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商标纠纷引热议……黑龙江多家店成被告】#龙头身边事# 最近有关地方小吃、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的纠纷不断。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青花椒之后,“永和豆浆”商标的纠纷又成热点。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涉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裁判文书近千条,涉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居多。
因商标纠纷 我省早餐店被起诉
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从2017年到2021年我省涉及“弘奇永和”案件为14起。其中,多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案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显示,在2017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新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弘奇永和公司提出,新新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弘奇永和公司商标的行为:包括在店招门头、室内装潢及外卖打包豆浆杯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并赔偿15万元。
而新新永和豆浆店辩称,新新永和豆浆店有在先权利。
经法院审理,2008年1月31日注册成立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豆浆店,于2011年11月7日注册成立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永和豆浆快餐店。
而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一个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4月23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第二个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2月27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第三个商标申请日期为2011年8月18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止。
一审判“弘奇永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定,新新永和豆浆店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支持。驳回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满堂彩永和快餐店(由原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永和豆浆快餐店更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弘奇永和”于2018年3月14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在2017年,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远大购物广场内经营的子墨豆浆群力店也因为商标问题成被告,法院判哈尔滨市道里区子墨豆浆群力店侵权,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大庆市让胡路区立早小龙包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弘奇永和”撤诉不止一起。在2019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7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厚业永和豆浆店,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前不久,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哈尔滨市多家早点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磨豆时光”店主张先生告诉记者,一审判决“磨豆时光”侵权。对于这个判决他不服,已经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焦点:“X永和豆浆”是否侵权?
在判决书上,“弘奇永和”认为,弘奇永和公司是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他们公司拥有“永和豆浆”商标的使用权。他们公司发现部分早餐店未经许可擅自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变形使用“X永和豆浆”文字等文字,并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使用“X永和豆浆”作为店铺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弘奇永和”具有特定联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涉案注明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哈尔滨一位干了多年餐饮行业的店主认为,起源于台湾的永和豆浆非常地道,“永和”已成为一种台湾餐饮文化的符号,且作为地名本身不得独作为商标使用。他查阅史料,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一群祖籍大陆、远离家乡的台湾退役老兵聚集在台北市、永和市间的永和中正桥畔,搭建了经营早点的小棚,磨豆浆、烤烧饼、炸油条,渐渐形成了专门供应早餐的摊铺。因为经营者手艺地道,豆浆、油条新鲜可口,深受人们的欢迎,盛名远播。而且他们店牌匾采用“X永和”,与之间隔较远后缀小字使用的“豆浆简餐”,从未整体使用“永和豆浆”,因此没有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弘奇永和”案件近千起
以商标权纠纷案居多
公开资料显示,“永和豆浆”是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自1982年以来创立的品牌。1995年永和豆浆迈进大陆,2009年12月8日,公司在上海闸北正式注册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永和豆浆”从开始单一的品种发展到后来的多款式、多系列,其中包括豆浆粉系列、豆浆液态系列、豆浆休闲系列等,上百个品种。
记者通过企查查软件查询得知,收录该企业裁判文书记录1006条,案件总金额为1385.10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14.88%,涉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最多。起诉范围涉及北京、广西、河北等多个省市,起诉对象多为豆浆店。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该企业有涉案信息多达85条,其中2021年12月最多,达18条。
19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企业名称搜索,发现涉及该企业共检索到930篇文书,其中涉及注册商标342件,商标专用权241件。
从时间上看,2011年开始打商标侵权官司,到2021年共10年时间。其中,2018年和2019年案件达高峰,每年超200起。
多个“地名商标”、“食材商标”引发热议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青花椒”等商标纠纷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就要加入协会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收到传票,因其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被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有不少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四川多家涉及用花椒做川菜佐料的餐馆被起诉商标侵权……一时间,这些“带地名的商标”、“带普通食材的商标”引发舆论热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注册本身是没有问题。但是“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作为传统汤类名吃,胡辣汤在河南、陕西等地早餐中常见,其中逍遥镇是最出名的胡辣汤派系之一。从法律上讲,“逍遥镇”不是集体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可以收取使用商标的许可费,但是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无独有偶。“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在1995年6月申请的,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简单来说,“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
近日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在该公司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等处,侵犯其商标。
经公开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江苏海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迪威牌金银花花露水,因带有“金银花”三个字,被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而且输了官司,要赔偿碧丽公司10万元钱。目前,该案已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涉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裁判文书近千条,涉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居多。
因商标纠纷 我省早餐店被起诉
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从2017年到2021年我省涉及“弘奇永和”案件为14起。其中,多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案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显示,在2017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新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弘奇永和公司提出,新新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弘奇永和公司商标的行为:包括在店招门头、室内装潢及外卖打包豆浆杯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并赔偿15万元。
