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仓交易,知多少?
一、概念
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参见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
二、保兑仓交易模式分析
1.保兑仓交易本质是预付款买卖。但这个预付款是由银行垫付的。卖方在收到银行的预付款(整批货物的价格)后,因为还未全部向买方交付货物,因此要向银行提供一个差额保证(预付款与已发货物的差额)。虽然卖方承担了保证责任,但并不吃亏,因为银行的预付款加速了资金回流,及时卖出货物减少了产品的积压和库存。
2.银行的授信风险由买方、卖方和货物质押分担。从银行的角度来讲,其承兑了汇票之后,将来能不能收回票款,一方面在于买方的支付能力(及时卖掉货物,回流资金),另一方面,卖方承担货物回购担保。银行向卖方支付了预付货款之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买方没有向银行把货物提完时,剩下的货物,银行再卖回给卖方。这时,卖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是收到的货款和买方已经提走的货物之间的差额,与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数额上是完全一样的。此外,银行如果银行没有货物所有权,那么银行也会在货物上的设定质押等,来监控货物、担保预付款。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向卖方支付了预付货款之后,货物所有权是否就转移给了银行,得看保兑仓协议的约定。如果没有类似约定,当然不能认为银行取得了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还要以交付为准,如果保兑仓协议签署之时,货物尚未生产,更谈不上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此时,银行虽然没有现成的货物作为保障,但是卖方的生产能力、支付能力等就是银行的保障。
3.买方提货之前,需要预存数额相等的保证金。买方在保兑仓业务中,除了获得银行代替其支付预付款这个好处之外,也没有其他太有利的好处。银行一般不会允许其超保证金提货,因为超过的部分,就没有了卖方的连带保证,能否得到偿还,全部系于买方的支付能力,银行风险就会很大。
三、保兑仓交易的价值
保兑仓产品是一种供应链金融产品。生产商需要加速资金回流,从而加快下一轮生产。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库存是企业的负担,大量库存意味着流动资金的占用。生产商利用自有库存,通过下游经销商的保兑仓产品为自身提前赢得了现金回流。因经销商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囿于有限的资产、较小的经营规模等特点,信用等级不高,难以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各家商业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实行严格的财产抵押担保制度,而贸易类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总资产的占比很低。因此,融资难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从银行来角度看,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无法准确评估,所以需要由生产商作为后盾。
四、保兑仓交易的特点
保兑仓产品对商品销售环节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并非所有商贸流通环节都适用。
1.由于保兑仓产品中,卖方是银行最后的还款来源,如果卖方实力不够雄厚,银行是无法信任卖方有足够能力承担上述责任的,就不会给予卖方核心客户交易额度。所以保兑仓产品中的卖方一定实力强、规模大,通常是在行业中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
2.卖方存在巨大的销售压力。如果一个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中替代产品不多,能够以较高的利润空间实现很好的销售,卖方就没有动力进行促销,更不会使用保兑仓产品去承担一定风险,支持经销商在银行融资。通常情况下,保兑仓产品活跃的行业,其产品竞争较为充分,卖方急切需要通过扩大产品销量,争取市场份额,加速销售资金回流,再组织生产进一步填充市场,他们自然会愿意以自身的实力承担一定风险,鼓励经销商在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即可从银行实现全额
货款的支付。
3.商品具有稳定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价值公允且稳定,同时卖方对经销商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卖方有能力控制商品的销售渠道,在经销商之间进行商品调剂销售能力强。只有这样,卖方在遇到银行通知差额退款时,才能愿意支付银行这笔款项。否则,卖方负责监管的商品不能顺利足值变现,增加了卖方的道德风险。
4.经销商实力较弱。实力强的经销商,其依靠自身信誉很容易从银行取得授信融资的支持,往往不情愿使用操作流程复杂的保兑仓产品。
5.标的物为标准化商品,受众面积大,而非定制化的特殊商品。如果属于特殊定制的商品,一旦经销商没有能力赎货,卖方无法调剂销售给其他经销商,可能卖方就会不情愿回购商品。标的物通常是钢材、水泥、家电、汽车等,且最好是初级产品,或属于市场受众面积大、具备较好变现性的商品。
五、保兑仓合同的效力问题
保兑仓交易是以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作为基础的,在这个基础上签订的保兑仓交易合同,应当有效。但如果货物买卖关系不是真实,那么保兑仓合同就变成了一个借款合同,此时保兑仓合同的效力又将如何?
