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第一政治撕裂国”抗疫失败实属必然——美国抗疫真相之四】
人们有理由相信,美国治疗新冠肺炎是有办法的,否则,为何前总统这样的高龄患者能迅速治愈并闪电出院?人们无法置信的是,在美国超过3600万新冠确诊病例中,不幸有60多万人失去生命。
疫情之下美国人截然不同的命运,是美国政治极度撕裂的一个恶果。这也再次验证了美式制度的失灵。中国三家智库最近联合发布的研究报告《“美国第一”?!美国抗疫真相》当中,把美国称为“全球第一政治撕裂国”,可谓恰如其分。
在美国,民主、共和两党长期恶斗使泛政治化充斥整个社会。面对新冠疫情,政客们总是从政治的角度做出匪夷所思的事情来:他们不仅给病毒贴上反科学的政治标签,在防疫抗疫措施上更是相互攻讦;联邦与州地方政府互相掣肘,鼓噪民粹主义抬头……他们将控制疫情拯救病患的宝贵时间,浪费在一次又一次“为反对而反对”的政治博弈中。在他们眼里,这种政治权力至关重要,意味着财富和势力范围,因而无须顾忌普通民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危。
这种政治上的撕裂,导致拥有全球最好医疗技术、人才和资源的美国在疫情防控面前一盘散沙。联邦政府在疫情防控措施上指导缺位,在医疗物资筹措上行动迟缓、调配混乱,令整个美国陷入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抢夺防疫物资大战,一些州甚至抵制疫苗接种计划……
在这种政治撕裂中,普通民众最终成为牺牲品和受害者。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最新数据显示,8月初以来全美连续多日单日新增确诊病例超过10万例,确诊病例和住院人数达到6个月来最高点;美国累计死亡病例数约占全球430多万死亡病例的14%。同时,治愈患者也正深陷偿还巨额账单的绝望中。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格雷厄姆在今年初发表的《美国的绝望危机》报告中指出,“从2005 年到2019 年,平均每年有7 万名美国人死于‘绝望之死’。”疫情正让更多美国人被“绝望之死”吞噬,到处是“美国梦”碎的声音。
政治撕裂犹如病毒,也在迅速撕裂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方面,财富加速向少数人聚集,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美国智库“政策研究所”等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3月以来的16个月里,美国713位亿万富翁的资产总和增加了1.8万亿,达4.7万亿,涨幅接近60%。而芝加哥大学等机构研究显示,美国贫困率由去年6月的9.3%快速上升到11月的11.7%。另一方面,美国民众在这种政治撕裂中不断被裹挟,社会分化、种族冲突、地区矛盾等愈演愈烈。
在疫情面前,“全球第一政治撕裂国”的两党及党内各派为证明自己的“政治正确性”,不惜发布大量虚假消息,把常识和科学丢到一边,沉醉于制造冲突、煽动新冷战。这不仅毒害美国国内抗疫环境,也在撕裂控制疫情蔓延的全球国际合作。他们不断施压世界卫生组织,逼迫其违背科学精神开展针对中国的新冠病毒溯源第二阶段计划;放任病毒扩散,导致全球疫情形势恶化;奉行“疫苗民族主义”,破坏各国在疫苗研发、生产和公平分配方面的合作。
抗击新冠疫情是当今世界各国最紧迫的任务,团结合作是最有力的武器。但美国无底线的政治撕裂积重难返,已经成为阻挠全球团结抗疫的黑手,害己更害人。美国决策者应该停止各种政治操弄,拿出抗疫实际行动,不要让更多的人间悲剧在美国、在世界上演。
(央视新闻客户端)
人们有理由相信,美国治疗新冠肺炎是有办法的,否则,为何前总统这样的高龄患者能迅速治愈并闪电出院?人们无法置信的是,在美国超过3600万新冠确诊病例中,不幸有60多万人失去生命。
疫情之下美国人截然不同的命运,是美国政治极度撕裂的一个恶果。这也再次验证了美式制度的失灵。中国三家智库最近联合发布的研究报告《“美国第一”?!美国抗疫真相》当中,把美国称为“全球第一政治撕裂国”,可谓恰如其分。
在美国,民主、共和两党长期恶斗使泛政治化充斥整个社会。面对新冠疫情,政客们总是从政治的角度做出匪夷所思的事情来:他们不仅给病毒贴上反科学的政治标签,在防疫抗疫措施上更是相互攻讦;联邦与州地方政府互相掣肘,鼓噪民粹主义抬头……他们将控制疫情拯救病患的宝贵时间,浪费在一次又一次“为反对而反对”的政治博弈中。在他们眼里,这种政治权力至关重要,意味着财富和势力范围,因而无须顾忌普通民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危。
这种政治上的撕裂,导致拥有全球最好医疗技术、人才和资源的美国在疫情防控面前一盘散沙。联邦政府在疫情防控措施上指导缺位,在医疗物资筹措上行动迟缓、调配混乱,令整个美国陷入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抢夺防疫物资大战,一些州甚至抵制疫苗接种计划……
在这种政治撕裂中,普通民众最终成为牺牲品和受害者。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最新数据显示,8月初以来全美连续多日单日新增确诊病例超过10万例,确诊病例和住院人数达到6个月来最高点;美国累计死亡病例数约占全球430多万死亡病例的14%。同时,治愈患者也正深陷偿还巨额账单的绝望中。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格雷厄姆在今年初发表的《美国的绝望危机》报告中指出,“从2005 年到2019 年,平均每年有7 万名美国人死于‘绝望之死’。”疫情正让更多美国人被“绝望之死”吞噬,到处是“美国梦”碎的声音。
政治撕裂犹如病毒,也在迅速撕裂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方面,财富加速向少数人聚集,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美国智库“政策研究所”等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3月以来的16个月里,美国713位亿万富翁的资产总和增加了1.8万亿,达4.7万亿,涨幅接近60%。而芝加哥大学等机构研究显示,美国贫困率由去年6月的9.3%快速上升到11月的11.7%。另一方面,美国民众在这种政治撕裂中不断被裹挟,社会分化、种族冲突、地区矛盾等愈演愈烈。
在疫情面前,“全球第一政治撕裂国”的两党及党内各派为证明自己的“政治正确性”,不惜发布大量虚假消息,把常识和科学丢到一边,沉醉于制造冲突、煽动新冷战。这不仅毒害美国国内抗疫环境,也在撕裂控制疫情蔓延的全球国际合作。他们不断施压世界卫生组织,逼迫其违背科学精神开展针对中国的新冠病毒溯源第二阶段计划;放任病毒扩散,导致全球疫情形势恶化;奉行“疫苗民族主义”,破坏各国在疫苗研发、生产和公平分配方面的合作。
抗击新冠疫情是当今世界各国最紧迫的任务,团结合作是最有力的武器。但美国无底线的政治撕裂积重难返,已经成为阻挠全球团结抗疫的黑手,害己更害人。美国决策者应该停止各种政治操弄,拿出抗疫实际行动,不要让更多的人间悲剧在美国、在世界上演。
(央视新闻客户端)
北京高院再审“双黄蛋”阴阳判决案,当事人的再审理由火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8号(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判决:公司的借款,由公司的会计承担利息,利息从法院的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对于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代表谁的问题,判决书多次做出相反的认腚。
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张艳红于2013年11月8日从公司取走120万元对外投资赚取利息差价,张艳红2014年2月辞职,之后,仍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归还本金6万元。
