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三河市法院审委会
8月4日,三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欣应邀列席三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会上,承办法官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和三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合议庭意见等进行了全面的汇报和说明。王欣检察长针对上述案件阐释了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提供了参考。
王欣检察长指出,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面对面探讨与交流,统一了双方在法律理解及适用上的意见,对个案提出针对性监督建议,是本院在检察工作中践行精准监督理念的切实举措,实现了检法两院的良性互动,对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检法两院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互动关系,经过共同努力,检法两院已逐步形成检察监督和审判质效双提升的双赢共赢局面,切实增强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8月4日,三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欣应邀列席三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会上,承办法官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和三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合议庭意见等进行了全面的汇报和说明。王欣检察长针对上述案件阐释了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提供了参考。
王欣检察长指出,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面对面探讨与交流,统一了双方在法律理解及适用上的意见,对个案提出针对性监督建议,是本院在检察工作中践行精准监督理念的切实举措,实现了检法两院的良性互动,对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检法两院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互动关系,经过共同努力,检法两院已逐步形成检察监督和审判质效双提升的双赢共赢局面,切实增强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将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日前,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区内首例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援助案件。
某日,一名60多岁老人来到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寻求帮助。原来她女儿自幼智力发育迟滞,成年后智力明显低于常人,基本不具备工作能力,只能靠低保和老人的退休金维持生活。2014年,一男子称愿意娶其女儿并照顾其生活,不料婚后因家庭矛盾,男子对其女儿渐行渐远、不管不顾。老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想帮助女儿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因不是监护人无法代理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援助中心获知这一情况后,依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为母女二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援助律师,提出了四步操作路径:一是先为老人女儿申请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二是根据鉴定结论,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向法院申请由老人担任其女儿的监护人;四是由老人代理女儿提出离婚诉讼。
援助律师在收到老人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后,第一时间向普陀区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7月25日,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宣告老人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一步,将按计划向法院申请由老人担任其女儿监护人,后续由老人代理提出离婚诉讼。
母女二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提供的帮助和付出的努力十分感谢,让他们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
某日,一名60多岁老人来到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寻求帮助。原来她女儿自幼智力发育迟滞,成年后智力明显低于常人,基本不具备工作能力,只能靠低保和老人的退休金维持生活。2014年,一男子称愿意娶其女儿并照顾其生活,不料婚后因家庭矛盾,男子对其女儿渐行渐远、不管不顾。老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想帮助女儿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因不是监护人无法代理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援助中心获知这一情况后,依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为母女二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援助律师,提出了四步操作路径:一是先为老人女儿申请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二是根据鉴定结论,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向法院申请由老人担任其女儿的监护人;四是由老人代理女儿提出离婚诉讼。
援助律师在收到老人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后,第一时间向普陀区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7月25日,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宣告老人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一步,将按计划向法院申请由老人担任其女儿监护人,后续由老人代理提出离婚诉讼。
母女二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提供的帮助和付出的努力十分感谢,让他们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
#案件播报#【遛娃别大意!#将婴儿车推上扶梯致损坏被判赔偿#】2021年8月28日下午,小张与家人在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小张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该扶梯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于次日上午报警,经警方调查后发现,系小张将婴儿车推上电梯后导致电梯损坏,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未就赔偿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芙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芙蓉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芙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芙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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