而新新永和豆浆店辩称,新新永和豆浆店有在先权利。
经法院审理,2008年1月31日注册成立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豆浆店,于2011年11月7日注册成立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永和豆浆快餐店。
而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一个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4月23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第二个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2月27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第三个商标申请日期为2011年8月18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止。
一审判“弘奇永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定,新新永和豆浆店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支持。驳回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满堂彩永和快餐店(由原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永和豆浆快餐店更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弘奇永和”于2018年3月14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在2017年,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远大购物广场内经营的子墨豆浆群力店也因为商标问题成被告,法院判哈尔滨市道里区子墨豆浆群力店侵权,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大庆市让胡路区立早小龙包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弘奇永和”撤诉不止一起。在2019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7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厚业永和豆浆店,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前不久,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哈尔滨市多家早点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磨豆时光”店主张先生告诉记者,一审判决“磨豆时光”侵权。对于这个判决他不服,已经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焦点:“X永和豆浆”是否侵权?
在判决书上,“弘奇永和”认为,弘奇永和公司是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他们公司拥有“永和豆浆”商标的使用权。他们公司发现部分早餐店未经许可擅自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变形使用“X永和豆浆”文字等文字,并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使用“X永和豆浆”作为店铺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弘奇永和”具有特定联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涉案注明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哈尔滨一位干了多年餐饮行业的店主认为,起源于台湾的永和豆浆非常地道,“永和”已成为一种台湾餐饮文化的符号,且作为地名本身不得独作为商标使用。他查阅史料,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一群祖籍大陆、远离家乡的台湾退役老兵聚集在台北市、永和市间的永和中正桥畔,搭建了经营早点的小棚,磨豆浆、烤烧饼、炸油条,渐渐形成了专门供应早餐的摊铺。因为经营者手艺地道,豆浆、油条新鲜可口,深受人们的欢迎,盛名远播。而且他们店牌匾采用“X永和”,与之间隔较远后缀小字使用的“豆浆简餐”,从未整体使用“永和豆浆”,因此没有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弘奇永和”案件近千起
以商标权纠纷案居多
公开资料显示,“永和豆浆”是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自1982年以来创立的品牌。1995年永和豆浆迈进大陆,2009年12月8日,公司在上海闸北正式注册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永和豆浆”从开始单一的品种发展到后来的多款式、多系列,其中包括豆浆粉系列、豆浆液态系列、豆浆休闲系列等,上百个品种。
记者通过企查查软件查询得知,收录该企业裁判文书记录1006条,案件总金额为1385.10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14.88%,涉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最多。起诉范围涉及北京、广西、河北等多个省市,起诉对象多为豆浆店。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该企业有涉案信息多达85条,其中2021年12月最多,达18条。
19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企业名称搜索,发现涉及该企业共检索到930篇文书,其中涉及注册商标342件,商标专用权241件。
从时间上看,2011年开始打商标侵权官司,到2021年共10年时间。其中,2018年和2019年案件达高峰,每年超200起。
多个“地名商标”、“食材商标”引发热议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青花椒”等商标纠纷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就要加入协会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收到传票,因其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被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有不少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四川多家涉及用花椒做川菜佐料的餐馆被起诉商标侵权……一时间,这些“带地名的商标”、“带普通食材的商标”引发舆论热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注册本身是没有问题。但是“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作为传统汤类名吃,胡辣汤在河南、陕西等地早餐中常见,其中逍遥镇是最出名的胡辣汤派系之一。从法律上讲,“逍遥镇”不是集体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可以收取使用商标的许可费,但是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无独有偶。“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在1995年6月申请的,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简单来说,“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
近日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在该公司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等处,侵犯其商标。
经公开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江苏海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迪威牌金银花花露水,因带有“金银花”三个字,被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而且输了官司,要赔偿碧丽公司10万元钱。目前,该案已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示公告# 【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资发〔2021〕188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商资函〔2021〕52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发挥开放平台示范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对照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五大类一级指标和30项二级指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优势、查找短板,明确路径、精准施策,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争先进位。
(二)制定具体措施。围绕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通知》精神,请各有关区于2021年底前出台专门文件,加快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改革赋权到位、管理体制顺畅、政务服务高效、统计监测完善等,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三)加强动态管理。依据《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我市将对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市级开发区组织考核,择优选择排名靠前、经济基础好、增长潜力大、发展规划完备的市级开发区推荐升级,并参加全国集中考核排名。对在东部地区综合排名处于最后20位的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所在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三年内有两次进入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最后5名的,商务部将纳入降级备选名单。
