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企业在“国家队”……】#营商环境##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
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是陕西省打破科技优势向经济发展转化“堵点”的关键之举,在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从2021年3月30日正式“问世”到现在,秦创原在“奔跑”中孵化出了诸多成果。沣西新城持续优化创新生态,释放创新活力,让众多科创型企业得以孵化成长。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这是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4年提到“数字经济”,其对于当前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性。近期印发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也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商务,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位于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的陕西中认本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认本信”)是一家专注于智能印章与文件防伪溯源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应用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沣西新城作为秦创原总窗口的核心示范区,积极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大局的当下,中认本信在成长中收获了许多效益。
日前,中认本信总经理吴联成接受了国际在线陕西频道的专访。他表示,中认本信作为一家快速成长的创新型企业,一方面,正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赢得更多市场;另一方面,发挥自身能量,服务于秦创原建设大局和国家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安全打头阵
“2021年以来,中认本信得到了长足发展。2021年5月,公司加入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成为印章管控与文件防伪溯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同时有幸入围陕西省电子发票入账、归档(国家第三批)试点单位,并入驻位于北京经开区的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在专委会的业务指导下,我们已经全面开启了印章管控标准体系建设。”吴联成对中认本信经历的一个个大事件如数家珍。
吴联成认为,入选一系列“国家队”名单,对于作为中小企业的中认本信来说,是非常荣幸的,对于整个行业也有一些示范效益。
业务方向上,2021年,中认本信在平台建设上不断发力,推动运营体系、服务体系、运维体系建设,在全国建立了“北京平台”“上海平台”“深圳平台”“成都平台”以及“西部云谷大本营平台”,并在8月与“北京CA”展开了战略合作。“经过2020年和2021年两年的准备,西部云谷大本营已经趋于成熟,全国市场正全面打开。目前,我们已经和行业竞争对手拉开了距离。”吴联成说。
解决印章安全问题担重任
吴联成是陕西西安人,曾在西北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就读,专注研究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创业的路上,确保文件真实,继承与发扬印信文化,成为他研发的初衷与努力的方向。
在吴联成看来,印章就像是一个企业的“身份证”。相比于传统印章而言,智能印章确保了信用载体使用中的可控性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解决了过去可能存在的一些偷盖、盗盖、不规范使用等安全隐患。
中认本信成立后,经过市场调研和无数次的实践,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为支撑,研发出了长翼系列物联网智能印章。同时,中认本信结合签印事实管理平台系统(签印云),实现用章事前授权、事中控制和事后信息追溯,实现单位和个人用印智能化、信息化、高效化。
目前,中认本信智能印章项目已获授权专利20余项、软件著作权多项。
吴联成认为,目前全国智能印章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急需制定标准。“全国印章市场份额大概有千亿,但消化不足十亿。只有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后续企业才能良好发展。”他说。
据透露,2020年,中认本信和阿里钉钉开发的钉钉智能移动办公平台全面合作,使用中认本信的产品作为钉钉平台的标准。目前,中认本信从运营、服务、质量方面进行品控体系建设,实现标准化、体系化,并和企业微信进行洽谈,希望全面打通合作。
冲刺2022目标与地方共谋新局
吴联成和沣西新城的“情缘”,来自一次比赛。他说:“2016年,在沣西新城举行的创新创业大赛上,我的项目拿了奖。之后,沣西新城管委会的一位负责人对我们进行了考察。在讨论项目如何落地的过程中,沣西新城也给与了一些帮助和支持。”
2017年4月27日,伴随着工商注册完成,中认本信正式落户西部云谷。
“作为企业,我们更关心承诺能否能落地,成效有多高。入驻以来,我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政府和园区的热情。沣西新城管委会在政策上和资金上都提供了帮助,早期承诺也都得到了完好兑现。管委会各个部门不仅在金融、知识产权、财税等方面提供支持,还在对接外部企业和平台上给予帮助。日常服务上,西咸新区产业园也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吴联成说。
吴联成表示,现在沣西新城的营商环境一年比一年向好,配套也越来越健全。中认本信也在不断进步。
“今年我们将快速发力,全面冲刺业绩,预计备产三十万枚以上印章,交付十五万枚印章。另外,我们也要建立全国的运营体系,进行产品品控体系、服务体系等标准体系建设,用科技助力社会文明进步,助力诚信体系建设。”提起2022年的目标,吴联成信心满满。
