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高温天气作业时中暑 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高温作业”与“高温天气作业”,两者不能划等号。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导致职工同样是在工作过程发生中暑,能否认定为职业性中暑(职业病)存在较大差异。并且,现实生活中,中暑被认定为职业病类型工伤,存在很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沧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的一起中暑认定工伤行政争议案件,为企业、职工和有关问题给予有益的提示。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2日,韩某上午在某铸造厂的院子里露天工作干零活,到下午17时30分左右,中暑晕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但某铸造厂未接到该诊断书,并且该诊断书在形式上存在较多问题。
2017年12月26日,韩某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沧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沧州市人社局于2018年1月4日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向某铸造厂送达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沧州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2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9061847号认定工伤认定,并向双方送达。
某铸造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至一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单位未提交否认证据
认定工伤合法驳回诉请
某铸造厂诉称,韩某系案发当日某铸造厂在零工市场找来清理车间的临时工,工资现结,干完活就走,与某铸造厂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且当时韩某已年满65周岁,早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属于合法劳动者,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只能说是临时劳务关系;韩某生病系其年老体弱及自身疾病造成,某铸造厂的工作均是在车间完成,没有露天工作岗位,且车间均是标准化建设,通风良好,工作岗位有工业风扇。韩某的工作属于轻体力劳动,无任何接触热源及重体力劳动,且中午给予充足的休息时间,工作场所有冷饮及降温设备,根本不可能因工作中暑;韩某的职业病诊断程序不合法。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并没有通知某铸造厂,某铸造厂也未收到过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剥夺了某铸造厂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明,某铸造厂与韩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某铸造厂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某铸造厂对韩某在工作时中暑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韩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晕倒,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沧州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03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书。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铸造厂的诉讼请求。
单位: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未送达诊断书损害权益
某铸造厂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铸造厂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对韩某的职业史、患病史、工作环境等进行调查,就草率地作出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也没有送达某铸造厂。因此该职业病鉴定程序违法,诊断证明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韩某已超过60周岁,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某铸造厂之间只是临时劳务关系。献县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调解书违背了某铸造厂的真实意思,某铸造厂已对其提起再审。第三,韩某患病主要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和某铸造厂没有直接关系。某铸造厂请求依法改判。
沧州市人社局答辩称,韩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有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在生效调解书中某铸造厂认可与韩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铸造厂仅提交了情况说明与单位证明,认为韩某所受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四项:患职业病的,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沧州市人社局认为韩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职业病机构进行诊断时,是否通知某铸造厂并不是沧州市人社局审查的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某铸造厂上诉请求。
二审:损害单位申请鉴定权
诊断书形式不当未调查
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出具(2017)冀0929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某铸造厂认可与韩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某铸造厂针对该调解书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2019)冀09民申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某铸造厂的再审申请。
又查明,沧州市人社局在一审中提交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诊断结论为(韩某)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该证明书有诊断医师签名,但诊断机构的公章无法识别,该职业病证明书底部注明: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经二审询问沧州市人社局和第三人韩某的代理人,各方均不清楚出具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机构名称。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类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结论是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沧州市人社局依据案涉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是否达到合法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用人单位如对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本案中,诊断机构出具的韩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亦载明了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限期申请鉴定,故诊断机构应当将韩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用人单位某铸造厂,否则,该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尚不是最终的鉴定结果,不能合法有效地证明韩某患职业病的事实。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予以审查。本案中,诊断机构出具的韩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公章无法识别,在用人单位某铸造厂否认诊断结果的情况下,沧州市人社局既未核实诊断机构的基本情况,又没有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来源及送达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
