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一女子回家路上遭黑布蒙面抢走金项链# 】8月5日晚,湖北鄂州华容区发生一起抢夺案件,一女子跳完广场舞后,在回家途中遭遇一黑影用黑布蒙住双眼,将其脖子上的一串价值6000余元的金项链抢走。案发后,鄂州警方依托“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机制,14小时快速破案,两名嫌疑人落网。
8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警方获悉,侦破此案,嫌疑人家中养的一条小狗功不可没,民警通过多处监控视频发现,嫌疑人经过多处地方时,均有一条小狗追随,找到小狗后,民警立即锁定了嫌疑人。目前警方追回了被抢的金项链,并已退还给受害人。两名有犯罪前科的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8月5日晚上8时30分许,夏夜的鄂州市华容区路上行人和车辆还很多。早早吃完晚饭的华容区庙岭镇居民朱女士与几位朋友跳完广场舞,一同散步回家。
几人步行至某岔路口时,朱女士与同伴道别独自回家。几分钟后,令朱女士意料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在经过一处小巷时,她突然感觉眼睛一黑,一块布蒙住了自己的面部,随后感觉有只手伸向她脖子扯了一下。
“我感觉脖子上被什么扯了一下,瞬间有些疼痛,等我回头一看,一个黑影正往巷子深处跑。”朱女士回忆,被蒙住双眼时,她下意识双手去抓眼前的布,但很快对方松手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她只看到一个黑影,转身跑向巷子黑暗处。而此时,朱女士感觉脖子一阵火辣辣的疼痛,伸手摸了摸脖子,发现戴着的金项链不见了。
意识到金项链被抢后,朱女士立即反应过来。准备上前追赶,无奈自己年过五旬,对方跑得太快,她没有追上。
“嫌疑人很狡猾,作案地点故意挑小区内的监控死角区域和夜晚光线较暗的地方。”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庙岭派出所所长谢亚军介绍,接到朱女士的报警后,该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查。
在视频研判无法找到嫌疑人踪迹后,民警对案发地附近居民进行了大量走访。听闻有人被抢,附近居民人心惶惶,担心夜晚出行的安全。
在进一步走访中,办案民警最终找到了一名目击者包女士,希望从她身上得到些许线索。“当时在回家的路上,突然看到对面冲出一名黑衣男子,跑得很快,随后消失在黑夜中。”包女士对民警说,由于天色较晚,当时黑衣男子离她大概10米远,还戴着口罩,根本看不清楚对方相貌。
今年以来,特别是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鄂州市公安局24小时屯警街面严防死守,全市“两抢”案件罕有发生。面对突发的抢夺案件,鄂州市公安局迅速启动现案打击预案,庙岭派出所联合市局刑侦等各警种同步跟进,依托“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运行机制,全力推进案件侦破工作。
根据朱女士当天跳广场舞地点到回家的整个路径,民警扩大了视频侦查范围。经过海量视频研判,民警从案发地附近某学校的一个监控视频中,有了重要发现。
“两名分别穿黑色T恤和白色T恤的男子行为举止异常,在大概距离2米的范围内,一直悄悄尾随朱女士等人。”办案民警王博涵介绍,仅仅通过视频无法确认两名男子的身份信息。
由于嫌疑人戴着口罩,面部特征并不明显,导致侦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8月6日早上,民警将两名可疑男子的活动轨迹再次进行了研判,作案当天跟随在两名男子身旁的两条小狗引起了谢亚军的注意。
“几处监控中都有这两条小狗,是不是这两个人养的家犬?”围绕这个思路,民警结合视频追踪走访。8月6日上午9时许,在庙岭镇找到了小狗的主人家。面对警方上门调查,这户女主人承认,两只小狗是她家家养的,在问及其丈夫的去向时,对方表示头一日已外出到江西打工去了。
“在调查彭某的身份信息后,发现其体貌特征和视频中的白衣T恤男子十分吻合。”庙岭派出所联合刑侦支队迅速研判出彭某的活动轨迹,经查,彭某近期根本没去过江西,一直在鄂州。
