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52H在换装新雷达和发动机升级后,将更名为B-52J或B-52K
2022年8月10日,美国《空军杂志》(Airforcemag)报道,B-52升级项目高级装备领导路易斯.鲁谢塔上校说,B-52H获得一个新的雷达和新发动机后,将被重新命名为B-52J或可能B-52K,但美国空军还没有决定如何定义新B-52。
该项目还制定了一份新的重新设计费用估算,并即将按照去年国防法案的指示将其提交给国会,但鲁谢塔说,关于项目超支50%的报道远远夸大了。事实上,他说他认为没有超支的可能。
换装新雷达和发动机项目代表了B-52 "历史上最大的改进",鲁谢塔在俄亥俄州代顿举行的空军装备司令部寿命周期工业日会议上告诉记者。1961年从B-52G到B-52H的变化主要是换装TF33发动机,但是本次的新升级套件包括雷达、发动机、通信、挂架、驾驶舱显示器,以及取消一个机组成员站,这意味着拥有一个新的名称 "是有意义的"。
鲁谢塔说,问题是是否会有两个名称,因为一些新的APG-79B4雷达将B-52换装新的罗.罗F130发动机之前就会先安装在轰炸机上。鲁谢塔说说,B-52飞行员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将为换装新雷达的版本重新编写;当更换发动机时,又将再次重新编写。
他说:"空军和全球打击司令部需要考虑的是我们如何定义 "新的改型。并补充说,这个决定将在未来两年的某个时候做出,然后开始换装。
鲁谢塔将新的AESA雷达描述为B-52的 "游戏规则改变者",特别是在美国空军向B-21和B-52的双轰炸机机队过渡时。APG-79实际上与美国海军F/A-18战斗机的出口型雷达相同,其天线阵列被 "倒过来",因此更多地是俯视地面而不是仰视天空。
他说:"我们将拥有战斗机品质的机载雷达......以支持空对地行动,"并且能够更好地 "与其他盟国伙伴 "一起行动,因为轰炸机将能够使用同样的传感器规格。他说,新雷达将能够扫描得更远,"引导飞行中的武器",并改善轰炸机的态势感知。今天的B-52仍在使用其60年代的机械扫描雷达飞行。
他说:"几个月前,新雷达样机刚刚通过了关键设计审查,所以我们现在正处于这个项目的下一个阶段。这需要 "建立系统集成实验室"(SIL),该实验室将审查雷达,因为这影响到B-52的其他部分,以确保新设备在飞行测试前不会产生有害或意外的副作用。SIL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代表,仅除去其冷却设备。
新的雷达将与B-52的电子战套件 "隔离",鲁谢塔说,但新设备所占的体积比旧设备要小,并为增加额外的电子战功能 "提供更多一些的空间"。
该项目办公室正在研究如何将雷达、发动机和其他设备的安装工作分期进行。一些轰炸机将在得到新的发动机之前就换装新的雷达,但是以后,当两者都可以换装时,最好是在定期的维修期间,当飞机已经被 "打开 "时,有机地一起进行改装。
他说,"我们有一个整合团队,从尺寸、重量和功率的角度来研究......所有新设备的依赖性",以形成最合理的换装顺序。为确保空军全球打击司令部不低于作战所需的最低轰炸机数量,最小的停机时间是必要的。
他说,"我们正在寻找那些可能在过程中造成问题的摩擦区域"。"我们正在寻找最小化和减少可能出错的地方,"他说,"如果事情真的出错了,我还能怎么办?"