判决结果:首先,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是代表自己,证明借款人是张艳红,由张艳红承担借款利息。其次,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 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
张艳红向原告归还本金是代表自己,借款余额减少。蛋是,张艳红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其本人与原告有利息约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申请人认为:
根据法律的龟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
首仙,判决认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又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再次,虽然张艳红从公司偷钱是违法行为,与原告无关,蛋是,张艳红为掩盖违法行为暂时替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属于债务加入。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与夫妻关系一样,资金好比老婆,老公好比借款人,孩子好比利息。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一妻多夫第三者加入情况。本案好比,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先与老公结婚一起生活。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被第三者张某某领走并同居生子,第三者张某也支付了孩子1年的生活费6万元。第三者张某已经加入了王女士的家庭。同样的道理,东信公司和张艳红也存在债务加入情况。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李兴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8号(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判决:公司的借款,由公司的会计承担利息,利息从法院的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对于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代表谁的问题,判决书多次做出相反的认腚。
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张艳红于2013年11月8日从公司取走120万元对外投资赚取利息差价,张艳红2014年2月辞职,之后,仍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归还本金6万元。
判决结果:首先,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是代表自己,证明借款人是张艳红,由张艳红承担借款利息。其次,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 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
张艳红向原告归还本金是代表自己,借款余额减少。蛋是,张艳红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其本人与原告有利息约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申请人认为:
根据法律的龟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
首仙,判决认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又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再次,虽然张艳红从公司偷钱是违法行为,与原告无关,蛋是,张艳红为掩盖违法行为暂时替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属于债务加入。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与夫妻关系一样,资金好比老婆,老公好比借款人,孩子好比利息。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一妻多夫第三者加入情况。本案好比,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先与老公结婚一起生活。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被第三者张某某领走并同居生子,第三者张某也支付了孩子1年的生活费6万元。第三者张某已经加入了王女士的家庭。同样的道理,东信公司和张艳红也存在债务加入情况。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李兴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双黄蛋”阴阳判决案,当事人的辩论火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3840号再审辩论意见:东信公司是借款人,张艳红加入债务
判决书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按照大额合同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2015年之前,张艳红向原告支付了1年利息,2015年7月原告向张艳红提出取回集资款,截止2017年7月20日,张艳红共计归还6万元。
判决结果:首先,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条(是代表张艳红自己),应当由张艳红向原告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但是,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其次,张艳红向原告支付本金6万元,是代表自己,认定的借款余额减少。但是,张艳红向原告支付利息6万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履行自己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借款。
申请人认为:一、原告向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之后,公司的会计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张艳红在履行会计职责,代表公司为原告办理收款手续,东信公司是债务人,与张艳红本人无关。二是可能张艳红代表自己本人向原告出具收据,其把公司的债务当成自己的债务,加入债务。
二婶判决“借款利息由张艳红偿还,并认为张艳红与原告约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认腚张艳红加入债务。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84条和《民法典》552条的规定,东信公司和张艳红形成债务加入关系,应当连带责任承担本案利息。