二、强化稳外贸稳外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设利用外资新载体。请各有关区按照《天津市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指引(试行)》(津商资综〔2021〕7号),结合基础条件和产业定位,重点面向欧盟、东盟、东北亚国家或地区,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园区载体、一个头部产业”导向,2022年底前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创建1家国际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将对开放功能强、创新水平高、生态环境好、营商环境优、示范作用大的国际合作园区进行授牌,并在外资促进、园区建设、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强化利用外资促进。落实商务部《“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发挥国家级经开区主导优势产业集聚优势,推进产业链招商和以外引外、以商招商,更好地实现补链、固链、强链、扩链。落实好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纾困政策,在疫情防控、电力供应、服务保障等方面,帮助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解决突出的困难问题。用好用足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等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外贸外资结构,不断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扩大、增速提升。按照《商务部关于梳理国家级经开区外资企业统计部门的通知》(商资统函〔2021〕156号)要求,请各有关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梳理,并将其统计部门调整为国家级经开区。
(六)加强区域合作共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产业对接,务实开展合作共建,在产业规划、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人力资源等方面协同促进,开展产业转移和承接,深化产业链配套合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区内企业和商协会组织采用市场化机制参与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探索运营“区中园”,推动合作走深走实。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协同发展。
三、积极有序引导绿色低碳发展
(七)推进“双碳”工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的新路径。国家级经开区要科学设定“双碳”目标和路线图,探索编制碳排放清单,制定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持续优化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等绿色指标,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体系,形成低碳产业主导的产业体系。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分布式能源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开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利用等新型技术研发和应用。
(八)打造绿色发展品牌。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和国际合作生态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绿色发展联盟平台作用,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引进与服务活动。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九)加大放权赋能力度。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依法有序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适宜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强化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设立涉外服务窗口,提升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推进京津冀国家级经开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十)加强经验复制推广。要深入研究海南自贸港、自贸试验区等创新经验做法,加快在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国家级经开区要及时总结创新提升实践案例,梳理提升发展质量、稳外贸稳外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下一步发展方向,加大宣传力度。请于12月6日前将创新提升实践案例(1篇及以上,篇幅2000字左右)报送我局,电子邮箱:genan@tj.gov.cn。
五、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商务部与国家开放银行、进出口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和项目对接。
(十二)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国家级经开区要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统计职责,严把统计质量关,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挥市开发区协会平台作用,做好国家级经开区运行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咨询服务。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请各有关区全面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应急预案,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指导协调,制定任务分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国家及本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有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加快创新提升,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21年11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资综合处 葛楠;
联系电话:022-58665978、13001381939)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资发〔2021〕188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商资函〔2021〕52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发挥开放平台示范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对照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五大类一级指标和30项二级指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优势、查找短板,明确路径、精准施策,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争先进位。
(二)制定具体措施。围绕落实《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务部《通知》精神,请各有关区于2021年底前出台专门文件,加快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改革赋权到位、管理体制顺畅、政务服务高效、统计监测完善等,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三)加强动态管理。依据《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我市将对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市级开发区组织考核,择优选择排名靠前、经济基础好、增长潜力大、发展规划完备的市级开发区推荐升级,并参加全国集中考核排名。对在东部地区综合排名处于最后20位的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所在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三年内有两次进入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最后5名的,商务部将纳入降级备选名单。
二、强化稳外贸稳外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设利用外资新载体。请各有关区按照《天津市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指引(试行)》(津商资综〔2021〕7号),结合基础条件和产业定位,重点面向欧盟、东盟、东北亚国家或地区,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园区载体、一个头部产业”导向,2022年底前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培育创建1家国际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将对开放功能强、创新水平高、生态环境好、营商环境优、示范作用大的国际合作园区进行授牌,并在外资促进、园区建设、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强化利用外资促进。落实商务部《“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发挥国家级经开区主导优势产业集聚优势,推进产业链招商和以外引外、以商招商,更好地实现补链、固链、强链、扩链。落实好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纾困政策,在疫情防控、电力供应、服务保障等方面,帮助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解决突出的困难问题。用好用足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等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外贸外资结构,不断促进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扩大、增速提升。按照《商务部关于梳理国家级经开区外资企业统计部门的通知》(商资统函〔2021〕156号)要求,请各有关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梳理,并将其统计部门调整为国家级经开区。
(六)加强区域合作共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产业对接,务实开展合作共建,在产业规划、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人力资源等方面协同促进,开展产业转移和承接,深化产业链配套合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区内企业和商协会组织采用市场化机制参与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探索运营“区中园”,推动合作走深走实。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协同发展。