在某些时候,会有一架飞机上有所有的新模块,到那时 "我们可能会做一些回归测试",但目标是在这个里程碑之前解决任何问题。
他说,位于廷克空军基地的俄克拉荷马城航空后勤综合体每年下线大约17架B-52。
他表示:"我们有多条[安装]线,同时有多架飞机停机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计划是在维修期间尽可能一次完成大部分的改装工作。
新雷达的飞行测试将在2025年底开始,第一批生产型应该在同一时间开工生产。将在2027年初安装战机,他说,新雷达的初始作战能力(IOC)将由12架B-21组成。第一架换发的B-52则将在2030年左右投入运行。
一个主要的采购项目通常在里程碑B之后才需要提交一份选定的采购报告--B-52商用发动机替换项目(CERP)还没有到那一步,但是该项目已经制定了一个成本估算并提交给空军总部,将 "在不久的将来 "提交给国会。
关于CERP成本增加50%的报道是 "断章取义",他说。2017年所做的商业案例分析并不全面,没有预计到升级的所有影响,而且成本估算模型已经更新。空军原本使用KC-135的重新设计作为其模型,但现在使用最近的C-5重新设计作为项目成本预估的指导。
"我没有遇到过一个与发动机更换有关的项目......处于超支状态",他说,"而且我没有预见到......在未来会出现超支。"
在后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他说,自2019年第一次空军独立成本估算以来,该项目 "成本略有增长......约为12%"。
"22财年NDAA为CERP项目建立了一个成本基线,使用20财年的成本估计。目前,我们已经看到从国会规定的基线估计增长了3%"。
他说,该报告将 "向国会提供关于CERP状况的全面更新"。由于整合B-52上所需的新发动机、控制装置和显示器的复杂性,已经发现有成本增长。
他说:"这不仅仅是新的发动机,"。包括是 "新的挂架......发电机......受油管......驾驶舱显示器"。这是 "比单纯只有罗罗公司参与大得多的努力"。波音公司是所有B-52升级行动的集成商。
"我们刚刚在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举行了我们的发动机子系统初步设计审查......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事件,"他说,并显示了与波音公司强有力的伙伴关系。完整的系统级PDR将在今年晚些时候举行。"设计是相当稳定的。发动机和雷达升级的目的是几乎没有新的研发。
现在对计划进度的主要挑战不是设计,而是供应链,他补充说,"就像任何在......疫情环境下管理的项目一样。"
2022年8月10日,美国《空军杂志》(Airforcemag)报道,B-52升级项目高级装备领导路易斯.鲁谢塔上校说,B-52H获得一个新的雷达和新发动机后,将被重新命名为B-52J或可能B-52K,但美国空军还没有决定如何定义新B-52。
该项目还制定了一份新的重新设计费用估算,并即将按照去年国防法案的指示将其提交给国会,但鲁谢塔说,关于项目超支50%的报道远远夸大了。事实上,他说他认为没有超支的可能。
换装新雷达和发动机项目代表了B-52 "历史上最大的改进",鲁谢塔在俄亥俄州代顿举行的空军装备司令部寿命周期工业日会议上告诉记者。1961年从B-52G到B-52H的变化主要是换装TF33发动机,但是本次的新升级套件包括雷达、发动机、通信、挂架、驾驶舱显示器,以及取消一个机组成员站,这意味着拥有一个新的名称 "是有意义的"。
鲁谢塔说,问题是是否会有两个名称,因为一些新的APG-79B4雷达将B-52换装新的罗.罗F130发动机之前就会先安装在轰炸机上。鲁谢塔说说,B-52飞行员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将为换装新雷达的版本重新编写;当更换发动机时,又将再次重新编写。
他说:"空军和全球打击司令部需要考虑的是我们如何定义 "新的改型。并补充说,这个决定将在未来两年的某个时候做出,然后开始换装。
鲁谢塔将新的AESA雷达描述为B-52的 "游戏规则改变者",特别是在美国空军向B-21和B-52的双轰炸机机队过渡时。APG-79实际上与美国海军F/A-18战斗机的出口型雷达相同,其天线阵列被 "倒过来",因此更多地是俯视地面而不是仰视天空。
他说:"我们将拥有战斗机品质的机载雷达......以支持空对地行动,"并且能够更好地 "与其他盟国伙伴 "一起行动,因为轰炸机将能够使用同样的传感器规格。他说,新雷达将能够扫描得更远,"引导飞行中的武器",并改善轰炸机的态势感知。今天的B-52仍在使用其60年代的机械扫描雷达飞行。
他说:"几个月前,新雷达样机刚刚通过了关键设计审查,所以我们现在正处于这个项目的下一个阶段。这需要 "建立系统集成实验室"(SIL),该实验室将审查雷达,因为这影响到B-52的其他部分,以确保新设备在飞行测试前不会产生有害或意外的副作用。SIL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代表,仅除去其冷却设备。
新的雷达将与B-52的电子战套件 "隔离",鲁谢塔说,但新设备所占的体积比旧设备要小,并为增加额外的电子战功能 "提供更多一些的空间"。
该项目办公室正在研究如何将雷达、发动机和其他设备的安装工作分期进行。一些轰炸机将在得到新的发动机之前就换装新的雷达,但是以后,当两者都可以换装时,最好是在定期的维修期间,当飞机已经被 "打开 "时,有机地一起进行改装。
他说,"我们有一个整合团队,从尺寸、重量和功率的角度来研究......所有新设备的依赖性",以形成最合理的换装顺序。为确保空军全球打击司令部不低于作战所需的最低轰炸机数量,最小的停机时间是必要的。
他说,"我们正在寻找那些可能在过程中造成问题的摩擦区域"。"我们正在寻找最小化和减少可能出错的地方,"他说,"如果事情真的出错了,我还能怎么办?"