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际资金交付和借款合意。
首仙,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其次,二婶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为了得到利息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假设张艳红与东信公司不存在债务加入情况,二婶判决的“首先,利息由张艳红负担”和“其次,利息标准是针对东信公司的投资利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龟腚。“首先”和“其次”自相矛盾,互相推翻,属于“双黄蛋”阴阳判决。
三、《民法典》第667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一样的,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第三者加入情况。
举例说明一下,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老公姓东。2013年1月14日,两人在东老公家里(东信公司的财务室)举办了婚礼,第三人张某某是介绍人和主婚人,婚礼上,张某某与夫妻说好,以后生了孩子由其老公负担生活费。之后,王女士和其老公一起生活,生了第一胎。2013年11月8日,在王女士和其老公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经王女士老公同意(笔录中张艳红说取钱经东信公司同意),张某某把王女士领走了并与其同居生活,生了第二胎。张某某在2015年之前,支付了第一胎、二胎孩子的生活费6万元,之后也支付了王女士的生活费6万元。
以上可以明显看出,第三者张某某已经加入了王女士的婚姻。
本案判决结果就好比:王女士以后的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虽然王女士与老公没有解除婚约,但孩子们的生活费也不应当由老公负担,由第三者负担。约定好的“孩子生活费负担标准”是针对其老公,支付第一胎的生活费也不能证明是与第三者有约定,第三者不需要负担二胎的生活费,第二胎孩子的生活费(老公和第三者)谁都不用负担,只有饿死,法院立案之后,王女士的第三胎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坤
2021年8月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3840号再审辩论意见:东信公司是借款人,张艳红加入债务
判决书认定事实:2013年1月14日,在东信公司财务室,原告向东信公司转账20万元,公司的会计张艳红与原告协商好,原告按照大额合同享受年利率20%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条。2015年之前,张艳红向原告支付了1年利息,2015年7月原告向张艳红提出取回集资款,截止2017年7月20日,张艳红共计归还6万元。
判决结果:首先,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条(是代表张艳红自己),应当由张艳红向原告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但是,张艳红与原告商定利息标准,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其次,张艳红向原告支付本金6万元,是代表自己,认定的借款余额减少。但是,张艳红向原告支付利息6万是代表公司,不能证明张艳红履行自己与原告之间有利息约定。张艳红的借款是无息借款。
申请人认为:一、原告向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之后,公司的会计张艳红给原告出具收据,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张艳红在履行会计职责,代表公司为原告办理收款手续,东信公司是债务人,与张艳红本人无关。二是可能张艳红代表自己本人向原告出具收据,其把公司的债务当成自己的债务,加入债务。
二婶判决“借款利息由张艳红偿还,并认为张艳红与原告约定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认腚张艳红加入债务。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是指《合同法》第84条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84条和《民法典》552条的规定,东信公司和张艳红形成债务加入关系,应当连带责任承担本案利息。
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际资金交付和借款合意。
首仙,虽然张艳红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蛋是,张艳红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张艳红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
其次,二婶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的利息标准是针对公司,原告为了得到利息把钱转入东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告与东信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
假设张艳红与东信公司不存在债务加入情况,二婶判决的“首先,利息由张艳红负担”和“其次,利息标准是针对东信公司的投资利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龟腚。“首先”和“其次”自相矛盾,互相推翻,属于“双黄蛋”阴阳判决。
三、《民法典》第667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利息又称子金,是母金(本金)的对称。子由母生,利息不能脱离本金而存在。
借贷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一样的,正常情况下都遵守相对性原则,但也有可能存在第三者加入情况。
举例说明一下,北京一位姓王的女子,老公姓东。2013年1月14日,两人在东老公家里(东信公司的财务室)举办了婚礼,第三人张某某是介绍人和主婚人,婚礼上,张某某与夫妻说好,以后生了孩子由其老公负担生活费。之后,王女士和其老公一起生活,生了第一胎。2013年11月8日,在王女士和其老公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经王女士老公同意(笔录中张艳红说取钱经东信公司同意),张某某把王女士领走了并与其同居生活,生了第二胎。张某某在2015年之前,支付了第一胎、二胎孩子的生活费6万元,之后也支付了王女士的生活费6万元。
以上可以明显看出,第三者张某某已经加入了王女士的婚姻。
本案判决结果就好比:王女士以后的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虽然王女士与老公没有解除婚约,但孩子们的生活费也不应当由老公负担,由第三者负担。约定好的“孩子生活费负担标准”是针对其老公,支付第一胎的生活费也不能证明是与第三者有约定,第三者不需要负担二胎的生活费,第二胎孩子的生活费(老公和第三者)谁都不用负担,只有饿死,法院立案之后,王女士的第三胎生活费由第三者负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坤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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