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清醒的文案句子
1、无效社交摧毁有趣灵魂。
2、减少没必要的倾诉和表达欲。
3、分享的乐趣在于回应。
4、自我感动式付出,既危险又愚蠢。
5、去发光,而不是被照亮。
6、这世上,除了自己,都是别人。
7、让你等太久的人,最后都不会选择你。
8、要及时清醒,也要事事甘心。
9、看透后,一半是理解,一半是算了。
10、实际上,有些事情只有你一个人在遗憾。
11、把期望降低,所有的遇见都是礼物。
12、放弃你的那一刻,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13、山鸟与鱼不同路,再见容易再见难。
14、以前想要很多很多爱,现在只想睡个好觉。
15、一本书读第二遍,只有新的感悟,没有新的结果。
16、你的努力里,藏着父母暮年的安稳,孩子未来的底气。
17、世界从不平等,你有多努力,就有多特殊。
18、跳出你厌恶的圈子,摆脱你周围的傻子,这就是努力的原因。
19、我们都各自发光,不必吹灭别人的灯。
20、失去分享的欲望,便是散场的开始。
21、旧账重提是因为它从未被妥善解决。
22、让你哭的从不是文案,而是相似的经历,是久久憋在心里的委屈,是你不被爱的事实。
23、去吹吹风吧,能清醒的话,感冒也没关系。
24、有时候,就算你像个温顺的猫,他都嫌你掉毛。
1、无效社交摧毁有趣灵魂。
2、减少没必要的倾诉和表达欲。
3、分享的乐趣在于回应。
4、自我感动式付出,既危险又愚蠢。
5、去发光,而不是被照亮。
6、这世上,除了自己,都是别人。
7、让你等太久的人,最后都不会选择你。
8、要及时清醒,也要事事甘心。
9、看透后,一半是理解,一半是算了。
10、实际上,有些事情只有你一个人在遗憾。
11、把期望降低,所有的遇见都是礼物。
12、放弃你的那一刻,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13、山鸟与鱼不同路,再见容易再见难。
14、以前想要很多很多爱,现在只想睡个好觉。
15、一本书读第二遍,只有新的感悟,没有新的结果。
16、你的努力里,藏着父母暮年的安稳,孩子未来的底气。
17、世界从不平等,你有多努力,就有多特殊。
18、跳出你厌恶的圈子,摆脱你周围的傻子,这就是努力的原因。
19、我们都各自发光,不必吹灭别人的灯。
20、失去分享的欲望,便是散场的开始。
21、旧账重提是因为它从未被妥善解决。
22、让你哭的从不是文案,而是相似的经历,是久久憋在心里的委屈,是你不被爱的事实。
23、去吹吹风吧,能清醒的话,感冒也没关系。
24、有时候,就算你像个温顺的猫,他都嫌你掉毛。
从方律所的刑辩团队在接待刑事案件咨询者或委托人时,经常会听到“这个案件胜诉的把握有多大?”“你能确保判缓刑吗?”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当接待律师反问“您心目中胜诉的标准是什么?”“您知道这个罪名的起刑点是多少吗?”他们往往表示不知道。今天从方律师就以“找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注意些什么?”为题,来聊聊刑事案件委托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便能为因亲属涉嫌犯罪处于焦灼的委托人提供点建议和帮助:
1.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都要求律师不能对当事人就案件办理结果作出确定的承诺,否则会被处以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再者,案件的结果要受到事实、证据、法律甚至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律师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现有的证据争取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委托人或当事人。因此,不管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承办律师均不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因此,作为委托人,能想法设法为自己的亲人考虑,减轻亲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可以理解,但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利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串供或传递其他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的案件信息,更不得要求律师作伪证。
3.根据《国家保密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只能向委托人通报涉嫌罪名、办案进度等信息,委托人不得要求阅卷,对此委托人应当予以理解。
4.对被羁押的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可以协助家属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也可直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为被羁押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无论是否被取保候审,律师所收取的基本律师费并不因此而减少。反过来,如果有人承诺,他可以帮您亲人取保成功,但需要再加辩护费用数万甚至十来万,请您一定要辨别真实情况,也许他刚好是在赌运气。申请取保候审是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但是否成功不是律师能说了算,也不应该由此使委托人增加额外的重大负担。
5.被羁押的当事人如果被取保候审成功的,只是改变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最终能否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还尚未可知。所以,委托人一定要分清取保候审和缓刑的区别。能取保候审的,只是能被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并不是所有取保候审成功的被告人最终都能被判缓刑。反过来,不能取保候审成功的,如果刑期在三年以下,又符合缓刑的条件,也可以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取保候审成功后,有些委托人认为万事大吉,决定解除律师的代理,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理阶段因没有辩护律师而丧失了充分辩护的机会。这是作为委托人一定要了解并避免的。
以上是从方律所刑辩团队根据多年的辩护经验,以“找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注意些什么?”为视角,对刑事案件被羁押的当事人或亲属给予的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真正帮助到处于困境中的您!
从方律所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采用3+1模式,即一名主辩律师,一名辅辩律师,一名律师助理共同承办刑事辩护案件,并由1名律所行政辅助人员做好保障工作,其目的就是能最大限度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1.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都要求律师不能对当事人就案件办理结果作出确定的承诺,否则会被处以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再者,案件的结果要受到事实、证据、法律甚至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律师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现有的证据争取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委托人或当事人。因此,不管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承办律师均不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因此,作为委托人,能想法设法为自己的亲人考虑,减轻亲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可以理解,但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利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串供或传递其他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的案件信息,更不得要求律师作伪证。
3.根据《国家保密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只能向委托人通报涉嫌罪名、办案进度等信息,委托人不得要求阅卷,对此委托人应当予以理解。
4.对被羁押的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可以协助家属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也可直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为被羁押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无论是否被取保候审,律师所收取的基本律师费并不因此而减少。反过来,如果有人承诺,他可以帮您亲人取保成功,但需要再加辩护费用数万甚至十来万,请您一定要辨别真实情况,也许他刚好是在赌运气。申请取保候审是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但是否成功不是律师能说了算,也不应该由此使委托人增加额外的重大负担。
5.被羁押的当事人如果被取保候审成功的,只是改变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最终能否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还尚未可知。所以,委托人一定要分清取保候审和缓刑的区别。能取保候审的,只是能被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并不是所有取保候审成功的被告人最终都能被判缓刑。反过来,不能取保候审成功的,如果刑期在三年以下,又符合缓刑的条件,也可以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取保候审成功后,有些委托人认为万事大吉,决定解除律师的代理,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理阶段因没有辩护律师而丧失了充分辩护的机会。这是作为委托人一定要了解并避免的。
以上是从方律所刑辩团队根据多年的辩护经验,以“找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注意些什么?”为视角,对刑事案件被羁押的当事人或亲属给予的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真正帮助到处于困境中的您!
从方律所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采用3+1模式,即一名主辩律师,一名辅辩律师,一名律师助理共同承办刑事辩护案件,并由1名律所行政辅助人员做好保障工作,其目的就是能最大限度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良智普法||关于保证与责任?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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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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