8月6日上午11时许,通过蹲守布控,刑侦支队、庙岭派出所民警分别在鄂城区某街面及某宾馆将彭某及其同伙王某(男,46岁,洪湖市人)抓获,并在鄂州城区某典当行追回朱女士被抢的一条金项链。
警方查明,洪湖人王某平时靠四处打零工维持生计,家里条件并不宽裕的他有赌博前科,曾被警方处理过,最近一直在鄂州活动。一同落网的彭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二人多年前在外地打工认识。
“两人抢夺行为并非偶然,经查,案发前几天,王某、彭某曾在鄂城区街面多次踩点。”办案民警透露,案发当晚,二人在庙岭镇寻找作案目标时,在街头遇到朱女士一行人后,他们注意到其脖子上戴着一条大金项链,二人便在傍晚6时30分开始尾随朱女士,一直等待下手的机会。
在跟随了2个小时左右,见到朱女士和朋友们分开、独自一人走入一处小巷后,二人认为机会来了,王某遂瞅准时机在监控盲区的小巷实施抢夺,彭某在附近负责放风。作案后,二人连夜去鄂州城区某典当行将金项链变卖,按当天的金价,该项链以60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为了逃避打击,彭某当天晚上并没有回家,对妻子谎称自己要去江西打工。见到民警上门,彭某的妻子明白,自己丈夫有盗窃前科,肯定又是犯事了。
“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自家的狗狗‘出卖’了,这么快被查到了。”彭某落网后称。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彭某已被鄂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夏天天气炎热,外出佩戴的金银饰品也比较外露,极易引来不法分子的注意。希望市民外出,尤其是女性更要加强自我防范,不要单独出行,最好不要“露财”。一旦被抢,要迅速报警,及时提供案犯特征、逃跑方向等相关情况,以便警方追踪堵截,尽早抓获案犯。(极目新闻) https://t.cn/R2Wx8LA
8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警方获悉,侦破此案,嫌疑人家中养的一条小狗功不可没,民警通过多处监控视频发现,嫌疑人经过多处地方时,均有一条小狗追随,找到小狗后,民警立即锁定了嫌疑人。目前警方追回了被抢的金项链,并已退还给受害人。两名有犯罪前科的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8月5日晚上8时30分许,夏夜的鄂州市华容区路上行人和车辆还很多。早早吃完晚饭的华容区庙岭镇居民朱女士与几位朋友跳完广场舞,一同散步回家。
几人步行至某岔路口时,朱女士与同伴道别独自回家。几分钟后,令朱女士意料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在经过一处小巷时,她突然感觉眼睛一黑,一块布蒙住了自己的面部,随后感觉有只手伸向她脖子扯了一下。
“我感觉脖子上被什么扯了一下,瞬间有些疼痛,等我回头一看,一个黑影正往巷子深处跑。”朱女士回忆,被蒙住双眼时,她下意识双手去抓眼前的布,但很快对方松手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她只看到一个黑影,转身跑向巷子黑暗处。而此时,朱女士感觉脖子一阵火辣辣的疼痛,伸手摸了摸脖子,发现戴着的金项链不见了。
意识到金项链被抢后,朱女士立即反应过来。准备上前追赶,无奈自己年过五旬,对方跑得太快,她没有追上。
“嫌疑人很狡猾,作案地点故意挑小区内的监控死角区域和夜晚光线较暗的地方。”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庙岭派出所所长谢亚军介绍,接到朱女士的报警后,该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查。
在视频研判无法找到嫌疑人踪迹后,民警对案发地附近居民进行了大量走访。听闻有人被抢,附近居民人心惶惶,担心夜晚出行的安全。
在进一步走访中,办案民警最终找到了一名目击者包女士,希望从她身上得到些许线索。“当时在回家的路上,突然看到对面冲出一名黑衣男子,跑得很快,随后消失在黑夜中。”包女士对民警说,由于天色较晚,当时黑衣男子离她大概10米远,还戴着口罩,根本看不清楚对方相貌。
