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关注 ▏隐瞒接触史致医护等37人被隔离,确诊病例获刑10个月!】3月1日上午,山东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系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https://t.cn/A67XOfuu
#共同战“疫”# 【山东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宣判】3月1日上午,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由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主持审理。
据悉,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月26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月26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判了!故意隐瞒致37人被隔离,菏泽市成武县一治愈患者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3月1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
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
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
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月26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由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主持审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 https://t.cn/R2WxTrw
3月1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
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
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
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月26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由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主持审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 https://t.cn/R2WxT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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