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必须有野心,才能得到想要的东西,如果连想都不敢,那么这个人不要提赢了,连输的资格都没有。与其花长时间怀疑, 不如花短时间求证。 人生可以有过错, 但不能有错过。 意志决定你的成功, 进取决定你的未来! 怀疑和等待你永远看不到未来, 拼搏的人生才会更精彩! #情感语录##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会一直喜欢温柔的人儿并且折服。
令我意识到的可贵之处是:温柔还可以是,哪怕不喜欢一个人,也会从其身上找到和承认其闪光点✨
以及对别人的过错好好举起轻轻放下。
对一个满口谎言,把大家当傻子一样糊弄的骗子哪怕私底下很生气,实际上在“对质”时,仍然在对方含糊不清时企图继续欺骗时保持理智的态度和温柔的语气。(谁听了当时都得夸一句逻辑太强了)在循循善诱两个小时,让骗子道了歉以后,也没有对她的敷衍不依不饶,而是真的相信也希望她会改正。
如果是我的话,我大概会不依不饶。因为在我看来,骗子的行为包括后面所谓的道歉认错都是毫无诚意,只是被戳穿后在走流程,并且试图死不承认…这样的人我见过太多,并不值得浪费时间去“拯救”
令我意识到的可贵之处是:温柔还可以是,哪怕不喜欢一个人,也会从其身上找到和承认其闪光点✨
以及对别人的过错好好举起轻轻放下。
对一个满口谎言,把大家当傻子一样糊弄的骗子哪怕私底下很生气,实际上在“对质”时,仍然在对方含糊不清时企图继续欺骗时保持理智的态度和温柔的语气。(谁听了当时都得夸一句逻辑太强了)在循循善诱两个小时,让骗子道了歉以后,也没有对她的敷衍不依不饶,而是真的相信也希望她会改正。
如果是我的话,我大概会不依不饶。因为在我看来,骗子的行为包括后面所谓的道歉认错都是毫无诚意,只是被戳穿后在走流程,并且试图死不承认…这样的人我见过太多,并不值得浪费时间去“拯救”
新能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事故的责任承担
对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纠纷的处理,应综合考虑电池缺陷是否足以引起火灾、电池的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等因素,由生产者、销售者及使用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缺陷新能源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分别对火灾损害结果承担何种责任?
2021年2月28日,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需要更换,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3月1日,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发现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便告知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完好的电池。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
3月3日,骏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导致,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火灾隐患,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火灾导致骏某公司财产损失183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火灾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起火导致。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发现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佳某公司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存在过错;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骏某公司、佳某公司对火灾损害结果各承担一半责任,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损失91.5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池供应商和销售商都应提高对缺陷电池产品的警惕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回收处理。电池的使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规范存放和使用新能源电池,缺陷电池应当放置在空旷区域,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
本案中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新能源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与普通产品不同,新能源电池属于危险品,碰撞后极易自燃,电池的运输、储存及使用都有严格规范要求。本案中,电池的生产者及使用者对火灾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纠纷的处理,应综合考虑电池缺陷是否足以引起火灾、电池的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等因素,由生产者、销售者及使用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缺陷新能源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分别对火灾损害结果承担何种责任?
2021年2月28日,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需要更换,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3月1日,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发现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便告知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完好的电池。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
3月3日,骏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导致,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火灾隐患,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火灾导致骏某公司财产损失183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火灾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起火导致。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发现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佳某公司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存在过错;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骏某公司、佳某公司对火灾损害结果各承担一半责任,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损失91.5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池供应商和销售商都应提高对缺陷电池产品的警惕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回收处理。电池的使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规范存放和使用新能源电池,缺陷电池应当放置在空旷区域,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
本案中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新能源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与普通产品不同,新能源电池属于危险品,碰撞后极易自燃,电池的运输、储存及使用都有严格规范要求。本案中,电池的生产者及使用者对火灾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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