三、积极有序引导绿色低碳发展
(七)推进“双碳”工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的新路径。国家级经开区要科学设定“双碳”目标和路线图,探索编制碳排放清单,制定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持续优化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等绿色指标,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体系,形成低碳产业主导的产业体系。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分布式能源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开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利用等新型技术研发和应用。
(八)打造绿色发展品牌。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和国际合作生态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绿色发展联盟平台作用,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引进与服务活动。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九)加大放权赋能力度。请各有关区认真研究,依法有序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适宜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强化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设立涉外服务窗口,提升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推进京津冀国家级经开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十)加强经验复制推广。要深入研究海南自贸港、自贸试验区等创新经验做法,加快在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国家级经开区要及时总结创新提升实践案例,梳理提升发展质量、稳外贸稳外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下一步发展方向,加大宣传力度。请于12月6日前将创新提升实践案例(1篇及以上,篇幅2000字左右)报送我局,电子邮箱:genan@tj.gov.cn。
五、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商务部与国家开放银行、进出口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和项目对接。
(十二)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国家级经开区要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统计职责,严把统计质量关,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挥市开发区协会平台作用,做好国家级经开区运行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咨询服务。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请各有关区全面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应急预案,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指导协调,制定任务分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国家及本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有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加快创新提升,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21年11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资综合处 葛楠;
联系电话:022-58665978、13001381939)
(此件主动公开)
药品零售经营管理办法再修订,违反“七统一”或被暂停药品销售
广东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再次修订,《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就《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 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即“七统一”,具体包括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如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此前在2008年12月1日,广东省发布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间隔将近10年后,广东省药监局对现行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于2018年4月15日起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为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召开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修订企业座谈会。
会上指出由于新的药品管理法规、规章陆续实施,电商、特许经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药品零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这成为监管部门、零售企业的共识。
而特许加盟、连锁门店之间药品调剂、连锁委托配送、远程药学服务等热点话题成为此次会议上连锁企业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下面来看看此次《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体系实施“七统一”
《意见稿》明确零售连锁是指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三大构成功能
《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简称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
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配送中心负责连锁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药品储存、运输;
连锁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承担药品管理、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职责。
直营店开办要求
连锁企业开办直营店的,连锁企业总部向拟开办直营店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做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将相应信息同步录入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办直营店的,如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仓库注册地址、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按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不经现场检查,将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关于加盟店开办和退出:
连锁企业增加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应当向拟加盟的单体药店发证机关提交符合“七统一”管理的证明资料,申请将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
加盟店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应当主动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将其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店自行申请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
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连锁经营方式变更,申请再次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总部退出与门店处理:
连锁总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需要将连锁门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将连锁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
连锁企业核减经营范围的,连锁企业应当在核减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核减所有直营店相应的经营范围。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实施远程审方药学服务时,连锁总部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履行处方复核职责,并按服务标准实施现场药学服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合理。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连锁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储运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连锁总部自行储运和委托储运的药品数据信息由连锁总部负责统一采用计算机系统联网管理。
门店调拨: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直营门店之间确需调拨药品的,应当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将所调拨的药品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门店数量管理