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是陕西省打破科技优势向经济发展转化“堵点”的关键之举,在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从2021年3月30日正式“问世”到现在,秦创原在“奔跑”中孵化出了诸多成果。沣西新城持续优化创新生态,释放创新活力,让众多科创型企业得以孵化成长。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这是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4年提到“数字经济”,其对于当前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性。近期印发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也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商务,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位于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的陕西中认本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认本信”)是一家专注于智能印章与文件防伪溯源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应用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沣西新城作为秦创原总窗口的核心示范区,积极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大局的当下,中认本信在成长中收获了许多效益。
日前,中认本信总经理吴联成接受了国际在线陕西频道的专访。他表示,中认本信作为一家快速成长的创新型企业,一方面,正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赢得更多市场;另一方面,发挥自身能量,服务于秦创原建设大局和国家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安全打头阵
“2021年以来,中认本信得到了长足发展。2021年5月,公司加入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成为印章管控与文件防伪溯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同时有幸入围陕西省电子发票入账、归档(国家第三批)试点单位,并入驻位于北京经开区的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在专委会的业务指导下,我们已经全面开启了印章管控标准体系建设。”吴联成对中认本信经历的一个个大事件如数家珍。
吴联成认为,入选一系列“国家队”名单,对于作为中小企业的中认本信来说,是非常荣幸的,对于整个行业也有一些示范效益。
业务方向上,2021年,中认本信在平台建设上不断发力,推动运营体系、服务体系、运维体系建设,在全国建立了“北京平台”“上海平台”“深圳平台”“成都平台”以及“西部云谷大本营平台”,并在8月与“北京CA”展开了战略合作。“经过2020年和2021年两年的准备,西部云谷大本营已经趋于成熟,全国市场正全面打开。目前,我们已经和行业竞争对手拉开了距离。”吴联成说。
解决印章安全问题担重任
吴联成是陕西西安人,曾在西北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就读,专注研究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创业的路上,确保文件真实,继承与发扬印信文化,成为他研发的初衷与努力的方向。
在吴联成看来,印章就像是一个企业的“身份证”。相比于传统印章而言,智能印章确保了信用载体使用中的可控性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解决了过去可能存在的一些偷盖、盗盖、不规范使用等安全隐患。
中认本信成立后,经过市场调研和无数次的实践,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为支撑,研发出了长翼系列物联网智能印章。同时,中认本信结合签印事实管理平台系统(签印云),实现用章事前授权、事中控制和事后信息追溯,实现单位和个人用印智能化、信息化、高效化。
目前,中认本信智能印章项目已获授权专利20余项、软件著作权多项。
吴联成认为,目前全国智能印章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急需制定标准。“全国印章市场份额大概有千亿,但消化不足十亿。只有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后续企业才能良好发展。”他说。
据透露,2020年,中认本信和阿里钉钉开发的钉钉智能移动办公平台全面合作,使用中认本信的产品作为钉钉平台的标准。目前,中认本信从运营、服务、质量方面进行品控体系建设,实现标准化、体系化,并和企业微信进行洽谈,希望全面打通合作。
冲刺2022目标与地方共谋新局
吴联成和沣西新城的“情缘”,来自一次比赛。他说:“2016年,在沣西新城举行的创新创业大赛上,我的项目拿了奖。之后,沣西新城管委会的一位负责人对我们进行了考察。在讨论项目如何落地的过程中,沣西新城也给与了一些帮助和支持。”
2017年4月27日,伴随着工商注册完成,中认本信正式落户西部云谷。
“作为企业,我们更关心承诺能否能落地,成效有多高。入驻以来,我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政府和园区的热情。沣西新城管委会在政策上和资金上都提供了帮助,早期承诺也都得到了完好兑现。管委会各个部门不仅在金融、知识产权、财税等方面提供支持,还在对接外部企业和平台上给予帮助。日常服务上,西咸新区产业园也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吴联成说。
吴联成表示,现在沣西新城的营商环境一年比一年向好,配套也越来越健全。中认本信也在不断进步。
“今年我们将快速发力,全面冲刺业绩,预计备产三十万枚以上印章,交付十五万枚印章。另外,我们也要建立全国的运营体系,进行产品品控体系、服务体系等标准体系建设,用科技助力社会文明进步,助力诚信体系建设。”提起2022年的目标,吴联成信心满满。
【#妹妹卖掉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房#,法院帮助追回!】今天,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据统计,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有着与健全人不一样的需求,需要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更加需要关心和帮助。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报)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报)
【#妹妹卖掉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房#,法院帮助追回!】今天,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据统计,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有着与健全人不一样的需求,需要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更加需要关心和帮助。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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