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3卷(东南大学文集)
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也愈发得到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本文在许多论述、观点表达上采取了比较激进的态度。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其在互联网环境下非常容易造成危害。传统观念下,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危害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识别力,而爬虫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表面的识别力不再可靠。公民个人信息在量上的不断增加,最终会在大数据技术的催化下质变,不仅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当这些信息成为其他犯罪的原料或工具时会造成更大的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牢牢地把握在公民自身和国家政权的手中。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数据是可以被无限复制、永久保存的,本文观点或许存在偏颇,但是对于这种关乎民生、社会安定的事项,采取激进一点的态度利大于弊。既然数据无法从互联网上被消除,那么就从数据的创建和获取入手,通过刑法、行政法、民法多重角度的规制,不断寻找新兴技术和公民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进行更加细致和全面的研究,最终能够让科技造福于人民。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 @微博法律
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也愈发得到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本文在许多论述、观点表达上采取了比较激进的态度。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其在互联网环境下非常容易造成危害。传统观念下,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危害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识别力,而爬虫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表面的识别力不再可靠。公民个人信息在量上的不断增加,最终会在大数据技术的催化下质变,不仅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当这些信息成为其他犯罪的原料或工具时会造成更大的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牢牢地把握在公民自身和国家政权的手中。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数据是可以被无限复制、永久保存的,本文观点或许存在偏颇,但是对于这种关乎民生、社会安定的事项,采取激进一点的态度利大于弊。既然数据无法从互联网上被消除,那么就从数据的创建和获取入手,通过刑法、行政法、民法多重角度的规制,不断寻找新兴技术和公民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进行更加细致和全面的研究,最终能够让科技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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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9卷(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卷)
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对于实质违法的爬虫行为的讨论,笔者赞同法益侵害说。为了论证本文对形式合法的爬虫行为的入罪观点,达成逻辑的连贯,在此先讨论不具备实质违法性,而具有形式违法性的爬虫行为。如刘艳红教授指出,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属于“非法”,不应认定为犯罪。典型的情况就是行为人在有权限进行一定范围内数据抓取,而为了提高数据抓取的效率,采用了违反爬虫协议,也就是具有一部分形式违法性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公司内部负责程序的员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系统允许其手动查看其他员工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该员工使用爬虫程序,破解了公司服务器的防爬设置,并不构成犯罪。首先是相对于公司而言,获取其他员工的信息是公司赋予其员工的数据权利,利用爬虫软件批量抓取和手动查看在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不存在差异,没有造成法益侵害,故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其他公司员工而言,所有员工都具有这种数据权利,可以推定在公司内部获取其他员工信息是符合知情同意原则的,亦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信息的获取范围,在判断合法爬虫行为是否侵害法益、构成犯罪的关键点。但本文同时认为,信息的可用性也很重要,对于爬虫行为的定性,考察范围不能仅限于“获取”阶段,更要涉及信息的“使用”阶段。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 @微博法律
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对于实质违法的爬虫行为的讨论,笔者赞同法益侵害说。为了论证本文对形式合法的爬虫行为的入罪观点,达成逻辑的连贯,在此先讨论不具备实质违法性,而具有形式违法性的爬虫行为。如刘艳红教授指出,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属于“非法”,不应认定为犯罪。典型的情况就是行为人在有权限进行一定范围内数据抓取,而为了提高数据抓取的效率,采用了违反爬虫协议,也就是具有一部分形式违法性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公司内部负责程序的员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系统允许其手动查看其他员工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该员工使用爬虫程序,破解了公司服务器的防爬设置,并不构成犯罪。首先是相对于公司而言,获取其他员工的信息是公司赋予其员工的数据权利,利用爬虫软件批量抓取和手动查看在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不存在差异,没有造成法益侵害,故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其他公司员工而言,所有员工都具有这种数据权利,可以推定在公司内部获取其他员工信息是符合知情同意原则的,亦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信息的获取范围,在判断合法爬虫行为是否侵害法益、构成犯罪的关键点。但本文同时认为,信息的可用性也很重要,对于爬虫行为的定性,考察范围不能仅限于“获取”阶段,更要涉及信息的“使用”阶段。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 @微博法律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9卷(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卷)
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网络爬虫行为目前已进入刑法视野,而爬虫技术的不当使用也会损害到公民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其特殊性,在经过大数据处理后可用性极高,传播能力极强,会给其他犯罪提供便利,必须要谨慎对待。符合协议的多次爬虫目前不存在形式违法性,所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针对性地进行规制,但其具有的实质违法性不可忽视,出于防患于未然的需要,有必进行入罪的思考。大数据爬虫行为入罪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可能性。现有的刑法分则并不需要修改,通过对相关行政法规的解释和补充即可完成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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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网络爬虫行为目前已进入刑法视野,而爬虫技术的不当使用也会损害到公民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其特殊性,在经过大数据处理后可用性极高,传播能力极强,会给其他犯罪提供便利,必须要谨慎对待。符合协议的多次爬虫目前不存在形式违法性,所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针对性地进行规制,但其具有的实质违法性不可忽视,出于防患于未然的需要,有必进行入罪的思考。大数据爬虫行为入罪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可能性。现有的刑法分则并不需要修改,通过对相关行政法规的解释和补充即可完成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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