直营店数量少于10家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需要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门店进货临时限制
连锁总部出现被暂停销售药品,撤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不能继续经营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得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上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销售药品。
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不能继续销售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其已配送至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有效期内继续销售;连锁企业可以变更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运。
日常监查八大内容
对连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连锁门店构成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企业委托储运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药品追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
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及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上报情况;
企业对上次各级药品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
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违反七统一的处理
发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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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再次修订,《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就《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 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即“七统一”,具体包括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如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此前在2008年12月1日,广东省发布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间隔将近10年后,广东省药监局对现行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于2018年4月15日起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为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召开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修订企业座谈会。
会上指出由于新的药品管理法规、规章陆续实施,电商、特许经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药品零售行业实际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这成为监管部门、零售企业的共识。
而特许加盟、连锁门店之间药品调剂、连锁委托配送、远程药学服务等热点话题成为此次会议上连锁企业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下面来看看此次《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体系实施“七统一”
《意见稿》明确零售连锁是指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连锁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简称七统一),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
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三大构成功能
《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简称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0家直营店。总部采购与连锁门店销售分离。
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配送中心负责连锁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药品储存、运输;
连锁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承担药品管理、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职责。
直营店开办要求
连锁企业开办直营店的,连锁企业总部向拟开办直营店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做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将相应信息同步录入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办直营店的,如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仓库注册地址、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按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不经现场检查,将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关于加盟店开办和退出:
连锁企业增加加盟店的,连锁企业应当向拟加盟的单体药店发证机关提交符合“七统一”管理的证明资料,申请将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
加盟店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应当主动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将其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店自行申请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
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连锁经营方式变更,申请再次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总部退出与门店处理:
连锁总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需要将连锁门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将连锁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
连锁企业核减经营范围的,连锁企业应当在核减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核减所有直营店相应的经营范围。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实施远程审方药学服务时,连锁总部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履行处方复核职责,并按服务标准实施现场药学服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合理。
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连锁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储运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连锁总部自行储运和委托储运的药品数据信息由连锁总部负责统一采用计算机系统联网管理。
门店调拨: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直营门店之间确需调拨药品的,应当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将所调拨的药品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门店数量管理
直营店数量少于10家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需要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门店进货临时限制
连锁总部出现被暂停销售药品,撤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不能继续经营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得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上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销售药品。
受委托储运的药品批发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不能继续销售药品的,连锁门店可以将其已配送至连锁门店存放的合格药品在有效期内继续销售;连锁企业可以变更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运。
日常监查八大内容
对连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连锁门店构成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企业委托储运执行和变动情况;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药品追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
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及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上报情况;
企业对上次各级药品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
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违反七统一的处理
发现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暂停药品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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