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练黄龙山(七)
沿着车轮印往东走,除了两排仓库,这里以前还有食堂,隐约能看到伙房屋顶的烟囱。以前部队车辆出入驻地是这条往东的公路,连接湖口村前面的省道。
从第一排两幢废弃的仓库中间上山,地面有明显的人行痕迹,说明“探秘”的登山者越来越多。第二排也是仓库,从厚实的墙洞砖块来看,当时的建筑质量还是很不错的。
从仓库后面绕行上山,户外者行走的痕迹时隐时现。
上了一个坡,顺坡排列着有两条红砖营房,长约五、六十米。高大的榆树已经遮盖了屋面,地面堆满了陈年累积的杂草树叶,一派荒芜惨景,只有鸟鸣声显示着一点生机。
离开营房继续上行,前面出现了水泥石阶,左边有几座坡屋隐藏在密林中,没有去“探访”。
沿着树木遮掩的主路阶梯上行,坡越来越陡,登山杖这时发挥了作用。气喘吁吁走完了这百余米石阶,来到了山顶上的一座废弃平顶房,据说这里以前是部队的雷达站。
上世纪末弃用的平顶房有三间,约50平米,看里面的痕迹,门窗都被拆除,可能用于烤火取暖了,墙上还写满了到此一游者的“题词”。 可能是产权的因素吧,黄龙山山体修复工程目前还没有涉及到这片山脊与山坳里的营区,期待它早日成为市民健身休闲的一个景点。
沿着车轮印往东走,除了两排仓库,这里以前还有食堂,隐约能看到伙房屋顶的烟囱。以前部队车辆出入驻地是这条往东的公路,连接湖口村前面的省道。
从第一排两幢废弃的仓库中间上山,地面有明显的人行痕迹,说明“探秘”的登山者越来越多。第二排也是仓库,从厚实的墙洞砖块来看,当时的建筑质量还是很不错的。
从仓库后面绕行上山,户外者行走的痕迹时隐时现。
上了一个坡,顺坡排列着有两条红砖营房,长约五、六十米。高大的榆树已经遮盖了屋面,地面堆满了陈年累积的杂草树叶,一派荒芜惨景,只有鸟鸣声显示着一点生机。
离开营房继续上行,前面出现了水泥石阶,左边有几座坡屋隐藏在密林中,没有去“探访”。
沿着树木遮掩的主路阶梯上行,坡越来越陡,登山杖这时发挥了作用。气喘吁吁走完了这百余米石阶,来到了山顶上的一座废弃平顶房,据说这里以前是部队的雷达站。
上世纪末弃用的平顶房有三间,约50平米,看里面的痕迹,门窗都被拆除,可能用于烤火取暖了,墙上还写满了到此一游者的“题词”。 可能是产权的因素吧,黄龙山山体修复工程目前还没有涉及到这片山脊与山坳里的营区,期待它早日成为市民健身休闲的一个景点。
#定小检播报# 【遛娃别大意!#将婴儿车推上扶梯致损坏被判赔偿#】2021年8月28日下午,小张与家人在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小张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该扶梯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于次日上午报警,经警方调查后发现,系小张将婴儿车推上电梯后导致电梯损坏,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未就赔偿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芙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芙蓉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芙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芙蓉法院)
#案件播报#【遛娃别大意!#将婴儿车推上扶梯致损坏被判赔偿#】2021年8月28日下午,小张与家人在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小张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该扶梯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于次日上午报警,经警方调查后发现,系小张将婴儿车推上电梯后导致电梯损坏,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未就赔偿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芙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芙蓉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芙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芙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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