今年以来,特别是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鄂州市公安局24小时屯警街面严防死守,全市“两抢”案件罕有发生。面对突发的抢夺案件,鄂州市公安局迅速启动现案打击预案,庙岭派出所联合市局刑侦等各警种同步跟进,依托“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运行机制,全力推进案件侦破工作。
根据朱女士当天跳广场舞地点到回家的整个路径,民警扩大了视频侦查范围。经过海量视频研判,民警从案发地附近某学校的一个监控视频中,有了重要发现。
“两名分别穿黑色T恤和白色T恤的男子行为举止异常,在大概距离2米的范围内,一直悄悄尾随朱女士等人。”办案民警王博涵介绍,仅仅通过视频无法确认两名男子的身份信息。
由于嫌疑人戴着口罩,面部特征并不明显,导致侦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8月6日早上,民警将两名可疑男子的活动轨迹再次进行了研判,作案当天跟随在两名男子身旁的两条小狗引起了谢亚军的注意。
“几处监控中都有这两条小狗,是不是这两个人养的家犬?”围绕这个思路,民警结合视频追踪走访。8月6日上午9时许,在庙岭镇找到了小狗的主人家。面对警方上门调查,这户女主人承认,两只小狗是她家家养的,在问及其丈夫的去向时,对方表示头一日已外出到江西打工去了。
“在调查彭某的身份信息后,发现其体貌特征和视频中的白衣T恤男子十分吻合。”庙岭派出所联合刑侦支队迅速研判出彭某的活动轨迹,经查,彭某近期根本没去过江西,一直在鄂州。
8月6日上午11时许,通过蹲守布控,刑侦支队、庙岭派出所民警分别在鄂城区某街面及某宾馆将彭某及其同伙王某(男,46岁,洪湖市人)抓获,并在鄂州城区某典当行追回朱女士被抢的一条金项链。
警方查明,洪湖人王某平时靠四处打零工维持生计,家里条件并不宽裕的他有赌博前科,曾被警方处理过,最近一直在鄂州活动。一同落网的彭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二人多年前在外地打工认识。
“两人抢夺行为并非偶然,经查,案发前几天,王某、彭某曾在鄂城区街面多次踩点。”办案民警透露,案发当晚,二人在庙岭镇寻找作案目标时,在街头遇到朱女士一行人后,他们注意到其脖子上戴着一条大金项链,二人便在傍晚6时30分开始尾随朱女士,一直等待下手的机会。
在跟随了2个小时左右,见到朱女士和朋友们分开、独自一人走入一处小巷后,二人认为机会来了,王某遂瞅准时机在监控盲区的小巷实施抢夺,彭某在附近负责放风。作案后,二人连夜去鄂州城区某典当行将金项链变卖,按当天的金价,该项链以60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为了逃避打击,彭某当天晚上并没有回家,对妻子谎称自己要去江西打工。见到民警上门,彭某的妻子明白,自己丈夫有盗窃前科,肯定又是犯事了。
“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自家的狗狗‘出卖’了,这么快被查到了。”彭某落网后称。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彭某已被鄂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夏天天气炎热,外出佩戴的金银饰品也比较外露,极易引来不法分子的注意。希望市民外出,尤其是女性更要加强自我防范,不要单独出行,最好不要“露财”。一旦被抢,要迅速报警,及时提供案犯特征、逃跑方向等相关情况,以便警方追踪堵截,尽早抓获案犯。(极目新闻) https://t.cn/R2Wx8LA
山东,威海。一名女大学生为了体验生活,暑假里去给别人送餐,本以为这是一个精彩的假期,却没想到被一个女客人刁难,女大学生赔了17元,事后,被上了一课的她,很委屈。
这名女大学生很珍惜这份暑假的工作,别的同龄女孩正是化妆打扮逛街的时候,她却带着别人的饭盒跑在路上,挥洒着汗水。
然而,就是这样勤快的女孩,在送餐中遇到了刁难她的女客人。她把餐送到那位女子的楼下,女孩就打电话联系她,是女子不愿意下来。然后,女孩就说她等一下,等有人上电梯就送上来。
女子一听就发火了,她说你们这些送外餐的,跑楼梯就可以了,电梯是给业主坐的,不是给送卖餐的人坐的,他们没有资格坐,爬上来不行吗?并且要求女孩立刻送上来,否则投诉她。
女孩被骂了一顿,心想反正楼层也不高,就跑了上去。当她气喘吁吁地敲了敲门,那女子才慢吞吞地过来开门。一脸嫌弃的样子,拿过饭盒。女孩虽然被骂了一顿,但这位女子接过饭盒之后,她还是面带微笑地说:“祝你用餐愉快 !”