《九民会议纪要》第69条: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六、保兑仓合同的履行问题
保兑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银行向卖方出具发货通知,卖方才能发货,是整个交易的核心,也是控制风险的关键步骤。
如果卖方可能在没有收到银行的发货通知情况下,擅自向买方发货。此时,一方面,对于多发的货物对应的款项,由于没有银行的发货通知,属于差额保证的范围,卖方应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保兑仓合同约定卖方收到预付的汇票后,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卖方擅自发货,就是无权处分,因为买方对货物所有权的约定是明知的,其不构成善意取得。银行有债权性请求权与物权性请求权的双重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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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参见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
二、保兑仓交易模式分析
1.保兑仓交易本质是预付款买卖。但这个预付款是由银行垫付的。卖方在收到银行的预付款(整批货物的价格)后,因为还未全部向买方交付货物,因此要向银行提供一个差额保证(预付款与已发货物的差额)。虽然卖方承担了保证责任,但并不吃亏,因为银行的预付款加速了资金回流,及时卖出货物减少了产品的积压和库存。
2.银行的授信风险由买方、卖方和货物质押分担。从银行的角度来讲,其承兑了汇票之后,将来能不能收回票款,一方面在于买方的支付能力(及时卖掉货物,回流资金),另一方面,卖方承担货物回购担保。银行向卖方支付了预付货款之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买方没有向银行把货物提完时,剩下的货物,银行再卖回给卖方。这时,卖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是收到的货款和买方已经提走的货物之间的差额,与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数额上是完全一样的。此外,银行如果银行没有货物所有权,那么银行也会在货物上的设定质押等,来监控货物、担保预付款。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向卖方支付了预付货款之后,货物所有权是否就转移给了银行,得看保兑仓协议的约定。如果没有类似约定,当然不能认为银行取得了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还要以交付为准,如果保兑仓协议签署之时,货物尚未生产,更谈不上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此时,银行虽然没有现成的货物作为保障,但是卖方的生产能力、支付能力等就是银行的保障。
3.买方提货之前,需要预存数额相等的保证金。买方在保兑仓业务中,除了获得银行代替其支付预付款这个好处之外,也没有其他太有利的好处。银行一般不会允许其超保证金提货,因为超过的部分,就没有了卖方的连带保证,能否得到偿还,全部系于买方的支付能力,银行风险就会很大。
三、保兑仓交易的价值
保兑仓产品是一种供应链金融产品。生产商需要加速资金回流,从而加快下一轮生产。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库存是企业的负担,大量库存意味着流动资金的占用。生产商利用自有库存,通过下游经销商的保兑仓产品为自身提前赢得了现金回流。因经销商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囿于有限的资产、较小的经营规模等特点,信用等级不高,难以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各家商业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实行严格的财产抵押担保制度,而贸易类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总资产的占比很低。因此,融资难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从银行来角度看,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无法准确评估,所以需要由生产商作为后盾。
四、保兑仓交易的特点
保兑仓产品对商品销售环节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并非所有商贸流通环节都适用。
1.由于保兑仓产品中,卖方是银行最后的还款来源,如果卖方实力不够雄厚,银行是无法信任卖方有足够能力承担上述责任的,就不会给予卖方核心客户交易额度。所以保兑仓产品中的卖方一定实力强、规模大,通常是在行业中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
2.卖方存在巨大的销售压力。如果一个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中替代产品不多,能够以较高的利润空间实现很好的销售,卖方就没有动力进行促销,更不会使用保兑仓产品去承担一定风险,支持经销商在银行融资。通常情况下,保兑仓产品活跃的行业,其产品竞争较为充分,卖方急切需要通过扩大产品销量,争取市场份额,加速销售资金回流,再组织生产进一步填充市场,他们自然会愿意以自身的实力承担一定风险,鼓励经销商在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即可从银行实现全额
货款的支付。
3.商品具有稳定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价值公允且稳定,同时卖方对经销商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卖方有能力控制商品的销售渠道,在经销商之间进行商品调剂销售能力强。只有这样,卖方在遇到银行通知差额退款时,才能愿意支付银行这笔款项。否则,卖方负责监管的商品不能顺利足值变现,增加了卖方的道德风险。
4.经销商实力较弱。实力强的经销商,其依靠自身信誉很容易从银行取得授信融资的支持,往往不情愿使用操作流程复杂的保兑仓产品。
5.标的物为标准化商品,受众面积大,而非定制化的特殊商品。如果属于特殊定制的商品,一旦经销商没有能力赎货,卖方无法调剂销售给其他经销商,可能卖方就会不情愿回购商品。标的物通常是钢材、水泥、家电、汽车等,且最好是初级产品,或属于市场受众面积大、具备较好变现性的商品。
五、保兑仓合同的效力问题
保兑仓交易是以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作为基础的,在这个基础上签订的保兑仓交易合同,应当有效。但如果货物买卖关系不是真实,那么保兑仓合同就变成了一个借款合同,此时保兑仓合同的效力又将如何?
