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女子陈某和男友李某在酒吧认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七夕这天,陈某出去玩的时候带了块劳力士手表,或许是玩得太疯,陈某不小心把劳力士手表弄丢了,谁曾想到,李某得知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
原来,陈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又到酒吧去玩,陈某看到邻桌的客人送了很昂贵的礼物给同行女生,她流露出了羡慕眼神,同桌的人看到后,在一旁起哄,让李某也表示一下。
李某当时喝多了,被几个朋友一激,当即将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带陈某手腕上,并对陈某说了一句非常霸气的话,别人有的你也要有!陈某感动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有这样的男朋友,这辈子知足了。
如果仅是这样,劳力士的所有权已属于陈某,即便陈某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也无权找陈某索赔,但在李某送出劳力士的第二天,又发生了另一件事情。
第二天早上,李某酒醒后,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一下子送了女朋友这么贵的礼物,他犹豫了很久,最终给陈某发了一条信息,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得很贵,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陈某很懂事,她不是贪图物质的人,听到李某这样说,当即表示,要把手表还给陈某。但李某拒绝道,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到了七夕节这天,陈带着劳力士手表出去玩,不小心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得知后,要求陈某赔偿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他58000元。
从法律上讲,陈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呢?
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在这款劳力士手表的所有权属于谁?属于陈某,还是李某?
首先,李某喝了酒后,被几个朋友一激,便将劳力士送给女友陈某,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简单地说,可以将其理解成精神病人。
虽然成年人饮酒后,也会意识不清,行为受限,但醉酒的成年人,不属于法律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也就是说,李某喝了酒后,把劳力士送给陈某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李某把劳力士送给陈某,两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而言之,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完成转移后,赠与行为便已完成,就不能再撤销。
劳力士是法律规定的动产,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要件,通俗的讲,在李某把手表戴到陈某手腕上,表示送给陈某时,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主人就变成陈某了。
最后,既然劳力士手表属于陈某,李某为什么要向陈某索赔呢?
问题就出在李某第二天酒醒后,对陈某说的话,陈某回复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李某的回答是,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从上述两句话可以分析出,陈某把属于她的劳力士还给了李某,然后与李某形成了借用关系,借的东西弄掉了,自然要赔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陈某赔偿李某58000元。
陈某和李某相识于酒吧,最后又因为一块劳力士手表分手,还为此对薄公堂,这样的爱情,总让人觉得太容易、太不值钱了。
原来,陈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又到酒吧去玩,陈某看到邻桌的客人送了很昂贵的礼物给同行女生,她流露出了羡慕眼神,同桌的人看到后,在一旁起哄,让李某也表示一下。
李某当时喝多了,被几个朋友一激,当即将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带陈某手腕上,并对陈某说了一句非常霸气的话,别人有的你也要有!陈某感动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有这样的男朋友,这辈子知足了。
如果仅是这样,劳力士的所有权已属于陈某,即便陈某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也无权找陈某索赔,但在李某送出劳力士的第二天,又发生了另一件事情。
第二天早上,李某酒醒后,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一下子送了女朋友这么贵的礼物,他犹豫了很久,最终给陈某发了一条信息,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得很贵,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陈某很懂事,她不是贪图物质的人,听到李某这样说,当即表示,要把手表还给陈某。但李某拒绝道,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到了七夕节这天,陈带着劳力士手表出去玩,不小心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得知后,要求陈某赔偿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他58000元。
从法律上讲,陈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呢?
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在这款劳力士手表的所有权属于谁?属于陈某,还是李某?
首先,李某喝了酒后,被几个朋友一激,便将劳力士送给女友陈某,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简单地说,可以将其理解成精神病人。
虽然成年人饮酒后,也会意识不清,行为受限,但醉酒的成年人,不属于法律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也就是说,李某喝了酒后,把劳力士送给陈某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李某把劳力士送给陈某,两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而言之,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完成转移后,赠与行为便已完成,就不能再撤销。
劳力士是法律规定的动产,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要件,通俗的讲,在李某把手表戴到陈某手腕上,表示送给陈某时,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主人就变成陈某了。
最后,既然劳力士手表属于陈某,李某为什么要向陈某索赔呢?
