剩余产品收回、核酸检测、无害化处理。共计采集“人、物、环境”核酸检测样本194份,109份已出结果为阴性,85份检测结果待出。
3份涉疫奶枣流入宁国市
2021年1月29日晚,接宣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紧急通知,由山东枣庄寄往安徽宣城各地的成品“奶枣”,其制作原料之一“奶清”经检测为核酸阳性,其中有3份经网购通过快递流入宁国市。
经查,宁国市3份网购“巴旦木”奶枣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已落实对相关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观察、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措施,对涉疫产品外环境、车辆进行采样、检测和消毒消杀,并对涉疫产品进行了封存和无害化处理。目前,直接接触者、涉疫产品外包装、外环境和车辆的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浙江绍兴8户家庭网购涉疫奶枣
1月29日19时许,越城区收到绍兴市疫情防控指挥中心指令,山东枣庄市进口乳清粉加工制作的涉疫奶枣流入越城区,要求立即处置。接到协查信息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对涉疫奶枣、相关人员和环境开展全面排查和处置工作。
经调查,该批涉疫奶枣均为网上购买,涉及越城区共8户家庭,排查到涉疫奶枣接触人员21名。经对流入越城区的奶枣及接触人员、环境进行检测,有1份奶枣样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其余均为阴性。
目前,越城区已回收所有涉疫奶枣产品,作为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对排查到相关接触人员已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并对相关人员的居住环境进行终末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等工作仍在继续。
江西新余市出现涉疫奶枣
1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疾控中心对外省流入新余涉疫奶枣产品所有接触人员进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月29日,接到外省关于一宗涉疫奶枣产品通过线上销售渠道流入新余市的提示函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响应、连夜部署,对相关产品、人员和快递公司等,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摸排、流调、检测、隔离、消杀等工作。经过排查,发现渝水区和仙女湖区各有一份产品检测为阳性。目前,所有接触人员已按规定落实相应隔离措施,现存产品已全部收回封存,对相关环境、快递企业等已进行终末消毒。
31省区市新增73例本土确诊
1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疫情数据。1月3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92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9例(上海7例,辽宁3例,广东3例,福建2例,陕西2例,江苏1例,四川1例),本土病例73例(吉林63例,黑龙江9例,河北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35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469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减少2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309例(其中重症病例5例),无现有疑似病例。累计确诊病例4708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4399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月30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1668例(其中重症病例76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3218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9522例,现有疑似病例2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966100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8895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9例(境外输入14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58例(境外输入1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7例(境外输入14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910例(境外输入296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11355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0399例(出院9362例,死亡179例),澳门特别行政区47例(出院46例),台湾地区909例(出院823例,死亡8例)。
河北省新增1例确诊
1月30日0—24时,河北省新增1例本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为石家庄市报告。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新增治愈出院98例。
1月30日0—24时,河北省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8例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1月30日0-24时,石家庄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目前,对所有追踪到的密切接触者已全部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各项防控措施有序进行。现将其行动轨迹公布如下。
确诊病例:男,71岁,藁城区增村镇小果庄村人,为1月15日第24号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月3日至9日居村无外出,期间3日、5日、7日3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月10日转运至藁城区指定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核酸检测均为阴性;1月30日核酸检测呈阳性,当日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建华院区,诊断为确诊病例。
吉林省新增63+1
1月30日0-24时,吉林全省新发现确诊病例6例(长春市1例、通化市5例),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1例(通化市1例),均是通过对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开展主动检测筛查发现;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57例(长春市4例、通化市53例)。有14例(通化市14例)确诊病例达到新冠肺炎出院标准,治愈出院;有2例(通化市2例)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黑龙江省新增9+4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健委获悉,2021年1月30日0—24时,黑龙江省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9例(绥化市望奎县4例,哈尔滨市呼兰区2例,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2例,哈尔滨市道里区1例);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8例。当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例(绥化市望奎县1例,哈尔滨市呼兰区3例);当日解除无症状感染者医学观察3例。
