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举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指示精神和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现结合疫情实际,经研究,原定于2020年4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感谢广大考生的理解与支持。
教育部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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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2020年2月27日
#绵阳新闻# 【绵阳餐饮业有序复工复业:禁用密闭性包间、餐桌距离不低于…】3月5日,记者从绵阳市商务局获悉,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差异化精准防控策略,视疫情形势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精神,根据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按照防控优先、分区分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有序复工的原则,我市出台《绵阳市商务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做好餐饮行业有序复工营业的函》,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推动餐饮行业有序复工营业。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餐饮单位须签订联防联控责任书,确立“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绵阳餐饮业疫情防控指南》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员工全员全时段管理,确保疫情期间员工在工作地、居住地“两点一线”范围内活动。在岗员工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天进行体温检测,服务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确保个人安全防护。
强化复工准备。复工前,各餐饮单位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要按要求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确保防护物资数量和质量达到安全防控标准。要对歇业前采购及储存的食材进行排查,清除过期失效及霉烂变质的食材。要运用线上资源,做好员工技能培训。
强化就餐环境管理。加强餐饮就餐场所空气流通,确保营业空间内具有当前条件下最高的换气频次。加强对备餐间、就餐区域、人员通道和洗手间等场所的消毒灭菌,各餐饮单位须配备洗手池及洗手液、消毒液等供顾客使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的宣传标识。
严格堂食管控。各开放堂食服务的餐饮单位应加强入店管理,配备专业测温仪,确定专人于餐厅入口处对入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顾客禁止入内。严格限流管控,禁止聚集性用餐。堂食按不高于原有餐位数50%接待顾客。引导消费者隔位就餐、隔桌就餐,加大就餐者之间的空间距离,尽量减少病毒传播风险。不得开放使用没有窗户、空气对流不畅的密闭性包间。引导餐饮门店采取消费者电话订餐、预约餐位等方式进行限流管控。倡导餐饮单位转变服务方式,大力开展“点餐自取,团膳直送”等无接触用餐服务。推广分餐制、公筷公勺制、双筷制等用餐方式并提供相关服务。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谢艳 邓勇)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餐饮单位须签订联防联控责任书,确立“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绵阳餐饮业疫情防控指南》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员工全员全时段管理,确保疫情期间员工在工作地、居住地“两点一线”范围内活动。在岗员工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天进行体温检测,服务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确保个人安全防护。
强化复工准备。复工前,各餐饮单位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要按要求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确保防护物资数量和质量达到安全防控标准。要对歇业前采购及储存的食材进行排查,清除过期失效及霉烂变质的食材。要运用线上资源,做好员工技能培训。
强化就餐环境管理。加强餐饮就餐场所空气流通,确保营业空间内具有当前条件下最高的换气频次。加强对备餐间、就餐区域、人员通道和洗手间等场所的消毒灭菌,各餐饮单位须配备洗手池及洗手液、消毒液等供顾客使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的宣传标识。
严格堂食管控。各开放堂食服务的餐饮单位应加强入店管理,配备专业测温仪,确定专人于餐厅入口处对入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顾客禁止入内。严格限流管控,禁止聚集性用餐。堂食按不高于原有餐位数50%接待顾客。引导消费者隔位就餐、隔桌就餐,加大就餐者之间的空间距离,尽量减少病毒传播风险。不得开放使用没有窗户、空气对流不畅的密闭性包间。引导餐饮门店采取消费者电话订餐、预约餐位等方式进行限流管控。倡导餐饮单位转变服务方式,大力开展“点餐自取,团膳直送”等无接触用餐服务。推广分餐制、公筷公勺制、双筷制等用餐方式并提供相关服务。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谢艳 邓勇)
#驻马店身边事# 【电价已下调!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书!速看!】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电价政策,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转供电环节阶段性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电力部门按95%计收电费的同时,切实把政策红利传导到各终端用户,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规定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文件要求,不得在转供电环节有不合理加价行为。
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电力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
各转供电主体要加强自查自纠,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拓宽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利用12315举报监管平台等多种途径,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并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电价政策,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转供电环节阶段性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电力部门按95%计收电费的同时,切实把政策红利传导到各终端用户,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规定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文件要求,不得在转供电环节有不合理加价行为。
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电力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
各转供电主体要加强自查自纠,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拓宽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利用12315举报监管平台等多种途径,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并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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