问题就出在李某第二天酒醒后,对陈某说的话,陈某回复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李某的回答是,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从上述两句话可以分析出,陈某把属于她的劳力士还给了李某,然后与李某形成了借用关系,借的东西弄掉了,自然要赔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陈某赔偿李某58000元。
陈某和李某相识于酒吧,最后又因为一块劳力士手表分手,还为此对薄公堂,这样的爱情,总让人觉得太容易、太不值钱了。
浙江,宁海,女子陈某和男友李某在酒吧认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七夕这天,陈某出去玩的时候带了块劳力士手表,或许是玩得太疯,陈某不小心把劳力士手表弄丢了,谁曾想到,李某得知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
原来,陈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又到酒吧去玩,陈某看到邻桌的客人送了很昂贵的礼物给同行女生,她流露出了羡慕眼神,同桌的人看到后,在一旁起哄,让李某也表示一下。
李某当时喝多了,被几个朋友一激,当即将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带陈某手腕上,并对陈某说了一句非常霸气的话,别人有的你也要有!陈某感动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有这样的男朋友,这辈子知足了。
如果仅是这样,劳力士的所有权已属于陈某,即便陈某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也无权找陈某索赔,但在李某送出劳力士的第二天,又发生了另一件事情。
第二天早上,李某酒醒后,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一下子送了女朋友这么贵的礼物,他犹豫了很久,最终给陈某发了一条信息,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得很贵,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陈某很懂事,她不是贪图物质的人,听到李某这样说,当即表示,要把手表还给陈某。但李某拒绝道,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到了七夕节这天,陈带着劳力士手表出去玩,不小心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得知后,要求陈某赔偿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他58000元。
从法律上讲,陈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呢?
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在这款劳力士手表的所有权属于谁?属于陈某,还是李某?
首先,李某喝了酒后,被几个朋友一激,便将劳力士送给女友陈某,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简单地说,可以将其理解成精神病人。
虽然成年人饮酒后,也会意识不清,行为受限,但醉酒的成年人,不属于法律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也就是说,李某喝了酒后,把劳力士送给陈某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李某把劳力士送给陈某,两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而言之,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完成转移后,赠与行为便已完成,就不能再撤销。
劳力士是法律规定的动产,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要件,通俗的讲,在李某把手表戴到陈某手腕上,表示送给陈某时,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主人就变成陈某了。
最后,既然劳力士手表属于陈某,李某为什么要向陈某索赔呢?
问题就出在李某第二天酒醒后,对陈某说的话,陈某回复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李某的回答是,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从上述两句话可以分析出,陈某把属于她的劳力士还给了李某,然后与李某形成了借用关系,借的东西弄掉了,自然要赔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陈某赔偿李某58000元。
陈某和李某相识于酒吧,最后又因为一块劳力士手表分手,还为此对薄公堂,这样的爱情,总让人觉得太容易、太不值钱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原来,陈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又到酒吧去玩,陈某看到邻桌的客人送了很昂贵的礼物给同行女生,她流露出了羡慕眼神,同桌的人看到后,在一旁起哄,让李某也表示一下。
李某当时喝多了,被几个朋友一激,当即将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带陈某手腕上,并对陈某说了一句非常霸气的话,别人有的你也要有!陈某感动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有这样的男朋友,这辈子知足了。
如果仅是这样,劳力士的所有权已属于陈某,即便陈某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也无权找陈某索赔,但在李某送出劳力士的第二天,又发生了另一件事情。
第二天早上,李某酒醒后,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一下子送了女朋友这么贵的礼物,他犹豫了很久,最终给陈某发了一条信息,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得很贵,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陈某很懂事,她不是贪图物质的人,听到李某这样说,当即表示,要把手表还给陈某。但李某拒绝道,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到了七夕节这天,陈带着劳力士手表出去玩,不小心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得知后,要求陈某赔偿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他58000元。
从法律上讲,陈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呢?
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在这款劳力士手表的所有权属于谁?属于陈某,还是李某?
首先,李某喝了酒后,被几个朋友一激,便将劳力士送给女友陈某,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简单地说,可以将其理解成精神病人。
虽然成年人饮酒后,也会意识不清,行为受限,但醉酒的成年人,不属于法律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也就是说,李某喝了酒后,把劳力士送给陈某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李某把劳力士送给陈某,两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而言之,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完成转移后,赠与行为便已完成,就不能再撤销。
劳力士是法律规定的动产,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要件,通俗的讲,在李某把手表戴到陈某手腕上,表示送给陈某时,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主人就变成陈某了。
最后,既然劳力士手表属于陈某,李某为什么要向陈某索赔呢?
问题就出在李某第二天酒醒后,对陈某说的话,陈某回复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李某的回答是,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从上述两句话可以分析出,陈某把属于她的劳力士还给了李某,然后与李某形成了借用关系,借的东西弄掉了,自然要赔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陈某赔偿李某58000元。
陈某和李某相识于酒吧,最后又因为一块劳力士手表分手,还为此对薄公堂,这样的爱情,总让人觉得太容易、太不值钱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花钱就能“免于处罚”?一男子诈骗十余人被刑拘!】7月28日,李某在某小区碰到一朋友“小宋”,在聊到自己醉酒骑摩托车被交警查处一事时,小宋“热心”介绍向某给他认识,表示可以帮李某解决“燃眉之急”,向某称:“搞得好,需要15000”,办事心切的李先生找多位朋友借钱,分三次将现金15000元给了向某……一周过去了,事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这时,李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紧到武陵区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报了警,接到报警后,永安派出所立即展开侦查,迅速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通过大量摸排和分析研判,最终成功在嫌疑人向某住处将其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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