在某些时候,会有一架飞机上有所有的新模块,到那时 "我们可能会做一些回归测试",但目标是在这个里程碑之前解决任何问题。
他说,位于廷克空军基地的俄克拉荷马城航空后勤综合体每年下线大约17架B-52。
他表示:"我们有多条[安装]线,同时有多架飞机停机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计划是在维修期间尽可能一次完成大部分的改装工作。
新雷达的飞行测试将在2025年底开始,第一批生产型应该在同一时间开工生产。将在2027年初安装战机,他说,新雷达的初始作战能力(IOC)将由12架B-21组成。第一架换发的B-52则将在2030年左右投入运行。
一个主要的采购项目通常在里程碑B之后才需要提交一份选定的采购报告--B-52商用发动机替换项目(CERP)还没有到那一步,但是该项目已经制定了一个成本估算并提交给空军总部,将 "在不久的将来 "提交给国会。
关于CERP成本增加50%的报道是 "断章取义",他说。2017年所做的商业案例分析并不全面,没有预计到升级的所有影响,而且成本估算模型已经更新。空军原本使用KC-135的重新设计作为其模型,但现在使用最近的C-5重新设计作为项目成本预估的指导。
"我没有遇到过一个与发动机更换有关的项目......处于超支状态",他说,"而且我没有预见到......在未来会出现超支。"
在后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他说,自2019年第一次空军独立成本估算以来,该项目 "成本略有增长......约为12%"。
"22财年NDAA为CERP项目建立了一个成本基线,使用20财年的成本估计。目前,我们已经看到从国会规定的基线估计增长了3%"。
他说,该报告将 "向国会提供关于CERP状况的全面更新"。由于整合B-52上所需的新发动机、控制装置和显示器的复杂性,已经发现有成本增长。
他说:"这不仅仅是新的发动机,"。包括是 "新的挂架......发电机......受油管......驾驶舱显示器"。这是 "比单纯只有罗罗公司参与大得多的努力"。波音公司是所有B-52升级行动的集成商。
"我们刚刚在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举行了我们的发动机子系统初步设计审查......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事件,"他说,并显示了与波音公司强有力的伙伴关系。完整的系统级PDR将在今年晚些时候举行。"设计是相当稳定的。发动机和雷达升级的目的是几乎没有新的研发。
现在对计划进度的主要挑战不是设计,而是供应链,他补充说,"就像任何在......疫情环境下管理的项目一样。"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 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同级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和拟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若同一申请中涉及多个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通报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需要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站(点),是指涉外气象活动中收集或者测量气象要素的临时或固定的设备及其场所。
第二十六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气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 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同级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和拟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若同一申请中涉及多个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通报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需要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站(点),是指涉外气象活动中收集或者测量气象要素的临时或固定的设备及其场所。
第二十六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气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存五观 :
佛门吃饭时要思考的五件事
《 杂阿含经 》中说 :
“ 有四食资益众生,
令得住世摄受长养。”
这就是佛陀说的十句法的第一句
“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
可见凡是有情众生,
他的生存是以饮食为其根本保障的,
尽管有段食、
触食、
思食、
识食的四种差别。
当然,
本文并不是要向大家介绍吃什么,
如何吃,
而是重新解读一下,
我们在吃饭之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 ——
食存五观。
本篇文章原是妙一法师对学僧的谆谆诫导,
但其字里行间的智慧与劝勉之语,
对我们普通人也同样适用。
文 / 妙一法师
计功多少,
量彼来处
这是说,
当我们看到手中的那一份食物时,
应该思量它的来之不易,
要经过诸如经过播种、
施功、
乃至善信的布施等等。
同样,
当我们接受前辈法师、
善知识给我们讲解佛法的时候,
是否也曾思其来处呢?
