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安与环境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管专项行动 规范医疗废物废水处置 严防有害病毒二次传播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避免因医疗废物、废水处置不当导致有害病毒的二次传播,2月21日,省公安厅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专项行动。
通知要求,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部署要求,加强日常监管,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把医疗废物收集、清运、处置关,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定点医院、隔离点以及重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清运及时、处置装置正常稳定规范运行。同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还要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大肠菌群数指标进行按日监测,确保做好医疗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监管工作。
同时,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严打整治,紧盯与疫情相关的废弃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疗垃圾的处置情况,突出打击可能加快疫情传播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等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要求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严厉打击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全省公安机关将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围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医疗废水等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医疗废物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申报登记、标志标识、贮存、运输、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等制度措施。对阻碍执行公务、拒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废弃口罩的,公安机关将及时立案、严厉打击。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避免因医疗废物、废水处置不当导致有害病毒的二次传播,2月21日,省公安厅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专项行动。
通知要求,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部署要求,加强日常监管,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把医疗废物收集、清运、处置关,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定点医院、隔离点以及重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清运及时、处置装置正常稳定规范运行。同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还要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大肠菌群数指标进行按日监测,确保做好医疗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监管工作。
同时,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严打整治,紧盯与疫情相关的废弃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疗垃圾的处置情况,突出打击可能加快疫情传播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等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要求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严厉打击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全省公安机关将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围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医疗废水等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医疗废物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申报登记、标志标识、贮存、运输、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等制度措施。对阻碍执行公务、拒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废弃口罩的,公安机关将及时立案、严厉打击。
肝脏是维持生命活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器官,肝脏不仅参与食物的消化过程,糖类、蛋白质、脂肪、维生素与激素等的代谢,而且还是重要的解毒器官,承担着解毒和废物排泄的功能。然而,肝脏却时刻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来自外界的有害物质的威胁,从而危害肝脏健康。以下七点就是常见危害肝脏健康的因素
#好好吃饭.好好睡觉##健康的智慧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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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你我共知# 触犯污染环境罪会判几年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自然给予行为人的处罚就是不一样的,这要求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自然给予行为人的处罚就是不一样的,这要求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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