2019年5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行终213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2.撤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9061847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3.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接到本判决60日内对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提醒:高温作业过程中暑
认定工伤的路径
人们俗称的高温作业,根据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划分为两类,一是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另一类是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其中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规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职业性中暑,主要指工作场所高温作业过程发生中暑。
中暑造成人身损害认定为工伤的路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暑职工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再进而认定为工伤。注意这一途径包括认定为职业病和认定为工伤两个程序。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高温作业”与“高温天气作业”,两者不能划等号。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导致职工同样是在工作过程发生中暑,能否认定为职业性中暑(职业病)存在较大差异。并且,现实生活中,中暑被认定为职业病类型工伤,存在很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沧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的一起中暑认定工伤行政争议案件,为企业、职工和有关问题给予有益的提示。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2日,韩某上午在某铸造厂的院子里露天工作干零活,到下午17时30分左右,中暑晕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但某铸造厂未接到该诊断书,并且该诊断书在形式上存在较多问题。
2017年12月26日,韩某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沧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沧州市人社局于2018年1月4日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向某铸造厂送达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沧州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2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9061847号认定工伤认定,并向双方送达。
某铸造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至一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单位未提交否认证据
认定工伤合法驳回诉请
某铸造厂诉称,韩某系案发当日某铸造厂在零工市场找来清理车间的临时工,工资现结,干完活就走,与某铸造厂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且当时韩某已年满65周岁,早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属于合法劳动者,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只能说是临时劳务关系;韩某生病系其年老体弱及自身疾病造成,某铸造厂的工作均是在车间完成,没有露天工作岗位,且车间均是标准化建设,通风良好,工作岗位有工业风扇。韩某的工作属于轻体力劳动,无任何接触热源及重体力劳动,且中午给予充足的休息时间,工作场所有冷饮及降温设备,根本不可能因工作中暑;韩某的职业病诊断程序不合法。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并没有通知某铸造厂,某铸造厂也未收到过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剥夺了某铸造厂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明,某铸造厂与韩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某铸造厂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某铸造厂对韩某在工作时中暑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韩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晕倒,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沧州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03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书。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铸造厂的诉讼请求。
单位: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未送达诊断书损害权益
某铸造厂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铸造厂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对韩某的职业史、患病史、工作环境等进行调查,就草率地作出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也没有送达某铸造厂。因此该职业病鉴定程序违法,诊断证明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韩某已超过60周岁,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某铸造厂之间只是临时劳务关系。献县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调解书违背了某铸造厂的真实意思,某铸造厂已对其提起再审。第三,韩某患病主要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和某铸造厂没有直接关系。某铸造厂请求依法改判。