自佛陀勤苦难行、
三祗始证,
历代西去东来取经、
译经、
释经的祖师们,
再到耳提面命的教授师讲给我们时,
还有人是否曾因之生起稀有难遭之想呢?
若是
“ 受之不谨,
行由何籍 ”?
我们的禅堂、
念佛堂,
又还有多少人能安心地坐下去、
念下去?
这是对
“ 法食 ” 的冷漠!
佛教
“ 农禅并重 ” 的
优良传统又怎样传承下去?
太虚大师曾说 :
“ 佛教的特质在禅。”
其意思是行禅,
而非说禅。
然而,
现今国内常年坐香的道场也不过四五家,
许多寺院都建有禅堂、
念佛堂,
绝大多数都是徒有施设,
无人问津。
再者,
多数学禅的人,
只是停留在语言文字的学术层面,
不是将之作为解决烦恼,
开发智慧的圣教门。
这一份禅悦之食恐怕已不被更多人所念及它的殊胜作用与来历了。
忖己德行,
全缺应供
在应供之时,
应当思考忖度一下自己的道德行持,
是否有所缺失。
若是营三宝事,
克己利人是为圆全,
当受此食。
古有
“ 一日不做,
一日不食 ”,
即是最好的例子。
若是不念三宝、
随心侵损,
就是缺失、
应愧受此食,
说的就是
“ 尸位素餐 ” 之流,
其中心意思就是要名副其实,
当之无愧。
请诸位想一想,
寺院要修建、
常住要维持、
佛教事业要发展,
是离不开教内外的支持和帮助的,
这种支持和帮助完全来自我们自身经过努力得来的。
若是
“ 不为三宝事,
专搞沽名钓誉 ”,
那么有什么资格接受别人的信任?
当名不符实的真面目被别人识破后,
佛教的尊严和神圣就会被玷污和亵渎,
佛教未来的发展将会受到无法预计的阻碍。
防心离过,
贪等为宗
在吃饭的时候,
应该防止自己对食物生起三种过失。
哪三种呢?
即是对上味起贪,
对中味起痴,
对下味起嗔。
执着以贪为首,
所以总标在前。
众生对事物总是以情执贪着不舍,
比如对金钱、
名誉的追逐,
僧人在这方面应该是看得淡、
放得下的。
虽是这样说,
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浪潮中,
竟有人被
“ 上味 ”
所吸引不能自拔,
且引生出种种
“ 食病 ”。
若是一己之私欲不得所偿,
就难保不会生起
“ 嗔心 ”。
那么如何避免这贪、嗔、痴的三味过失呢?
就是明确自己的发心是为佛教、
为众生,
认清当前大势,
即是如法
“ 受食 ” 的想法了。
正视良药,
为疗形枯
比丘三名之中,
“ 乞士 ” 意谓 :
上乞如来法食以资法身,
下乞众生之食以养色身。
要把食物当作一剂良药,
来疗养色身,
最终证得法身。
这是强调食物只不过是起到药物的作用,
不要执着、
若是执着便是贪爱。
吉藏大师常说 :
“ 破执不破法,
病去药不留。”
佛法是疗众生八万四千烦恼病的良药,
而僧人即是传持佛法的决定性因素,
也就是会给人开方抓药的医生,
那么我们对
“ 药理药性 ”
了解吗?
对于常见病有经验吗?
是不是抓了一副救人的药,
反而害了人呢?