《九民会议纪要》第69条: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六、保兑仓合同的履行问题
保兑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银行向卖方出具发货通知,卖方才能发货,是整个交易的核心,也是控制风险的关键步骤。
如果卖方可能在没有收到银行的发货通知情况下,擅自向买方发货。此时,一方面,对于多发的货物对应的款项,由于没有银行的发货通知,属于差额保证的范围,卖方应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保兑仓合同约定卖方收到预付的汇票后,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卖方擅自发货,就是无权处分,因为买方对货物所有权的约定是明知的,其不构成善意取得。银行有债权性请求权与物权性请求权的双重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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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筹款未用于治疗 “水滴筹”诉发起人还钱!】3月25日下午,网络筹款平台起诉用户追讨善款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水滴筹”)认为被告莫先生作为父亲,没有将通过“水滴筹”筹得的所有款项用于儿子治疗,放弃治疗后孩子死亡,为此起诉要求其返还筹款15万余元。庭审上,通过视频应诉的莫先生说:“放弃治疗因为医院称治疗不了,可以还款,但得和妻子共同承担”。
筹得15万余元被指未用于治疗
因被告莫先生身处外地来京诉讼不便,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参与诉讼。下午一点左右,朝阳法院将莫先生的视频切进审判现场,在法院的审判区,一边是庭审现场,一边是被告莫先生的大屏幕特写视频。现场“水滴筹”由两名代理律师出庭。
“水滴筹”起诉称,2018年1月29日,莫先生在该公司运营的“水滴筹”网络服务平台注册账号。2018年4月15日20时许,莫先生使用该账号在平台发起个人大病筹款项目,为其子治疗疾病筹集医疗费用,设定的筹款目标为40万元整。截至2018年4月16日21:55:10筹款结束时,该项目共筹得款项153136元整。2018年4月16日21:55:12,莫先生申请提现,平台审核申请材料后,于2018年4月18日16时许向其银行账户支付了153136元整。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因病去世。同时,平台收到举报信息,称莫先生并未将筹得款项全部用于患者治疗,也未积极寻求治疗,导致患者健康状况逐渐恶化,直至去世。
“水滴筹”称,根据平台《用户协议》等规定,筹款项目发起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所筹款项全部用于受助人的治疗。当受助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去世时,筹款项目发起人应当立即通知平台并退还筹得款项;如果发生隐瞒真实情况或发起人、受助人获得筹得款项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受助人退还全部筹得款项。据此,平台工作人员经过向死者母亲了解取证查明情况后要求莫先生退还筹款,莫先生同意退还,后以正筹备离婚等理由迟迟推脱,至今仍未退还。
为此,“水滴筹”将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莫先生返还通过“水滴筹”筹得的款项153136元整,并支付延期返还筹款产生的利息。
夫妻对孩子治疗和养育有分歧
“原告说我没有积极为儿子治疗,这一点我反驳,医院已经没办法了,儿子出院放弃治疗,我老婆也签字了,不是我不想给他治,看不好了。”镜头的另一边,莫先生说,孩子出生3个月身上出了斑点,在医院做血常规发现血小板非常低,上海复旦大学儿科医院检查出免疫系统疾病,需要移植脐带血。一个月内找到脐带血来源,孩子移植脐带血,两个月后孩子出院回家。原本以为孩子痊愈,但不久便发现孩子仍然烦躁、不好,再次回院检查发现心包积液,心脏肥大再次住院。
莫先生说,医生告知唯一方法做心脏移植,但是孩子不到一岁,没有做心脏病治疗的条件,要么就是得住ICU,或者住普通病房等待随时抢救。最终,他和妻子放弃治疗,签字将孩子带回家。