沧州市人社局答辩称,韩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有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在生效调解书中某铸造厂认可与韩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铸造厂仅提交了情况说明与单位证明,认为韩某所受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四项:患职业病的,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沧州市人社局认为韩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职业病机构进行诊断时,是否通知某铸造厂并不是沧州市人社局审查的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某铸造厂上诉请求。
二审:损害单位申请鉴定权
诊断书形式不当未调查
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出具(2017)冀0929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某铸造厂认可与韩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某铸造厂针对该调解书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2019)冀09民申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某铸造厂的再审申请。
又查明,沧州市人社局在一审中提交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诊断结论为(韩某)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该证明书有诊断医师签名,但诊断机构的公章无法识别,该职业病证明书底部注明: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经二审询问沧州市人社局和第三人韩某的代理人,各方均不清楚出具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机构名称。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类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结论是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沧州市人社局依据案涉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是否达到合法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用人单位如对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本案中,诊断机构出具的韩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亦载明了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限期申请鉴定,故诊断机构应当将韩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用人单位某铸造厂,否则,该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尚不是最终的鉴定结果,不能合法有效地证明韩某患职业病的事实。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予以审查。本案中,诊断机构出具的韩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公章无法识别,在用人单位某铸造厂否认诊断结果的情况下,沧州市人社局既未核实诊断机构的基本情况,又没有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来源及送达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
2019年5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行终213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2.撤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9061847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3.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接到本判决60日内对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提醒:高温作业过程中暑
认定工伤的路径
人们俗称的高温作业,根据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划分为两类,一是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另一类是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其中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规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职业性中暑,主要指工作场所高温作业过程发生中暑。
中暑造成人身损害认定为工伤的路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暑职工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再进而认定为工伤。注意这一途径包括认定为职业病和认定为工伤两个程序。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姊妹易嫁
掖县相国毛公,家素微,其父常为人牧牛。时邑世族张姓,有新阡在东山之阳。或经其侧,闻墓中叱咤声曰:“若等速避去,勿久混贵人宅!”张闻,亦未深信。既又频得梦警曰:“汝家墓地,本是毛公佳城,何得久假此?”由是家数不利。客劝徙葬吉,张乃徙焉。
一日相国父牧,出张家故墓,猝遇雨,匿身废圹中。已而雨益甚,潦水奔穴,崩渹灌注,遂溺以死。相国时尚孩童。母自诣张,丐咫尺地掩儿父。张问其姓氏,大异之。往视溺死所,俨当置棺处,更骇;乃使就故圹窆焉。且令携若儿来。葬已,母偕儿诣张谢。张一见,辄喜,即留其家,教之读,以齿子弟行。又请以长女妻儿,母谢不敢。张妻卒许之。然其女甚薄毛家,怨惭之意时形言色。且曰:“我死不从牧牛儿!”及亲迎,新郎入宴,彩舆在门,女方掩袂向隅而哭。催之妆不妆,劝亦不解。俄而新郎告行,鼓乐大作,女犹眼零雨而首飞蓬也。父入劝女,不听,怒逼之,哭益厉,父无奈。家人报新郎欲行,父急出曰:“衣妆未竟,烦郎少待。”又奔入视女。往复数番,女终无回意。其父周张欲死,皇急无计。其次女在侧,因非其姊,苦逼劝之。姊怒曰:“小妮子,亦学人喋聒!尔何不从他去?”妹曰:“阿爷原不曾以妹子属毛郎;若以妹子属毛郎,何烦姊姊劝驾耶?”父听其言慷爽,因与伊母窃议,以次易长。母即向次女曰:“迕逆婢不遵父母命,今欲以儿代姊,儿肯行否?”女慨然曰:“父母之命,即乞丐不敢辞;且何以见毛家郎便终身饿莩死乎?”父母大喜,即以姊妆妆女,仓猝登车径去。入门,夫妇雅敦好逑。第女素病赤鬜,毛郎稍介意。及知易嫁之说,由是益以知己德女。
居无何,毛郎补博士弟子,往应乡试。经王舍人庄,店主先一夕梦神曰:“旦夕有毛解元来,后且脱汝于厄,可善待之。”以故晨起,专伺察东来客,及得公,甚喜。供具甚丰,且不索直。公问故,特以梦兆告。公颇自负;私计女发鬑鬑,虑为显者笑,富贵后当易之。及试,竟落第,偃蹇丧志,赧见主人,不敢复由王舍,迂道归家。
逾三年再赴试,店主人延候如前。公曰:“尔言不验,殊惭祗奉。”主人曰:“秀才以阴欲易妻,故被冥司黜落,岂吾梦不足践耶?”公愕然,问故。主人曰:“别后复梦神告,故知之。”公闻而惕然悔惧,木立若偶。主人又曰:“秀才宜自爱,终当作解首。”入试,果举贤书第一。夫人发亦寻长,云鬟委绿,倍增妩媚。
其姊适里中富儿,意气自高。夫荡惰,家渐陵替,贫无烟火。闻妹为孝廉妇,弥增愧怍,姊妹辄避路而行。未几,良人又卒,家落。毛公又擢进士。女闻,刻骨自恨,遂忿然废身为尼。及公以宰相归。强遣女行者诣府谒问,冀有所贻。比至,夫人馈以绮縠罗绢若干匹,以金纳其中。行者携归见师,师失所望,恚曰:“与我金钱,尚可作薪米费,此物我何所须!”遽令送回。公与夫人疑之,启视,则金具在,方悟见却之意。笑曰:“汝师百金尚不能任,焉有福泽从我老尚书也。”遂以五十金付尼去,且嘱曰:“将去作尔师用度。但恐福薄人难承受耳。”行者归,告其师。师哑然自叹,私念生平所为,率自颠倒,美恶避就,繄岂由人耶?后王舍店主人以人命逮系囹圄,公乃为力解释罪。
异史氏曰:“张家故墓,毛氏佳城,斯已奇矣。余闻时人有‘大姨夫作小姨夫,前解元为后解元’之戏,此岂慧黠者所能较计耶?呜呼!彼苍者天久已梦梦,何至毛公,其应如响耶?”