《 净名经·佛道品 》云 :
“ 先以欲钩牵,
后令入佛智。”
佛法运用方便是为了引导众生得到根本智,
其旨趣在于出世。
不是给众生一粒长生不死、
满足诸欲的灵丹,
而是教之以解决根本问题的出世法药。
所以有法师郑重提出
“ 方便不是随便,
圆融不是圆滑 ” 的根本原则。
正如 《 中观论疏 》 上说
“ 般若将出毕竟空,
严土化人;
方便将入毕竟空,
绝诸戏论 ”。
虽然能令众生因方便得到利益,
但还要令其
“ 正直舍方便 ”。
能否教之以佛法出世的根本精神,
关键在于施与
“ 法药 ” 的
“ 医生们 ”,
能不能舍去自身对于
“ 药 ” 的执着。
否则,
“ 医生 ”
本为救人,
却与
“ 病人 ”
同悲。
为成道业,
应受此食
《 思益经·菩萨正问品 》云 :
“ 谁知报佛恩,
不断佛种者。”
我们每吃一餐饭,
其目的都是为了成就无上佛道,
不令佛种断绝,
是为报佛深恩。
诸佛出世,
其本怀也无非是开示悟入佛之知见,
与众生皆共成佛道。
这最后一条一方面告诉我们尽管前四观不解,
只要心存有佛道可求的概念,
也可受食;
另一方面是告诉我们受食不是为了裹腹充饥,
而是有更高层次的追求,
是为了众生而成就佛道。
自利利他,
令人始种善根,
于未来劫,
终因此缘,
获得出世。
此处文义明了,
兹不赘言。
总之,
“ 五观若成金易化,
三心未了信难消 ”。
“ 五观若成 ”
即是自利利他的佛法行。
上来 “ 五观 ” 重申,
文义不周,
愿不允者,
权作空响;
若肯者,
也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睹此文者,
愿受食时,
五观常成。
食之以后,
犹若维摩诘的香积饭,
尽未来际,
受用不尽,
道化无穷。
佛门吃饭时要思考的五件事
《 杂阿含经 》中说 :
“ 有四食资益众生,
令得住世摄受长养。”
这就是佛陀说的十句法的第一句
“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
可见凡是有情众生,
他的生存是以饮食为其根本保障的,
尽管有段食、
触食、
思食、
识食的四种差别。
当然,
本文并不是要向大家介绍吃什么,
如何吃,
而是重新解读一下,
我们在吃饭之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 ——
食存五观。
本篇文章原是妙一法师对学僧的谆谆诫导,
但其字里行间的智慧与劝勉之语,
对我们普通人也同样适用。
文 / 妙一法师
计功多少,
量彼来处
这是说,
当我们看到手中的那一份食物时,
应该思量它的来之不易,
要经过诸如经过播种、
施功、
乃至善信的布施等等。
同样,
当我们接受前辈法师、
善知识给我们讲解佛法的时候,
是否也曾思其来处呢?
自佛陀勤苦难行、
三祗始证,
历代西去东来取经、
译经、
释经的祖师们,
再到耳提面命的教授师讲给我们时,
还有人是否曾因之生起稀有难遭之想呢?
若是
“ 受之不谨,
行由何籍 ”?
我们的禅堂、
念佛堂,
又还有多少人能安心地坐下去、
念下去?
这是对
“ 法食 ” 的冷漠!
佛教
“ 农禅并重 ” 的
优良传统又怎样传承下去?
太虚大师曾说 :
“ 佛教的特质在禅。”
其意思是行禅,
而非说禅。
然而,
现今国内常年坐香的道场也不过四五家,
许多寺院都建有禅堂、
念佛堂,
绝大多数都是徒有施设,
无人问津。
再者,
多数学禅的人,
只是停留在语言文字的学术层面,
不是将之作为解决烦恼,
开发智慧的圣教门。
这一份禅悦之食恐怕已不被更多人所念及它的殊胜作用与来历了。
忖己德行,
全缺应供
在应供之时,
应当思考忖度一下自己的道德行持,
是否有所缺失。
若是营三宝事,
克己利人是为圆全,
当受此食。
古有
“ 一日不做,
一日不食 ”,
即是最好的例子。
若是不念三宝、
随心侵损,
就是缺失、
应愧受此食,
说的就是
“ 尸位素餐 ” 之流,
其中心意思就是要名副其实,
当之无愧。
请诸位想一想,
寺院要修建、
常住要维持、
佛教事业要发展,
是离不开教内外的支持和帮助的,
这种支持和帮助完全来自我们自身经过努力得来的。
若是
“ 不为三宝事,
专搞沽名钓誉 ”,
那么有什么资格接受别人的信任?