莫先生说,孩子去世后,他一直答应还给“水滴筹”钱,但认为应该和妻子共同分担,现在和妻子没能离婚也找不到妻子。他说如果自己还钱,家里并没那么多钱。
原告提交的其中一份证据是莫先生妻子对丈夫的指责,说孩子最后是被丈夫“饿死的,吃头孢毒死的,奶瓶洗的不干净”等。对此,莫先生一一反驳,夫妻双方在对孩子的治疗和养育上产生很大分歧。
筹款钱用于还债未用于治疗
庭上,双方针对给小孩治病到底花了多少钱、款项都去哪了产生争议。莫先生对自己的说法称有票据但拿不出来。对此,法院口头告诫莫先生,年前法院就亲赴医院调取所有票据,并释明让他准备充足的票据。
原告则表示,除“水滴筹”,莫先生还接受了其他救助。关于证据,原告拿出举报信和出院小结的证据,医院小结显示“5月9日复查提示患者心包积液大量,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已告患儿危重,不宜出院,家属仍坚持出院,不予签字仍坚持出院。”原告认为,患者病情危重,能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家属收到款项后放弃治疗、办理出院。原告称,根据举报照片,显示5月10日办理出院前后孩子状态有明显差异,出院前表面看着健康,出院后身体很消瘦,认为因为缺乏即时必要护理治疗,导致病况恶化。
善款挪用方面,原告通过医疗费用情况发现,在发起筹款前被告不存在拖欠医疗费用的情形,那么所有筹款应该是发起筹款后的医疗费用。但患者去世后,筹款的金额没有用在医院,而是根据被告自己陈述,将钱转给了父母,偿还了亲属(姑父)的债务。对此,莫先生承认。
原告从社会道德层次对被告作了评价。对此,莫先生表示,孩子生病后,他停下了工作,母亲和妻子也没有上班,认为此事和社会道德没有关系,和妻子家有矛盾后,妻子及其家属对自己投诉。
莫先生表示愿意配合法庭,该案未当庭宣判。(新京报)
筹得15万余元被指未用于治疗
因被告莫先生身处外地来京诉讼不便,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参与诉讼。下午一点左右,朝阳法院将莫先生的视频切进审判现场,在法院的审判区,一边是庭审现场,一边是被告莫先生的大屏幕特写视频。现场“水滴筹”由两名代理律师出庭。
“水滴筹”起诉称,2018年1月29日,莫先生在该公司运营的“水滴筹”网络服务平台注册账号。2018年4月15日20时许,莫先生使用该账号在平台发起个人大病筹款项目,为其子治疗疾病筹集医疗费用,设定的筹款目标为40万元整。截至2018年4月16日21:55:10筹款结束时,该项目共筹得款项153136元整。2018年4月16日21:55:12,莫先生申请提现,平台审核申请材料后,于2018年4月18日16时许向其银行账户支付了153136元整。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因病去世。同时,平台收到举报信息,称莫先生并未将筹得款项全部用于患者治疗,也未积极寻求治疗,导致患者健康状况逐渐恶化,直至去世。
“水滴筹”称,根据平台《用户协议》等规定,筹款项目发起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所筹款项全部用于受助人的治疗。当受助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去世时,筹款项目发起人应当立即通知平台并退还筹得款项;如果发生隐瞒真实情况或发起人、受助人获得筹得款项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受助人退还全部筹得款项。据此,平台工作人员经过向死者母亲了解取证查明情况后要求莫先生退还筹款,莫先生同意退还,后以正筹备离婚等理由迟迟推脱,至今仍未退还。
为此,“水滴筹”将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莫先生返还通过“水滴筹”筹得的款项153136元整,并支付延期返还筹款产生的利息。
夫妻对孩子治疗和养育有分歧
“原告说我没有积极为儿子治疗,这一点我反驳,医院已经没办法了,儿子出院放弃治疗,我老婆也签字了,不是我不想给他治,看不好了。”镜头的另一边,莫先生说,孩子出生3个月身上出了斑点,在医院做血常规发现血小板非常低,上海复旦大学儿科医院检查出免疫系统疾病,需要移植脐带血。一个月内找到脐带血来源,孩子移植脐带血,两个月后孩子出院回家。原本以为孩子痊愈,但不久便发现孩子仍然烦躁、不好,再次回院检查发现心包积液,心脏肥大再次住院。
莫先生说,医生告知唯一方法做心脏移植,但是孩子不到一岁,没有做心脏病治疗的条件,要么就是得住ICU,或者住普通病房等待随时抢救。最终,他和妻子放弃治疗,签字将孩子带回家。
