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房产土地被错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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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周晓冬、苏长友错执案外人土地房产
简太新用175万元抢走价值5000万元房产土地简太新严重涉恶涉黑
中共中央第五督导组
举报人(案外人):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3—6号)法人张雨金18646099066
申请执行人:简太新 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17号17楼c门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3—8号)
事实与理由
首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针对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本案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也是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周晓冬、苏长友却恶意执行哈尔滨市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侵犯了金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纠正。(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公司而非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错误。
其次,绥化农垦法院撤销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为金麦饼业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并不能改变金麦饼业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仅仅证明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规范。(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是1997年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转让给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金麦饼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国土资源厅也为金麦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已经证明(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而非好运来公司。
第三,2019年4月9日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确定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的回复更进一步证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
第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认定所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为好运来公司而予以拍卖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金麦饼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苏长友、周晓冬(现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晓冬、苏长友恶意拍卖、执行案外人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房产土地,金麦公司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房产是金麦公司自建,周晓冬、苏长友帮助社会大哥简太新恶意抢劫案外人哈尔滨金麦公司房产土地。黑龙江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对下级道外区法院执行错误不依法纠正,相互包庇相互扯皮,贪赃枉法不作为!对周晓冬、苏长友法官错误执法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周晓冬、苏长友是地地道道社会大哥简太新的保护伞! https://t.cn/RPZVx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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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太新用175万元抢走价值5000万元房产土地简太新严重涉恶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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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简太新 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17号17楼c门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3—8号)
事实与理由
首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针对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本案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也是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周晓冬、苏长友却恶意执行哈尔滨市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侵犯了金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纠正。(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公司而非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错误。
其次,绥化农垦法院撤销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为金麦饼业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并不能改变金麦饼业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仅仅证明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规范。(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是1997年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转让给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金麦饼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国土资源厅也为金麦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已经证明(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而非好运来公司。
第三,2019年4月9日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确定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的回复更进一步证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
第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认定所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为好运来公司而予以拍卖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金麦饼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苏长友、周晓冬(现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晓冬、苏长友恶意拍卖、执行案外人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房产土地,金麦公司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房产是金麦公司自建,周晓冬、苏长友帮助社会大哥简太新恶意抢劫案外人哈尔滨金麦公司房产土地。黑龙江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对下级道外区法院执行错误不依法纠正,相互包庇相互扯皮,贪赃枉法不作为!对周晓冬、苏长友法官错误执法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周晓冬、苏长友是地地道道社会大哥简太新的保护伞! https://t.cn/RPZVx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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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简太新 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17号17楼c门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3—8号)
事实与理由
首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针对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本案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也是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周晓冬、苏长友却恶意执行哈尔滨市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侵犯了金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纠正。(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公司而非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错误。
其次,绥化农垦法院撤销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为金麦饼业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并不能改变金麦饼业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仅仅证明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规范。(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是1997年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转让给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金麦饼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国土资源厅也为金麦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已经证明(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而非好运来公司。
第三,2019年4月9日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确定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的回复更进一步证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
第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认定所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为好运来公司而予以拍卖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金麦饼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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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首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针对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本案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也是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周晓冬、苏长友却恶意执行哈尔滨市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侵犯了金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纠正。(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公司而非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错误。
其次,绥化农垦法院撤销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为金麦饼业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并不能改变金麦饼业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仅仅证明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规范。(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是1997年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转让给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金麦饼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国土资源厅也为金麦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已经证明(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而非好运来公司。
第三,2019年4月9日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确定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的回复更进一步证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
第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认定所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为好运来公司而予以拍卖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金麦饼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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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针对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本案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也是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周晓冬、苏长友却恶意执行哈尔滨市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侵犯了金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纠正。(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公司而非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错误。
其次,绥化农垦法院撤销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为金麦饼业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并不能改变金麦饼业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仅仅证明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规范。(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是1997年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转让给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金麦饼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国土资源厅也为金麦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已经证明(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而非好运来公司。
第三,2019年4月9日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确定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的回复更进一步证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
第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认定所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为好运来公司而予以拍卖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金麦饼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苏长友、周晓冬(现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晓冬、苏长友恶意拍卖、执行案外人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房产土地,金麦公司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房产是金麦公司自建,周晓冬、苏长友帮助社会大哥简太新恶意抢劫案外人哈尔滨金麦公司房产土地。黑龙江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对下级道外区法院执行错误不依法纠正,相互包庇相互扯皮,贪赃枉法不作为!对周晓冬、苏长友法官错误执法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周晓冬、苏长友是地地道道社会大哥简太新的保护伞! https://t.cn/RPZVx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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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太新用175万元抢走价值5000万元房产土地简太新严重涉恶涉黑
案外人: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3—6号)法人张雨金18646099066
申请执行人:简太新 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17号17楼c门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3—8号)
事实与理由
首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针对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本案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也是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周晓冬、苏长友却恶意执行哈尔滨市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侵犯了金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纠正。(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公司而非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错误。
其次,绥化农垦法院撤销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为金麦饼业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判决并不能改变金麦饼业公司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仅仅证明国土资源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规范。(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是1997年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转让给金麦饼业有限公司的,金麦饼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国土资源厅也为金麦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已经证明(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书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金麦饼业有限公司而非好运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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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哈尔滨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2006)外执字第198-6号、198-7号执行裁定认定所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为好运来公司而予以拍卖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金麦饼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苏长友、周晓冬(现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晓冬、苏长友恶意拍卖、执行案外人哈尔滨金麦饼业有限公司房产土地,金麦公司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房产是金麦公司自建,周晓冬、苏长友帮助社会大哥简太新恶意抢劫案外人哈尔滨金麦公司房产土地。黑龙江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对下级道外区法院执行错误不依法纠正,相互包庇相互扯皮,贪赃枉法不作为!对周晓冬、苏长友法官错误执法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周晓冬、苏长友是地地道道社会大哥简太新的保护伞! https://t.cn/RPZVx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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