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兴叁號院[超话]##中海兴叁号院#
中海兴叁號院中海旧宫四环新作
售楼处销售☎5288 1060
中海兴叁号院项目位于南四环德贤路路东侧,距地铁亦庄线肖村站约2.1公里,距地铁8号线和义站约2.4公里。
地处闹市,却能给人一种被公园环绕的隐世感,这正是中海投资眼光的厉害之处。项目方圆2km范围内就有兴湖公园、碧海公园、东高地公园等近10个生态公园,四周环绕而生的公园,形成天然的绿色屏障,中海兴叁號院居于这个环抱的正中心,被众星拱月般包裹起来,在土地弥足珍贵的城市,尽情享受大自然的偏爱,是都市难觅的生态宜居上风上水之地。
周边还汇集了东高地第一小学、北京市航天中学、旧宫中学等教育资源,北京航天总医院、北京丰台建都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丰台区南苑医院等医疗资源,西侧隔街相望世界之花假日广场,充分满足了生活所需。
中海兴叁號院中海旧宫四环新作
售楼处销售☎5288 1060
中海兴叁号院项目位于南四环德贤路路东侧,距地铁亦庄线肖村站约2.1公里,距地铁8号线和义站约2.4公里。
地处闹市,却能给人一种被公园环绕的隐世感,这正是中海投资眼光的厉害之处。项目方圆2km范围内就有兴湖公园、碧海公园、东高地公园等近10个生态公园,四周环绕而生的公园,形成天然的绿色屏障,中海兴叁號院居于这个环抱的正中心,被众星拱月般包裹起来,在土地弥足珍贵的城市,尽情享受大自然的偏爱,是都市难觅的生态宜居上风上水之地。
周边还汇集了东高地第一小学、北京市航天中学、旧宫中学等教育资源,北京航天总医院、北京丰台建都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丰台区南苑医院等医疗资源,西侧隔街相望世界之花假日广场,充分满足了生活所需。
坐标:北京丰台 姓名:瑞恩 性别:男孩 年龄:2岁 驱虫:已完成内外驱虫免疫:已完成全部免疫
绝育:已绝育 因患口炎和极度亲人被救助。已全口拔牙。亲人的瑞恩是个小跟屁虫,独处时非常安静,但看见人来就会大声呼噜,一摸就会疯狂用脑袋蹭人、撒娇。年龄不大的它非常活泼爱玩,但喂药的时候却又乖乖的像个大布偶。瑞恩与其他猫咪也能和平相处,但考虑到口炎的身体情况,希望领养人能独宠哦~#petkit help#
绝育:已绝育 因患口炎和极度亲人被救助。已全口拔牙。亲人的瑞恩是个小跟屁虫,独处时非常安静,但看见人来就会大声呼噜,一摸就会疯狂用脑袋蹭人、撒娇。年龄不大的它非常活泼爱玩,但喂药的时候却又乖乖的像个大布偶。瑞恩与其他猫咪也能和平相处,但考虑到口炎的身体情况,希望领养人能独宠哦~#petkit help#
北京丰台,王大妈在车站准备乘车回老家时,因在火车站闸口突然掉头逆行,不小心撞上了,准备回老家奔丧的刘女士行李箱后倒地。当时王大妈以为自己没事,刘女士主动留下联系方式后,各自离开。
上车后,王大妈开始感到不适,下车进院抢救后,医生诊断王大妈脑出血icon。住院期间,王大妈的儿子刘先生打电话告知刘女士,其母亲因摔倒已入院治疗。
8个月后,刘先生以母亲的死与刘女士有关,刘女士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赔偿62万元。
1、本案是刘先生为母亲发起的侵权之举。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先生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主张事实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一切后果。
2、侵权之诉,不仅要能够举证主张,同时还要能够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且损害结果与对方的过错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两点缺一不可,否则也不能获得支持。
《民法典》规定,过错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能够证明侵权人有过错行为,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自身有没有过错。如果有,则需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3、那么刘女士存在过错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王大妈当时所处位置属于车站进站口,一般情况下,是乘客进站验票的闸口。
意思就是说,这是入口位置,正常情况下,乘客只有往前走的可能性,而王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此时逆行应当负高度注意义务。
第二、刘女士当时是拖着行李箱正在往前走,准备入闸乘车,其在正常行走的过程中,突然遇到王大妈及时避开后,王大妈从转身撞到行李箱至倒地仅4秒钟,且行李箱从始至终都没有离开刘女士的控制范围。
也就是说,刘女士拖着行李箱前行准备入闸,是正常行为,不存在过错,且其在发生王大妈后已经第一时间避让,而王大妈在瞬间转身至摔倒仅4秒钟,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上来判断,刘女士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根本无法反应过来的,即也不存在过失责任。
第三、刘女士当时所携带的行李箱大小、重量没有超过乘车规定,即也不存在过错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以刘女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家属刘先生的全部诉求,并责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但刘先生始终认为,如果不是刘女士的箱子,其母亲就不会撞上倒地,不倒地就不会出事,因此刘女士必须承担责任。随后刘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刘先生的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4、有网友认为,不能一出事就往别人身上找原因、找责任。法院这样判决是摒弃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歪风邪气思想,维护了法律的公义。对此,您怎么看?
上车后,王大妈开始感到不适,下车进院抢救后,医生诊断王大妈脑出血icon。住院期间,王大妈的儿子刘先生打电话告知刘女士,其母亲因摔倒已入院治疗。
8个月后,刘先生以母亲的死与刘女士有关,刘女士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赔偿62万元。
1、本案是刘先生为母亲发起的侵权之举。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先生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主张事实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一切后果。
2、侵权之诉,不仅要能够举证主张,同时还要能够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且损害结果与对方的过错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两点缺一不可,否则也不能获得支持。
《民法典》规定,过错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能够证明侵权人有过错行为,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自身有没有过错。如果有,则需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3、那么刘女士存在过错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王大妈当时所处位置属于车站进站口,一般情况下,是乘客进站验票的闸口。
意思就是说,这是入口位置,正常情况下,乘客只有往前走的可能性,而王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此时逆行应当负高度注意义务。
第二、刘女士当时是拖着行李箱正在往前走,准备入闸乘车,其在正常行走的过程中,突然遇到王大妈及时避开后,王大妈从转身撞到行李箱至倒地仅4秒钟,且行李箱从始至终都没有离开刘女士的控制范围。
也就是说,刘女士拖着行李箱前行准备入闸,是正常行为,不存在过错,且其在发生王大妈后已经第一时间避让,而王大妈在瞬间转身至摔倒仅4秒钟,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上来判断,刘女士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根本无法反应过来的,即也不存在过失责任。
第三、刘女士当时所携带的行李箱大小、重量没有超过乘车规定,即也不存在过错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以刘女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家属刘先生的全部诉求,并责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但刘先生始终认为,如果不是刘女士的箱子,其母亲就不会撞上倒地,不倒地就不会出事,因此刘女士必须承担责任。随后刘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刘先生的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4、有网友认为,不能一出事就往别人身上找原因、找责任。法院这样判决是摒弃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歪风邪气思想,维护了法律的公义。对此,您怎么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