可她还没说完,女子“砰”的一声就把门关上了 。女孩不可思议地看着关闭的大门,由于手上还有单子,女孩也没多想,急匆匆地走了。
然而她刚走没多远,又接到了那位女子的电话。她气冲冲地质问女孩,那个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并且骂女孩,让女孩赶紧滚到她家去。女孩心里很不舒服,自己手上还有一个单子要送,这边又被这个难缠的女子刁难。
但是自己才刚刚干这份工作,如果做得不好被投诉,可能就失去这份体验生活的工作,于是她又急匆匆地跑了回去。
女孩又气喘吁吁地跑到她家门口,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女子打开饭盒,就大声地质问:“你送的餐,这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女子看到饭盒上的菜乱糟糟的,心里也很纳闷,自己送的时候,饭盒也没有倒拿,菜汁也没有溢出来,包装袋都是好好的,怎么里面的菜就变成了这样?
但是女孩不想得罪这名女子,害怕她投诉自己,于是女孩跟女子道歉,她说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才干这份工作,可能有点疏忽才造成这样,希望女子原谅这一次。
但是女子不依不饶,要求退单,并且要投诉女孩。但是女孩害怕女子投诉她,于是恳求女子,让她不要投诉,她愿意把餐钱补给她。还好女子看到女孩诚恳的模样,就没有纠缠下去,然后让女子给她支付17元的餐费。然后嘴里还嘟囔了一句:学也不好好上,送个餐也送不好。
听到后面的那一句话,女孩心中的委屈全涌了上来,她转过脸就泪流满面地离开了。之后她越想越委屈,自己没做错什么,就赔了她17元,还让她免费吃了一餐饭,还被她骂了一顿。
当她和众人说起这件事情的时候,哭得梨花带雨。不少人纷纷安慰她,这就是现实的生活,这是生活给她上了一课。但是,大家还是很心疼这位女孩,毕竟她的这个年龄,还是在学校里沐浴知识的年龄,可她不一样,却拿出勇气来体验生活。
也有不少人认为,肯定是那位女子故意为难这位女大学生,她看这位女孩子好欺负,就捏软柿子。
还有人觉得,这女子给女孩上的这一课,会让她在多年之后,感谢这位女子,毕竟生活上的人情世故,往往不是我们所想象中那么简单。
在这件事情中,女孩给女子送餐,女孩送给她的时候,外表上看着好好的,饭盒里的状况,女孩是不方便看的,事后女子让她看饭盒里的菜,完全不符合女子的要求,为此让女孩赔了17元。
那么像这样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
1.由于女孩在送餐的过程中 不方便看饭盒里的菜,那么出现问题,她很难证实是谁的过错,在过错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女孩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了这件事情,虽然女孩觉得送餐的时候是好好的,但无法证明送餐的过程中,是否导致这样,因此女孩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让女孩赔了17元,那么女子的行为就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
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真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由于女子涉嫌的金额才17元,所以她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将会处五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女大学生在假期体验生活,本就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情。但是在体验过程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位女大学生的遭遇,大家有何看法?