掖县相国毛公,家素微,其父常为人牧牛。时邑世族张姓,有新阡在东山之阳。或经其侧,闻墓中叱咤声曰:“若等速避去,勿久混贵人宅!”张闻,亦未深信。既又频得梦警曰:“汝家墓地,本是毛公佳城,何得久假此?”由是家数不利。客劝徙葬吉,张乃徙焉。
一日相国父牧,出张家故墓,猝遇雨,匿身废圹中。已而雨益甚,潦水奔穴,崩渹灌注,遂溺以死。相国时尚孩童。母自诣张,丐咫尺地掩儿父。张问其姓氏,大异之。往视溺死所,俨当置棺处,更骇;乃使就故圹窆焉。且令携若儿来。葬已,母偕儿诣张谢。张一见,辄喜,即留其家,教之读,以齿子弟行。又请以长女妻儿,母谢不敢。张妻卒许之。然其女甚薄毛家,怨惭之意时形言色。且曰:“我死不从牧牛儿!”及亲迎,新郎入宴,彩舆在门,女方掩袂向隅而哭。催之妆不妆,劝亦不解。俄而新郎告行,鼓乐大作,女犹眼零雨而首飞蓬也。父入劝女,不听,怒逼之,哭益厉,父无奈。家人报新郎欲行,父急出曰:“衣妆未竟,烦郎少待。”又奔入视女。往复数番,女终无回意。其父周张欲死,皇急无计。其次女在侧,因非其姊,苦逼劝之。姊怒曰:“小妮子,亦学人喋聒!尔何不从他去?”妹曰:“阿爷原不曾以妹子属毛郎;若以妹子属毛郎,何烦姊姊劝驾耶?”父听其言慷爽,因与伊母窃议,以次易长。母即向次女曰:“迕逆婢不遵父母命,今欲以儿代姊,儿肯行否?”女慨然曰:“父母之命,即乞丐不敢辞;且何以见毛家郎便终身饿莩死乎?”父母大喜,即以姊妆妆女,仓猝登车径去。入门,夫妇雅敦好逑。第女素病赤鬜,毛郎稍介意。及知易嫁之说,由是益以知己德女。
居无何,毛郎补博士弟子,往应乡试。经王舍人庄,店主先一夕梦神曰:“旦夕有毛解元来,后且脱汝于厄,可善待之。”以故晨起,专伺察东来客,及得公,甚喜。供具甚丰,且不索直。公问故,特以梦兆告。公颇自负;私计女发鬑鬑,虑为显者笑,富贵后当易之。及试,竟落第,偃蹇丧志,赧见主人,不敢复由王舍,迂道归家。
逾三年再赴试,店主人延候如前。公曰:“尔言不验,殊惭祗奉。”主人曰:“秀才以阴欲易妻,故被冥司黜落,岂吾梦不足践耶?”公愕然,问故。主人曰:“别后复梦神告,故知之。”公闻而惕然悔惧,木立若偶。主人又曰:“秀才宜自爱,终当作解首。”入试,果举贤书第一。夫人发亦寻长,云鬟委绿,倍增妩媚。
其姊适里中富儿,意气自高。夫荡惰,家渐陵替,贫无烟火。闻妹为孝廉妇,弥增愧怍,姊妹辄避路而行。未几,良人又卒,家落。毛公又擢进士。女闻,刻骨自恨,遂忿然废身为尼。及公以宰相归。强遣女行者诣府谒问,冀有所贻。比至,夫人馈以绮縠罗绢若干匹,以金纳其中。行者携归见师,师失所望,恚曰:“与我金钱,尚可作薪米费,此物我何所须!”遽令送回。公与夫人疑之,启视,则金具在,方悟见却之意。笑曰:“汝师百金尚不能任,焉有福泽从我老尚书也。”遂以五十金付尼去,且嘱曰:“将去作尔师用度。但恐福薄人难承受耳。”行者归,告其师。师哑然自叹,私念生平所为,率自颠倒,美恶避就,繄岂由人耶?后王舍店主人以人命逮系囹圄,公乃为力解释罪。
异史氏曰:“张家故墓,毛氏佳城,斯已奇矣。余闻时人有‘大姨夫作小姨夫,前解元为后解元’之戏,此岂慧黠者所能较计耶?呜呼!彼苍者天久已梦梦,何至毛公,其应如响耶?”
