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在外省来长人员中发现1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8月10日凌晨,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长沙市芙蓉区在外省来长人员中发现1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
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黄某,女,29岁,于8月9日7时05分-8时55分乘坐SC4785航班自外省来长,抵达黄花机场后,即到机场来长人员免费核酸检测点开展落地核酸检测,9时左右乘坐网约车前往芙蓉区五一广场英尚国际大厦云间时光酒店。当日中午,落地混检样本初筛阳性,后经芙蓉区疾控中心复采检测确认黄某阳性,目前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正在全面排查该对象的活动轨迹、人员接触情况,已追踪到的密接者、次密接者均已隔离管控和采样,已出结果均为阴性。#新冠肺炎# #防疫# #全民防疫#
详戳→https://t.cn/A6SZYe2R
长沙市芙蓉区在外省来长人员中发现1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
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黄某,女,29岁,于8月9日7时05分-8时55分乘坐SC4785航班自外省来长,抵达黄花机场后,即到机场来长人员免费核酸检测点开展落地核酸检测,9时左右乘坐网约车前往芙蓉区五一广场英尚国际大厦云间时光酒店。当日中午,落地混检样本初筛阳性,后经芙蓉区疾控中心复采检测确认黄某阳性,目前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正在全面排查该对象的活动轨迹、人员接触情况,已追踪到的密接者、次密接者均已隔离管控和采样,已出结果均为阴性。#新冠肺炎# #防疫# #全民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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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之后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与丁某某婚生女子,孟某旺与原告生母丁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在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孟某某由丁某某抚养,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出现问题,时常晕倒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减少,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随着原告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丁某某生活压力变大,希望孟某旺能支付孟某某抚养费。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孟某某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抚养费。2019年7月10日,丁某某与孟某旺协议离婚时约定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距离本次诉讼已有两年,随着孟某某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增加,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问题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故其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相应抚养费。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旺从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开始,至孟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800元,孟某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调解,孟某旺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孟某某独立生活。
法官提醒
1.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来源:来源:济南市济阳区法院、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与丁某某婚生女子,孟某旺与原告生母丁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在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孟某某由丁某某抚养,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出现问题,时常晕倒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减少,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随着原告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丁某某生活压力变大,希望孟某旺能支付孟某某抚养费。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孟某某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抚养费。2019年7月10日,丁某某与孟某旺协议离婚时约定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距离本次诉讼已有两年,随着孟某某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增加,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问题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故其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相应抚养费。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旺从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开始,至孟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800元,孟某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调解,孟某旺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孟某某独立生活。
法官提醒
1.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来源:来源:济南市济阳区法院、山东高法)
我为群众办实事| 物业纠纷惹人恼诉前调解促事了
“以后,如果再有此类问题双方就提前进行沟通,避免再出现这种情况。”
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原本怨气满满的当事人最终互相理解,握手言和。一场“硝烟弥漫”的纠纷被调解员化解于无形之中。
近日,都兰县某小区物业来到都兰法院立案庭起诉陈某等10名住户,要求这10名住户尽快缴纳物业费、暖气费,并索要违约金。立案人员在拿到起诉书后先联系10名住户,了解到前期该小区的物业费、暖气费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后期经决定由暖气公司统一管理,陈某等10名住户后期已向暖气公司缴纳相关费用,但未向物业公司缴纳前期产生的费用。都兰法院立案庭干警在了解到详细案情后,鉴于案情比较简单,立案庭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案件将自动进入法院立案程序。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采用“法理结合、刚柔并济”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三个小时后,该小区物业与10名住户双方各退一步,表示互相理解,10名住户同意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都兰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诉前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节约诉讼资源,为当事人减轻诉累, 2021年11月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一名,并配有专职书记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搭建了“法院搭台、调解唱戏、密切合作、当前沟通、共同保障”的“诉调对接”工作模式,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制订了调解工作的流程,截止目前调解员已成功调解案件85件,多渠道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以后,如果再有此类问题双方就提前进行沟通,避免再出现这种情况。”
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原本怨气满满的当事人最终互相理解,握手言和。一场“硝烟弥漫”的纠纷被调解员化解于无形之中。
近日,都兰县某小区物业来到都兰法院立案庭起诉陈某等10名住户,要求这10名住户尽快缴纳物业费、暖气费,并索要违约金。立案人员在拿到起诉书后先联系10名住户,了解到前期该小区的物业费、暖气费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后期经决定由暖气公司统一管理,陈某等10名住户后期已向暖气公司缴纳相关费用,但未向物业公司缴纳前期产生的费用。都兰法院立案庭干警在了解到详细案情后,鉴于案情比较简单,立案庭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案件将自动进入法院立案程序。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采用“法理结合、刚柔并济”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三个小时后,该小区物业与10名住户双方各退一步,表示互相理解,10名住户同意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都兰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诉前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节约诉讼资源,为当事人减轻诉累, 2021年11月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一名,并配有专职书记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搭建了“法院搭台、调解唱戏、密切合作、当前沟通、共同保障”的“诉调对接”工作模式,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制订了调解工作的流程,截止目前调解员已成功调解案件85件,多渠道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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