这名女大学生很珍惜这份暑假的工作,别的同龄女孩正是化妆打扮逛街的时候,她却带着别人的饭盒跑在路上,挥洒着汗水。
然而,就是这样勤快的女孩,在送餐中遇到了刁难她的女客人。她把餐送到那位女子的楼下,女孩就打电话联系她,是女子不愿意下来。然后,女孩就说她等一下,等有人上电梯就送上来。
女子一听就发火了,她说你们这些送外餐的,跑楼梯就可以了,电梯是给业主坐的,不是给送卖餐的人坐的,他们没有资格坐,爬上来不行吗?并且要求女孩立刻送上来,否则投诉她。
女孩被骂了一顿,心想反正楼层也不高,就跑了上去。当她气喘吁吁地敲了敲门,那女子才慢吞吞地过来开门。一脸嫌弃的样子,拿过饭盒。女孩虽然被骂了一顿,但这位女子接过饭盒之后,她还是面带微笑地说:“祝你用餐愉快 !”
可她还没说完,女子“砰”的一声就把门关上了 。女孩不可思议地看着关闭的大门,由于手上还有单子,女孩也没多想,急匆匆地走了。
然而她刚走没多远,又接到了那位女子的电话。她气冲冲地质问女孩,那个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并且骂女孩,让女孩赶紧滚到她家去。女孩心里很不舒服,自己手上还有一个单子要送,这边又被这个难缠的女子刁难。
但是自己才刚刚干这份工作,如果做得不好被投诉,可能就失去这份体验生活的工作,于是她又急匆匆地跑了回去。
女孩又气喘吁吁地跑到她家门口,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女子打开饭盒,就大声地质问:“你送的餐,这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女子看到饭盒上的菜乱糟糟的,心里也很纳闷,自己送的时候,饭盒也没有倒拿,菜汁也没有溢出来,包装袋都是好好的,怎么里面的菜就变成了这样?
但是女孩不想得罪这名女子,害怕她投诉自己,于是女孩跟女子道歉,她说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才干这份工作,可能有点疏忽才造成这样,希望女子原谅这一次。
但是女子不依不饶,要求退单,并且要投诉女孩。但是女孩害怕女子投诉她,于是恳求女子,让她不要投诉,她愿意把餐钱补给她。还好女子看到女孩诚恳的模样,就没有纠缠下去,然后让女子给她支付17元的餐费。然后嘴里还嘟囔了一句:学也不好好上,送个餐也送不好。
听到后面的那一句话,女孩心中的委屈全涌了上来,她转过脸就泪流满面地离开了。之后她越想越委屈,自己没做错什么,就赔了她17元,还让她免费吃了一餐饭,还被她骂了一顿。
当她和众人说起这件事情的时候,哭得梨花带雨。不少人纷纷安慰她,这就是现实的生活,这是生活给她上了一课。但是,大家还是很心疼这位女孩,毕竟她的这个年龄,还是在学校里沐浴知识的年龄,可她不一样,却拿出勇气来体验生活。
也有不少人认为,肯定是那位女子故意为难这位女大学生,她看这位女孩子好欺负,就捏软柿子。
还有人觉得,这女子给女孩上的这一课,会让她在多年之后,感谢这位女子,毕竟生活上的人情世故,往往不是我们所想象中那么简单。
在这件事情中,女孩给女子送餐,女孩送给她的时候,外表上看着好好的,饭盒里的状况,女孩是不方便看的,事后女子让她看饭盒里的菜,完全不符合女子的要求,为此让女孩赔了17元。
那么像这样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
1.由于女孩在送餐的过程中 不方便看饭盒里的菜,那么出现问题,她很难证实是谁的过错,在过错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女孩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了这件事情,虽然女孩觉得送餐的时候是好好的,但无法证明送餐的过程中,是否导致这样,因此女孩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让女孩赔了17元,那么女子的行为就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
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真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由于女子涉嫌的金额才17元,所以她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将会处五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女大学生在假期体验生活,本就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情。但是在体验过程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位女大学生的遭遇,大家有何看法?