上海警方在“百日行动”中集中开展破案攻坚:3起20多年前的命案积案告破
“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26年来,虽然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专案组始终没有放弃。 上海警方供图
中新网上海7月28日电 (记者 李姝徵)自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命案积案的侦破力度,集中组织开展破案攻坚工作。
记者28日从上海警方获悉,自行动以来,警方接连侦破3起20多年前的命案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心生歹念劫财杀人,潜逃26年后终落网
“谁是你的同案犯”,随着民警一声怒喝,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心理防线被彻底瓦解,交代了1996年在上海与同案犯耿某某的作案经过。
记者28日从上海警方获悉,自行动以来,警方接连侦破3起20多年前的命案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上海警方供图
时间回到1996年4月2日深夜,南汇芦潮港地区一杂货店内发生一起命案,一对从事零售经营的夫妻被杀害,店内现金被洗劫一空。
接报后,上海市局刑侦总队即会同原南汇分局刑侦支队全力展开专案侦查。案发地点偏僻,又时值深夜,现场遗留的有效线索较少。后经大量走访调查,专案组发现曾经有两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但在案发后却销声匿迹,作案嫌疑极大。然而,受到当年工作条件、侦查技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一直无法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案件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26年来,虽然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专案组始终没有放弃。
自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命案积案的侦破力度。 上海警方供图
经过多年线索积累、物证材料收集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案件侦查工作于2022年5月下旬取得突破。专案组综合分析,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外省男子武某某有重大嫌疑,随着调查深入,武某某的多年好友耿某某也随之进入侦查视线。掌握固定相关证据后,专案组在河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一举将武某某、耿某某二人抓捕归案。随着两名嫌犯的落网,这起26年前的命案最终成功告破。
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曾于1996年一同乘坐火车到沪打工,因身上钱财挥霍一空,就心生歹念欲抢劫杂货店获取钱财。得手后,因害怕行迹败露,又残忍将杂货店老板夫妇杀害,随后潜逃至今。
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耿某某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忘年之交惹事端,窃财不成反杀人
2001年5月18日,浦东新区周家渡地区发生一起杀人案,69岁的赵老太在家中遇害身亡。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因受到当时的各种条件限制,始终未能锁定凶徒身份。
历经多代刑侦民警,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2022年3月,一名杨姓男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当年17岁的杨某竟然和赵老太是朋友,其当天曾去过赵老太家中,事后却失去了踪影。更令侦查员们振奋的是,杨某此时此刻正在上海。7月5日清晨,警方经过一夜的守候伏击,成功将其抓获归案。
到案后,面对警方详实的证据,杨某很快交代了当年的犯罪经过。原来,当年年仅17岁的杨某在浦南文化馆游玩时与身为工作人员的赵老太结识,并多次到其家中吃饭。2001年5月17日晚,杨某在文化馆里遇到了正下班的赵老太,并帮其搬运东西回家。到家之后,杨某因手头拮据,便潜入赵老太卧室,从其钱包内盗窃了200多元。正当杨某意欲逃走时,却被赵老太当场发现,争执中杨某残忍地杀害了这个对他诸多照顾的老人,并从卧室抽屉里盗走了剩余2000元现金。至此,一起沉积21年之久的命案得以水落石出。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入室行窃被发现,残忍杀害房主后潜逃21年
2001年12月15日,闵行区马桥镇望海村一农宅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侦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但由于案发时间为晚上,且案发地周边系农田,人烟稀少,没有目击证人,现场遗留的有效线索比较少,对死者关系人及案发地周边人员排查也没有进展,案件侦查一度陷入僵局。
21年来,办案民警始终没有放弃对这起案件的侦查,每隔一段时间,侦查员们就会翻出案卷,对照着每一个可疑点进行重新梳理分析、出差核查,足迹遍布全国多个省市。
正是21年如一日地不懈坚持,这起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专案组通过运用最新刑侦技术,结合比对案发现场遗留的线索,发现曾经发生在本市一起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7月1日,专案组在河南警方的协助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至此,这起时隔21年的命案,终于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告破。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交代,当年因欲入室行窃被发现,遂使用现场工具将房主杀害。至此,又一起沉积21年的命案得以告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还在进一步开展中。
下一步,上海警方将继续以“百日行动”为契机,以历年疑难命案积案为抓手,力争再侦破一批命案积案,切实回应民众期盼。(完)
【编辑:李岩】