当名不符实的真面目被别人识破后,
佛教的尊严和神圣就会被玷污和亵渎,
佛教未来的发展将会受到无法预计的阻碍。
防心离过,
贪等为宗
在吃饭的时候,
应该防止自己对食物生起三种过失。
哪三种呢?
即是对上味起贪,
对中味起痴,
对下味起嗔。
执着以贪为首,
所以总标在前。
众生对事物总是以情执贪着不舍,
比如对金钱、
名誉的追逐,
僧人在这方面应该是看得淡、
放得下的。
虽是这样说,
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浪潮中,
竟有人被
“ 上味 ”
所吸引不能自拔,
且引生出种种
“ 食病 ”。
若是一己之私欲不得所偿,
就难保不会生起
“ 嗔心 ”。
那么如何避免这贪、嗔、痴的三味过失呢?
就是明确自己的发心是为佛教、
为众生,
认清当前大势,
即是如法
“ 受食 ” 的想法了。
正视良药,
为疗形枯
比丘三名之中,
“ 乞士 ” 意谓 :
上乞如来法食以资法身,
下乞众生之食以养色身。
要把食物当作一剂良药,
来疗养色身,
最终证得法身。
这是强调食物只不过是起到药物的作用,
不要执着、
若是执着便是贪爱。
吉藏大师常说 :
“ 破执不破法,
病去药不留。”
佛法是疗众生八万四千烦恼病的良药,
而僧人即是传持佛法的决定性因素,
也就是会给人开方抓药的医生,
那么我们对
“ 药理药性 ”
了解吗?
对于常见病有经验吗?
是不是抓了一副救人的药,
反而害了人呢?
《 净名经·佛道品 》云 :
“ 先以欲钩牵,
后令入佛智。”
佛法运用方便是为了引导众生得到根本智,
其旨趣在于出世。
不是给众生一粒长生不死、
满足诸欲的灵丹,
而是教之以解决根本问题的出世法药。
所以有法师郑重提出
“ 方便不是随便,
圆融不是圆滑 ” 的根本原则。
正如 《 中观论疏 》 上说
“ 般若将出毕竟空,
严土化人;
方便将入毕竟空,
绝诸戏论 ”。
虽然能令众生因方便得到利益,
但还要令其
“ 正直舍方便 ”。
能否教之以佛法出世的根本精神,
关键在于施与
“ 法药 ” 的
“ 医生们 ”,
能不能舍去自身对于
“ 药 ” 的执着。
否则,
“ 医生 ”
本为救人,
却与
“ 病人 ”
同悲。
为成道业,
应受此食
《 思益经·菩萨正问品 》云 :
“ 谁知报佛恩,
不断佛种者。”
我们每吃一餐饭,
其目的都是为了成就无上佛道,
不令佛种断绝,
是为报佛深恩。
诸佛出世,
其本怀也无非是开示悟入佛之知见,
与众生皆共成佛道。
这最后一条一方面告诉我们尽管前四观不解,
只要心存有佛道可求的概念,
也可受食;
另一方面是告诉我们受食不是为了裹腹充饥,
而是有更高层次的追求,
是为了众生而成就佛道。
自利利他,
令人始种善根,
于未来劫,
终因此缘,
获得出世。
此处文义明了,
兹不赘言。
总之,
“ 五观若成金易化,
三心未了信难消 ”。
“ 五观若成 ”
即是自利利他的佛法行。
上来 “ 五观 ” 重申,
文义不周,
愿不允者,
权作空响;
若肯者,
也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睹此文者,
愿受食时,
五观常成。
食之以后,
犹若维摩诘的香积饭,
尽未来际,
受用不尽,
道化无穷。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