山东,威海。一名女大学生为了体验生活,暑假里去给别人送餐,本以为这是一个精彩的假期,却没想到被一个女客人刁难,女大学生赔了17元,事后,被上了一课的她,很委屈。
这名女大学生很珍惜这份暑假的工作,别的同龄女孩正是化妆打扮逛街的时候,她却带着别人的饭盒跑在路上,挥洒着汗水。
然而,就是这样勤快的女孩,在送餐中遇到了刁难她的女客人。她把餐送到那位女子的楼下,女孩就打电话联系她,是女子不愿意下来。然后,女孩就说她等一下,等有人上电梯就送上来。
女子一听就发火了,她说你们这些送外餐的,跑楼梯就可以了,电梯是给业主坐的,不是给送卖餐的人坐的,他们没有资格坐,爬上来不行吗?并且要求女孩立刻送上来,否则投诉她。
女孩被骂了一顿,心想反正楼层也不高,就跑了上去。当她气喘吁吁地敲了敲门,那女子才慢吞吞地过来开门。一脸嫌弃的样子,拿过饭盒。女孩虽然被骂了一顿,但这位女子接过饭盒之后,她还是面带微笑地说:“祝你用餐愉快 !”
可她还没说完,女子“砰”的一声就把门关上了 。女孩不可思议地看着关闭的大门,由于手上还有单子,女孩也没多想,急匆匆地走了。
然而她刚走没多远,又接到了那位女子的电话。她气冲冲地质问女孩,那个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并且骂女孩,让女孩赶紧滚到她家去。女孩心里很不舒服,自己手上还有一个单子要送,这边又被这个难缠的女子刁难。
但是自己才刚刚干这份工作,如果做得不好被投诉,可能就失去这份体验生活的工作,于是她又急匆匆地跑了回去。
女孩又气喘吁吁地跑到她家门口,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女子打开饭盒,就大声地质问:“你送的餐,这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女子看到饭盒上的菜乱糟糟的,心里也很纳闷,自己送的时候,饭盒也没有倒拿,菜汁也没有溢出来,包装袋都是好好的,怎么里面的菜就变成了这样?
但是女孩不想得罪这名女子,害怕她投诉自己,于是女孩跟女子道歉,她说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才干这份工作,可能有点疏忽才造成这样,希望女子原谅这一次。
但是女子不依不饶,要求退单,并且要投诉女孩。但是女孩害怕女子投诉她,于是恳求女子,让她不要投诉,她愿意把餐钱补给她。还好女子看到女孩诚恳的模样,就没有纠缠下去,然后让女子给她支付17元的餐费。然后嘴里还嘟囔了一句:学也不好好上,送个餐也送不好。
听到后面的那一句话,女孩心中的委屈全涌了上来,她转过脸就泪流满面地离开了。之后她越想越委屈,自己没做错什么,就赔了她17元,还让她免费吃了一餐饭,还被她骂了一顿。
当她和众人说起这件事情的时候,哭得梨花带雨。不少人纷纷安慰她,这就是现实的生活,这是生活给她上了一课。但是,大家还是很心疼这位女孩,毕竟她的这个年龄,还是在学校里沐浴知识的年龄,可她不一样,却拿出勇气来体验生活。
也有不少人认为,肯定是那位女子故意为难这位女大学生,她看这位女孩子好欺负,就捏软柿子。
还有人觉得,这女子给女孩上的这一课,会让她在多年之后,感谢这位女子,毕竟生活上的人情世故,往往不是我们所想象中那么简单。
在这件事情中,女孩给女子送餐,女孩送给她的时候,外表上看着好好的,饭盒里的状况,女孩是不方便看的,事后女子让她看饭盒里的菜,完全不符合女子的要求,为此让女孩赔了17元。
那么像这样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
1.由于女孩在送餐的过程中 不方便看饭盒里的菜,那么出现问题,她很难证实是谁的过错,在过错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女孩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了这件事情,虽然女孩觉得送餐的时候是好好的,但无法证明送餐的过程中,是否导致这样,因此女孩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让女孩赔了17元,那么女子的行为就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
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真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由于女子涉嫌的金额才17元,所以她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将会处五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女大学生在假期体验生活,本就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情。但是在体验过程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位女大学生的遭遇,大家有何看法?