莫先生说,孩子去世后,他一直答应还给“水滴筹”钱,但认为应该和妻子共同分担,现在和妻子没能离婚也找不到妻子。他说如果自己还钱,家里并没那么多钱。
原告提交的其中一份证据是莫先生妻子对丈夫的指责,说孩子最后是被丈夫“饿死的,吃头孢毒死的,奶瓶洗的不干净”等。对此,莫先生一一反驳,夫妻双方在对孩子的治疗和养育上产生很大分歧。
筹款钱用于还债未用于治疗
庭上,双方针对给小孩治病到底花了多少钱、款项都去哪了产生争议。莫先生对自己的说法称有票据但拿不出来。对此,法院口头告诫莫先生,年前法院就亲赴医院调取所有票据,并释明让他准备充足的票据。
原告则表示,除“水滴筹”,莫先生还接受了其他救助。关于证据,原告拿出举报信和出院小结的证据,医院小结显示“5月9日复查提示患者心包积液大量,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已告患儿危重,不宜出院,家属仍坚持出院,不予签字仍坚持出院。”原告认为,患者病情危重,能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家属收到款项后放弃治疗、办理出院。原告称,根据举报照片,显示5月10日办理出院前后孩子状态有明显差异,出院前表面看着健康,出院后身体很消瘦,认为因为缺乏即时必要护理治疗,导致病况恶化。
善款挪用方面,原告通过医疗费用情况发现,在发起筹款前被告不存在拖欠医疗费用的情形,那么所有筹款应该是发起筹款后的医疗费用。但患者去世后,筹款的金额没有用在医院,而是根据被告自己陈述,将钱转给了父母,偿还了亲属(姑父)的债务。对此,莫先生承认。
原告从社会道德层次对被告作了评价。对此,莫先生表示,孩子生病后,他停下了工作,母亲和妻子也没有上班,认为此事和社会道德没有关系,和妻子家有矛盾后,妻子及其家属对自己投诉。
莫先生表示愿意配合法庭,该案未当庭宣判。(新京报)
正义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关于赵宇案件的定性被最终落实正当防卫,其实很欣慰的,于法律于道德都是一个明媚的结果。但是回归事件本身,作为一个民众,不否认在这次案件中,网民起到的作用,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与当事人赵宇极大的鼓励和帮助,也在整个司法研判和取证分析上给与很大的监督和督促,但是最终的结果,司法不应该也不能够因为道德上的谴责和舆论声讨而影响最终的定论。其中这个过程,执法办案人员也同样顶着巨大的多重压力,经历案件还原、调查取证等多项手段去综合,我们也应该给与办案的司法人员以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法发布的《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46起,涉及94人,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4年至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86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这是我国司法史上的进步,现在网络时代让更多的法律案件能够被关注、被监督是司法的公开性和包容性的提升。所以在每一件司法处置上,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准确,执法办案更加清晰透彻,法治社会更加进步。 https://t.cn/EIApwNT
最高法发布的《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46起,涉及94人,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4年至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86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这是我国司法史上的进步,现在网络时代让更多的法律案件能够被关注、被监督是司法的公开性和包容性的提升。所以在每一件司法处置上,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准确,执法办案更加清晰透彻,法治社会更加进步。 https://t.cn/EIApw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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