山东涉疫奶枣已流入9省市
近日,山东枣庄涉疫奶枣流入多地并检出多例阳性样本一事,引发网友关注。
据统计,截至发稿,此批奶枣除流入山东省内的济南烟台外,已流入天津、山西、江西、浙江、贵州、安徽、黑龙江、河南、江苏等9个外省市,当地开展紧急排查,通报最新检测结果。(此前报道:4省检出阳性!涉疫奶枣已流入市场,多地紧急排查)
天津8份奶枣样本核酸阳性
记者1月30日从天津市防控指挥部获悉,部分枣庄涉疫奶枣通过线上渠道流入天津市,目前全市共有8份奶枣样本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相关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月29日,天津市接到山东省枣庄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通报,该市一批奶枣的生产原料乌克兰进口乳清粉样本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部分奶枣通过线上渠道流入天津。经查,涉疫奶枣,产地山东省枣庄市,奶枣生产原料所使用的乌克兰进口乳清粉,与天津市之前涉疫乌克兰进口乳清粉为同一批进口。
截至1月30日21时,天津市共采集涉疫奶枣、内外包装等样本209份,除8份奶枣样本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外,其余检测结果为阴性。采集相关环境样本13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共排查涉疫奶枣食用或暴露人员及密切接触者265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其中,阳性奶枣食用或暴露人员14人,10人因末次食用或暴露时间在14天内,已采取集中隔离措施,4人超过14天,均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其他251人也均采取了相应健康监测措施。
部分涉疫奶枣流入河南
1月29日,漯河市接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阳性货物相关人员排查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山东枣庄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通报涉疫奶枣产品有关信息的风险提示函》,山东久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作生产奶枣原料的进口乳清粉,部分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其中,部分奶枣产品通过线上渠道(难忘食客食品保健旗舰店、沙老板线上销售)流入漯河市。
目前各县(区)正在排查该批次涉疫物品使用、流通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为进一步做好追踪排查管理,请购买该公司奶枣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与辖区疾控中心联系。
齐齐哈尔10人网购涉疫奶枣
1月29日晚,齐齐哈尔市接到枣庄市的协查函,一批由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进口乳清粉生产的奶枣流入齐齐哈尔市。经查,山东枣庄奶枣产品,共涉及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克东县、克山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碾子山区8个县(市)区10人购买,均是网络平台交易,通过快递公司发至消费者家中,均为消费者自食,没有转送或销售行为。
截至1月30日15:00,县(市)区指挥部已对产品涉及“人、物、环境”进行全部管控处置。对购买食用、快递配送等接触人员全部居家隔离、核酸检测;对快递场所设备环境、居家环境等核酸采样、全面消杀;对剩余产品收回、核酸检测、无害化处理。共计采集“人、物、环境”核酸检测样本194份,109份已出结果为阴性,85份检测结果待出。
3份涉疫奶枣流入宁国市
2021年1月29日晚,接宣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紧急通知,由山东枣庄寄往安徽宣城各地的成品“奶枣”,其制作原料之一“奶清”经检测为核酸阳性,其中有3份经网购通过快递流入宁国市。
经查,宁国市3份网购“巴旦木”奶枣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已落实对相关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观察、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措施,对涉疫产品外环境、车辆进行采样、检测和消毒消杀,并对涉疫产品进行了封存和无害化处理。目前,直接接触者、涉疫产品外包装、外环境和车辆的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浙江绍兴8户家庭网购涉疫奶枣
1月29日19时许,越城区收到绍兴市疫情防控指挥中心指令,山东枣庄市进口乳清粉加工制作的涉疫奶枣流入越城区,要求立即处置。接到协查信息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对涉疫奶枣、相关人员和环境开展全面排查和处置工作。
经调查,该批涉疫奶枣均为网上购买,涉及越城区共8户家庭,排查到涉疫奶枣接触人员21名。经对流入越城区的奶枣及接触人员、环境进行检测,有1份奶枣样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其余均为阴性。
目前,越城区已回收所有涉疫奶枣产品,作为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对排查到相关接触人员已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并对相关人员的居住环境进行终末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等工作仍在继续。
江西新余市出现涉疫奶枣
1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疾控中心对外省流入新余涉疫奶枣产品所有接触人员进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月29日,接到外省关于一宗涉疫奶枣产品通过线上销售渠道流入新余市的提示函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响应、连夜部署,对相关产品、人员和快递公司等,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摸排、流调、检测、隔离、消杀等工作。经过排查,发现渝水区和仙女湖区各有一份产品检测为阳性。目前,所有接触人员已按规定落实相应隔离措施,现存产品已全部收回封存,对相关环境、快递企业等已进行终末消毒。
#凤眼观赣#【凤凰网江西频道关注】江西公众安全感满意度创新高 赣州萍乡新余排名前三 https://t.cn/A6qDII05;江西各设区市市委书记 最近在忙这些事 https://t.cn/A6qDII0V;抚州通报1例新冠肺炎假阳性:核酸检测非常灵敏 需要反复地核查复查 https://t.cn/A6qDII0U;江西一诬告者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 https://t.cn/A6qDII0G;国办督查室:上饶部分项目招标设置企业库不合规 限制竞争 https://t.cn/A6qDII0q;江西电网统调用电负荷创历史新高 全省供电正常 https://t.cn/A6qDII04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