这名女大学生很珍惜这份暑假的工作,别的同龄女孩正是化妆打扮逛街的时候,她却带着别人的饭盒跑在路上,挥洒着汗水。
然而,就是这样勤快的女孩,在送餐中遇到了刁难她的女客人。她把餐送到那位女子的楼下,女孩就打电话联系她,是女子不愿意下来。然后,女孩就说她等一下,等有人上电梯就送上来。
女子一听就发火了,她说你们这些送外餐的,跑楼梯就可以了,电梯是给业主坐的,不是给送卖餐的人坐的,他们没有资格坐,爬上来不行吗?并且要求女孩立刻送上来,否则投诉她。
女孩被骂了一顿,心想反正楼层也不高,就跑了上去。当她气喘吁吁地敲了敲门,那女子才慢吞吞地过来开门。一脸嫌弃的样子,拿过饭盒。女孩虽然被骂了一顿,但这位女子接过饭盒之后,她还是面带微笑地说:“祝你用餐愉快 !”
可她还没说完,女子“砰”的一声就把门关上了 。女孩不可思议地看着关闭的大门,由于手上还有单子,女孩也没多想,急匆匆地走了。
然而她刚走没多远,又接到了那位女子的电话。她气冲冲地质问女孩,那个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并且骂女孩,让女孩赶紧滚到她家去。女孩心里很不舒服,自己手上还有一个单子要送,这边又被这个难缠的女子刁难。
但是自己才刚刚干这份工作,如果做得不好被投诉,可能就失去这份体验生活的工作,于是她又急匆匆地跑了回去。
女孩又气喘吁吁地跑到她家门口,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女子打开饭盒,就大声地质问:“你送的餐,这菜到底是怎么回事?”女子看到饭盒上的菜乱糟糟的,心里也很纳闷,自己送的时候,饭盒也没有倒拿,菜汁也没有溢出来,包装袋都是好好的,怎么里面的菜就变成了这样?
但是女孩不想得罪这名女子,害怕她投诉自己,于是女孩跟女子道歉,她说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才干这份工作,可能有点疏忽才造成这样,希望女子原谅这一次。
但是女子不依不饶,要求退单,并且要投诉女孩。但是女孩害怕女子投诉她,于是恳求女子,让她不要投诉,她愿意把餐钱补给她。还好女子看到女孩诚恳的模样,就没有纠缠下去,然后让女子给她支付17元的餐费。然后嘴里还嘟囔了一句:学也不好好上,送个餐也送不好。
听到后面的那一句话,女孩心中的委屈全涌了上来,她转过脸就泪流满面地离开了。之后她越想越委屈,自己没做错什么,就赔了她17元,还让她免费吃了一餐饭,还被她骂了一顿。
当她和众人说起这件事情的时候,哭得梨花带雨。不少人纷纷安慰她,这就是现实的生活,这是生活给她上了一课。但是,大家还是很心疼这位女孩,毕竟她的这个年龄,还是在学校里沐浴知识的年龄,可她不一样,却拿出勇气来体验生活。
也有不少人认为,肯定是那位女子故意为难这位女大学生,她看这位女孩子好欺负,就捏软柿子。
还有人觉得,这女子给女孩上的这一课,会让她在多年之后,感谢这位女子,毕竟生活上的人情世故,往往不是我们所想象中那么简单。
在这件事情中,女孩给女子送餐,女孩送给她的时候,外表上看着好好的,饭盒里的状况,女孩是不方便看的,事后女子让她看饭盒里的菜,完全不符合女子的要求,为此让女孩赔了17元。
那么像这样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
1.由于女孩在送餐的过程中 不方便看饭盒里的菜,那么出现问题,她很难证实是谁的过错,在过错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女孩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了这件事情,虽然女孩觉得送餐的时候是好好的,但无法证明送餐的过程中,是否导致这样,因此女孩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让女孩赔了17元,那么女子的行为就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
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真是女子故意刁难女孩,由于女子涉嫌的金额才17元,所以她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将会处五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女大学生在假期体验生活,本就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情。但是在体验过程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位女大学生的遭遇,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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