“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26年来,虽然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专案组始终没有放弃。 上海警方供图
中新网上海7月28日电 (记者 李姝徵)自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命案积案的侦破力度,集中组织开展破案攻坚工作。
记者28日从上海警方获悉,自行动以来,警方接连侦破3起20多年前的命案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心生歹念劫财杀人,潜逃26年后终落网
“谁是你的同案犯”,随着民警一声怒喝,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心理防线被彻底瓦解,交代了1996年在上海与同案犯耿某某的作案经过。
记者28日从上海警方获悉,自行动以来,警方接连侦破3起20多年前的命案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上海警方供图
时间回到1996年4月2日深夜,南汇芦潮港地区一杂货店内发生一起命案,一对从事零售经营的夫妻被杀害,店内现金被洗劫一空。
接报后,上海市局刑侦总队即会同原南汇分局刑侦支队全力展开专案侦查。案发地点偏僻,又时值深夜,现场遗留的有效线索较少。后经大量走访调查,专案组发现曾经有两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但在案发后却销声匿迹,作案嫌疑极大。然而,受到当年工作条件、侦查技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一直无法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案件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26年来,虽然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专案组始终没有放弃。
自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命案积案的侦破力度。 上海警方供图
经过多年线索积累、物证材料收集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案件侦查工作于2022年5月下旬取得突破。专案组综合分析,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外省男子武某某有重大嫌疑,随着调查深入,武某某的多年好友耿某某也随之进入侦查视线。掌握固定相关证据后,专案组在河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一举将武某某、耿某某二人抓捕归案。随着两名嫌犯的落网,这起26年前的命案最终成功告破。
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曾于1996年一同乘坐火车到沪打工,因身上钱财挥霍一空,就心生歹念欲抢劫杂货店获取钱财。得手后,因害怕行迹败露,又残忍将杂货店老板夫妇杀害,随后潜逃至今。
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耿某某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忘年之交惹事端,窃财不成反杀人
2001年5月18日,浦东新区周家渡地区发生一起杀人案,69岁的赵老太在家中遇害身亡。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因受到当时的各种条件限制,始终未能锁定凶徒身份。
历经多代刑侦民警,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2022年3月,一名杨姓男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当年17岁的杨某竟然和赵老太是朋友,其当天曾去过赵老太家中,事后却失去了踪影。更令侦查员们振奋的是,杨某此时此刻正在上海。7月5日清晨,警方经过一夜的守候伏击,成功将其抓获归案。
到案后,面对警方详实的证据,杨某很快交代了当年的犯罪经过。原来,当年年仅17岁的杨某在浦南文化馆游玩时与身为工作人员的赵老太结识,并多次到其家中吃饭。2001年5月17日晚,杨某在文化馆里遇到了正下班的赵老太,并帮其搬运东西回家。到家之后,杨某因手头拮据,便潜入赵老太卧室,从其钱包内盗窃了200多元。正当杨某意欲逃走时,却被赵老太当场发现,争执中杨某残忍地杀害了这个对他诸多照顾的老人,并从卧室抽屉里盗走了剩余2000元现金。至此,一起沉积21年之久的命案得以水落石出。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入室行窃被发现,残忍杀害房主后潜逃21年
2001年12月15日,闵行区马桥镇望海村一农宅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侦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但由于案发时间为晚上,且案发地周边系农田,人烟稀少,没有目击证人,现场遗留的有效线索比较少,对死者关系人及案发地周边人员排查也没有进展,案件侦查一度陷入僵局。
21年来,办案民警始终没有放弃对这起案件的侦查,每隔一段时间,侦查员们就会翻出案卷,对照着每一个可疑点进行重新梳理分析、出差核查,足迹遍布全国多个省市。
正是21年如一日地不懈坚持,这起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专案组通过运用最新刑侦技术,结合比对案发现场遗留的线索,发现曾经发生在本市一起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7月1日,专案组在河南警方的协助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至此,这起时隔21年的命案,终于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告破。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交代,当年因欲入室行窃被发现,遂使用现场工具将房主杀害。至此,又一起沉积21年的命案得以告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还在进一步开展中。
下一步,上海警方将继续以“百日行动”为契机,以历年疑难命案积案为抓手,力争再侦破一批命案积案,切实回应民众期盼。(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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