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江苏新型肺炎疫情#【南京市高淳区领导带头为支持疫情防控捐款】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了解到,为响应党中央对广大党员的号召,高淳区动员组织党员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款。2月28日上午,中共南京市高淳区委书记吴勇强,区委副书记、区长刘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赵火平,区政协主席黄亦武,区政协党组书记史剑波,区委副书记张朝霞带头捐款。其他区委常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同志也在各自单位进行捐款。https://t.cn/A67bODdG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卢斌
【官方发布!疫情影响下南京楼市部分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南京楼市# 刚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消息,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其部分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以及不实施信用惩戒。
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信用办《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结合部门实际,现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
一、清单范围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
(一) 不能依规如期开盘销售商品房的;
(二)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年检手续的;
(三)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手续的;
(五) 企业和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中涉企违约的。
二、豁免条件
(一) 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 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三、实施措施
对满足上述清单范围及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 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 失信行为不实施信用惩戒。
四、实施期限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失效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信用办《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结合部门实际,现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
一、清单范围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
(一) 不能依规如期开盘销售商品房的;
(二)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年检手续的;
(三)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手续的;
(五) 企业和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中涉企违约的。
二、豁免条件
(一) 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 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三、实施措施
对满足上述清单范围及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 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 失信行为不实施信用惩戒。
四、实施期限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失效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官方发布!疫情影响下南京楼市部分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刚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消息,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其部分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以及不实施信用惩戒。
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信用办《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结合部门实际,现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
一、清单范围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
(一) 不能依规如期开盘销售商品房的;
(二)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年检手续的;
(三)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手续的;
(五) 企业和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中涉企违约的。
二、豁免条件
(一) 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 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三、实施措施
对满足上述清单范围及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 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 失信行为不实施信用惩戒。
四、实施期限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失效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楼市# https://t.cn/Rf2n3OC
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信用办《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结合部门实际,现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
一、清单范围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
(一) 不能依规如期开盘销售商品房的;
(二)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年检手续的;
(三)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手续的;
(五) 企业和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中涉企违约的。
二、豁免条件
(一) 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 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三、实施措施
对满足上述清单范围及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 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 失信行为不实施信用惩戒。
四、实施期限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失效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楼市# https://t.cn/Rf2n3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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